对_建筑法_漏洞缺陷及完善对策的研究_康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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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我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几所取得的研 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己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 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或其他人在其他单位已申请学位或为其他用途使用过 的成果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所有贡献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 了感谢。 申请学位论文与资料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论文作者签名: jj: 日期: 2 Q年曰 本人完全了解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 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 可

2、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复制手段保存学位论文。 (保密的论文在论文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 本人授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杂志社等单位将本学位论 文收录到有关 “ 学位论文数据库 ” 之中,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同意论文提 交后滞后: 半年; 一年; 二年发布。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论文作者签名 : 裹彬 导师签名 : 日期: 2丨 2年 5月 25日 论文作者签名 : J*蟛 导师签名 : 曰期: 2丨 2年胡 对建筑法漏洞缺陷及完善对策研究 专业:建筑与土木工程 硕士生:康彬 指导老师:徐雷副教授 摘要 建筑业是我

3、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 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的建筑业在 一个较长时期内仍会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为了增强建筑业的规范交易、有序发 展,在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从战略角度,建筑业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 基于此,作为建筑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建筑法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 于 1998年施行的建筑法,学术界、建筑业界的部分人士自其实施当初就 认为该法立法内容存在漏洞缺陷,随着中国社会和建筑业的迅猛发展,要求修订 建筑法的呼 声始终不断,且越来越强烈。虽然 2011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 建筑法进行了修改,但只涉及一个条款,仍不能

4、满足各界的需要。 本文首先通过民众、政府以及建筑市场交易主体等三个角度审视建筑业相关 各方对我国建筑业现实与发展的要求,力图全面而准确的把握建筑法调整关 系的主要方面和现实情况。并进而以此为基础,分析现行建筑法的漏洞与缺 陷,从而为完善建筑法提供切实的现实依据、方向与突破口。 其次,以法学理论为工具,以建筑业实际为对象,深入分析研究了我国建 筑法的漏洞与缺陷,并将它们加以分型、总结与提 炼,认为法律调整范围过窄、 立法内容有重大漏项、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以及法律责任规定不到位是建筑法 漏洞缺陷的基本成因和表现。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完善建筑法的思路进行了设计,并结合加拿大、韩 国等国的建筑立法经验

5、,通过比较分析,从中借鉴有益的思路与做法。并最终提 出了若干条完善建筑法的建议,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研究。 关键词:建筑法;立法研究;漏洞缺陷;完善对策 ; The research on defects and improve contermeasures of Construction Law Specialty: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Name:Bin Kang Instructor:Associate professor Lei Xu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the important

6、material production sectors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with the entire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improving p eoples lives have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economic de velopment in China,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will continue to maintain the s trong momentum of developm

7、ent over a longer period. Regulate transactions in o rder to enhanc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in the implem enta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hina, from a strategic point of view,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must take the legal road. Based on this, as the status a nd

8、 role of the construction legal system in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Construe tion Law self-evident. Construction Law implemented in 1998, academics, construction industry, s ome people since its implementation had on the legislative content of the law th ere are loopholes defects, with the rapid de

9、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ety and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require amendments to the Construction Law voices con stantly, and become stronger and stronger. 2011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 ding Committee on Construction Law has been modified, but only with respect t o a clause, still can not mee

10、t the needs of all sectors. Firstly, the three angles of the public, government and construction market t ransactions subject to examine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struction-related parties to the reality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trying to fully a nd accurately grasp the Cons

11、truction Law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in aspects and realities. And thus as the basis for the analysis of vulnerabilit ies and defects of the existing building , so a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La w practical reality the basis of the direction of a breakthrough. Second, legal theor

12、y as a tool, the actual construction of the object, in-depth analysis of vulnerabilities and defects of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Law, and t hey are to be sub-type, summarize, and extract that was too narrow to adjust th e law, the contents of the legislation significant omissions, the irrational pa

13、rt of the provisions and liability provisions are not in place the basic causes and mani festat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Law loophole defects. On this basis, the idea of the perfect Construction Law design, combined with the experience of building legislation in Canada, Korea and other countries, thr

14、ough a comparative analysis from which to draw useful ideas and practice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a number of articles to improve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Law,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revised study. Key words: Construction Law legislative research; vulnerability defects; p

15、erfectc ountermeasures; 目录 H断仑 . 1 1.1选题背景和目的意义 .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 3 1.3研究内容、方法与目的 . 6 第二章基于不同视角对建筑法的审视与分析 . 9 2.1基于民众需要对建筑法的分析 . 9 2丄 1对建筑产品质量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要求 . 9 2丄 2对建筑生产活动及产品环保、节能、绿色的要求 . 11 2.2基于政府需要对建筑法的分析 . 12 2.2.1不断发展的产业规模目标 . 12 2.2.2人才队伍建设及技术进步 . 12 2.2.3强化市场交易秩序与信用建设 . 13 2.2.4推进建筑节會泛与环保 . 14 2.

16、2.5确保建设质量与安全 . 15 2.3基于建筑市场交易主体需要对建筑法的分析 . 15 2.3.1以建设单位利益为基点 . 15 2.3.2以施工单位利益为基点 . 16 第三章建筑法的立法漏洞和缺陷研究 . 19 3.1立法概念及立法层级 . 19 3.2建筑法立法简介及其作用 . 20 3.2.1建筑法立法简介 . 20 3.2.2建筑法的作用 . 22 3.3对建筑法漏洞缺陷的分析 . 24 3.3.1法律调整范围过窄 . 24 3.3.2立法内容有重大漏项 . 24 3.3.3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 . 28 3.3.4法律责任规定不到位 . 32 第四章完善建筑法的对策及方法研究 .

17、 33 I 4.1完善建筑法的总体思路设计 . 33 4.2国外建筑立法与建筑法的比较研究 . 33 4.2.1我国建筑法与加拿大建筑法律的比较研究 . 33 4.2.2我国建筑法与韩国建筑法律的比较研究 . 36 4.3完善建筑法漏洞缺陷的对策研究 . 41 4.3.1调整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 41 4.3.2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 . 42 4.3.3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 . 42 4.3.4确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 43 4.3.5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 44 4.3.6细化强化法律责任 . 44 4.3.7设专章规定 “ 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 ” . 45

18、4.4对建筑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建议 . 45 第五章结论与展望 . 49 5.1结论 . 49 5.2下一步研究工作 . 49 参考文献 . 51 if . 55 作者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参与的科研项目 . 57 n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和目的意义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 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的建筑业在 一个较长时期内仍会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为了増强建筑业的规范交易、有序发 展,在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从战略角度,建筑业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 作为建筑业相关法规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 1998年

19、 3月 1日起施 行,至 2011年 4月 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又 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为 建筑法)的决定,但此 次修改只涉及一个条款,学术界以及建筑业界普遍反映该法修订后距离我国建筑 业实施依法建设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1。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建筑业近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建筑市场近年已 经成为一个竞争充分甚至过度竞争的市场。在国民经济的 20个行业中排名第四的 建筑业,在容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约 9000万人从事建筑行业。而建 筑业又是目前我国滋生腐败较严重、市场秩序较混乱的行业之一,整个行业的法 治状况令人担忧。例如:工程

20、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较为严重 ; 建筑交易 市场秩序仍显不够规范;一些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仅 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甚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2。 建筑业是一个建造不动产的行业,它营造了人们赖以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物 质条件和文明,吸纳了总人口 3%的就业人员,供养了 10%的民众。自 1978年党 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建筑业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国民经 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城镇建设、住宅建设等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在社会发展和国 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建筑业一般划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

21、相对应的固定资产类型主要通过建设工 程完成。按照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 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按此定义,广大城市、乡 镇的民用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建设都属于建设工程领域 3。 建筑业在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完成道桥建设任务、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 仍然受到过去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同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制,出现了一些 亟待解决的冋题。主要是:旧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被打破,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完 全建立,例如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行为不甚规范,建设业主不按规定基本建 设程序办事、不报建、不招标、三边工程甚至在招标中恶意压价、肢解工程发包 等屡

22、见不鲜,承包方层层转包、偷工减料,随意 “ 挂靠 ” 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虽 然国家高度重视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腐败行为,但受贿行贿的不法行为仍然 屡禁不止 4。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质量事故率与民众要求相比仍显不足。 有些质量事故直接影响到用户的基本生产与生活,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每年全国施工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事故,居第二位 5。在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九五 ” 计划和 2010年发展 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和完善支柱产业等方面的法律。这对建筑业相关 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解决建筑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建筑活

23、动 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制定建筑法的需要非 常迫切。 追究建筑业发展中暴露的各种问题,探求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大体包含以 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在体制机制方面,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投资主体及建设方式 深刻转变时期,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制化建设还不成熟,各 方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客观规律认识都不够深入全面。 在新旧管理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受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建筑市场 还不够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发包 单位随意或恶意地肢解发包工程以

24、获取不正当利益,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或 层层转包以牟取暴利,资格 “ 挂靠 ” 屡禁不止。 另一方面,我国建筑立法大量借鉴、参考和吸收 了国外的相关法律实践与理 论,但是因为缺乏深入研究,特别是国情、民情不同导致的学习障碍,导致我们 的法制建设在在建筑市场准入与工程许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方面 虽然积极主动的采用国际通行做法,但在立法内容、法的可操作性以及执法等法 的实践方面仍有较大差距 6。仅以监理制度为例,在中国因为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 监理工程师很难进行质量、安全及造价控制等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同时,监理工 程师独立、公正的立场与地位也没有真正有效的确立。这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工程

25、 师制度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7。 近年来,我国正处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投资兴建了很多令世人瞩目的 特大型建设项目,进一步带动了建筑市场的发展。随着中国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以及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历史新阶段。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随着建设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工程技术越发复杂,特别是随着我国 加入 WTO后,建筑业 3年过渡期、咨询业 5年过渡期的先后结束,国外的著名建 筑企业和设计咨询公司也纷纷抢滩中国建筑市场,参与到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 因此,可以预见我国的建筑业将面临新一轮的结构调整,建筑市场将必然呈现出 新的竞争格局。这种情况下,原有建筑法的部分规定已明显不能适

26、应新形势的要 求,也不能满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业对外开放的要求和民营企业大量増加 对建筑业市场化、现代化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好的为日益发展变化的中国建筑 业做好法律保障,显然,对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建筑法进行必要 和适当的修订就成为一个迫切和重要的课题 8。 总而言之,中国建筑业的良性持续发展需要诸多现实条件与因素,但从宏观 层面而言,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 是构建体系严谨、符合中国建筑业现实 情况与发展要求的科学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而在此项浩大的法制工程中,结合 各方对建筑法律法规适用的反映与态度来看,完善该体系的龙头法律,即建筑 法的任务最为迫切。而要完善这部法律,就必须首

27、先要分析研究现有建筑法 存在哪些需要填补的漏洞或需要改进的缺陷,进而为完善建筑法有的放矢的 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9。 综上所述,就是本文选题的主要现实与理论的依据与背景。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就建筑业而言,建筑法作为国家颁布的一部母法,自颁布之日起结束了我 国建筑行业 “ 无法可依 ” 的状况,可以说 .在我国基本建设领域,建筑法的立 法和司法地位都是极高的。然而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建筑法却被业界认为 “ 不完善 ” 和“ 执行较差 ” ,建筑业和法学界诸多学者专家经过多年调查研究,对 于修订建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戴向平、党伟、张晓彤 9在把我国与美国、英国、德国建筑法体系加以比较之 后,

28、指出我国建筑法体系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如我国法律体系上存在不合理结构, 规范形式也不够完整。而纵观美英德三国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他们 的建筑法律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法律性 规范和技术性规范;另外,美英德三国 建筑法律体系的最基本效力来源,是有多部法律组成的群体,能够涵盖建筑活动 涉及到的多个复杂领域,反观我国建筑法律体系第一层次,仅以一部建筑法 为核心却要兼顾诸多内容,显得有些不堪重负,导致了其中一些规定抽象、模糊, 实用性较差。 徐国良 1则通过研究从法学理论专业的角度指出构筑我国建筑法律体系的必 要性、重要性和困难,他认为现行建筑法行政管制色彩过于浓厚,也是计划经济 时代遗留影响的

29、一个体现;而以建筑法调整对象建筑活动来说 ,具有明显的民商 事活动特点,因此从部门法的角度建筑法应归属于民商法部门,因具有更多民商 法特别法的特质。另外现行建筑法体系一系列行政管理规定,不够系统化,甚至 有些单纯为法律条文堆积,执法者司法者学科交叉知识不足各行其是,互相脱节, 适用问题突出,没有充分考虑建筑活动的特殊性和特殊规则。 李健 11在他的论文中提出关于建筑法具体的内容修改八个应该考虑的问 题:统一立法与单项立法的选择问题;工程监理制度在建筑法律体系中应占有什 么样的地位,现行建筑法中该部分内容有些体例失当;破除 “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 的法律障碍;对建筑活动中关于环境与健康的内容加

30、以确立;破除 “ 建筑活动联 合承包 ” 的法律障碍;重新考虑建筑工程分包制度;对建设单位 /业主规制的问题, 现行建筑法对承包商的规制明显多于建设单位 /业主,比例失衡;建设工程合同备 案制度有必要明确确立。 徐雷,颜维成 12通过工程实践 ,结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着重探讨目前我国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存在的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内容和结构不够完善 ;建设工程程序性管理立法不够严肃;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规 立法位阶偏低 ;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信 用规制手段薄弱;对农民工用工资格缺 乏明确规定;对广大农村居民住房的工程质量管理缺乏相关有效立法等 .通过分析 上述问

31、题,从立法角度提出使建设工程法制化更加完善的对策建议。 王雪芹针对建筑法中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规定比较粗略,分包有关细 节问题没有做充分说明,导致工程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的情况。主要从肢解发包、 分包招标、劳务分包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指出法律中的缺陷,并对建筑法有 关工程分包部分的完善提供了方向。 蔡涛 14在论文中,通过对建筑法和合同法中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设定 的比较研究,指出两法 在工程质量责任设定上各有特点和侧重。建筑法和合 同法从不同角度完善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 欧元巧 15通过对建筑法的贯彻实施经验进行分析,得出以下一些结论:监督 管理中的缺位现象比较严

32、重、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依然层出不穷、招投标运 作规范缺失很难得到根本解决、清欠工作还存在问题。欧元巧认为,可以从以下 几个方面对建筑法的实施进行有效贯彻:加强建筑行政执法、加强对建筑法律法 规的教育宣传、对建筑市场招投标行为的管理更加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 适时的对建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杨洪胜、郝静 16从与配套法律制度的协调对建筑法的修订提出建议,我 国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以建筑法为核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 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等法律、规章。他们认为建筑法调整范围过窄、缺少对 “ 建设工程中介 服务机构 ” 的相关规定、工程

33、款支付制度不完善是建筑法与其他建筑业相关 法律法规协调衔接不够好的主要表现。 冯晋萍 t17H仑述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三部法律各自主要特 点及应用范围,并重点阐述了三部法律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用中的相关性和一 致性,例证指出三部法律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只有整体掌握三部法律的相互 关系及核心,才能灵活应用并发挥它们在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作用,才能建立公平 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秩序。 李念秋、冯晓丹 18根据建筑法关于联合承包、从业资格、业主材料指定 等方面的规定所显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思考,对立法修改提出一些建议。黄如 宝、钱永峰 19则就建筑法中建筑物 “ 合理使用寿命 ” 有关问题进行

34、分析和探讨 王冬令,王磊 2阐述了建筑法的修改如何更好地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他 们认为建筑法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传统文化保存方面立法,处理好 保护和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 鲁慧,周坚 21认为随着我国建筑市场日益开放化,我国建筑企业同时也参与 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我国建筑法中有关工程分包的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应市 场竞争的需要应加以修改。 杨心明 22认为现行建筑法在施工许可审查的周期、建筑物的所有权存续时间、 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的定期性检 查等方面的规定有些疏漏。而且有必要増加社区 听证、区域建筑群的中观规划、旧建筑拆除许可等相关规定,并应适 a对建筑物 的高度、亮度、密度做出一些规定。 商俊

35、梅,周红 23研究认为大陆与台湾建筑业有着广泛的合作前景,因此研究 大陆和台湾之间的建筑法差异显得非常必要,分别比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和台湾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和都市计划法;招标投标法和政 府米购法的差异。 张伟 24认为建筑法存在调整范围过窄、缺乏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有关肢 解 分包的的规定不能适应市场要求等问题;并提出建筑法的修改应分为结构性修 改和条文性修改。 李春然 25H人为环保是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建筑业作为我国第四大经济产 业,在工程建设施工及建筑工程使用中,建筑采暖、照明、通风、空调等都需要 耗能,有着不小的碳排放量,要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在建筑业有所体现, 则很有必要

36、已具有中国特色低碳化的理念和理论对建筑法进行修改。 肖旭明 26指出首先建筑法应修改调整范围与其建筑业基本法的地位相称; 第二建筑法应该是行政规范、技术规范、执法规范的有机结合体。 胡留喜 27指出理论界与实务界认为建筑法对施工企业的规定限制了施工 企业民事能力。 杨洋潇燊 28通过对建筑法法律属性包括刚性原则,对建筑市场的普遍约 束,可操作性几个方面的解读,指出建筑法的滞后对建筑业的伤害越来越大。 文典 29指出城乡居民自建房屋活动基本处于管理无序状态,建议有关部门加 强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立法。 刘同悦 3认为我国招投标机制还不够健全,招投标制度缺乏有效制衡,专家 评定机制存在问题,建议加强

37、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综上,学术界对建筑法修改的要求很迫切,专家学者有关 建筑法应 用于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所产生的问题的研究各有侧重但还不够系统。主要表现 在:有些学者偏重于从法理方面进行探讨,而有的则主要针对某些条款进行分析。 整个研究呈现出较强的分散性。另外,关于建筑法的研究总体偏少。 1.3研究内容、方法与目的 本文在分析我国建筑业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从法律视角观察到 现有建筑法的漏洞缺陷对我国建筑业良性发展起到的负面作用。通过研究国 内外对建筑立法的相关文献,进而比较中国与国外在建筑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差 距,认为我国建筑法亟待修订完善。通过对社会各界对我国建筑业发展的需 求分

38、析,为进一步查找建筑法的立法漏洞、梳理完善立法重点提供了较为清 晰的立法现实导向与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采用法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研究 方法,重点研究现有建筑法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并初步探讨了完善该法律的 思路与主要方法。 通过本研究,旨在发现现有建筑法的缺陷漏洞,并为完善多受诟病的建 筑法提供修订的理论与实务依据,进而通过推进建筑业法制化水平,促进我国 建筑产业的持续、良性发展,并实现建筑法对社会、民众等在社会经济发展, 保障财产人身安全,提高生产、生活水平等方面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基于不同视角对建筑法的审视与分析 本章将通过民众、政府以及建筑市场交易主体等三个角度审视建筑业相关各 方对我

39、国建筑业的现实与发展的要求,并进而以此为基础,分析现行建筑法 的漏洞与缺陷,从而为完善建筑法提供切实的现实依据、方向与突破口。 2.1基于民众需要对建筑法的分析 2.1.1对建筑产品质量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要求 我国 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GB/T 19001-2000),采 用了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 IS09001: 2000国际标准。其中对质量的定义是: 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 固有的 ” 就是指在某事或某物本来就有的,尤其 是那种永久的特性。对产品来说,例如水泥的化学成分、强度、凝结时间就是固 有特性,而价格和交货期则是赋予特性。 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

40、义之分。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 体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 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 等方面。它又可分为政治思想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 作质量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实体质量。应该说,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 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狭义上的 建设工程质量强调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如,建 筑物的基础是否坚固、结构是否安全、通风采

41、光是否合理等。现在,随着 建筑业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对建筑产品的节能要求渐趋强调 31。 由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构成及流动 性大的特征,使建设工程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如, 2 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 859起、死亡 1012人,其中 共发生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一次死亡 3人及 3人以上事故 ) 35起、死亡 14 4人 ( 其中重大事故 2起,死亡 21人)。可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量较大,每 年的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均在千人以上 32。 但是,我国建筑业因各种原因的共同作用,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并不能满 足民众的需要。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为节约成本,恶意降低建设标准、压低 施工合同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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