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的通知(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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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保障和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了坚实支撑。但是,当前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还存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依法依规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耕地保护(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审批手续,足额交纳相关规税费用,严禁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征地

2、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规定。(二)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二)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高速公路规划、选址、建设尽可能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项2目前期及设计阶段,在满足项目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指标,优化线位与工程方案比选。施工期间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合理选址,永临结合,要及时组织复垦。二、加强责任落实(三)落实各级政府用地保障责任。(三)落实各级政府用地保障责任。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

3、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重点保障高速公路用地。要切实负起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依法组织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及时兑付补偿资金,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提供无障碍施工环境。协调处理用地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用地报批组件质量。负责落实建设单位委托的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补充任务,为建设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土地专项验收创造条件。(四)落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和监管责任。(四)落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和监管责任。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督。负责依法依规保障或协调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指导、审查用地报批材料,按审批权限组卷上报,跟踪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情

4、况并及时补件。负责审查和转报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负责审核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负责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协调处理征地拆迁政策性问题。3(五)落实交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责任。(五)落实交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责任。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主动争取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列入国家项目。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确定用地规模过程中履行节约集约用地义务,严格执行保护耕地政策。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高速公路有关专项规划,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切实提高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不得随意搭车用地,协助做好用地报批等工作

5、。(六)落实建设单位用地主体责任。(六)落实建设单位用地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用地主体,在项目设计阶段要主动套合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真正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做到尽可能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负责及时提供项目用地申报材料;负责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和支付用地费用。负责工程占用和损毁的水利设施、道路的还建和修复;配合地方政府解决涉及征地拆迁补偿以及政策处理等问题;按时保质完成土地专项验收工作。3、加强用地服务(七)开辟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七)开辟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高速公路项目用地预审、农转用征地等审查、

6、审批事项时,要建立绿色通道,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简4化优化流程,做到随到随审、快审快报,并跟踪做好与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的对接工作。(八)支持实施分段报批。(八)支持实施分段报批。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申报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组织申报材料。对于项目用地跨设区市的,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项目用地。(九)支持先行用地报批。(九)支持先行用地报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和争取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性单体工程,以及受季节影响或与其他工程交叉干扰急需开工的工程向国家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正式用地申报。四、加强

7、用地管理(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高速公路项目立项阶段,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应承诺重点保障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沿线政府确实无法解决全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根据相关规定可申请使用省统筹指标、跨省补充耕地指标、省内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申请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时,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和设区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跨省补充耕地指标时,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会同当地5人民政府,在每年的 3 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当年度的指标申请。(十一)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

8、。(十一)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申请省内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和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按照同期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价格标准执行;申请跨省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按同期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上述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将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费用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十二)强化临时用地管理。(十二)强化临时用地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控制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的规模,督促其合理选址,原则上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需复垦的临时用地要按照复垦方案

9、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复垦履约保证金,预存复垦费用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监督,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垦到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做好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临时用地没有按规定复垦到位的,不退还复垦履约保证金,不得申请建设项目土地专项验收。五、加强工作协同6(十三)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十三)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交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联动机制,以问题为导向,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省级层面确定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定期会商制度,讨论解决项目用地问题。(十四)强化规划落地和管控。(十四)强化规划落地和管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主动对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落实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和管控。(十五)探索征而未用土地的复垦。(十五)探索征而未用土地的复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探索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互通区内建设用地复垦的路子,缓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补充耕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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