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 (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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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简称:博腾股份 证券代码: 300363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博腾股份”)会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商天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和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评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2、和逐项落实,并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针对贵会反馈意见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特别注明,本回复中简称与交易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500 万元,配套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净额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价。上市公司于 2014 年 1 月在创业板上市,截至 2014 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 2.9 亿元;东邦药业收益法评估中溢余资产为超额持有的营运资金5,138.72 万元。请你公司: 1)补充披

3、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2)结合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来支出计划、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及同行业水平、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东邦药业溢余资金确认情况等,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五、本次交易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补充披露如下: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

4、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

5、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对上述规定进行逐项分析,具体如下: 1、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净额用于支付本次交易 的现金对价,因此免于适用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上市公司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具有良好基础。同时,上市公司建立并不断健

6、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此外,报告期内天健会计师已分别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市公司通过外部审计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披露相关信息。 因此,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以及最近二年公司现金分红的实施情况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十

7、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之“ 七、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中进行了披露。上市公司 2014 年度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上市公司此次募集配套资金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无资产负债率要求,因此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6、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居年丰、张和兵和陶荣三位自然人股东,无法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与上述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

8、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综上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存在证券发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情形 证券发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9、、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 逐项 对照,本次 募集

10、配套资金 不存在证券发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情形。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对上述规定

11、进行逐项分析,具体如下: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累计投 出 21,994.81 万元,占前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 80.61%。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 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为:在扣除承销费后的净额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且本次交易标的东邦药业主要从事医药定制研发生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 主要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证

12、券 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交易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之“四、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三)

13、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披露情况,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5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证券发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

14、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交易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之“四、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三)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披

15、露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证券发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若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

16、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居年丰、张和兵和陶荣三位自然人,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5.01%股权; 假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价格与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价格 (原为 58.82 元 /股 , 除息除权后 为 23.4816 元 /股 ) 一致, 则本次交易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 958.2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上述三位自然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3.48%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上

17、述三位自然人,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 综上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 符合证券发行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 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已在交易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之“三、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中补充披露如下: (一)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水平的比较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所经营的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产品形态,结合定制研发生产业务模式,选取 8 家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上市公司与可比公司在 2014 年 12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对比分析如下: 序号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资产负债率 1 002411.SZ 九九久 43.04%

18、2 300233.SZ 金城医药 37.45% 3 603456.SH 九洲药业 28.30% 4 000756.SZ 新华制药 54.96% 5 002250.SZ 联化科技 39.84% 6 300261.SZ 雅本化学 46.01% 7 002453.SZ 天马精化 36.91% 8 000739.SZ 普洛药业 54.44% 可比公司平均值 42.62% 上市公司 300363.SZ 博腾股份 52.86% 根据上表计算,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52.86%, 远 高于可比公司资 产负债率的平均值 42.62%;上市公司的财务杠杆已较高,有必要通过

19、股权融资提高财务安全系数。 (二)采用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支付部分现金对价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分析 目前,上市公司可利用的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等。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共获得中国工商银行合川支行、招商银行江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平安租赁公司、招银租赁公司等的授信额度合计 84,900 万元,其中,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合计23,430 万元。 就本次交易对价的现金支付 部分 10,000 万元,虽然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债务融资方式 全额支付, 但是上市公司将在 目前较高资产负债率基础上 进一步增加财务 成本,增大财

20、务风险,不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有必要合理平衡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之间的关系,确保上市公司的稳健经营,促进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天健审 2015 8-13 号 ) 测算 , 本次交易 对价的现金支付部分有6,500.00万元 采用 股权融资 方式,如果 改 为 采用 债务融资 方式,对上市公司截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如下: 项目 本次交易前(合并) 本次交易后(备考合并) 股权 融资 债务融资 资产负债率 52.86% 49.84% 52.82% 由上表可知,股权融资相对 于 债务

21、融资方式更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 资产负债率和 财务风险。 (三)上市公司和东邦药业现有货币资金用途及未来使用计划 1、上市公司现有资金均已有明确安排 依据上市公司现有资金安排情况,其在日常所需经营资金、近期投资计划、现金分红以及未来外延式发展带来的资金需求变动等方面已经有明确安排或相关计划,具体分析内容如下所示: ( 1)上市公司现有资金情况概述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29,085.44 万元,其中,库存现金 22.09 万元,银行存款 27,462.59 万元,其他货币资金 1,600.76 万元。其他货币资金均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2、;除募集资金 项目调整外 , 银行存款中有 7,744.10 万元为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 发 行 募投项目 新药服务外包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资金,也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因此,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可使用 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为 19,740.58 万元 。 ( 2)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用途及未来使用计划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需要预留一定的营运资金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上市公司至少需要保持一定水平的 营运资金。根据日常实际运营情况估算,上市公司维持正常运营所需保持的 营运资金为 11,880.00 万元。 上市公司近期投资计划安排 据 Business Insights 估计,在 20122017 年,全球医药定制研发生产行业将保持 12%的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同期全球药品市场的增长。而中国等 新兴国家的医药定制研发生产行业的增长速度还将高于全球医药定制研发生产行业的平均水平。面对良好的战略发展机遇,上市公司亟需扩大产能,加强研发投入,强化内部管控,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加大。上市公司近期拟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划投资额 截至目前已投资 金额 近期计划投入金额(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项目进展状态 新建 108 车间 20,000.00 16,548.82 665.02 项目已经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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