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法律对策研究_孙雨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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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类号 UDC 密 级 _ 学校代码 10497 题目 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法律对策研究 _ 英文 The Study of Legal Strategies on The 题 百 _ Project Payment Default _ 研究生姓名 孙雨洁 姓名 马卉 职 称 副 教 授 学位 法学硕士 指导教师 单位名称 武汉理工大学 邮编 430070 姓名 职称 学位 副指雜师 单位名称 邮编 申请学位级别 法学硕士 学科专业名称 民商法 论文提交日期 2009年 11月 论文答辩日期 2009年 12月 学位授予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 学位授予日期 2010年 4月 答辩委员会主席 谢薇

2、_ 评 阅 人 谢薇 _ 童 列 春 _ 2009年 11月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 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武汉理工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 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 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 名 : 1 希 术 日 期 :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武汉理工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 允许论文被查阅

3、和借阅。本人授权武汉理工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 全部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釆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 手段保存或汇编本学位论文。同时授权经武汉理工大学认可的国家有 关机构或论文数据库使用或收录本学位论文,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 服务。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研究生(签名 ): 孙兩 导师(签名 ) : 日期 中文摘要 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格 局。但是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已成为建筑领域的一大顽疾,严重阻碍建筑产业 的健康发展,进而 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 本文深入实践调査研究,广泛搜集相关资料,借鉴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 按照提出问题

4、、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论述,分别从理论基础、实践 操作和法律法规三方面入手进行研究。首先对建设工程款的概念进行法律界定, 将建设工程分为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然后考察了我国建设工程款 拖欠的现状,尤其是湖北省的建设工程款拖欠情况,具有以下特点:债务链复 杂、涉及项目广,拖欠时间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严重。工程款拖欠问题实质 是一种违约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并综合运用信息 经济学和博弈论的理论知识探寻建设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即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内部关系,如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缺乏多次博弈机制,工程形成和工程款支付的 非同时性,建筑企业法律意识不强。也包括法律、体制机

5、制的外部原因,如建 筑领域存在普遍信用缺失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戒机制规制合同双 方,另外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政府对发包人的监管 缺位 也是重要原因。 文章最后综合提出治理建设工程款拖欠的法律对策,首先借鉴国外的立法 经验,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在合同签订之时即平衡合同双方 的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善于运用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的抗辩权制 度、代位权制度,在发包人违约时勇于运用法律手段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在发包人确实无法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时,采取最后的救济手段,运用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制度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利。此外,针对政府投资工程其特殊性, 建议总结经验教训的基

6、础上优化代建制,从而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全面防范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最后,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出发,立足建筑业 企业自身建设和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建设,力求提出一种多方位立体解决建设 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拖欠;法律对策 Abstract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the foundational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which takes a key effect in the whole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default on construc

7、tion payment has been a common problem in project industry for a long time, which has affected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seriously, and hindere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lso. The paper is based on deep investigation, a large amount of information finding, and others5 researching achi

8、evements. It also follows a basic process of proposing problems, analyzing problems and solving problems. The study starts from theoretical principles, practices and laws. Firstly, project payment default is defined in legislative category. The project can be classified as public project and non-pub

9、lic project. The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urrent situations on the problem is demonstrated, especially in Hubei province: complicated debt chains, with wide range and long periods. The essential problem of project payment default is violations and even illegal activities. Secondly, the paper tries

10、to discover the reasons of project payment default on the basis of Informational Economics and Game Theory. The reasons include internal relations between parties of contact of constructive project. For example, the lacking of repeat game mechanism, the time lag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project and t

11、he payment of it lack of law consciousness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enterprise. There are some external reasons, such as the problems of law and mechanism, the lack of contract credit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f the lack of punishment for fraud, disequilibrium of relation between market supply and dem

12、and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the omission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Last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relevant settlements. Firstly, learning from the overseas advanced experiences to set up Employer Payment Guarantee System in order to balance the status on contract definition phase. In the

13、 phase of obligation of contract, to master the skills of using the counteq)lea right and subrogation right. When breaches of contract happened, the contractor should seek redress in the law courts. When the party issuing contract fail to pay the last remedy is using the priority to receive payment

14、on construction work. Additionally, for the unique feature of public project, the advice is perfecting the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then perfecting the reform of management system of public project, and settling the problems of project payment default. Finally, for improving the level of enterpris

15、e management and enhancing the credit environment of construction, several measures are propo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contact of constructive project, project payment default, legal strategy in 目录 中文摘要 . I Abstract . II 第 1 章 引 言 . 1 1.1研究的目的、意义 . 1 1.2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 第 2章建设工程款拖欠的法律界定 .

16、3 2.1建设工程的概念、分类 . 3 2.1.1建设工程的概念 . 3 2.1.2建设工程的分类 . 4 2.2建设工程款拖欠的现况考察 . 5 2.3建设工程款拖欠的特点 . 6 2.3.1债务链复杂 . 6 2.3.2涉及项目广,拖欠时间长 . 6 2.3.3政府投资工程拖欠严重 . 7 2.4建设工程款拖欠的性质 . 7 第 3章建设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 . 9 3.1内部原因 . 9 3.1.1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缺乏多次博弈机制 . 9 3.1.2工程形成和工程款支付的非同时性 . 10 3.1.3建筑企业法律意识不强 . 11 3.2外部原因 . 12 3.2.1建筑领域信用缺失,缺

17、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戒机制 . 12 3.2.2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 . 12 3.2.3政府对发包人的监管 缺位 . 13 第 4章治理建设工程款拖欠的法律对策 . 14 4.1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 14 4.1.1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 14 4.1.2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意义 . 14 4.1.3国外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 15 4.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对策 . 17 4.2.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 . 17 4.2.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制度 . 21 4.2.3建设工程合同的

18、违约责任 . 23 4.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 25 4.3.1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性质判别 . 25 4.3.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对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意义 . 26 4.3.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 27 4.3.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效力 . 28 4.3.5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 . 29 第 5章防范政府投资工程工程款拖欠问題的有效途径:代建制的推行 .32 5.1代建制的内涵 . 32 5.2代建制的理论依据 . 33 5.3代建制中的两种代表模式 . 34 5.4代建制在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工程款拖欠问题中的作用 . 35 5.5代建制的立法建议 . 36 5.5

19、.1统一政府投资工程委托人,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 . 36 5.5.2统一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 ,严格市场准入 . 37 5.5.3将代建方式统一为全过程代建 . 37 第 6 章结论 . 39 m . 41 . 42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5 第 1 章引言 1.1研究的目的、意义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增长推动了建筑 产业的蓬勃发展。但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和交易方式的 特殊性以及建筑市场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建筑产品 的高风险性。但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以及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 建筑市场在法律制度不

20、完善的情况下呈现出不健康的发展状态,表现之一就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甚至恶意拖欠。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不仅影响 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面履行,困扰着建筑业企业的正常运转,而且给工程质量造 成隐患。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破坏了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关系,恶化了建筑市 场的信用环境,同时恶化 了社会信用环境,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工程款的拖欠势必会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破坏社会的稳定,不符合建设 和谐社会的整体规划。 因此,如何遏制建设工程款拖欠的问题、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行为, 重构建筑市场的信用环境,是我国建筑领域急需面对的问题。本课题通过调查 研究我国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的现状,分析产

21、生拖欠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探 求解决这一顽疾的有效途径。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 行为,恢复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重构建筑市场的信用环境,稳定社会关系, 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 1.2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深入实践调査研究,搜集各种相关资料,并参考其他学者的观点意见, 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论述,分别从理论基础、实践 操作和法律法规三方面入手进行研究,从法学的角度并综合运用信息经济学和 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探寻建设工程款拖欠的深层原因,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出 发,从建筑业企业自身建设和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建设,提出一种可以实际

22、应 用的治理措施。本课题的研究目标是通过对建设工程款拖欠的根本原因分析, 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出发,从建筑企业 自身建设和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建设 出发,提出一种多方位立体解决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法律对策,希望能为相 关立法服务。 第 2章建设工程款拖欠的法律界定 2.1建设工程的概念、分类 2.1.1建设工程的概念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以前所未 有的速度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在经济发展的 大好形势下,也夹杂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成为影响经济快速发展的隐患,值 得一提的就是建筑领域中无法根除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并呈现出愈发严重的趋 势。为

23、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首先要厘清概念。 由于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不同,对建设工程一词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 ) 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一致,相互之间不配套、不协调、 不衔接。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规定为: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 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合同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的 分类依据建设工程所处的阶段不同, 但没有对 建设工程 的范围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所谓 工程建设 应该指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法是我国调整建设领域相关活动的基本法,但是也没 有对 建设工程

24、 的范围进行解释,只是在第 2条中规定了建筑法的适用 范围为 建筑活动 。国务院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中使用了 建设工程 这一概 念。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工程 ,对建设工程 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 界定。依条例所列举的范围可以看出,国务院将建设工程理解为施工阶段,并 依施工阶段的先后顺序,将工程建设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工程。 由此可以得出,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定义的 范围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指建设施工阶段,涵盖了土木工程、房屋建筑

25、工程、 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工程。但是由于合同法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合同双方权 利义务的规定,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所以, 笔者认为我国建筑领 域的相关立法中对基本概念的认定缺乏一致性,建议修改 建筑法,并在这一专业领域特别法中明确界定基本概念,力求我国各部门法 的和谐统 一 。 2.1.2建设工程的分类 依投资主体不同,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 程,对于通常所谓 公共投资项目 、 公共工程 就是指 政府投资工程 。在 国外,将政府出资兴建的工程称为 政府工程 ( government project),如美 国等;也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称为 公共工程 ( p

26、ublic project),如日本和我 国的香港等。在我国,所谓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 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处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 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 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 m政府投资工程依是否具有营利性,还可进一步划分为盈利性项目和非盈 利性项目,根据项目的属性决定运作模式、资金渠道及权益归属。而非政府投 资工程主要指投资人为私人、团体、公司等兴建的项目,为投资人私人有所, 不具有公共服务的特点 。 政府投资工程具有投资规模大、经济风险高

27、、回报周期长、社会影响广等 特点,主要集中在基础建设、公共服务、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上。对 于这类工程,私主体一般不具有如此雄厚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出于盈利考虑也不会投资如此回报周期过长的工程。因此,我国的重大项目建 设一般由政府出资,金额在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的项目也经常出现。如 2008 年奥运会场馆建设投资在 130亿元左右,其中国家主体育场鸟巢耗资 35亿元、 水立方 10.2亿元。去年刚刚投入使用的首都国际机场 T3航站楼是目前世界上 最大的单 体航站楼,作为奥运建设终点项目之一,其投资总额达 270亿元。 正是由于政府投资工程具有以上特点,因此该类工程在项目管

28、理过程中面 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然而我们却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疏漏,在资金运作 环节发现了盲点,导致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出 现了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反映出长期以来政府投资工程监管机制不健全, 马纯杰,陈春来 .拖欠工程款问题研究 .城乡建设, 2001, (8): 25-26. 监管职责不清晰,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政府不正 确行使其手中的公权力, 利用其不对称的信息优势地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利,不足额甚至恶意拖 欠建设工程款。因此,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 2建设工程款拖欠的现况考察 自上世纪 80年代后期已经出现工程款拖欠问

29、题,进入 90年代受经济发展 的刺激,拖欠情况愈演愈烈。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 1991年全国工程款拖欠额 度为 35亿元,到 1996年净增长为 3565亿元,五年的时间增长了近一百倍。进 入 20世纪后,情况并没有得到好转, 2002年全国建设工程款拖欠的总额仍有 3365亿元,占当年建筑 业总产值的 19. 5%,比 2001年同期增长了近 20%。建设 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也曾深入基层,进行过相关的调查研究表明,发包人实际拖 欠工程款的情况可能比以上统计数字更让人担心。在向全国发放的调査问卷中, 只有 2万余家做出回馈反映,而根据这两万余份回馈表就显示出截止2003年 7 月底,被拖欠的工程

30、款数额就有两千多亿,数额如此之大,让人咋舌。 2003年 11月 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清查工程款拖欠的问题,情况有所好转,增长率呈下降趋势。 就湖北省的 情况,通过初步清理和不完全统计,截止 2003年 12月底,全 省被拖欠项目个数 1794个,被拖欠承包人 1253家,拖欠金额 50. 16亿元,其 中政府投资工程拖欠22.66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 16.6亿元,其它项目拖 欠 10.9亿元。截止 2004年 2月 1日,湖北省清理建设工程款拖欠总额为 629846. 93万元。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拖欠 340468. 74

31、万元,房地产开发项目拖 欠 170149.49万元,其它投资项目拖欠 119228.7万元。到目前为止,己还款 159771.53万元,占拖欠总额的 25.4%。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已还款76460.05 万元,占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总额的 22. 5%,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还款 70046. 08万 元,占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总额的 41.2 %。 m 121 121 湖北工程建设信息网 http:/www. ztb. cn/show. asp?id=138 2. 3建设工程款拖欠的特点 2. 3.1债务链复杂 就建设工程合同来说,承包人有承建工程的义务,而发包人则有支付工程 款的义务。发包人将建设资金

32、支付给总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其中相当一部分 建设资金属工程款。总承包人将工程款部分支付给分包人,间接通过分包人支 付农民工工资。在这层层环节中,各个主体都诚信履约,则资金流转通畅,不 会产生债务问题。一旦资金的正常流转受到阻碍,便会产生债务,并进而层层 受阻形成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债务链问题,表现为发包人拖欠总承包人工程款、 总承包人拖欠劳务企业劳务费、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畸形的债权债 务关系阻碍自资金的正常流转 ,最终将风险转移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我们所 说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只是此债务链上的第一个环节,除去建材费用,真正 将建材组合成宏伟建筑的是付出大量辛勤劳动的农民工,一旦工程款不能

33、按约 定支付,损害最终会落在处于债权债务链最后一个环节的付出劳动力的农民工。 2. 3. 2涉及项目广,拖欠时间长 在清査工程款拖欠问题时,涉及到的建设项目涵盖了市政基础建设、道路 桥梁、交通设施、民用航空、水利水电、科学技术、文化体育、邮电通讯、医 药卫生等各类建设工程,可以说是覆盖了各个行业、各个类型。由于建设工程 本身的特点,工期长、工程资料复杂且专业性极强,一旦发生纠纷,发承包人 双方对设计变更、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工程期限、验收标准等各个方面很难 寻求共识。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调査取证会牵涉众多当事人,极为困难, 导致建设工程项目部分款项无法及时结算,工程即使交付使用后依旧没有结果

34、。 2002年建筑时报曾刊登过这样一则新闻,为调查工程款拖欠问题对 90余家 承包人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至 2001年底累计建设工程款被拖欠额度达 190 亿元,其中单笔拖欠数额最高达 1.2亿元,时间最长为 20年,足以见得问题之 严 重性。 2.3.3政府投资工程拖欠严重 具统计截止 2002年底,全国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建设工程款为 558亿 元,占全部项目拖欠总额的四分之一,位列第二,仅次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政 府投资工程集中在公共基础建设,工期长、技术难度高、风险大、投资回报率 低、但社会效益高,绝大多数有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近两年,面临严重的金 融危机,国家加大了基础建设投入,

35、但由于部分政府官员一心追求政绩,难免 出现 形象工程 、 政绩工程 。这些建设项目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下,缺乏有效 的 行政监督,在财政紧张无力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在追 讨工程款时处于弱势,致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拖欠严重。 2. 4建设工程款拖欠的性质 所谓建设工程款拖欠是指在建设工程实践活动中,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负 责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建设工程款,但是却未 支付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可以明确得出, 拖欠建设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出资将工程交给 承包人建设,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作为

36、工程最终所有 者,理应对承包 人的施工工作支付劳务费。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建设 工程合同中应该提前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时间及数额,若发包人没有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即属于违约行为。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与合同法同理,建筑法 第 18条第 2款也规定了: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因此即使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没哟约定,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的义务。由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仅是一项约定义务,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法定义务。 依照建设工程施 工的过程,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有三种不同情形。首先, 在建设工程正式

37、开工之前,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因此在 工程预付款支付方面发包人可能出现拖欠情形。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 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此在工程预付进度款支付方面发包人也可 能出现拖欠情形。在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结算款,因此在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是最普遍的 工程款拖欠的情形。综上所述,工程款拖欠并不只是针对最后竣工验收后的工 程款,依照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还包括包括建设工程开工前工程预付款的拖欠、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拖欠,因此应作完整全面的理解,纵观工程 的整个过程,而不能只拘泥于某一阶段。 第 3章建设工

38、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 3.1内部原因 合同的种类繁多,在社会生活中涉及很广,但为什么唯独在建筑领域出现 如此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大量的建设工程款被拖欠,甚至引发行业的信用危机 , 值得深思。究其原因,与建筑业的自 身特点密切相关。 3.1.1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缺乏重复博弈机制 现将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应用到我们的研究中,分析交易双方即发包人和承 包人是否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经济学中,我们假设参加交易的市场主体 均为理性人,并且经济活动的唯一标准就是利益的大小。交易的双方选择诚信 或是欺诈,在完全没有外部力量(例如法律)的干预下,完全取决于获得的利 益的大小。因此,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只签订一次建设工程合

39、同,则合同双方会 面对以下情况: 发包人 诚信 欺诈 5 -5 10 -3 5 10 -5 -3 诚信 欺诈 诚信 欺诈 承包人 在这个博弈矩阵中,承包人若未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为欺诈,若按时保 质完成工程建设即为诚信;发包人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为欺诈,若按时足 额支付工程款为诚信。在没有外部力量的干预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只签订一次 建设工程合同,在如发包人选择诚信时,若承包人也选择诚信,则双方各获益 5 个单位;若承包人选择欺诈,则发包人损失 5个单位,而承包人获益 10个单位, 因此承包人一定会选择欺诈。在发包人选择欺诈时,若承包人选择诚信,则发 包人获益 10个单位,而承包人损失 5个单

40、位,在此情况下承包人也一定会选择 欺诈;若承包人也选择欺诈,则双方各损失 3个单位(因为实际工程建设中, 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按时保质交付工程,会遭受巨大的损失。但 是若承包人也选择欺诈偷工减料,则损失相应较少,所以当双方都选择欺诈时, 各自的损失 3个单位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利益是唯一目的时并 且没有其他力量干预的情况下,为获得利益,无论发包人诚信与否,承包人都 会选择欺诈;同理,无论承包人诚信与否,发包人也都会选择欺诈。通过上面 的分析,我们可以 理解为什么会出现拖欠巨额工程款的情况和 豆腐渣 工程 的由来。但事实上,建筑领域并非如我们所设计的博弈矩阵这样不堪。因

41、为我 们假设的前提有两个:一是交易只进行一次,一是在没有其他力量的干预下。 倘若可以改变这两个假设条件,则不会发生我得到的结论。因为我们有两种方 法可以改变这个博弈所得出的结果,一是合同和法律;一是交易双方的多次合 作。 在交易双方多次合作时,诚信会使合同关系处于稳定状态,即使第三方提 出更为优惠的交易条件,长期的合作伙伴出于对既得利益的信任,一般也不会 轻易改变交易对方。在多次中,合同双方 在决策时为降低交易成本,更多的考 虑长远利益,而不会只顾及眼前利益。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有别于其他合同关系, 其标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单次性。除临时建筑外,普通建筑的设 计使用年限为 50年,多则 100年,期间有可能进行扩建或改造。建设工程发包 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进行招标活动,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交 付工程,交易至此完结。即使是房地产开发商,会长期经行工程建设,但一般 不会在同一城市开发多个项目,在不同地区开发项目时往往会选择不同的交易 对象。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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