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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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卫卫星无星无线电频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实论证实施施办办法(法(试试行)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工作,科学有效利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卫星规划或卫星工程建设中,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判和论证。第三条 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

2、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负责相关的技术支撑工作。第五条 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是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对论证结论承担主要责任。2第六条 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卫星工程建设单位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

3、和协调的依据。建设其他卫星工程,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审查结论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第七条 依托已申报的卫星网络开展卫星工程规划、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可根据频率协调进展或者卫星工程规划、建设需要,要求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提交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通报卫星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

4、使用人)。第八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应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相关国际规则和国内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论证应综合考虑我国3航天发展需要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可行性等因素,从规则、技术、操作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所提措施应当合理、可行。第九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纲模板见附件):(一)卫星工程背景;(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三)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申报特性以及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情况;(四)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需求与卫星网络特性比较;(五)拟使用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和协调形势分析;(六)与同

5、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共用分析;(七)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可行性分析;(八)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主要风险及应对策略;(九)结论和建议;(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对卫星工程规划、建设具有约束性。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情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大纲、可行4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招投标等项目阶段性文件,作为卫星工程规划、立项审核、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的依据。第十一条 卫星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风险点,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会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遇有重大问题或需对卫星网络

6、特性进行重大调整的,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及时报告卫星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结果有重大瑕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卫星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进行论证;对于因风险漏判和误判造成损失的,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对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将予以约谈、通报,直至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卫星网络资料申报,并纳入信用管理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建议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涉及军事系统的卫星

7、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归口商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进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5附: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 论证报告(提提纲纲模板模板)一、卫星工程背景(1(立立项项背景背景(2(系系统统架构架构(三)主要功能(三)主要功能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需求(一)(一)频频率需求率需求列出拟用频段、必要带宽、覆盖范围、发射功率等技术要求。(二)(二)轨轨位需求位需求列出拟用轨道类型和轨位等技术要求。三、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申报特性以及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情况列出与卫星工程相关的卫星网络资料特性和申报状态,对照检查是否符合国际电联无线

8、电规则和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使用国际电联分析软件自查情况说明。6四、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需求与卫星网络特性比较针对卫星工程提出的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需求,与拟使用的卫星网络资料的特性进行分析比较。五、拟使用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和协调形势分析归纳卫星网络特性、国际电联审查结论,以及卫星网络协调和维护状态,就卫星网络与国内国际相关空间业务、地面业务的协调态势进行分析。六、与同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共用分析依据国际电联有关建议书和国家相关标准,就卫星工程使用频率与同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特性进行分析,评估干扰形势。七、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可行性分析综合考虑我国航天发展需要,结合卫星网络申报协调有关态势以及电磁兼容特性等情况,从规则、技术、操作等多方面分析评估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可行性。八、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主要风险及应对策略根据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可行性分析结果,列出主要风险点,并就风险点对卫星工程建设可能的影响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应对策略。九、结论和建议7综上以上分析,形成相应结论,提出相关建议。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以上未涵盖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内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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