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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CCC/INFORMAL/84 GE.05-62219(C)190705 220705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 合 国 1992 年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方,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意识到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

2、作用和重要性,注意到在气候变化的预测中,特别是在其时间、幅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许多不确定性,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回顾 1972 年 6 月 16 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有关规定,又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重申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认识到各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

3、、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应当反映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况;并且有些国家所实行的标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并可能会使之承担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 1989 年 12 月 22 日第 44/228 号决议的规定,以及关于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 1988 年 12 月 6 日第 43/53-3-号、1989 年 12 月 22 日第 44/207 号、1990 年 12 月 21 日第 45/212 号和 1991 年 12月 19 日第 46/169 号决议,又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海平面上升对岛屿和沿海地区特别是低洼沿海地区可能产

4、生的不利影响的 1989 年 12 月 22 日第 44/206 号决议各项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防治沙漠化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 1989 年 12 月 19 日第 44/172 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并回顾 1985 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于 1990 年 6 月 29 日调整和修正的1987 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注意到 1990 年 11 月 7 日通过的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宣言,意识到许多国家就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有价值的分析工作,以及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关、组织和机构及其他国际和政府间机构对交换科学研究成果和协调研究工作所作的重要贡献,认识到

5、了解和应付气候变化所需的步骤只有基于有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根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最为有效,认识到应付气候变化的各种行动本身在经济上就能够是合理的,而且还能有助于解决其他环境问题,又认识到发达国家有必要根据明确的优先顺序,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以作为形成考虑到所有温室气体并适当考虑它们对增强温室效应的相对作用的全球、国家和可能议定的区域性综合应对战略的第一步,并认识到地势低洼国家和其他小岛屿国家、拥有低洼沿海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或易受水灾、旱灾和沙漠化影响地区的国家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区生态系统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认识到

6、其经济特别依赖于矿物燃料的生产、使用和出口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为了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而采取的行动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申明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4-认识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加,虽然考虑到有可能包括通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能源效率和一般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兹协议如下:第 一 条 定 义*为本公约的目的:1.“气候

7、变化的不利影响”指气候变化所造成的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或对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或对人类的健康和福利产生重大的有害影响。2.“气候变化”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3.“气候系统”指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地圈的整体及其相互作用。4.“排放”指温室气体和/或其前体在一个特定地区和时期内向大气的释放。5.“温室气体”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

8、所规定的事项,并经按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文书。7.“库”指气候系统内存储温室气体或其前体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8.“汇”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各条加上标题纯粹是为了对读者有所帮助。-5-9.“源”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第 二 条 目 标 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

9、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 三 条 原 则 各缔约方在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其各项规定而采取行动时,除其他外,应以下列作为指导:1.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2.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3.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

10、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为此,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且应当具有全面性,包括所有有关的温室气体源、汇和库及适应措施,并涵盖所有经济部门。应付气候变化的努力可由有关的缔约方合作进行。-6-4.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的发展。保护气候系统免遭人为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适合每个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并应当结合到国家的发展计划中去,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付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5.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

11、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种体系将促成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的问题。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第 四 条 承 诺 1.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各自具体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应:(a)用待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编制、定期更新、公布并按照第十二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b)制订、执行、公布和经常地更新国家的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计划,其中包含从

12、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来着手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以及便利充分地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c)在所有有关部门,包括能源、运输、工业、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部门,促进和合作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防止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的技术、做法和过程;(d)促进可持续地管理,并促进和合作酌情维护和加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它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e)合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做好准备;拟订和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

13、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的适当的综合性计划;-7-(f)在它们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并采用由本国拟订和确定的适当办法,例如进行影响评估,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g)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和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的不确定性;(h)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和气候变化以及关于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14、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和迅速的交流;(i)促进和合作进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公众意识的工作,并鼓励人们对这个过程最广泛参与,包括鼓励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参与;(j)依照第十二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2.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具体承诺如下所规定:(a)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制定国家 1 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气候变化。这些政策和措施将表明,发达国家是在带头依循本公约的目标,改变人为排放的长期趋势,同时认识到至本十年末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气体的

15、人为排放回复到较早的水平,将会有助于这种改变,并考虑到这些缔约方的起点和做法、经济结构和资源基础方面的差别、维持强有力和可持续经济增长的需要、可以采用的技术以及其他个别情况,又考虑到每一个此类缔约方都有必要对为了实现该目标而作的全球努力作出公平和适当的贡献。这些缔约方可以同其他缔约方共同执行这些政策和措施,也可以协助其他缔约方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特别是本项的目标作出贡献;(b)为了推动朝这一目标取得进展,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依照第十二条,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六个月内,并在其后定期地就其上述(a)项所述的政策和措施,以及 1 其中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8-就其由此预测在(a)

16、项所述期间内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提供详细信息,目的在个别地或共同地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 1990 年的水平。按照第七条,这些信息将由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以及在其后定期地加以审评;(c)为了上述(b)项的目的而计算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时,应该参考可以得到的最佳科学知识,包括关于各种汇的有效容量和每一种温室气体在引起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的知识。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考虑和议定进行这些计算的方法,并在其后经常地加以审评;(d)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审评上述(a)项和(b)项是否充足。进行审评时

17、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有关的工艺、社会和经济信息。在审评的基础上,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其中可以包括通过对上述(a)项和(b)项承诺的修正。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还应就上述(a)项所述共同执行的标准作出决定。对(a)项和(b)项的第二次审评应不迟于 1998 年 12 月31 日进行,其后按由缔约方会议确定的定期间隔进行,直至本公约的目标达到为止;(e)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一)酌情同其他此类缔约方协调为了实现本公约的目标而开发的有关经济和行政手段;和(二)确定并定期审评其本身有哪些政策和做法鼓励了导致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水平因

18、而更高的活动。(f)缔约方会议应至迟在 199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审评可以得到的信息,以便经有关缔约方同意,作出适当修正附件一和二内名单的决定。(g)不在附件一之列的任何缔约方,可以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或在其后任何时间,通知保存人其有意接受上述(a)项和(b)项的约束。保存人应将任何此类通知通报其他签署方和缔约方。3.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为履行第十二条第 1 款规定的义务而招致的全部费用。它们还应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执行本条第 1 款所述并

19、经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同第十一条所述-9-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依该条议定的措施的全部增加费用。这些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4.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5.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支持开发和增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有能力

20、这样做的其他缔约方和组织也可协助便利这类技术的转让。6.对于附件一所列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在上述第 2 款下的承诺时,包括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可资参照的历史水平方面,应由缔约方会议允许它们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增强这些缔约方应付气候变化的能力。7.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8.在履行本条各项承诺时,各缔约方应充分考虑按照本公约需要采取哪些行动,包括与提供资金、保

21、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行动,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对措施所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下列各类国家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注:(a)小岛屿国家;(b)有低洼沿海地区的国家;(c)有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森林地区和容易发生森林退化的地区的国家;(d)有易遭自然灾害地区的国家;(e)有容易发生旱灾和沙漠化的地区的国家;-10-(f)有城市大气严重污染的地区的国家;(g)有脆弱生态系统包括山区生态系统的国家;(h)其经济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和相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带来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赖于这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的国家;和 (i)内陆国和过境国。此外,缔约方会议可酌

22、情就本款采取行动。9.各缔约方在采取有关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10.各缔约方应按照第十条,在履行本公约各项承诺时,考虑到其经济容易受到执行应付气候变化的措施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之害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情况。这尤其适用于其经济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和相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带来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赖于这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和/或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的使用,而改用其他燃料又非常困难的那些缔约方。第 五 条 研究和系统观测 在履行第四条第 1 款(g)项下的承诺时,各缔约方应:(a)支持并酌情进一步制订旨在确定、进行、评估和资助研

23、究、数据收集和系统观测的国际和政府间计划和站网或组织,同时考虑到有必要尽量减少工作重复;(b)支持旨在加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系统观测及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能力的国际和政府间努力,并促进获取和交换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取得的数据及其分析;和 (c)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关注和需要,并开展合作提高它们参与上述(a)项和(b)项中所述努力的自生能力。-11-第 六 条 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在履行第四条第 1 款(i)项下的承诺时,各缔约方应:(a)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域一级,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促进和便利;(一)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计划;(

24、二)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三)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和(四)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b)在国际一级,酌情利用现有的机构,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并促进;(一)编写和交换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材料;和(二)拟订和实施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加强国内机构和交流或借调人员来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培训这方面的专家。第 七 条 缔约方会议 1.兹设立缔约方会议。2.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公约的最高机构,应定期审评本公约和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为此目的,缔约方会议应:(a)根据本

25、公约的目标,在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科学与技术知识的发展,定期审评本公约规定的缔约方义务和机构安排;(b)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承诺;-12-(c)应两个或更多的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承诺;(d)依照本公约的目标和规定,促进和指导发展和定期改进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除其他外,用来编制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清单,和评估为限制这些气体的排放及增进其清除而采取的各种措

26、施的有效性的可比方法;(e)根据依本公约规定获得的所有信息,评估各缔约方履行公约的情况和依照公约所采取措施的总体影响,特别是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及其累计影响,以及当前在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f)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约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并确保予以发表;(g)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建议;(h)按照第四条第 3、第 4 和第 5 款及第十一条,设法动员资金;(i)设立其认为履行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j)审评其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并向它们提供指导;(k)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并通过缔约方会议和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l)酌情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

27、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和 (m)行使实现本公约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能以及依本公约所赋予的所有其他职能。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以及本公约所设立的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其中应包括关于本公约所述各种决策程序未予规定的事项的决策程序。这类程序可包括通过具体决定所需的特定多数。4.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第二十一条所述的临时秘书处召集,并应不迟于本公约生效日期后一年举行。其后,除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外,缔约方会议的常会应年年举行。-13-5.缔约方会议特别会议应在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

28、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6.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或观察员,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公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不管其为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第 八 条 秘 书 处 1.兹设立秘书处。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a)安排缔约方会议及依本公约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并向它们提供所需的服务;(b)汇编和转递向其提交的报告;(c)便利应要求时协助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

29、家缔约方汇编和转递依本公约规定所需的信息;(d)编制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e)确保与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秘书处的必要协调;(f)在缔约方会议的全面指导下订立为有效履行其职能而可能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和 (g)行使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和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其他职能。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指定一个常设秘书处,并为其行使职能作出安排。-14-第 九 条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 1.兹设立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就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应具有多学科性。该机构

30、应由在有关专门领域胜任的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2.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和依靠现有主管国际机构,该机构应:(a)就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提出评估;(b)就履行公约所采取措施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c)确定创新的、有效率的和最新的技术与专有技术,并就促进这类技术的发展和/或转让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d)就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计划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生能力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和 (e)答复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科学、技术和方法问题。3.该机构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可由缔约方会议进一步制定。第 十 条 附属履行机构

31、 1.兹设立附属履行机构,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本公约的有效履行。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由为气候变化问题专家的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2.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该机构应:(a)考虑依第十二条第 1 款提供的信息,参照有关气候变化的最新科学评估,对各缔约方所采取步骤的总体合计影响作出评估;-15-(b)考虑依第十二条第 2 款提供的信息,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进行第四条第 2 款(d)项所要求的审评;和 (c)酌情协助缔约方会议拟订和执行其决定。第 十一 条 资金机制 1.兹确定一个在赠予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的机制。该机制应在

32、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行使职能并向其负责,并应由缔约方会议决定该机制与本公约有关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该机制的经营应委托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国际实体负责。2.该资金机制应在一个透明的管理制度下公平和均衡地代表所有缔约方。3.缔约方会议和受托管资金机制的那个或那些实体应议定实施上述各款的安排,其中应包括:(a)确保所资助的应付气候变化的项目符合缔约方会议所制定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的办法;(b)根据这些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重新考虑某项供资决定的办法;(c)依循上述第 1 款所述的负责要求,由那个或那些实体定期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关于其供资业务的报告;(d)以可预测和可认定的方式确定

33、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和可以得到的资金数额,以及定期审评此一数额所应依据的条件。4.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作出履行上述规定的安排,同时审评并考虑到第二十一条第 3 款所述的临时安排,并应决定这些临时安排是否应予维持。在其后四年内,缔约方会议应对资金机制进行审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5.发达国家缔约方还可通过双边、区域性和其他多边渠道提供并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取与履行本公约有关的资金。-16-第 十二 条 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1.按照第四条第 1 款,每一缔约方应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a)在其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用缔约方会议所将推行和议定的可比方法编成的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

34、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b)关于该缔约方为履行公约而采取或设想的步骤的一般性描述;和 (c)该缔约方认为与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有关并且适合列入其所提供信息的任何其他信息,在可行情况下,包括与计算全球排放趋势有关的资料。2.附件一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每一其他缔约方应在其所提供的信息中列入下列各类信息:(a)关于该缔约方为履行其第四条第 2 款(a)项和(b)项下承诺所采取政策和措施的详细描述;和 (b)关于本款(a)项所述政策和措施在第四条第 2款(a)项所述期间对温室气体各种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所产生影响的具体估计。3.此外,附件二所列每一发达国家

35、缔约方和每一其他发达缔约方应列入按照第四条第 3、第 4 和第 5 款所采取措施的详情。4.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需要资助的项目,包括为执行这些项目所需要的具体技术、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在可能情况下并附上对所有增加的费用、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及其清除的增加量的估计,以及对其所带来效益的估计。5.附件一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每一其他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六个月内第一次提供信息。未列入该附件的每一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或按照第四条第 3 款获得资金后三年内第一次提供信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可自行决定何时第一次提供信息。其后所有缔约方提供信息的频度应由缔约方会议考虑

36、到本款所规定的差别时间表予以确定。-17-6.各缔约方按照本条提供的信息应由秘书处尽速转交给缔约方会议和任何有关的附属机构。如有必要,提供信息的程序可由缔约方会议进一步考虑。7.缔约方会议从第一届会议起,应安排向有此要求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以汇编和提供本条所规定的信息,和确定与第四条规定的所拟议的项目和应对措施相联系的技术和资金需要。这些支持可酌情由其他缔约方、主管国际组织和秘书处提供。8.任何一组缔约方遵照缔约方会议制定的指导方针并经事先通知缔约方会议,可以联合提供信息来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但这样提供的信息须包括关于其中每一缔约方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各自义务的信息。9.秘书

37、处收到的经缔约方按照缔约方会议制订的标准指明为机密的信息,在提供给任何参与信息的提供和审评的机构之前,应由秘书处加以汇总,以保护其机密性。10.在不违反上述第 9 款,并且不妨碍任何缔约方在任何时候公开其所提供信息的能力的情况下,秘书处应将缔约方按照本条提供的信息在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的同时予以公开。第 十三 条 解决与履行有关的问题 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考虑设立一个解决与公约履行有关的问题的多边协商程序,供缔约方有此要求时予以利用。第 十四 条 争端的解决 1.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之间就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有关的缔约方应寻求通过谈判或它们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解决该争

38、端。2.非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可在交给保存人的一份文书中声明,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18-方面的任何争端,承认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缔约方,下列义务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的,无须另订特别协议:(a)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和/或 (b)按照将由缔约方会议尽早通过的、载于仲裁附件中的程序进行仲裁。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可就依上述(b)项中所述程序进行仲裁发表类似声明。3.根据上述第 2 款所作的声明,在其所载有效期期满前,或在书面撤回通知交存于保存人后的三个月内,应一直有效。4.除非争端各当事方另有协议,新作声明、作出撤回通知或声明有

39、效期满丝毫不得影响国际法院或仲裁庭正在进行的审理。5.在不影响上述第 2 款运作的情况下,如果一缔约方通知另一缔约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过了十二个月后,有关的缔约方尚未能通过上述第 1 款所述方法解决争端,经争端的任何当事方要求,应将争端提交调解。6.经争端一当事方要求,应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由每一当事方委派的数目相同的成员组成。主席由每一当事方委派的成员共同推选。调解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性裁决。各当事方应善意考虑之。7.有关调解的补充程序应由缔约方会议尽早以调解附件的形式予以通过。8.本条各项规定应适用于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除非该文书另有规定。第 十五 条 公约的修正 1

40、.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2.对本公约的修正应在缔约方会议的一届常会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本公约各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19-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 3 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公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

41、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修正的缔约方生效。5.对于任何其他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接受该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6.为本条的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第 十六 条 公约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附件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到本公约时即同时提到其任何附件。在不妨害第十四条第 2 款(b)项和第 7 款规定的情况下,这些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任何其他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说明性资料。2.本公约的附件应按照第十五条第 2、第 3 和第 4 款中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3.按照上述第 2 款

42、通过的附件,应于保存人向公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关于通过该附件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附件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的通知的缔约方,该附件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4.对公约附件的修正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依照上述第 2 和第 3 款对公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规定的同一程序进行。5.如果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公约的修正生效之后方可生效。-20-第 十七 条 议 定 书 1.缔约方会议可在任何一届常会上通过本公约的议定书。2.任何拟议的议定书案文应由秘书处在举行该届会议至

43、少六个月之前送交各缔约方。3.任何议定书的生效条件应由该文书加以规定。4.只有本公约的缔约方才可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5.任何议定书下的决定只应由该议定书的缔约方作出。第 十八 条 表 决 权 1.除下述第 2 款所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第 十九 条 保 存 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及按照第十七条通过的议定书的保存人。第 二十 条 签 署 本公约应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在里约热内卢,其后自 1992

44、 年 6 月 20日至 1993 年 6 月 19 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21-第 二十一 条 临时安排 1.在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结束前,第八条所述的秘书处职能将在临时基础上由联合国大会 1990 年 12 月 21 日第 45/212 号决议所设立的秘书处行使。2.上述第 1 款所述的临时秘书处首长将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密切合作,以确保该委员会能够对提供客观科学和技术咨询的要求作出反应。也可以咨询其他有关的科学机构。3.在临时基础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

45、全球环境融资”应为受托经营第十一条所述资金机制的国际实体。在这方面,“全球环境融资”应予适当改革,并使其成员具有普遍性,以使其能满足第十一条的要求。第 二十二 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应自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2.任何成为本公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3.区域经济一体

46、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第 二十三 条 生 效 1.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22-2.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3.为上述第 1 和第 2 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第 二十四 条

47、保 留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 二十五 条 退 约 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2.任何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3.退出本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议定书。第 二十六 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为作准。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订于纽约。-23-附 件 一 澳大利亚 奥地利 白俄罗斯a/比利时 保加利亚a/加拿大 克罗地亚a/*捷克共和国a

48、/*丹麦 欧洲共同体 爱沙尼亚a/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a/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拉脱维亚a/列支敦士登*立陶宛a/卢森堡 a/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印发说明:标有*号的国家是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第4/CP.3号决定,经1998年 8 月 13 日生效的修正案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国家。-24-摩纳哥*荷兰 新西兰 挪威 波兰a/葡萄牙 罗马尼亚a/俄罗斯联邦a/斯洛伐克a/*斯洛文尼亚a/*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乌克兰a/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a/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印发说明:标有*号的国家是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第4/CP.3号决定,经1998年 8 月 13 日生效的修正案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国家。-25-附 件 二 澳大利亚 奥地利 比利时 加拿大 丹麦 欧洲共同体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卢森堡 荷兰 新西兰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印发说明: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议第 26/CP.7 号决定,2002 年 6 月 28 日生效的一项修正案将土耳其从附件二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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