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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十六)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十六)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0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班均需亲自签到,任何人严禁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签到,触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与处分一次的处分。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
2、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至公司签到放假后,方能够出外办理各项业务。特定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核准,不办理核准相关手续者,按耽误或旷工处置。第八条 上班时间已经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至班者,按耽误论处,少于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早30分钟以内上班者按旷工论处,少于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第九条 员工出外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言明出外原因及回到公司时间,否则按出外筹办私事处置。第十条 上班时间出外筹办私事者,一经辨认出,即为计入当月全勤奖,并给与警告一次的处分。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耽误、旷工总计超
3、过三次者上交全勤奖50%,超过五次者上交100%全勤奖,并给与一次警告处分。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上交当月全勤奖,并给与一次警告处分,每月总计三天旷工者,计入当月工资,并给与处分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超过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与免职处置。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上班,须事先核对上班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核准;各部门经理上班由主管领导核准;高层管理人员上班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核准,工作应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告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抵达上班地后应当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上班人员应当于上班前先办理上班登记手续并交回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上班登记表者不再退还全勤奖,予以缴费上班费用,特定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核。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赢得全勤奖金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