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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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全面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预案。1.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

2、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暴雨、冰雹、高温、风雪、雷电、低温冷冻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雾霾天气)与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肺炭疽、非典、流感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

3、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新闻事件)、旅游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土地征用、非法集资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个级别

4、。分级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将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和工作准备,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科学应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应急状态下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5、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托市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效整合各县(市、区)及110、119、120、122等主要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指挥平台。(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

6、发公共事件能力。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权威信息。1.5 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和涉及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报省政府备案。(2)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

7、应急预案,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经指挥长(执行副指挥长、主任、组长)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4)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报市政府备案。(5)基层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对重点工程、危险爆炸品、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

8、单位的应急预案。基层单位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乡(镇)政府(街道办)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市、区)政府备案。社区、村委会的应急预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备案。(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活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各类应急预案不得与市总体应急预案相冲突。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按要求报送备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

9、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操作性和便携性。市政府应急办要依托市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全市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1.6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领导机构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南充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应急

10、办主任兼任。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2. 2指挥机构市应急委常设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市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范畴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由市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2. 3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

11、部门职责确定一个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级有关主管(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2. 4县(市、区)机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2.5专家组各县(市、区)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需要分别成立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小组,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3 预测、预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

12、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预测预警系统、网络、机制及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 预防与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凡举办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其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库,适时检查,加强监控,并责令

13、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容易引发特别重大(级)、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库,适时组织检查,加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修改城乡规划,根据人口状况、城市(乡镇)规模、地理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和特点等,统筹安排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必要基本生活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者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

14、使用。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调解处理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矛盾纠纷,并进一步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重大项目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以及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油气管网建设、使用和主管单位(部门),根据应急预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学校、医

15、院、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区、金融证券交易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警示标志,配备必要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注明使用方法,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特别是要做好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应急救援设备配备工作,确保司乘人员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专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16、,落实专门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应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应对处置。要加大应急物资、应急通讯等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投入,支持各种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应用。3.2 信息监测与预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分析研究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

17、特殊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市政府值班电话:2225116,传真:2223461)。事发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事件概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的群防群测体系,以农村村组、城镇社区、基层单位为单元,组织群众参与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充分发挥信息报告员作用,分级落实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隐患监测和信息预报通报及应对处置责任。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难以完

18、成整改的,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等措施。由市政府信访局牵头,会同市维稳办、市司法局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影响较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趋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3.3 预警级别和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

19、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

20、施。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个人移动通信终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和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市经济信息化委要指导督促各网络运营商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工作。3.4 预警处置(1)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

21、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全面监测舆情,加强舆论管理和引导。(2)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市、区)

22、政府在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

23、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5 预警解除当确定突发公共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及时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4 应急处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4.1 信息报告 建设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构成

24、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实行24小时值守,加强监测监控。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送、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信息报送渠道和联系方式,多途径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市、区)政府应在机关、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提供便利条件。较大(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30分钟内如实向市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

25、,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按程序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并依据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办,确保较大(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凡需向省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在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应当直报省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向省政府应急办直报有关情况,确保口径一致。对于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县(市、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主要负责人电话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先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采取口

26、头或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政府应急办接到信息报告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进行处置,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I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政府应急办迅速报告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和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必要时直接向市长报告,同时将市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按照分级标准及时向

27、省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委。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向相关市(州)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时上报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外侨办等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4.2 先期处置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充分发挥现场指挥官作用,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及时、有效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主管部

28、门视情况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市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4.3 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县(市、区)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在国务院、省政府尚未启动级、级应急响应前,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必要时,市政府应急办也可根据领导指示、属地政府请示和灾情实际需要直接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应急委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托的分管副市长

29、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发生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启动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分管副市长或受其委托的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率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市级部门的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先期处置未能

30、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视情况启动省相关应急预案,协调相关资源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并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4.4 指挥与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或市级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一般突发事件(级):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突发事件(级):由市应急委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级响应,负责指挥

31、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同时迅速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处置,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级响应,或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级响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总指挥长原则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执行指挥长、主任、组长)担任或由其指定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和各县(市、区)应急

32、委主任担任。可根据情况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群众工作组、善后处置组、宣传和舆论引导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排。4.4.1处置措施4.4.1.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理的当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3、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34、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4.4. 1.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处置工作的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

35、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4)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恶意炒作;(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

36、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4.5 扩大应急如果预计突发公共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城市的,应以市政府名义,协调周边地区或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政府有关方面以及军分区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请批准宣布进入紧

37、急状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4.6 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灾害监控、环境污染消除、宣传疏导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特别重大(级)、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38、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或者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档案管理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5 恢复与重建5.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为主,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必要时报市政府协调。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政府制定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援物资和生

39、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过渡性安置人员,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安置。过渡性集中安置场所设立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医疗服务点和消防站等,配备必要的公众信息传播设施。根据损失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采取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等措施,提供资金援助、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对特定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和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督促保险企业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在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

40、(市、区)政府和重点行业(企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需求,开展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5.2 调查与评估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由市政府配合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省政府专题报告。较大(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由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后向市政府报告。一

41、般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将相关情况报省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5.3 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结合当地需求,充分尊重民意,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恢复重建规划。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

42、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6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务微信微博发布等形式。通过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或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信息。要把舆论引导贯穿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全过程,充

43、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妥善处置舆情,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一般(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较大(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可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媒体接待,做好服务工作。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市委宣传部要积极做好组织、采集、报道等工作,并服从省上的统一宣传报道。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

44、应工作。7 应急保障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7.1 应急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级各部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市级要重点保障好以下救援力量。(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公安、

45、卫生、安监、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应急救援队、武警应急救援队、矿山应急救援队、卫生应急救援队、志愿者应急救援队、水上应急救援队、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队等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全市各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组建一批兼职应急队伍,成为自救互救的主体力量。市级通讯、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交通等部门(单位)要突出抓好兼职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3)应急专家队伍。由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网络,并实施动态管理,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强有力的智力保障。(4)驻市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

46、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5)志愿者队伍。由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牵头,组织建立多支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急志愿者服务要纳入本市应急管理体系,志愿者队伍要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等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6)共产党员应急抢险突击队。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建各类共产党员应急抢险突击队,纳入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在应急抢险中要听党号召、冲锋在前、敢打硬仗,展现共产党员真情为民、无私奉献的先进形象。7.2 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47、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以及宣教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应急工作日常工作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7.3 物资保障按照“统筹规划、分

48、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完善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门、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和保障特种应急物资和边远山区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完善与其他市(州)应急物资协调机制。市民政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供应。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储备应急物资,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基本物资保障。提倡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储备基本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7.4 基本生活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7.5 医疗卫生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市级卫生应急指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及物资储备体系。组建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实现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规范化、标准化配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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