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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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交委安201419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现将重庆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近:重庆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 1 抄送:市政府应急办,交通运输部应急办。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6月27日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31.1 目的31.2 依据31.3 工作原则41.4 适用范围41.5 分类分级41.6 预案体系4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52.1 组织机构52.2 应急工作组72.3 专家咨询

2、82.4 组织结构图92.5 应急协作93 预防和预警机制103.1 预防103.2 预警信息103.3 预警支持103.4 预警分级113.5 预警权限113.6 预警发布与解除124 应急响应134.1 分级响应134.2 信息报送134.3 先期处置144.4 扩大应急154.5 主要处置措施154.6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174.7 应急结束184.8 评估185 恢复重建186 保障措施196.1 队伍装备保障196.2 资金保障196.3 宣传、培训和演练196.4 监督检查197 附则207.1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207.2 预案管理与更新227.3 奖励与处罚237.4 制定与解释2

3、37.5 预案生效238 附录24 28 1 总则1.1 目的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并为全市其他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依据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2.10 港口

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1.2.11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2.12 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2.13 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2.14 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2.15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2.1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处置原则;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平战结合、运转高效、协调联动原则。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级)及以下等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以及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或由政府其他部门牵头处

5、置,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紧急事件(以下简称“其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5 分类分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详见7.1突发事件分级标准。1.6 预案体系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委质监局(以下合称“各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重庆海事局,及相关交通企业应依法制定与本预案有效衔接的预案,形成预案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预案:1.6.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应包含水上交通事故、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港口预防自然灾害、航道断(碍)航突发事件、水路运输保障、水路旅客运输

6、紧急疏散救援等应急预案。1.6.2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应包含公路运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事故等应急预案。1.6.3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6.4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应包含水运基础设施、高速公路,以及地方公路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6.5 群体集访事件应急预案。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组织机构2.1.1 领导机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交委设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重庆海事局分管领导和各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主要领导,以及委办公室、法规处、规

7、划处、建管处、养护处、港建处、综合运输处、宣传处、安全监督处的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职责:审定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政策、规划、经费预算和其他重大事项;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预防工作,以及其他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应急状态下,按照市政府授权或命令,开展以下工作:(1)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行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3)指导较大(级)和一般(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处置。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委主要领导带领相关委领导、委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

8、行业管理机构的领导赶赴现场;发生死亡59人的事故,由相关委领导、委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行业管理机构的领导赶赴现场;发生死亡34人的事故,由委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行业管理机构的领导赶赴现场。当发生影响较大的停运、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阻断高速公路、一干两支国家高等级航道的事件时,委分管相应行业的委领导、相关处室和相应行业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赶赴现场。(4)对于其他事件,委领导小组应根据市交委法定职责,按照市政府命令,或相关部门的配合处置需求,调集应急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2.1.2 办事机构委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委应急办),设在市交委安全监督处,由委安全监督处负责人任主

9、任,委安全监督处分管负责人、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日常工作职责:组织初审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组织指导开展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督促落实行业相关防范措施,协调长江干线重庆段水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其他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应急状态下,在委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1)执行委领导小组关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意见,发布应急预警,启动和中止应急响应。(2)传达上级指令和领导批示指示;(3)负责搜集、核实和处理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按要求进行报告;(4)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5)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2.1.3 专项应急办公室

10、委应急办下设专项应急办公室,负责本专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分别设在重庆海事局和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水域;市港航局负责除长江干线水域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2)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3)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办公室设在委综合运输处。(4)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5)重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委质监局。(6)公路(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公路局和委养护处。委养护处负责高速公路;市公路局负责普通公路。(7)信访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委信访办。2.2 应急工作组2.2.1

11、 现场指挥按照市政府授权或命令,由市交委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时,委领导小组应根据级(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所属行业性质,确定指挥部组成人员,组建现场指挥部,领导、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组建或市政府其他部门牵头组建的现场指挥部时,委领导小组应指派分管委领导、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和委内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2.2.2 现场工作组(1)由市交委牵头组建的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至少应组建以下现场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委应急办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和委相关处(室)人员为成员,负责起草事故处置的相关报告、通知、通报等文件,收集和报送事故处置信息、应急工作文件,协调衔接相关部门、

12、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处置;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后勤保障;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抢险处置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性质,由对应处室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人员、应急专家为成员。负责拟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等应急力量;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拟定应急征用补偿方案,核准应急征用费用;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运输保障组。由委综合运输处负责人任组长,市运管局、市港航局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的应急运输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核准应急运力征用费用;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通信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行监测中心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人员为成员。负责运用市应急调度平台、应急指挥车、海事卫星电话、网络等技术,提供相关通信保障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新闻宣传组。由委宣传处负责人任组长,市交通宣传中心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人员为成员。负责制订新闻宣传方案,拟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协调媒体记者采访;收集、跟踪新闻舆情,正确引导舆论走向;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善后维稳组。由委信访办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人员为成员。负责依法配合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事件善后和信访维稳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其他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

14、部时,市交委应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指派相关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参加相应工作组,按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2.3 专家咨询2.3.1 市交委应急办建立交通应急专家组。各专项应急办公室建立本专业应急专家组。2.3.2 专家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1)对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拟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建议;(2)根据实际需要,为行业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服务,并对现场处置方案和措施、突发事件评估等重点处置环节提出评估意见;(3)承办委领导小组或委应急办委托的其他事项,协助委领导小组决策。2.4 组织结构图2.5 应急协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15、和共同实施。在应急响应中,委领导小组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在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根据其法定职责而定。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要强化安全监管,推进风险源管理,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工作,减少和控制引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风险点;积极推进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运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值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3.2 预警信息3.2.1 预警信息内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风险源信息,可能诱发、导致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以

16、及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事件信息。3.2.2 预警信息来源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来源主要有:(1)上级发布的相关预报和预警信息。(2)相邻省市和市内相关部门(水利、水文、气象、国土、地震、卫生、公安等)发布的,以及群众提供的涉及交通行业的信息。(3)行业内监测、核实到的信息。3.3 预警支持3.3.1 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负责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交通运行状况监测、应急调度工作。交通运行监测调度平台应实现与交通运输部、市政府应急平台、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有效连接。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警、指挥决策和信息报送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与共享工作,接受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的调度

17、指令。各级平台应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立突发事件数据库,建立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3.3.2 联合气象、水利、国土、地震、水文等相关部门,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3.4 预警分级按照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对应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表3-1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级别描述颜色标示事件情形I级特别严重红色发生或可能发生表7.1.17.1.6中特别重大级别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II级严重橙色发生或可能发生表7.1.17.1.6中重大级别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III级较重黄色发

18、生或可能发生表7.1.17.1.6中较大级别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IV级一般蓝色发生或可能发生表7.1.17.1.5中一般级别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3.5 预警权限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级(红色)、级(橙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级(黄色)、级(蓝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发布高速公路内的级(黄色)、级(蓝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3.6 预警发布与解除3.6.1 预警发布程序(1)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将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核实,对照预警级别标准,初步判定预警等级。属于级(黄色)、级(蓝色)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19、,按照授权依法进行发布,发布后30分钟内报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备案。属于级(红色)、级(橙色)的,或已发布的级、级预警信息有升为级及以上级别的趋势的,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委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对照预警级别标准,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委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建议应包括预警信息具体内容、发布范围等要素。(3)委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授权后,市交委负责发布预警信息。由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负责向相关单位传递预警信息。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应通过交通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及时传递预警信息。(4)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授权,确定并执行高速公路内的级(黄色

20、)、级(蓝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程序。3.6.2 预警解除程序根据事态发展,应适时调整或解除预警。程序如下:(1)委应急办和各专项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确认预警涉及的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在减轻或危险已经消除,需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的,应向委领导小组提出降级或解除预警建议。(2)经委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交委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降级或解除预警信息由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负责传递。(3)级(黄色)及以下级别预警信息,由预警发布部门按发布程序报批后,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1.1较大(级)、一般(级)事件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授

21、权,牵头或参与一般()、较大()等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重大(级)、特别重大(级)事件的前期处置。对于其他事件,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积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高速公路内发生的较大()和一般()等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处置。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事故,应积极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对事故引发的信访稳定事件,应积极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及其信访、维稳等部门做好维稳工作。4.1.2 重大(级)、特别重大(级)事件市交委牵头或参与重大(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级)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对于其他事件,市交委

22、应按照法定职责积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4.2 信息报送4.2.1 应急值班各单位应建立应急值班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负责收集、核实辖区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并向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报告。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承担市交委应急值班工作,负责接收各单位报告的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市交委报告。4.2.2 报送方式各单位应通过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平台,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出后应电话确认。情况紧急时,应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4.2.3 报送时限(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2)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时,各单位应在接报后立即报

23、告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3)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报市交委。应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事件,市交委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4)各单位对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交办核实的事件,应在1小时内核实上报。4.2.4 信息续报对于首报时要素不齐全和情况不够清楚的信息,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结束后应进行终报。4.3 先期处置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级预案,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救治伤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24、。事件升级或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应立即报告,请求应急力量支援。4.4 扩大应急委领导小组接报后,应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等级和事态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并调集应急处置力量赶赴现场。超过本级处置能力的,委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请求应急力量支援。预案启动后,委领导小组应立即布置应急抢险工作,组建现场指挥部,委相关处室应派员进驻市交通运行监测中心。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和委领导小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5 主要处置措施各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主要措施。4.5.1 自然灾害 及时发布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航道通行受阻、断道,

25、车船、轨道交通运行时间调整、停航停运等信息;组织应急运力,转运因灾滞留人员,协助相关单位抢救伤员;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交通管制、调整发班和施工作业时间、停运、停班、停工等避险措施;调集应急力量抢修因灾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4.5.2 水上交通事故调动应急力量抢救伤员,搜救被困、失踪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对事故船舶采取溢油控制、现场固定、拖带至安全区域等应急措施;对事故区域及上下游航道实施交通管制;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诱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善后维稳工作。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应积极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安监、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危

26、险源或被污染区域进行专业处置;待危险源有效控制或消除,并进行安全评估后,再开展常规处置工作。4.5.3 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协同相关救援救助力量抢救事故伤员,疏散现场滞留人员;设定交通管制范围,实施交通管制,制定发布替代通行方案,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开展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善后维稳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应积极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对危险源进行专业处置;待危险源有效控制或消除,并进行安全评估后,再开展常规处置工作。4.5.4 道路运输事故配合相关救援力量抢救事故伤员,组织转运现场滞留人员;

27、责令企业积极开展善后工作,配合开展调查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善后维稳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应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专用设施装备到现场实施处置工作。涉及城市运营轨道交通的,应实施切断电力供给、暂停本线路或相关线路运行、组织被困人员自救、疏散等措施。4.5.5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同相关救援救助力量抢救伤员,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划定危险区域,实施现场控制;实施现场监测,采取措施消除次生事故诱因。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善后维稳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善后维稳工作。对大型滑坡、涌水、泥石流、有害有毒气体(隧道内)等应先有效消

28、除或控制危险源后,再开展常规救援行动。涉及民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扩大现场控制范围,转移控制范围内人员,由专业力量进行处置,并确认危险源受控制或消除后,再开展常规救援行动。4.5.6 应急运输保障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应急运力开展应急运输。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专用运输车(船)的,应调集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船)执行应急运输任务。运距较长的,应按相关规定增配驾驶员以及通信、照明、油料等保障车辆。4.5.7 信访稳定事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评估当事人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给予认真的解释或解答。对情绪不稳定的来访人员,应采用疏导、劝阻的方法平息事态,防止矛盾激化。遇纠缠、吵闹等来访人员时,接访人员应迅速

29、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置。经引导、劝阻和教育无效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告知其有权管辖部门或单位。4.5.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部门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开展交通卫生检疫,严格按规定采取疫情应急处理措施。4.6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应制定专项作业计划,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使用相关防护装备,严格控制作业人员数量和单批次作业时间;连续监控作业人员情况,一旦出现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即撤离。进入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类及性质使用专用防护装备;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

30、,并按规定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4.7 应急结束4.7.1 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结束应急响应(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源已得到控制,危害已消除;(2)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排除;(3)现场处置工作结束。4.7.2 应急结束决定程序(1)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向委领导小组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2)委领导小组根据本预案及相关规定,做出决定;(3)决定结束后,由委应急办制订结束命令,由市交通监测调度中心发布。4.8 评估应急结束后,委应急办组织专家、相关现场处置单位及人员开展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报委领导小组,为事后恢复、灾后重建、预案修订等工作提供依据,也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1、提供警示和处置经验。评估内容主要应包括:事件和应急进程,投入人员及装备情况,损失情况,物资装备消耗情况,处置措施及其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各单位负责本级处置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评估工作,并在评估报告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报委应急办。5 恢复重建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以及轨道运营公司应组织抢修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工具,恢复正常交通运输秩序。6 保障措施6.1队伍装备保障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体系,包括应急队伍保障、水陆运输保障、物资装备保障、人员防护用品保障等。鼓励志愿者队伍参与交通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6.2资金保障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32、结合实际,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6.3 宣传、培训和演练6.3.1各单位应结合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积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6.3.2市交委负责各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下属机构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6.3.3 市交委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演练。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6.4监督检查委应急办组织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包括:有关工作是否符合本预案的要求;应急人员工作状况,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应急物资装备状况,

33、包括设备维护保养等。7 附则7.1突发事件分级标准7.1.1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I级(特别重大)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重庆段航道断航或堵塞24小时以上,乌江和嘉陵江72小时以上;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市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II级(重大)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重庆段航道断航或堵塞1224小时以内,乌江和嘉陵江48小时以内;死亡失踪1029人,或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

34、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调用本市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III级(较大)重要港口局部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死亡失踪39人以下,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长江重庆段航道发生断航或堵塞612小时,乌江和嘉陵江24小时以内;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调用本行政区域内资源能够控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IV级(一般)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长江重庆段航道断航或堵塞26小时,乌江和嘉陵江12小时以内;死亡失踪2人以内,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7.

35、1.2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I级(特别重大)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病源体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载危险物品发生泄漏,造成人畜伤亡,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II级(重大)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死亡1029人死亡(含失踪)。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泄漏、污染;或可能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隧道内车辆发生燃烧,未能有效控制,危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故。III级(较大

36、)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9人事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发生污染的。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燃烧等灾害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IV级(一般)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2人事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发生泄漏的。7.1.3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I级(特别重大)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或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的运输事故。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时。II级(重大)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运输事故。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

37、纽、轨道交通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时。III级(较大)发生一次39人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运输事故。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轨道交通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12小时以上时。IV级(一般)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轨道交通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需组织进行应急疏散运输的。7.1.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I级(特别重大)一次死亡失踪或涉险人数在30人以上;重伤(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0万元 及以上。II级(重大

38、)发生一次死亡失踪或涉险人数在1029人;重伤(或急性中毒)50人99人;经济损失在500010000 万元之间。III级(较大)发生一次失踪或涉险人数在39人;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49人;经济损失在10005000 万元之间。IV级(一般)发生一次失踪或涉险人数在12人;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7.1.5公路突发事件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I级(特别重大)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市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II级(重大)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

39、线公路、省道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时;中型以上桥梁(按跨径分)、中长以上隧道(按长度分)垮塌;调用本市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III级(较大)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省道、县道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时;小型桥梁(按跨径分)、短隧道(按长度分)垮塌;调用本行政区域内资源能够控制。发生洪水、塌方、泥石流、桥梁或公路严重损毁等自然灾害,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IV级(一般)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县乡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3小时以上时;调用

40、本行政区域内资源能够控制。7.1.6信访稳定事件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I级(特别重大)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京集访或进京非正常上访;阻断高速公路通行或枢纽站场的;大规模公交、班线、出租停运的。II级(重大)50人以上99以下的群体性事件III级(较大)49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7.1.7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7.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实施一次评估工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单位根据评估情况实施预案修订。本预案附录相关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对附录部分予以更新。7.3 奖励与处罚对落实本预案做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对

41、未按规定落实本预案的人员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7.4 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市交委制定,并负责解释。7.5 预案生效本预案由市交委发布,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同时废止8 附录8.1交通行业相关单位应急值班电话单位值班电话市交委89183000市公路局89186730市运管局89186581市港航局89183555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89186660委质监局62801937市交通信息中心89183040高速集团67530205交通开投集团88602602公交集团62949199轨道集团68004222交运集团89131000港务集团81

42、958507/81958508万州区交委58240651涪陵区交委79222686黔江区交委72807080渝中区建交委63824796大渡口区交通局88613900江北区交通局67560060沙坪坝区交委65310028九龙坡区交通局61595788南岸区交通局86384715北碚区交通局68864825渝北区交委86017006巴南区交委66221409长寿区交通局40244964北部新区交通局67463575/67463576江津区交委47522540合川区交委42824976永川区交通局49802924南川区交通局71422261綦江区交通委员会85886000万盛经开区交通局48292376潼南县交委44590900铜梁县交委45675913大足区交委43720975荣昌县交委15310820889璧山县交通局41410072梁平县交通局53222141城口县交通局59222464丰都县交委70700549垫江县交通局74512216武隆县交委85610031忠县交委15123401047开县交通局52222176云阳县交通局55161990奉节县交委56552273巫山县交通局57682107/57691380巫溪县交委51811983石柱县交委73326767秀山县交委76864648酉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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