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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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 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1.2 制定依据1.3 分类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及职责2.2 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2.3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2.4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2.5 基层应急机构3监测与预警3.1 监测3.2 预警及预警发布3.3 预警响应3.4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2 先期处置4.3 应急响应4.4 指挥协调4.5 现场指挥部4.6 处置措施4.7 响应升级4.8 社会动员4.9 信息发布4.10 网络舆论引导4.11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

2、5.2 社会救助5.3 保险5.4 调查评估5.5 恢复重建6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6.2 财力保障6.3 物资保障6.4 医疗卫生保障6.5 交通运输保障6.6 治安保障6.7 通信保障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9 其他保障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7.1 宣传教育7.2 培训7.3 应急演练8 附则8.1 监督检查与奖惩8.2 预案管理8.3 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目录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9 附件9.1 兴仁市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9.2 兴仁市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9.3 贵州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1.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

3、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战略布局和“四个全面”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1+3+4+5”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着力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认真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积极防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1.2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乡(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4、,实现以下主要目的: (1)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职责和权利;(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指南、黔西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 突发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浓雾和霾、雷电、冰雹、风雪、高温、低温、凝冻、结冰、寒潮等气象灾害,地震、泥石流、

6、地面塌陷、滑坡、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

7、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1.3.2 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兴仁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且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

8、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县市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

9、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组成。 (1)总体

10、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市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市人民政府制订、修订和发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 (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11、街道办事处制订并发布实施。 (5)单位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省、市(州)法律、法规,参照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会议、会展、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2.1.2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性事件委员会。委员:黄奇 吴先志 李满富 潘炳云 马念 马文泉 李印 李汉青

12、 蔡洪斌 陈宏 王宇 龙益麟 张尚益 王健 龙斌 何忠书 陈品炽 曾馨 保健 刘信实 黄松 金传鸿 岑照海 铁俊 廖晓东 陈凤 赵彪 曾祥森 白志献 严忠 王礼顺 陶光武 范庆 陈玉群 孙磊 唐嘉利 2.1.3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制订和修订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挥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省、国家部委、驻市部队等有关方面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省、国家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的应急预案;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

13、作。 2.1.4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刘信实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市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执行市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协助领导小组领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协调落实市应急委各项决定;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2.2.1 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自然

14、灾害救助、防汛抗旱、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地震灾害、生产安全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建筑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重大污染事故、通信中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突发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农作物灾害、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重大飞行事故、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粮食应急、价格异常波动、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金融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与舆情应对等专项指挥部。 2.2.2 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5、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2.2.3 市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订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2.2.4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是市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并负责制订、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2.3 乡(镇、街道)应急机构2.3

16、.1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2.3.2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乡应急办),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 2.3.3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办各项决定,承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2.4.1 市应急局、各专项指挥部应分

17、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2.4.2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为兴仁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2.4.3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

18、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2.5 基层应急机构2.5.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2.5.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5.3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3.1.1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

19、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3.1.2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3.1.2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3.1.3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

2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3.1.4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报告。3.1.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3.2 预警及预警发布 3.2.1

21、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要责任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3.2.2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政府或州政府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

22、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3.2.3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级、级突发事件信息的预警,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局备案。级、级突发事件信息的预警,由市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3.2.4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

23、、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3.2.5 预警期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3.2.6 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3.3 预警响应3.3.1 发布三级以下预警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

24、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3)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3.3.2 发布级、级预警后,各乡(镇

25、、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除采取以上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转移、疏散或者撤

26、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4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3.4.1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生态环境、金融、旅游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3.4.2 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与省、州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3.4.3 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

27、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办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作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

28、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4.1.2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4.1.3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4.1.4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4.1.5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2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

29、员会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灾区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处理工作。(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

30、,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5)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及省、州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我国驻外机构做好境外保护工作。4.3 应急响应4.3.1 发生

3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必要时,市政府办公室也可直接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启动级响应。4.3.2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启动级响应。4.3.3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启动级响应。4.3.4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程序启动级响应。4.4 指挥协调4.4.1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统一指挥、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4.4.2 一般突发事件

32、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4.4.3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有关专项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4.4.4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4.4.5 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应急委或市专项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4.4.6 当省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国家和省、州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

33、.5 现场指挥部4.5.1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较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专项指挥部设立,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坐阵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委设立,市应急委主任、相关副主任坐阵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4.5.2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发布组等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4.6 处置措施4.6.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

34、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

35、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4.6.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3)封

36、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5)其他必要措施。4.7 响应升级 4.7.1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由市应急委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协调中央、省、州等驻市单位与部门等参与处置工作。 4.7.2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

37、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经请示市应急委主要领导同意,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州或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7.3 发生巨灾时,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4.8 社会动员 4.8.1 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8.2 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8.3 事

38、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8.4 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9 信息发布 4.9.1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9.2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局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

39、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4.9.3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宣传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4.9.3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宣传部门报请州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4.10 网络舆论引导4.10.1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4.10.2 市属重点新闻网站要

40、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正面舆论。4.10.3 各主要责任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制度,适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4.10.4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工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执行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4.10.5 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及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4.11 应急结束4.1

41、1.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4.11.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局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预案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宣布应急结束。4.11.3 作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1.1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5.1.2 市相关部门

42、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安置补偿、疫病控制、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5.2 社会救助5.2.1 应急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5.2.2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5.2.3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

43、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5.2.4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5.2.5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5.2.6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键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疏导工作。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

44、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5.4 调查评估5.4.1 现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5.4.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组织调查的,市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5.4.3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市有关部门、州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5.4.4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

45、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市应急委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4.5 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5 恢复重建5.5.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塌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5.5.2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

46、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6 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6.1.1 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本部门实际需要,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6.1.2 充分发挥驻市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6.1.3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6.1.4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6.2 财力保障6.2.1 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6.2.2 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6.2.3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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