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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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分配正义分配正义关于分配正义的思考摘要:本文以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观点为主体部分,结合了几种其他的分配方式,通过分析比较得出了几点初步的结论。但是,作者依旧无法对文章开头的案例给出一个明确的解决方式,而是采用了迂回的妥协方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者思想的局限性。关键词:绝对公平、分配正义、平等原则、补偿原则、权利、自由、持有正义有位大学教授雇用三个学生替她搬家,答

2、应每人的工资按职业搬运工的计时工资算。其中一个学生表现出很强的工作能力,比另两位学生既认真又努力,事情也做得最多。教授在搬家过程中和第二位同学谈天时,获知他的经济极为拮据,急需一笔钱,否则下学期不能继续学习。第三个学生粗心大意,打破了两个花瓶,擦坏了家俱的漆面。如果教授按原先的条件,应该给出相等的报酬。但是,第一个学生由于出色的工作,理应得到最多的报酬;第二个学生虽然不能以工作出色为理由,但他的处境应该受到特别的照顾;第三个学生相比之下,应取最低的报酬,但由于原先答应的条件,仍然应当取得与另两位同学相等的工资(如果不计较他打坏的东西)。于是,这位教授感到十分困惑,不知如何付给他们报酬。 这一例

3、子引发了我们对分配正义的思考,在一个社会中,究竟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才是真正合理(正义)的?衡量正义的标准又是什么?我想,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将重点理解一下以罗尔斯和诺齐克为代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分配观,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自己的思考。当然,在此之前,有必要对分配正义的概念进行明确。分配正义是经济正义的核心问题,社会正义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分配正义是指各种社会价值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各种形成的分配,其核心是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分配才是合乎道德的,是国家按照人的道德价值、需求、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上述因素的总的平衡来进行产品的分配。分配正义观中,有的侧重于分配的结果,有的侧

4、重于分配过程中的程序,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分配制度是需要考虑各个方面因素后才能建立起来的,通常,分配制度是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规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中的分配原则的。让我们从最初的分配正义开始,最简单的分配原则就是严格意义的平等或激进意义上的平等。该原则声称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同样水平的资产和服务。这种分配正义观“不患寡,而患不均”,通常表现为平均主义,最为符合所谓的普遍正义直觉。我们可以很快的找到其理论基础:“平等就是正义的代名词或基本内涵,正义总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种分配正义原则表面上看来很简单,实际上却有许多无法回答的问题:首先,这里并没有对衡量平等的标准做出约定,究竟怎样的状态是平等

5、?是指有形财产和服务的数量,还是指它们的水准?并且无论是哪种选择都会立刻产生另一套标准的模糊问题;其次,这种方式无法确保认得分配是最优的选择,事实上,这种要求结果上的平均会致使个人失去在分配中选择所得物品的机会,从而导致境遇更糟。例如,每个人都以此原则分到相同数量的苹果,但有一个人可能更喜欢桔子,那么他会情愿拿苹果来换桔子,尽管他的苹果数量会减少。显然,它不正当地限制了认得自由, 与人们的应得利益相冲突,并不能真正地使得“平等待人”成为可能,。最后,平等与效率之争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矛盾,所以这种分配是一种诱人的理想,无法真正的实现。很快,我们又很自然的想到了另一种分配正义,就是之前讨论过的以最大

6、幸福感为前提的功利主义所派生出的使“福利最大化”的功利分配。可以说,相对其他的分配理论,功利主义分配正义原则是最易表述和最具操作性的分配理论之一。基于功利的理论倡导者将其他的理论诉求如平等、差别原则、资源、应得权利、甚或自由等等均视作它的派生物,并认为它们仅在能提高功利(福利)的情况下才是价值,所以所有的分配问题都应该依照哪一种分配模式会使福利最大化的方式来解决。经过类似之前的思考,我们很快就能找出功利分配正义的几点令人不满意之处:它漠视了人的权利,过于强调集体化和最大化,其结果是功利主义可能会使某些少数人(个人)为了其他大多数人的幸福而受苦,这会是不道德的。同时,对于福利的定义无法给出一个普

7、适的标准,也即在人际之间进行功利比较是不可能的。接下来,我们可以尝试接触诺齐克的分配正义了,这是一种基于权利的分配正义。必须指出的是,诺齐克认为正义根本不是来自于分配本身,而是由一种据他所言的“持有”状态决定的。诺齐克对此提出了三个持有正义原则,获取正义原则;只要不损害别人,占有一个无主物就是合法的,正当的。转让正义原则:财产持有过程中的每次转让的途径都是合法的矫正的正义;对不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获取原则是指一个人在没有侵犯他人自由权利的情况下获得持有物,那么这种持有是正义的;转让的正义原则是指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都是自由、公正的,不存在欺诈和强权现象。如一个人在通过自由转让的方式下接

8、受他人持有物,这种转让也是正义的。但如果不是以上方式获得持有物的,那么他对持有物的权利就是不正义的,适用矫正原则。如现实中通过偷窃、欺诈、受贿等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因此,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的正义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可以这么理解,基于权利的分配正义强调每个人的持有状态,不仅仅是接受分配者(如开头的学生),还有给予者(同样如开头的教授)。只有当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时候,这种整体的局面才叫做分配正义。诺齐克的

9、理论关注的是当下权利持有者的持有状态而非最差者的持有状态。不能只看到权力的去向,也应该看到权力的来源。那么,来看看我们开头的例子,按照诺齐克的理论,我们在分配时不仅要考虑学生的权利,还要考虑教授的权利;教授有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来获得雇佣劳动的权利,而这种劳动的后果应该是和他支付的酬劳相对应的。教授对于自己财产的处理应该是自由的,每个学生给他的劳动有多少,他就付出多少,显然我们很快就得到了分配的方案,这是不太令人满意的。至此,批判性的思考依旧是有必要的,我们指出,根据诺齐克的观点,正义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只要一环不正义,其结果就是不正义的。然而,我们对历史上的情况知之甚少,过去的不正义以各种方式塑造

10、着今天的持有,我们需要回溯多远才能扫清这一历史上的不正义的遗迹呢?同样,对于矫正不正义,诺齐克只能定义一个经验规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这一社会中最后处在最不利状况的那个群体的地位。(这又是我们很熟悉的了)无论是基于平等的分配正义原则、基于应得的分配正义原则、基于差别的分配正义原则抑或其他什么原则,最终在诺齐克这里都成为了矫正正义原则的具体策略。他所反对的模式化分配规则可能恰恰是解决其非模式化分配原则之弊端的最直接和最有力的法宝。不过,诺齐克的理论当然是有现实意义的,它明确了个人权利,防止政府或者他人以不当的方式侵犯了个人权利;它又明确产权的概念,极大地促进了人们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会运转和生产者

11、的效率。其在社会中的弊端也是易于得出的,它会导致贫富的两极分化,进而造成社会不平等乃至社会动荡。最后,对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初步分析和思考。首先,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提出的“无知之幕”应该是需要一番研究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意思就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市长还是清洁工。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即可以避免“屁股决定脑袋”的情况。因

12、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当然,它也不会得到过多的利益,因为在定规则的时候幕布下的人们会认同那是不必要的。所有的参加者都处在无知之幕背后,他们对他们的特性、能力、宗教信仰及个人的历史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他们所处社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状况,不知道他们的社会身份或阶级地位。他们有对社会的一般的理论知识,也知识他们是理性的,并且不管他们的环境和生活计划如何都将追求基本的善。无知之幕意味着可以保证参加者做出的选择不被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好处所歪曲,可以使他们公正客观地确定原则。 接着,罗尔斯给出了他的两个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在机会公

13、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差别原则:允许分配的不平等,只要这些不平等符合自由和公平机会,但只有在不平等能最大地提高处于极不利条件下的人们,这种不平等才可以确证。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最后,为了明确承认不平等存在的先决条件,罗尔斯提出了他的补偿原则: 使天生不利者真正与有利者同等地利用各种机会,并在分配社会利益方面,从最少受惠者的立埸来考虑问题,给天生不利者以某种补偿。这几条原则都是易于理解的,现在我们就按照以上原则对开头的例子进行分析,首先,依照机会公平的原则,老师的确给了每一位学生同等的工作机会。(取得报酬的机会)其次,我们允许不平等存在,也就是说,三个人的报酬可以不

14、同,但必须最大限度地照顾到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根据补偿原则,应该通过其他方式来补偿天生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但我觉得,这里还是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存在:1、衡量谁才是处于不利地位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第一个学生能力很强,干活很细致,如果总是和其他人拿到一样的酬劳,那么他在社会竞争中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教授应该照顾到他;第二个学生更不用说了,他的贫困是最直接的不利条件;但是第三个学生同样可能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如果笨手笨脚是他自身的原因,那是否可以看成是天赋上的不利?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为了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为了给每一个人提供真正的机会平等,社会必须尤其照顾天赋才能较低的和出身于社会地位不高之家庭的人们。

15、这个思想就是要对有关平等问题上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教授也应该对第三个学生加以照顾了。“2、我们在考虑问题时,是以合作的场景为前提的,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社会合作能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立生存所过的生活要好。由于有了合作就产生了如何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从而产生了分配的社会正义问题。但是个人的因素呢?教授的分配不平等是否剥夺了个人的某些权利?我们要看到的是。不平等需要证明,平等同样需要证明,而以平等价值为基础的模式化分配必然会侵犯个人权利。最后,我们还是要来看看罗尔斯的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为了刺激整体财富,防止两极分化趋势的扩大,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以保证和谐社

16、会的和平稳定,政府要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进行调整,对各种非法的、不正当的分配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缩小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达到社会分配公平。另外,通过社会保障法为社会境况最差者提供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等。至此,虽然我的思考应该还是不成熟的,我依旧想给出自己对于开头的例子的一个解决方案:教授可以给做得最认真努力的同学最多的报酬,这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剩下来两个人,教授可以给予相同的报酬,但是低于第一个人;对于家庭有困难的同学,教授可以帮助他介绍其他的打工的机会,从另一个方面来帮助他;最后,教授可以要求那个粗心的同学负责把摔坏的花瓶清扫干净,并且让他联系家具维修公司来处理家具的刮痕,这也是为了减少同学的负罪感。小结:一个正义的社会不仅需要“非模式化的分配观”,同时也需要“模式化的分配观”。透过这些特殊的分配正义观,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一种社会正义原则都无法在分配领域内畅行无阻。参考资料:罗尔斯正义论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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