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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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2.4 现场指挥部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3.2 危险源的预防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报告与发布4.4 应急监测4.5 安全防护4.6 应急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评估总结6、 应急保障6.1 经费保障6.2 装备保障6.3 技术保障6.4 通信保障6.5 队伍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与演练7

2、.2 奖励和责任追究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实施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

3、生、衍生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平战结合,依托专家。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

4、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湘潭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湘潭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武警支队支队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5、市商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办、湘潭电业局、市通信管理局、湘潭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协助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

6、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向其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 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湘潭军分区司令部 协调驻潭部队、武警参加救援、抢险。市武警支队 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警戒和保安等工作。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 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

7、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市内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市监察局 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市安监局 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发改委 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

8、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市经信委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交通、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 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险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市住建局 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市卫生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教

9、育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制定市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和农业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市林业局 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市广播电视台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

10、布工作。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市畜牧水产局 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中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牲畜的转移工作。市旅游局 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市外事侨务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湘潭电业局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湘潭火车站 负责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2.3 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各方面环境保护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11、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2.4 现场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1) 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2) 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3)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 协调事发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5)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 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7) 告知单位和个

12、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8) 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3.2危险源的预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3.2.1 固定危险源的预防(1)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2) 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3)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4) 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

13、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紧急应对准备。3.2.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1) 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2) 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3)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3.2.3 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1) 市、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要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2)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3) 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

14、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3.3 预警3.3.1 预警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发布。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正在逐步扩大。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3.3.2 预警措施(1)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 发

15、布预警公告。 (3) 转移、疏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4) 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5)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6)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7) 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8) 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

16、避峰等准备工作。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 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

17、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市区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4.1.2 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

18、,或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弃物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8)跨市州、县(市)区界突发环境事件。4.1.3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

19、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7) 跨县(市)区界突发环境事件。4.1.4 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环境指挥部接受统一组织和指挥协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4.2.2 级应急响应(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突

20、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指定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价结果,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毗邻或可能

21、涉及的市州县(市)区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2.3 级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22、。 4.3.2 报告内容及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1) 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 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保。(3) 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

23、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湘潭市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4.3.4 信息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4.3.5 信息

24、发布按照事件级别,级、级、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和开发区、示范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应急监测4.4.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4.4.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

25、据。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4.5.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1)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的群众。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避难场所。4.6 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 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

26、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3)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评估总结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到位。6.2 装备保障

27、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3 技术保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6.4 通信保障各级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络畅通。6.5 队伍保障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

28、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

29、,增强实战能力。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以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公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保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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