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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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与职责2.1 指挥机构组成2.2 组织体系2.3 指挥机构职责2.4 专家组3 预防和预警3.1 信息监测3.2 预防工作3.3 预警分级3.4 预警及措施3.5 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2 先期处置4.3 应急响应4.4 应急处置4.5 指挥与协调4.6 事件通报与新闻报道4.7 应急终止5 应急保障5.1 资金保障5.2 装备保障5.3 通信保障5.4 人力资源保障5.5 技术保障5.6 宣传、培训与演练5.7 应急能力评价6 后期处置6.

2、1 善后处置6.2 保险7 附 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市、县级沟通与协作7.3 奖励与责任追究7.4 预案解释部门7.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和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平安乐平,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乐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重大环境事件(级)、较大环境事件(级)、一般环境事件(级)四级。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者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

4、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1.3.2重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1.3.3较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

6、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1.3.4一般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收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尚未达到

7、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1.5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

8、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机制。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乡镇分级负责。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上报省、景市指挥部,并积极协助省、景市指挥部

9、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本市辖区内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1.5.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1.5.4依靠科学、及时果断。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1.5.5加强监管,防微

10、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处在良好运行状态和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2 组织指挥与职责2.1指挥机构组成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

11、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内。2.2组织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见下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市有关部门市指挥部乐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宣传部环保公安人武部武警财政安监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卫生气象监察 2.3指挥机构职责2.3.1市指挥部职责(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督促各项应急制度和措施的落实。(2)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状态终止的建议。(3)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4)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5)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6)编制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启动和终止的建议。(2)传达市指挥部应急指令。(3)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工作。(4)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5)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3成员单位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等工作。(1)市委宣传部: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环境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2)市环保局:拟定和提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计

13、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省、景市环保局和各地环保部门、相关部门的联系、传达、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3)市公安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负责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侦查和追缴;密切注视与

14、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当地群众撤离。(4)市人武部: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5)市武警中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必要时参与事发地的警戒和污染消除工作。(6)市财政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7)市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8)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处理因地

15、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易发地区有关情况的预测预报,避免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9)市建设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10)市农业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和发布外来物种入侵情况信息,由此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按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11)市林业局:负责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情况信息。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12)市水务局:

16、负责水文监测,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水量、水质等水文资料,以利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控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协助市环保局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体污染。(13)市交通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14)市卫生局:与市环保局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及其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15)市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16)市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

17、为。2.4专家组市环保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咨询专家库,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机关及企业的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职责为: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市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 预防和预警3.1信息监测3.1.1市环境监测站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源信息、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本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3.1.2各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负责各自

18、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3.1.3市环保局应当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可能造成影响的毗邻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信息传报,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或向市环保局传报、提供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3.1.4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传报。3.2预防工作3.2.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负责对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相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3.2.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

19、析和风险评价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落实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新、改、扩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3.2.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并建立本市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3.3预警分级对应本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

20、由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相应预警,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3.4预警及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市环境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活动等保护措施。(6)

21、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3.5预警支持系统在乐平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一构架下,依托市各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的应用和运行体系。(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等。(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数据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核与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3)建立应急指挥技

22、术平台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4 应急响应4.1信息报告4.1.1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和景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向景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

23、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向景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第四条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五)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

24、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4.1.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外来入侵有害物种、寄主物种的名称和数量及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

25、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4.2先期处置4.2.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市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4.2.2必要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2.3通知市环保局或其他相关部门或有

26、关专家,组织人员和装备对事发地污染状况实施监测,对相关信息汇总,进一步加强先期处置措施。4.2.4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如有必要立即向景德镇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出请求支援信息。4.2.5按照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4.3应急响应4.3.1应急响应程序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成立并运转市应急指挥部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2)开通与省、景德镇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及其

27、他情况。(3)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通知有关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需要相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景德镇市指挥部提出请求。4.3.2分级响应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4.3.2.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按本预案采取级应急响应行动,上报省、景德镇市指挥部,同时启动并实施本预

28、案。4.3.2.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按本预案采取级应急响应行动,上报省、景德镇市指挥部,同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4.3.2.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按本预案采取级应急响应行动,上报景德镇市指挥部,同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4.3.2.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市应急委员会采取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并实施应急预案。4.4应急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省、景德镇市和乐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类别涉及环境的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4.4.1应急监测市环保局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

29、作。(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等要素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本市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4.4.2应急处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等的特性,在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下,坚持科学、快速、安全的原则,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等采取

30、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危害。4.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4.4.4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5指挥和协调4.5.1指挥和协调机制市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部

31、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规定职责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卫生、安监、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管检查有关资料,为市指挥部研究救

32、援和处置方案提供保障。4.5.2指挥和协调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灾群众返乡时间。4.6事件通报与新闻报告4.6.1事件通报(1)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2)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

33、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上报上一级相关部门。4.6.2新闻报道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应当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对新闻稿件进行认真审核。对重大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

34、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4.7应急终止4.7.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4.7.2应急终止的程序(1)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事件责任单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指挥部应根据建议做出决定,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按有关程序公布。(2)经批准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

35、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4.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应急状态宣布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维护和保养应急救援仪器和设备,补充必要物资,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并加以改善。(2)应急过程评价由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为: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

36、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布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3)对于、级应急行动,市指挥部协同省、景德镇市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级应急行动由市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故原因。(4)市指挥部负

37、责编制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并协助省、景德镇市指挥部编制、级突发环境应急总结报告。(5)根据实践经验,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提出修订预案意见。5 应急保障5.1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环保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对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5.2装备

38、保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检验、鉴定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等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5.3通信保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5.4 人力资源保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

39、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市环保局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5.5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专业机构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确保能随时投入或提供技术支援和后续支援。5.6宣传

40、、培训与演练5.6.1市环保局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常识,增强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5.6.2市环保局以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以及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5.6.3市环保局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5.7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环境应急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1、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市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6 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6.2保险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和其他险种。7 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

42、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7.2市、县级沟通与协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景德镇市、邻县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市、县间的交流和合作。7.3奖励与责任追究7.3.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3.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国家公务员

43、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7.4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7.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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