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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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畜牧水产局防疫工作站二、责任人 防疫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责任人为站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三)、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四)、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湘潭县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四、核发范围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包括对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消毒、动物的去势、美容

2、等。 五、办理条件 (一)、在固定场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与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设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 3、有与动物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药品储备; 4、有与所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患病动物隔离、消毒、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专用设施; 5、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就诊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试用登记、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收费标准公示制度等管理制度; 6、有名以上符合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的专业人员。 (二)、在动物饲养、贮存、中转场所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直接从事动物诊疗

3、活动的人员符合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2、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实施; 3、有诊疗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使用登记等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诊疗器械和药品贮备。 (三)、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兽医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人畜共患病原检查为阴性,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兽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2、有兽医专业专科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一年以上; 3、有兽医中专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二年以上; 4、自学兽医技术,并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 六、申报材料 (一)预从事诊疗的单位: 1、动物诊疗许可申

4、请表一式三份; 2、场地地址、布局及必要的硬件设施材料; 3、处方及病历记录样本、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及卫生、防疫制度等; 4、从业兽医资格证书;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申请单位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提供近期免冠彩照1寸相片3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预从事诊疗的个人: 1、动物诊疗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个人申请诊疗许可证需参加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申请人提供近期免冠彩照1寸相片3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 2、

5、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

6、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防疫工作站。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防疫工作站分管负责人复审。 、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防疫工作站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7、内容,到现场对其设备、场地进行实地勘察;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

8、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动物诊疗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局行政许可办理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局政务中心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局各股站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731-57

9、775569; 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31-57336135。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县纪委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

10、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站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站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审批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局股站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结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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