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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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湘潭县畜牧水产局畜牧工作站二、责任人畜牧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责任人为站长、承办人。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53号)(三)、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四)、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湘潭县人民政府令第12号)四、核发范围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五、办理条件1、

2、与种畜禽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与种畜禽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种畜禽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有明确的生产目标;5、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6、所有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规范并达到一定数量;7、符合动物防疫要求;8、有严格的育种资料和生产台帐。六、申报材料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仓储条件说明,仓储设施清单、经营场地、照片及产权证明;3、技术人员、营业员的资格证明;4、生产规模、种畜禽数量、生产方案目标、种畜禽来源生产及饲养条件;5、质量管理机构说明或制度;6、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七、办理程序

3、和时限(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 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4、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畜牧站。3、时限:即时(二)、审查1、初审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畜牧站分管负责人复审。、时限:1个工作日2、复审1)、岗位责任人:畜牧站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初审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

5、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对申请人的场地、种畜禽状况、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3)、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3、时限:1个工作日(四)、办结转报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

6、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对准予转报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转报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整理归档。3、时限:1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局行政许可办理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局政务中心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局各股站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过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731-5777556

7、9;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31-57336135。(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六)、县纪委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信息的。8、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

8、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股站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站室负责人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审批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局股站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结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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