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呈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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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试行)电子公示表格电子公示表格序序 号号违法 行为法律依据实实 施施 主主 体体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 500 元以下的。以每人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以每人 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1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

2、反本 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 档案或者其它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重违法情 节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 2000 元以上,或者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它物品的。以每人 1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2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有违法所得,经营 1 次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3、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 款轻微违法 情 节 没有违法所得,派遣劳动者 10 人以内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经营 2 次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 款较重违法 情 节没有违法所得,派遣劳动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的。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经营 3 次以上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款2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 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

4、 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严重违法 情 节 没有违法所得,派遣劳动者 50 人以上的。处 30000 元以上 50000 元 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 10 人以内的。以每人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 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较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的。以每人 6000 元

5、以上 8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 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 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 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 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 20

6、人以上的。以每人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 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3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介绍人数 10 人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4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 第六十四条 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 以下的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较重

7、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介绍人数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以下 罚款4严重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介绍人数 30 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 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尚未发生派遣劳动者行为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5劳务派遣单位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9 号令)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

8、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 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较重违法 情 节派遣劳动者 50 人以下的。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 以下罚款5严重违法 情 节派遣劳动者 50 人以上的。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 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涉及 1

9、0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6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 务院令 423 号)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较重违法 情 节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

10、得,处 20000 元以上 40000 元以下罚款6严重违法 情 节涉及 30 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4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许可证不予处罚 情 节没有违法所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 10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7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

11、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 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 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8 年 12 月 19 日通过)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 吊销许可证: (一)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 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 位或者无合法

12、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 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 可证的。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较重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40000 元以 下罚款7严重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 30 人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 下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 许可证不予处罚 情 节无违法所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无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涉及 10 人以内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轻微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 10 人以内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13、下罚款 (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无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 下的。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 下罚款8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8 号令)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 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 、 (三) 、 (四) 、 (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 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 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 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

14、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 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 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 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 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 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8 号令)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 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 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 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 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 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 16 周岁 的未

15、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较重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8无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涉及 30 人以上的。处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罚款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 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 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 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 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 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 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严重违法 情 节有违

16、法所得,涉及 30 人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 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 ,并提请工商部 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不予处罚 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 (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轻微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10 人以内的。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

17、以 下罚款9较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处 8000 元以上 15000 元 以下罚款严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30 人以上的。 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10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 务院令第 423 号)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 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 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 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的

18、;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 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的;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轻微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内的。按每人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10较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按每人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 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 于 90 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

19、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 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 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 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的。严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 1 小时,或每月累 计延长工作时间在 22 小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按每人 100 元以 上 2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

20、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 1 小时以上 3 小时以内, 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 22 小时以上 36 小时 以内的。给予警告,按每人 200 元以 上 4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1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 务院令第 423 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 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 以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 3

21、 小时以上,或每月累 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 36 小时的。给予警告,按每人 400 元以 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11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内的。处 300 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 罚款12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8 年 12 月 19 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 用劳动者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 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

22、劳动者不包括外国 人和台、港、澳人员。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3 人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3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 罚款13用人单位在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 定禁止乙肝 病原携带者 从事的工作 岗位以外招 用人员时, 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 作为体检标 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

23、社会保障部第 28 号令)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 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 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 5 人以上的。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12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涉及 10 人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处 300 元以 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涉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

24、的。予以警告,并处 300 元以 上 800 元以下罚款14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000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6 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 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 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 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涉及 30 人以上的。予以警告,并处 8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非法所得不足

25、 10000 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40000 元以 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非法所得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40000 元以上 70000 元以 下罚款15用人单位或者外国人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010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7 号)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 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 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 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 力 资

26、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非法所得 50000 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7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 下罚款16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中外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令第 2 号)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 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 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人 力 资 源 和 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13轻微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 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规定办理许可证

27、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 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并可处以 10000 元人民币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人民 币。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 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的。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 伪证或者

28、隐匿、毁灭证据,对案件调查影响较小 的。轻微违法 情 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 定,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 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的。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 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对案件调查造成严重 影响的。较重违法 情 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 定,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8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的罚款17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 务院令第 423 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29、正;对 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 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 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 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以威胁、暴力手段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的。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 以下的罚款14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

30、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 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案件调查无法进 行的。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 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向学生收取费用不足 10000 元的。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向学生收取费用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处 20000 元以上 60000 元 以下罚款18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 学条例 (20

31、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 2013 年 7 月 18 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 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 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 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 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向学生收取费用 30000 元以上的。处 6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 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招收学生 50 人以

32、下的。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招收学生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处 20000 元以上 60000 元 以下罚款19违反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 2013 年 7 月 18 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 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 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 用,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 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33、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招收学生 100 人以上的。处 6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 以下罚款15不予处罚 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 出资金额 20%以下的。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 出资金额 0.5 倍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 出资金额 20%以上 50%以下的。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 出资金额 0.5 倍以上 1 倍 以下罚款20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 2013 年 7 月

34、 18 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 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 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 出资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 出资金额 50%以上的。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 出资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 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违法所得金额 10000 元以下的。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下罚

35、款2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 2013 年 7 月 18 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 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 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较重违法 情 节违法所得金额 10000 元以上 3000

36、0 元以下的。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 下罚款16严重违法 情 节违法所得金额 30000 元以上的。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 后没收违法所得,处 6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 下罚款,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不予处罚 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超过法定社会保险登记时限 30 日以 内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 险费数额 1 倍以上 1.5 倍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改正,超过法

37、定社会保险登记时限 30 日以 上 60 日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 险费数额 1.5 倍以上 2 倍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22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 款。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逾期

38、不改正,超过法定社会保险登记时限 60 日以 上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 险费数额 2 倍以上 3 倍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 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期限内,缴纳或者补足 的。不予处罚2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 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 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人 力 资 源

39、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轻微违法 情 节逾期不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0000 元以下 的。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17较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缴纳,欠缴社会保险数额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门严重违法 情 节逾期不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30000 元以上 的。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 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

40、10000 元以下的。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 下罚款24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国务院 令第 375 号 2010 年 12 月 8 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 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 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

41、 10000 元以上的。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25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 务院令第 423 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 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轻微违法 情 节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 5以下或者瞒报职 工 10 人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18较重违法 情 节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

42、资总额 5以上 10以下 或者瞒报职工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 1.5 倍以 上 2 倍以下罚款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 10以上或者瞒报 职工 30 人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 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 上 3000 元以下罚款26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

43、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 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 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 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 费缴纳情况的。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 情 节无无27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2003

44、年国务院令 第 375 号 2010 年 12 月 8 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 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轻微违法 情 节不按要求提供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19较重违法 情 节伪造、变造虚假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或隐瞒、销 毁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的。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罚款政 部 门严重违法 情 节无理抗拒、阻挠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

45、以下罚款不予处罚情 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 节骗取金额 30000 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骗取金额 3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2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公布)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

46、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重违法情 节骗取金额 100000 元以上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不予处罚情 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229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公布)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人力资源和轻微违法情 节骗取金额 10000 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20较重违法情 节骗取金额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重违法情 节骗取金额 50000 元以上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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