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呈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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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电子公示表格序号违法 行为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违法情节处罚标准1位或名动财解止同劳案他 单保 他劳取在终合押档其 人担其向收;或动扣者者品 用以者义者物除劳时动或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 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 者本人,并以每人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 案或者其它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2、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下的。以每人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 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或者在劳动 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 者其它物品的。以每人1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11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延长 劳动者工作 时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 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

3、劳动 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 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每月累计 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按每人100元以 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 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上36小时以 内的。给予警告,按每人200元以 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 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给予警

4、告,按每人4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12用人单位招 (聘)用劳动 者后,未按照 规定办理招 用备案手续 和就业登记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8 年12月19日通过)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招(聘) 用劳动者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 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7r需款规定的劳动者不包括外国 人和台、港、澳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处300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300元以上8()()元以下罚 款严重违法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

5、上的。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13用人单位在 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 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 禁止乙肝病 原携带者从 事的工作岗 位以外招用 人员时,将乙 肝病毒血清 学指标作为 体检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 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 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在责令改

6、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3人以下的。处300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 款严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5人以上的。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14用人单位招 用未取得相 应职业资格 证书的劳动 者从事技术 工种工作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 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 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 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人

7、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涉及10人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下 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涉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涉及3()人以上的。予以警告,并处8()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15用人单位或 者外国人伪 造、涂改、冒 用、转让、买 卖就业证和 就业许可证 书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7号)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 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 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 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 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

8、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非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非法所得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0 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非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70000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16中外合资人 才中介机构 不依法接受 检查,不按规 定办理许可 证变更等手 续,提供虚假 信息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 欺骗用人单 位和应聘人 员中外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

9、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 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 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 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 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 超过3()000元人民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 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违法

10、行为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 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元)17用人单位拒 不配合劳动 保障监察执 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 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 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 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1、(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的罚款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 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对案件调查影响较小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 定,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较重违法 情 节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的。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 下的罚款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晡事实真相,出具伪 证或者隐匿、毁灭

12、证据,对案件调查造成严重影响 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 定,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法情 节以威胁、暴力手段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 察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 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案件调查无法进行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 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18未经批准擅 自设立中外 合作办学机 构或者以不 正当手段骗 取中外合作 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 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 2013年7月18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经批准擅自

1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 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 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 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 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 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向学生收取费用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向学生收取费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 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向学生收取费用30000元以上的。处 6000()元以上 1()()(X)()元 以下罚款

14、19违反有关规 定,在中外合 作办学机构 筹备设立期 间招收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 年7月18日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 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 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 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 销筹备设立批准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 情 节招收学生50人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招收学生5()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60000元以 下罚款严重

15、违法情 节招收学生100人以上的。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 以下罚款20中外合作办 学者虚假出 资或者在中 外合作办学 机构成立后 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 年7月1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 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 额2倍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

16、资金额占出 资金额20%以下的。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 出资金额0.5倍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出 资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 出资金额0.5倍以上1倍以 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出 资金额50%以上的。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 出资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 罚款21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发布 虚假招生简 章,骗取钱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 年7月18日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 职责

17、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 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 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 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下的。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 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 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违法所得金额30000元以上的。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

18、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0元 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 作办学许可证22用人单位不 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超过法定社会保险登记时限30日以 内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 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

19、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超过法定社会保险登记时限30日以 60日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 险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超过法定社会保险登记时限60日以 上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 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 款23用人单位未 按时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 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八

20、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 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期限内,缴纳或者补足 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 情 节逾期不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0000元以下的。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 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缴纳,欠缴社会保险数额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 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0000元以上的。

21、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4从事劳动能 力鉴定的组 织或者个人 提供虚假鉴 定意见、虚假 诊断证明、收 受当事人财 物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 第375号2010年12月8日修订)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 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处2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罚款较重

22、违法情 节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10000 元以下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10000 元以上的。处70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25用人单位向 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申报 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 额时,瞒报工 资总额或者 职工人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 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 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23、 节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5%以下或者瞒报职 工10人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 1.5倍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5%以上10%以下或 者瞒报职工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10%以上或者瞒报 职工30人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26伪造、变造社 会保险登记 证;未按规定 从缴费个人 工资中代扣 代缴社会保 险费;未按规 定向职工公 布本单位社 会保险费缴 纳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 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

24、给予警告,并可以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 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 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 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 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 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27用人单位拒 不协助社会 保险行政部 门对工伤事 故进行调查 核实工

25、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 第375号2010年12月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 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新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不按要求提供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伪造、变造虚假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或隐瞒、销毁 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 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无理抗拒、阻挠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 下罚款28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以及 医疗机构、药

26、 品经营单位 等社会保险 服务机构以 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 其他手段骗 取社会保险 基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 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 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 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 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 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 节骗取

27、金额3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 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骗取金额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 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骗取金额100000元以上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 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9以欺诈、伪造 证明材料或 者其他手段 骗取社会保 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违法行为轻微,并

28、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 节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 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 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骗取金额50000元以上的。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处骗取 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未经许可,擅 自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12月28日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 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

29、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有违法所得,经营1次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派遣劳动者10人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有违法所得,经营2次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派遣劳动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有违法所得,经营3次以上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派遣劳动者5()人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

30、3劳务派遣单 位、用工单位 违反劳动合 同法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 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 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 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 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10人以内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 务派遣单位

31、,吊销其劳务派 遣业务经营许可证。较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 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 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严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 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 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4未经许可和 登记,擅自从 事职业中介 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 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0()元以上5000

32、()元以下的罚 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有违法所得,介绍人数10人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X)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有违法所得,介绍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 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有违法所得,介绍人数3()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 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5劳务派遣单 位非法转让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 证;隐瞒真 实情况或者 提交虚假材 料取得劳务 派遣行政许 可;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 劳务派遣行 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

33、保障部第19号令)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 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尚未发生派遣劳动者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上的。处20

34、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罚款6职业介绍机 构、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或 者职业技能 考核鉴定机 构违反国家 有关职业介 绍、职业技能 培训或者职 业技能考核 鉴定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 院令423号)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 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涉及1()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

35、 情 节涉及1()人以上3()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 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涉及30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0元 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 吊销许可证7职业中介机 构提供虚假 就业信息,为 无合法证照 的用人单位 或者无合法 身份证件的 求职者进行 职业介绍服 务活动的,伪 造、涂改、转 让职业中介 许可证,出 租、出借职业 介绍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 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 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 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 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

36、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8 年12月1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许 可证:(一)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 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 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 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三)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 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没有违法所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7、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1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较重违法 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 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有违法所得,涉及30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 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中介机 构发布的就 业信息中包 含歧视性内 容;介绍劳动 者从事法律、 法规禁止从 事的职业;以 8 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 进行职业中 介活动;超出 核准的业务 范围经营及 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 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 年劳

38、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 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 (四)、(A)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 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 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 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

39、机 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 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 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 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 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 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 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 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 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 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 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情 节无违法所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 节无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涉

40、及10人以内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涉及10人以内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最高不超过3000()元)较重违法情 节无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涉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 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涉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 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元)严重违法情 节无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涉及30人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涉及30人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 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9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合同 法有关建立 职工名册规 定中华人

41、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10人以内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1()人以上3()人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 下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逾期不改正,涉及30人以上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 下罚款10用人单位违 反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 殊劳动保护 规

42、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 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 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 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 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 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天的;(六)安排

43、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 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 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 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 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 康检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罚情 节无无轻微违法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较重违法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以上4000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严重违法情 节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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