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 新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1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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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版中肀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修汀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绿色黑体字部分为修订或删除内容,红色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2014 版2021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用航空安全以及

2、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 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 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

3、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 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 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贵、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 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 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4、 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 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2014 版2021 版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 产义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5、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 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务规划 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T-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 桃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 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

7、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 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 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 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 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 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 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 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

8、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 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 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2014 版2021 版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

9、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 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 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10、政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的职贵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 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 产的要求,依法及

11、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 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新增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 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12、。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 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 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2014 版2021 版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 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 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

13、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 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 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 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 本单位负责。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 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 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

14、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贵任追究制 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新增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 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研宄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

15、面取得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贵:(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16、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2014 版2021 版(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保证本单位安全

17、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贵任制应 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 全生产贵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贵 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 员安全生产贵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18、督考核,保证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 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贵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 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 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 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机构、主要负贵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 证,

19、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 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后制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 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20、人员。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 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申-位的安全

21、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_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14 版2021 版(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

22、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 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

23、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 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 履行职贵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24、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 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25、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 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 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2014 版2021 版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26、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 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 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 助生产经营

27、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 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

28、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 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 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 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 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

29、 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 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30、目概算。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 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 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014 版2021 版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31、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 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0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 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 的工程质量负贵。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

32、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 督核查。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 的工程质量负贵。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 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

33、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 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 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 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34、或者篡 改、隐瞒、销毀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 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 的海洋石油幵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 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 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 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 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

35、经 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 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齧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2014 版2021 版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3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 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

37、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 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 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 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 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38、、应急措施报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 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 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 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N备案。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 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査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39、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 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

40、入相关 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2014 版2021 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41、所或者员工宿舍 的出口、疏散通道。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 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 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 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 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 施。第四十四

4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 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 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 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 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 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生产

43、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 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査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 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 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 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 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 当立即处理;不能

44、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 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 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査中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2014 版2021 版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 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 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

45、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査与协调。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 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 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査与协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46、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 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 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査,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47、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 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 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单位。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捎离职守。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捎离职守。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第五十

48、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 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 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权利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权利义务2014 版2021 版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 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 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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