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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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第二条 本公司各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第三条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的具体操作必须依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 业务受理第五条 公司融资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密云县县域经济

2、发展规划,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受理融资担保的条件包括:(一)申请人必须是在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注册的企业(一)申请人具有一定的资产,信用良好,具有履约能力;(二)申请人接受本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及履约情况的监督、调查与检查;(三)申请人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第六条 属本公司融资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向本公司领取并填写委托担保(或贷款)申请书和企业基本情况表,同时按本公司及合作银行机构所规定的客户应提交资料清单提供全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第七条 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登记,

3、对上门申请融资担保的客户予以接冾并设立业务受理登记簿进行登记编号。其他人员自行接冾的项目也应到该专人处进行登记编号。登记完毕后,根据业务种类、所处地域、业务来源渠道等对应关系安排具体的业务部门及项目接洽人。第八条 项目接洽人应认真解答客户疑问,认真审阅材料,并在第一次接洽业务时将委托担保(或贷款)申请书、客户应提交资料清单交给客户。第九条收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后,项目接洽人应对资料认真核对并交登记专员登记,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第三章 尽职调查第九条 尽职调查是项目经理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融资用途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反担保措施的可控性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

4、评估,出具项目调查报告,对项目是否可行发表自己的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十条 尽职调查实行双人落实制度。即对每一个项目进行调查必须至少由主办项目经理和协办项目经理二人共同完成。各自的职责是:(一) 主办项目经理的职责: 1、负责与担保申请人的联络、沟通,要求客户配合工作;2、约定时间,组织与协调对项目的调查; 3、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协办项目经理的职责: 1、配合主办项目经理工作,一起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2、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一节 调查程序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的程序是:搜集申请人信息资料并确定调查了解重点实地调查核实信息资料并重点审核调

5、查重点出具项目调查报告。第二节 调查内容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担保申请人资信、融资用途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反担保措施的可控性等四个方面。第十三条 资信调查评价是指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多方面地调查,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与评估,据此就客户的偿债能力做出全面的评价。对公司类申请人资信的调查评价:(一)法律主体资格的调查:(1)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房地产企业还要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建筑安装企业还要审查承建资格证书原件:看其是否经有权机关颁发;在有效期内;年审合格;(2)审查客户法人代码证书原件:看其是否申领并正式使用代码书;(3)审查税务登记证原件:看其是否申领

6、了国税与地税税务登记证并是否按期缴纳了各种税款,法定代表人有没有上税务机关公布的限制出境人名单;(4)审查贷款证(卡)原件:看其是否进行了年审;记载的内容是否与真实情况相符;(5)审阅公司成立合同、章程原件:对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经营方式、最高权力机构等进行全面的了解,看其申请担保是否需要最高权力机构的决定;若为三资企业或者承包经营企业,还需提供成立批文、承包经营合同;(6)审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看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上填写的法定代表人名字和加盖的公章要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字和名称相一致。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填写的代理人的权限要具体、明确、担保申请人要加盖公章

7、,法定代表人要签字。有效期至少到合同签订日,通常要有3个月。(二)管理水平调查评价:(1)公司治理结构调查:主要了解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是直接经营还是委托经营;企业经营决策人、董事会与总经理的授权关系;以及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2)领导者素质调查:主要了解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的资历、素质、业绩、管理及开拓能力、经营作风特别是对企业信誉的重视程度等来考查担保主体的管理水平;(3)信息披露制度调查:主要了解其是否重视对外信息宣传工作,印制了哪些宣传资料;编制了几套会计报表,每套报表之间是否有较大出入。并通过员工了解情况看是否与企业领导介绍的情况及宣传资料宣传一致。(三)经营状况调查评价:(1

8、)行业调查:主要了解担保申请人所处行业的政策环境、现状、发展前景,看担保申请人在同行业中的地位;(2)竞争对手调查:主要了解申请人的主要竞争对手,竞争的方式以及与竞争对手优劣势比较;(3)经济实力调查:主要调查企业的有形净资产和长期资产;(4)经营业绩调查:主要了解近3年经营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情况,观察发展变化趋势; (四)财务状况调查评价:(1)审核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其它应收款:重点审核其总帐余额与明细帐累计数是否相符,并与相应的报表数是否一致。并核查明细帐户记录中有否有与股东的往来帐。对与股东往来且往来金额过大的,要查明形成往来的原因,以确认是否真实投资。有无不合法转移、增加或减少资

9、本的行为。同时,还要分析应收帐款的帐龄结构,了解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评价应收帐款回收的可能性;(2)审核存货:看其总帐余额与明细帐累计数是否相同、并与报表数相一致。对金额过大的,还需到仓库核实明细帐数目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3)审核对应收票据总帐余额与报表数是否相符。对应收票据金额过大的,要审核其原始票据,看是否属实;(4)审核长期投资报表数与其总帐余额是否相符。对长期投资占总资产比例达到10%以上的,要审核明细,并要了解和分析投资收益。与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科目相核对,评价其真实性;(5)审核固定资产:重点审核报表数与其总帐余额、明细帐累计是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分析固定资产的构成,看房屋

10、等不动产有与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的比例。评价哪些还可以作为抵押,抵押值多少;(6)审核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看其确认是否合理;确认价值与报表数是否一致;摊销是否合理;(7)审核流动负债:重点审核短期借款,看其报表数是否与总、明细帐相符;是否与贷款卡上的记录相符。审核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及其他应付款是否帐帐相符;(8)审核长期负债:看其形成的原因,核实其金额是否与贷款卡上的记录相符,与有关合同、批文上的金额相符;(9)审核实收资本:重点看其资本金是否到位,有无抽走、转移和虚假增资等行为;(10)审核销售收入:重点审核合同及货款回笼情况,看销售明细帐累计金额与报表数是否一致,并要求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11、11)审核销售成本:重点审核明细帐,了解成本核算方法,看成本明细帐结转数累计与报表是否一致,有无挂帐未结转成本;(12)审核费用:看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否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有滥列支的情况;(13)审核投资收益:对大额的投资收益要审查被投资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定,查验会计凭证上表示的对方科目是银行存款还是应收帐款,以核实是否真实有投资收益,是否收到货币资金;对金额过大的投资损失或溢余,特别是溢余要查明形成原因,看是否属实;(14)审核营业外收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收入或支出,要审查明细帐,看累计金额与报表上是否一致,并要审核原始凭证,验证其是否真实;(15)在确认数据真实的情况下,

12、计算有关财务指标。(五)重大事项调查评价:(1)多元化投资调查:调查其是否拟或正在进行与主业不相关联的重大投资事项,分析其是否会对主业资金使用会产生影响;对投资额超过其净资产50%的项目,要分析投资风险程度;(2)组织体制稳定性调查:调查其是否拟或正在进行合资、重组、承包兼并、破产、收购、股份化等改制情况,防止借资产重组之机使债权悬空;(3)法律诉讼事项调查:调查申请人是否卷入重大法律诉讼事项之中,现还未进行结案;主要大股东是否有重大法律诉讼事项会牵涉企业的正常经营;(4)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性调查:调查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变动的意向,是否会对企业的经营作风产生影响。第十四条 融资用途合理性调查

13、评价主要是对担保申请人融资的具体用途、期限长短等方面内容进行调查,根据掌握的资料对融资用途是否合理进行评价。(一)调查融资用于做什么,评价用途是否合法;(二)调查需求量,评价申请额是否合理;(三)了解用款期限,评价期限确定是否合理。第十五条 还款来源可靠性调查评价是对担保申请人到期时的现金流量进行调查,根据掌握的数据对还款资金落实的可靠性进行评价。(一)调查并确认融资到期时的现金流入量;(二)调查并确认融资到期时的现金流出量;(三)计算并确认融资到期量的现金净额。第十六条 反担保措施可控性调查评价是对融资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进行调查,逐项核实价值或权益是否足值,根据掌握的资料对万一发生风

14、险后风险是否可控,公司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失进行评价(一)抵(质)押物的调查: 1、调查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要明确抵(质)押物可以用来抵(质)押; 2、了解抵(质)押物的存放位置及现状; 3、了解抵(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及变现能力。(二)对担保人的调查:内容与方法同第十三条。第三节调查结论第十七条 计算担保业务风险度:(一)根据调查情况对融资担保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并确定风险权重;(二)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融资担保期限,并确定风险权重;(三)落实反担保措施,并确定风险权重;(四)计算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度并确定风险程度,据此确定融资担保费率。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在计算担保业务风险度并据此确定反担保措

15、施与担保费率后,再与客户进行沟通,征求客户的意见,争取与客户达成初步意向。第十九条 主办项目经理和协办项目经理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价之后要出具项目调查报告。项目调查报告要明确提出自己是否同意提供融资担保的意见。第二十条 主办项目经理和协办项目经理完成项目调查报告后交主管领导审查。主管领导如发现评价程序、方法、质量存在问题,有权要求项目经理进行重评;对于判断不一致的问题,要写明自己的意见。如有必要,可以与项目经理一起对有关事项进行复核。第二十一条 主管领导也同意担保的项目填写担保业务审批书,将项目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一起送项目评审委员会复核。对于不同意报批的项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第二十二条 项

16、目调查过程一般应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不配合因素除外。对于重大项目因复杂程度可以组织项目小组进行。第四章 融资担保项目的评审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三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担保业务审批书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业务审批书中签名的,一律视同为同意。凡报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主管部门领导必须签署同意担保的明确意见。第一节融资担保项目的初审第二十四条 担保项目初审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负责。其内容包括企业调查、项目基本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撰写企业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内容与方法详见本细则第三章尽职调查。第二节融资担保项目的

17、复审第二十五条 担保项目的复审是指融资担保主管部门领导组织人员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反担保措施的可靠性、还款计划的稳定性、调查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复审意见。第二十六条 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同意担保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将初审后的项目相关资料送交给融资担保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复审。第二十七条 融资担保主管部门领导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企业所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备性进行审核;(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及最近二年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三)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四)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与可靠性进行审核;(五)对企业的项目、行业、品牌、信誉等产生的无形资产评

18、价审核;(六)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分析和审核;(七)对担保项目的风险防范与监督检查提出具体意见;(八)对是否同意融资担保、融资担保金额、融资担保期限出具审核意见。第二十八条 融资担保主管部门领导指定项目审核人员进行复审,复审人员在担保业务审批书上出具审核意见。第三节融资担保项目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十九条 融资担保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担保的项目交由项目评审委员会评议决定。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由委员会主任推荐并经总公司批准。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总公司总经理出任。第三十条 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召开前一天,须向各委员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情况下,经评审委员会

19、主任批准后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一条 评审会评审项目按照担保中心介绍项目及初审情况、融资担保主管领导介绍复审情况、评委评议、主任总结的程序进行。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中心主办项目经理介绍项目及初审情况。包括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管理状况、贷款用途、贷款项目概况、企业风险度评估情况、反担保措施及反担保物等方面的情况,陈述个人对项目的意见。第三十三条 融资担保中心协办项目经理对项目及初审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并陈述个人意见。第三十四条 融资担保主管领导介绍项目的审核情况。包括对项目资料的完备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核、申请企业偿债能力审核、申请企业信用状况审核、重点说明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审核

20、及企业基本风险度评估情况审核等方面。陈述个人对项目风险的分析,提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表明个人对项目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评委针对项目和审核中不明的情况进行提问,分别由融资担保相关人员作出解答。第三十六条 评委自主陈述对项目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评委自主陈述意见结束后,由委员会主任作总结性发言。之后进入表决程序。第三十八条 表决采用三分之二多数原则。即项目只有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才算通过。不同意意见应在投票单和会议记录中注明。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委实行一人一票一个表决权制度。评审委员会主任有一票否决权。第四十条 评审会复审意见和表决结果应在会议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经整理后由各评

21、委签字确认。第四十一条 会议纪要最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生效。第五章 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措施第四十二条 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应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申请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第四十三条 凡本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经董事会研究同意的特殊客户除外),其实际控制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配偶同意意见书等资料,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第四十四条 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典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公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

22、式。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本细则所称典当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反担保财产,直接将产权过户到本公司或指定人名下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可直接拥有该项财产的担保形式。第四十五条 反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特殊情况

23、下(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第一节保证第四十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担保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保证人。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只接受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向各担保公司书面承诺承担不可撤消连带保证责任。第四十八条 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风险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的保证担保:(一)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的除外);(二)学

24、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实体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四)企业负债和或有负债合计额超过其净资产4倍的非金融企业(专业担保公司除外),以及超出规定担保限额和担保范围的金融企业;(五)本公司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企业或组织。第五十条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下列投资或隶属等关联关系时,须从严审查保证人资格,审慎接受其保证。(一)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自然人担任;(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母子公司关系(对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能接受);(三)与债务人两者董事会中

25、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相同;(四)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第五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调查:(一)融资担保中心负责保证担保的调查;(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人资格的合法性,保证人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代偿债务能力等;(三)在保证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融资担保中心要指定两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四)调查完成后要在项目调查报告中明确反担保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第五十二条 保证担保的核实:(一)融资担保中心和融资担保主管领导同时负责对保证担保进行实地核实;(二)担保核实的主要内容为担保条件的一致性、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担保行为的自愿性;(三)

26、在担保核实中要坚持主辅核保人制度,须明确其中一人为主核保人;第五十三条 保证担保的审查与审批:(一)融资担保主管领导负责保证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充足性;(三)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业务及反担保条件的审批。反担保条件获批准后,融资担保中心负责与保证人签定保证合同。反担保条件未获批准的,须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反担保,并按程序重新调查、审查和审批。第五十四条 保证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须明确为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

27、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五)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第五十五条 对一笔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如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涵盖无论抵押、质押权是否实现,因代偿而导致的全部债权及费用;如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五十六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各担保公司或债务人对担保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展期、转期等)均应事先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重新签定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发生重组、兼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要求改制后的新法人承

28、担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重新签定保证合同。如新法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各担保公司应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否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本公司权益。第五十八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第五十九条 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其保证合同必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第二节抵押第六十条 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

29、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六十一条 禁止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三)国家所有的市政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财产;(六)租用的财产;(七)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八)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九)国家机关的财产;(十)违法违章建筑;(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六十二

30、条 对抵押的其他规定:(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须同时抵押;(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该土地上建筑物等抵押的,该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四)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第八十条 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本公司

31、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第六十三条 抵押人须提供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经过审计的抵押人近期财务资料;(四)抵押物权属证明;(五)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六)抵押人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七)抵押物清单、保险凭证、租赁情况等证明文件。第六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一)抵押物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二)融资担保中心要组织人员对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

32、修正意见;(三)融资担保中心要根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价值;(四)最终确定的抵押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第六十五条 抵押担保的调查:(一)融资担保中心负责抵押担保的调查;(二)调查内容包括现场调查抵押物状况、核实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复测抵押物价值、核实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情况;(三)在抵押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指定两名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四)调查完成后要在项目调查报告中明确抵押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第六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审查和审批:(一)融资担保主管领导亲自或者指派他人负责抵押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

33、见;(二)审查内容主要为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充足性和抵押财产的易变现性;(三)抵押担保获批准后,业务部门负责与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生效前,不得办理出保手续。第六十七条 抵押率的确定:(一)抵押率是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二)要根据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业务情况、业务期限、风险程度、抵押物业性质、抵押物变现能力及价格变动趁势等因素由债务人和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率;(三)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四)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五)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最高不得超过5

34、0%。(六)特殊情况下,抵押率超过上述上限的,须经过评审委员会批准,但最高不的高于100%。第六十八条 由于密云相关部门不能办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抵押登记,所以请法律部拟订有效的抵押、担保方案,报请项目评审委员会批准实施。但密云相关权利部门能够办理登记的必须登记。第六十九条 抵押物管理:(一)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物权凭证等重要法律文书交融资担保中心保管;(二)主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再一次抵押、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物;(三)根据抵押物性质不同,一般应要求抵押人为抵押办理以本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抵押合同期限,办理保险的费用由抵押人

35、或债务人承担;(四)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抵押人在融资担保主管部门领导核实后,到凭证保管部门领取抵押物物权凭证。第七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由法律部负责实施,其他部门配合。(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本公司未受解保或清偿,或主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协议不成的,如合同中约定仲裁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实现抵押权: 1、 擅自处理抵押物或故意低价转让抵押物; 2、 故意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 3、 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清偿本公司或有债权; 4、 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 5、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提出破产申请;

36、6、 违反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二)抵押物处置方式有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三)如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放弃或怠于行使;(四)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1、 支付处置抵押物垫付的费用; 2、 清偿债务人所欠本公司利息、罚息; 3、 清偿代偿债权本金、利息及费用; 4、 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五)处置抵押物所得不足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有关费用时,应继续向债务人追偿。第六章担保费用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所办理的各项具体融资担保业务的费用收取,要根据企业项目风险大小、发展前景来综合确定,但最低不得低

37、于1%,低于1%的项目,须经项目评审委员会批准。第七章担保手续的办理第七十二条 在担保项目逐级评审并按审批权限正式批准后,由融资担保部门主办项目经理通知申请担保的企业办理担保手续。具体担保手续的办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各项合同的签定必须有法律部见证。第八章项目贷后(保后)监管第一节项目放贷或担保后监管总则第七十三条 贷后(保后)监管是指本公司对融资担保项目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包括资信状况、资金流向、经营管理、产销情况、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记录、履行合同、改组改制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工作过程。第七十四条 融资

38、担保部门是贷后(保后)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该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第七十五条 贷后(保后)监管的方式包括融资担保中心人员和融资担保部门领导专派人员对担保项目的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第二节项目贷后(保后)监管的常规检查第七十六条 常规检查是对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后全过程的日常检查。第一百零五条 常规检查的工作程序:(一)确定贷后(保后)监管责任人。贷后(保后)监管责任人,负责进行保后监管工作;(二)约见、走访客户,上门检查。监管责任人应严格实施检查,并现场填写客户回访记录,由客户签字确认;(三)收集资料。监管责任人应通过多种渠道,全面接近、了解客户,收集有关客户的各种资料;(四)填写

39、项目贷后(保后)检查报告。监管责任人在对客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后,要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资料对客户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在贷后(保后)检查3天内出具报告;(五)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监管责任人和融资担保部门应根据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对重大风险隐患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上报总经理,开展专项检查;(六)对贷后(保后)检查情况的反馈。反馈内容应包括:项目回访报告;客户提供的最新材料,如财务报表、工商登记变更记录、企业高层负责人的人事变动、银行对帐单、纳税凭证、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原始凭证复印件等。(七)融资担保部门的贷后(保后)检查总结。每月10日前担保业务部应当对本部门上月的检查情况书面

40、总结上报融资担保部门主管领导,每月15日前融资担保部门主管领导对贷后(保后)检查书面报告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第七十七条 常规检查的内容:(一)对担保贷款的用途、还息及纳税检查:主要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以流动资金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是否与申贷项目建设进度同步;承兑汇票下的购货合同是否执行,订购货物是否到货,保证金是否足额,有无挪用;是否按时足额付息、纳税;(二)对客户财务状况的检查:通过测算与比较上期与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地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可

41、靠的还款来源;(三)对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及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变更、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借款是否到位、项目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变化、配套项目建设是否同步;(四)对客户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检查: 1、企业或项目主导产品市场及其市场地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或项目产权结构与经营管理体制有无进行调整,是否发生兼并、合并、分立、停业,是否有合资经营以及大额对外权益性投资,贷款建设项目是否可能停建、缓建或进行建设方案的重大调整; 3、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否进行调整,新任领导的能力、作风、品质的分析; 4、有无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违法经营行为;

42、5、有无发生重大财产或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等。(五)反担保措施检查: 1、抵(质)押物状况检查:融资担保中心应按季实地检查抵(质)押物(或权利,如经营权、租赁权等)的变化情况及其价值。检查重点是:查看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出租、转租、赠予,抵(质)押物形态是否完整,有无失修、拆迁、毁损,其价值是否大幅变动,有无法院查封,以确保抵(质)押物形态完好,金额足值、权属完整。经合理判断发现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项目经理应要求客户恢复其价值; 2、对反担保企业的检查:主要检查其资产情况、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外界评价等,分析其反担保能力有无下降; 3、对反担保个人的检查:主要检查其有无卷入大的经

43、济、刑事诉讼,大额财产有无变化; 4、对保证金反担保的检查:主要检查保证金有无挪用、是否足额。(六)还贷情况的检查:融资担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在贷款到期前至少45天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资金,并在归还贷款下一工作日取得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凭证复印件及企业还款书面证明(须盖公章)。第七十八条 常规检查的频率:(一)首次贷款担保检查:客户在第一次用款15天内,融资担保部门应对该企业进行首次检查,重点检查该笔贷款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流向是否和申请时借款用途相符、是否按项目进度用款。(二)定期检查:融资担保部门每三个月应到客户的主要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一次,认真分析企业提供的报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4、第三节 保后监管的专项检查第七十九条 专项检查是指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较大风险隐患,应从发现之日起对客户做连续跟踪监管调查。第八十条 专项检查应由融资担保部门会同财务部、法律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深入企业生产或经营现场,检查其总帐、分户帐或者重要原始凭证,重要生产经营合同原件,产品库存、市场销售情况,应收帐款帐龄,反担保物状况等。检查完毕应报告融资担保部主管领导及评审委员会主任。第九章风险分类和管理第一节 担保项目风险分类评级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参照金融系统的分类方法,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五级分类法,把担保项目的质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担保。第八十二条 担

45、保项目五级分类的定义分别为:正常:被担保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被担保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其他影响还款的不利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应当引起注意;次级: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反担保物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可疑:被担保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多次催收也无济于事,可能要出现代偿。经预测即使执行反担保物也会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八十三条 分类评级量化管理及其主要特

46、征:(一)正常类担保的主要特征是: 1、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且为正值,各种财务指标优良; 2、被担保人信用记录良好,并能经常能与债权人及我担保公司联系,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3、各项担保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合法、完备; 4、有足值、能快速变现的反担保物(抵押或质押物);5、被担保人的经营活动环境,如市场变化、行业政策、发展前景等没有不利的迹象; 6、被担保人没有拖欠贷款本息的记录,偶尔欠息也不会超过30天。(二)关注类担保的主要特征(重点把握“潜在缺陷”这一内在特征)是: 1、被担保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2、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如:企业自身的经营战略发生调整并可能影响

47、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或还款计划;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呈明显下降的趋势、主要财务指标较上期末有较大幅度的下滑、借款企业发生重大的人事变动,等; 3、抵(质)押物虽足值,但抵(质)押品的价值开始下降,市场有变化,可能有估价过高和变现困难的情况存在; 4、落实反担保措施情况与原预计有较大变化的; 5、被担保人基本上能按时付息,有时也欠息,但欠息不超过60天; 6、被担保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的第一次展期和由我方垫款还旧借新的(企业经营较好而银行主动同意展期且本公司无异议的除外);7、被担保人不能及时向债权人及我担保公司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有重大变化没有及时通报; 8、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

48、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9、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中科智集团内部操作规程进行担保、缺乏有效的保后监督、未按规定及时归档业务资料、对抵(质)押、反担保信用缺乏有效控制、法律文件缺乏完整性或合法性,等。(三)次级类担保的主要特征(重点把握“有明显缺陷且有部分损失”这一内在特征)是: 1、被担保人偿还贷款本息明显出现困难,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现金流量为负值,靠主营业务收入不足以偿还本息,并难以获得新的资金的支持; 2、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有其他债权人在追讨债务; 3、发现被担保人有采用隐瞒事实的手段套取贷款的嫌疑; 4、被担保人卷入经济纠纷诉讼,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 5、被担保人可能要拍卖抵(质)押物来履行还款义务,即使拍卖后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预计损失率在50%以下);6、被担保人的利息已拖欠60天至180天,且偿还本息的准备还看不到希望,银行也不打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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