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修订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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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开展生命科学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依据北京大学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结合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 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 健康成长成才。第三条 凡在生命科学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应依据本细则参与 测评,其中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上一学年因病、因事休学或停学6个月以上(含)、 上一学年出国6个月以上(含)的学生除外

2、。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 依据。原则上获得奖励、奖学金的同学,其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为优秀或合格。第二章测评内容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综合类、学术科研类和第二 课堂类。第六条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其中,测评结果为 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组织单位人数的20%。第七条综合类测评不合格或学术科研类测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 合格。(一)综合类测评第八条综合类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和身心健康四个方 面,具体内容为:1.思想政治(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方略,坚定中国

3、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 体活动。2.行为规范(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网络素养,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北京大学章 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3 .学习态度(1)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3)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

4、、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4 .身心健康(1)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提高审美情趣;(2)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 力,人际关系和谐;(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完成体育达标要求。第九条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综合类测评不合格。(二)学术科研类测评第十条学术科研类测评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两部分。学业成绩指上一 学年学生的课程成绩(包括绩点、优良率、优秀率);学术科研指学生发表学术 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参与课题研究、获得科技发明专利、在学术竞赛中获得名 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学术科研成果。第十一条本科生学术科研类测评应以学业成绩部分为主

5、,综合考虑本科生 科研、学术竞赛等学术活动;研究生学术科研类测评以学术科研为主。第十二条 在上一学年出现两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其学术科研类测评不 合格。(三)第二课堂类测评第十三条第二课堂类测评包括社会工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具体内容为:1 .社会工作在学校和院系团学组织、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的,在 职能部门担任学生助理的,时间在一学期(含)以上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2 .实践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并 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获得表彰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第三章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第十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

6、作小组),负 责本院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组长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专 任教师代表、班主任或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第十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按照“学生个人年度总结-班级师生民主评议-年 级初评-专家委员会评定”程序进行。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本细则保有最终解释权。第十七条如有本细则规定之外的情况发生,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 室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后加入细则规定中。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在全院范围内施行。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二二年九月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

7、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 才,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和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奖励、奖学金为北京大学校级奖励、奖学金,和院级 奖学金。校级奖励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和学院推荐评审的单项奖(学习优秀奖、优秀科研奖、优秀品德奖、社会工作奖、 实践公益奖、五四体育奖、红楼艺术奖),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校级奖励还包 括学术创新奖,由学术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奖学金包括学校分配下达及学院设立的各项奖学金,但不包括新生奖学金、 专项

8、奖学金,以及临时性奖学金。其他奖励、奖学金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并正常参加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 科生。一年级新入学本科生不参加评选。第四条 奖励、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组员包括专业教师代表、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第六条 奖励评审按照“初评-申诉-复审”的程序进行。申请年度学生素 质测评的学生自动获得年度奖励和奖学金评审资格。学院评审小组下设三个评审 委员会,分别为综合类(负责评审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学术科研类(负 责评审学习优秀奖、优秀科研奖和学术

9、创新奖)和第二课堂类(负责评审优秀学 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品德奖、社会工作奖、实践公益奖、红楼艺术 奖和五四体育奖),具体每项奖励的评审标准详见本细则第四章。学生提交学年 总结,参与班级互评,完成素质综合测评,根据综测结果最后至多可获得一项奖 励。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材料、年级等因 素,投票决定推荐顺序,按照奖励名额确定获得奖励同学,并将进行全院公示, 接受申诉,评审小组负责复审并将结果上报学校。第七条 奖学金评审按照“初评-申诉-复审”的程序进行。国家奖学金获 奖者由答辩产生,各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推荐顺序,按照答辩候选人名额比例, 位于推荐顺序前列的

10、学生参加答辩,由答辩委员会确定最终获奖人选;其余奖学 金按照金额从高到低参考推荐顺序和奖学金要求进行分配。初评名单进行全院公 示,接受申诉,评审小组负责复审并将结果上报学校。第八条 学生个人对奖励、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评 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或异议,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 或异议后将向相关班级班主任和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进行研究。对于署名的申 诉或异议,将向申诉人或异议人做出答复。第三章名额分配第九条 奖励分配原则上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励名额,参照各年级人数分配。第十条 奖学金分配原则是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学金名额和总金额,参照各 年级人数分配,兼顾人均奖学金数量

11、和人均金额平衡。第十一条对于获奖人性别、民族、专业、家庭经济状况等有限制性要求或 优先性要求的奖学金,由学院评审小组讨论决定名额分配方式。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二条“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旨在奖励在道德品质、学习科研、 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学生,其评选条件包括:(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关心集体,具备较好的群众基 础;(2)学习成绩优秀,或在学术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或者文艺活动,综合素质好。第十三条“学习优秀奖”旨在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优秀科研奖旨在奖励积极开展学术科研活动,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一定的进展 或者成果的学生。学术

12、创新奖由学生自行申请,评审委员会着重考察其学术科研 方面的表现,确认推荐名单(注:同一学年内学术创新奖可以和其他奖励兼得)。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旨在奖励理想信念坚定、 学业优秀、群众基础扎实、工作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骨干。“优秀品 德奖”旨在奖励思想道德方面表现突出,具有产生了一定影响的优秀事迹的学生。 “社会工作奖”旨在奖励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公共服务、学生社团活动,能够发 挥骨干作用并做出一定成绩的学生;“实践公益奖”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志愿 服务、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红楼艺术奖”旨在奖励积极参加文化艺术 活动,并在校级及以上文艺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

13、文化艺术领域取得较好成 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五四体育奖”旨在奖励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在 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体育运动领域取得较好成绩,为学校 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第十五条同一名学生必须获评校级奖励,方可获得校级奖学金。在同一学 年不得在学院的奖励、奖学金评审中同时获得两个奖励(学术创新奖除外)或两 个奖学金。第十六条 上一学年有两门(含)以上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含)以上必修课 成绩不及格者,取消奖励、奖学金评审资格。第十七条上一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取消奖励、奖学金评审资格。第十八条多年制奖学金原则上不中途换人,但原获奖人不符合获奖条件, 或综合素质测评退步明显的可酌情更换。第十九条 上一学年休学或停学的,不能参评奖励或奖学金。第二十条 从其他院系转入,上一学年学籍不在我院的,不在我院参评奖励 或奖学金。从我院转往其他院系,上一学年学籍在我院的,仍在我院原所在班级 参评奖励或奖学金。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二。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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