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资料bepe.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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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 法者,天下之理主讲:王方建真正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和浩繁的法条o 应该做什么应为模式o 不该做什么勿为模式o 可以做什么可为模式o 行为模式则产生法律后果义务权利法的核心法律规范的构成学习范围o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理论o 第二部分 宪法o 第三部分 行政法及其诉讼法o 第四部分 刑法及其刑诉o 第五部分 民法及其民诉o 第六部分 商法和经济法o 第七部分 其他法律第一部分 法理基础术于外,而道于内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法的分类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的制定、实施、监督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一)概念o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

2、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o 法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例: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俗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 D.法是明确规范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o 原始社会规范之所以不能称为“法”,下列对于原因的阐述正确的有()。A.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B.它并不是一种社会规范,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C.它没有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D.它并不用于调整氏

3、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而在于调整氏族与氏族之间的关系o 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o 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o B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o C法的实施的全过程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o D法是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三)本质o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o 2、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例: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A、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B、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意

4、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C、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的农民、的公务员、的解放军、的知识分子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农民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民族资产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二、法的作用o 1、法的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向社会传达国家的意志和态度,宣告作用。(2)指引作用:法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引领作用。(3)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4)评价作用:法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5)预测作用:法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6)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o 2

5、、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政治职能)。(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职能)。o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A.确定的指引作用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C.评价作用D.强制作用三、法的分类和法的体系(一)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o 1、国内法和国际法o 2、根本法和普通法o 3、一般法和特别法o 4、实体法和程序法o 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律体系o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

6、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o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部门中又包含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构成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o o 因此看出,由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国法律的整体,这便是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框架。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的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标准,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刑法;(5)经济法;(6)劳动法、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诉讼法;(9)特

7、别法律部门。o(三)法系分类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在历史上,有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o 下列有关法系与法律体系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法系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而对法所作的分类B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C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

8、法的总称D法律体系是一国之内的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其他国家的法或完整意义的国际法例: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四、法的渊源和效力o(一)法的渊源,也称法的形式,主要是指法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宪法是核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o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o 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o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

9、定的行政法规o 4、国务院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o 5、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o 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o 7、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o 8、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o 9、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o 例: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限于:A国务

10、院B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D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o 例:某省人民政府和规章与国务院某一部门的规章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由国务院裁决B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C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裁决D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法的规章予以撤销o 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违法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B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C全国人大改变其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D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o(二)法的效力:不同的法的形式其效力也不同。o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

11、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o o 1、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旦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只在它所管辖的地区生效。o 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例,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它们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包括中国的领陆及其地下、领空、领水及其底土,还包括悬挂中国国旗的具有主权色彩的中国的航空器和船舶。o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o 比如,按照国际惯例

12、,在中国领陆上建立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地域,不适用中国法律;o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在香港和澳门,只适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选举法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大部分法律都不适用;o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部分甚至全部条文可能不适用。o 2、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以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o 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般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

13、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o 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o 关于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过去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对新法生效以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否有追溯以往的效力。以刑法为例,新刑法对生效以前的行为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刑法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旧刑法;同时兼顾从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的定罪量刑较轻的,甚至根本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那么,适用新刑法,这时新刑法对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就有溯及力。o 3、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14、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o(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从原则上说,中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样就会发生中国法律同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o o(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种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另一种情况是对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在中国领域

15、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o 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在中国领域内,原则上都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比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不适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的义务,不适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在中国领域外,原则上不适用中国的法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规定。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刑法为例,如果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实施了针对中国政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犯罪行为

16、,所犯罪行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而犯罪地法院也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则可以适用中国刑法。o 例:甲是H国公民,某年夏天乘坐中国民航的国际航班来我国旅游,在飞行途中因琐事与邻座乙(我国公民)发生争吵,甲将乙打成重伤,对甲应按()处理。AH国刑法B我国刑法C飞机最终降落国刑法D国际法院o 例:我国对法律溯及力问题,实行的原则是:A法在任何情况下均溯及既往B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C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D法在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五、权利、义务、权

17、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石。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o(一)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两者对立统一,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则不可以。o(二)区分概念权利: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相应的行为。与义务相对应。义务: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权力:是权力主体凭借一定的政治强制手段,在有序的结构中,对对象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

18、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一般与责任对应o 分析:仅有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1、此说法是正确的2、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明确的规定性3、其他规范也规定权利和义务,但是其他规范不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比如道德、宗教规范等侧重于义务角度来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o(三)人权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和重要的人权。保障人权的根本是经济发展。

19、人权解释1、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世界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人权观。我们认为,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2、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3、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人权保障受政治、经济、

20、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人权概念的内涵是不断拓展的。4、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o 人权不同于一般所谓“人的权利”。人权固然是人的权利,但人的权利不一定是人权,因为特权也是一种人的权利,而特权恰恰是与人权相对立的。人权是指人们对利益和权力占有的自由、平等关系,而特权则是指人们在利益和权力占有上存在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o 人权也不同于“公民权”,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谓公民,一般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所谓

21、公民权,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和行为自由的确认。o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人权和公民权基本上是一回事。但它们之间有区别,表现在:第一,人权的主体更广泛,如在中国的外国人并不是中国公民,但他们也是人权的主体;第二,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而公民权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第三,人权的实现不仅靠国内法保障,还靠国际法保障,尤其是集体人权的实现更需要国际保护,而公民权的实现只需依靠一国的宪法和法律来保障。o 例:有关人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B.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C.享

22、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D.人权就是“人的权利”,是天赋的,和公民权是一回事六、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o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o 法律关系有几个基本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结构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o(1)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包括以下几种:自然人;机构或组织(法人)

23、,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o 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o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o 行为能力:通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否认识、是否控制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神志是否正常,是其标志o 分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o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个阶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以上-18周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已满16周岁

24、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与其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o 对于刑法来讲: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14-16岁无刑事责任能力:14岁以下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权利和义务所赖以产生的直接对应。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在社会生活中,物是法律关系的最大量客体。比如,在买卖关

25、系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都指向具体的物;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都指向具体的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也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在客运关系中,乘客和承运人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都指向具体的客运行为;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指向具体的劳务行为。精神财富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在出版合同中,出版商和作者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都指向作者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作品;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注册商标持有人和商标许可使用人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都指向以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结合所设计的商标。在特殊条件下,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合法权益,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在

26、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的客体,是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客体,或者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和财产权(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或者是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如,爆炸罪、投毒罪、放火罪)等。但是,在文明社会中,人本身不可以象奴隶社会的奴隶那样,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和所履行的具体义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合法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所履行的义务必须是法律上真实存在的,才会发生法律后果。(三)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o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种不

27、同的法律关系常处于不断发生、变更或消灭之中。当然,这种活动并非凭空出现,相反,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o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的条件:法律规范(依据)和法律事实。o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联系的中介,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o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战争、突发事件等。保险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是

28、最典型的由事件引起的法律关系。一个事件可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也可能引起数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比如,人的死亡,既可以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也可以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终止,甚至还可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并不是一切客观事件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只有法律规定的事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终止。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根据行为的实施主体的不同,行为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等等。能够引

29、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还可以是犯罪行为。一个行为可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也可能引起数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比如,伤害行为可能引起民法中债的关系的发生,也可能引起诉讼法中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一个法律关系可能由一个法律事实引起;也可能须由数个法律事实引起。比如,婚姻关系是由男女双方的登记行为产生的;而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则需要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件这两个法律事实。引起某一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凡是要求事实构成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

30、事实构成,就不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七、法律行为(一)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o 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o 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

31、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o 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二)分类:1、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o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o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o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2、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o 合法行为。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此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非常广泛。例如,职工的录用、买卖合同的缔结等等。o 违法行为。即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对社

32、会危害的程度,可以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严重违法行为,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属于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民事法律应受到民事制裁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法上的责任的,属于经济法的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属于行政法的违法行为。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o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o 主行为和从行为4、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o(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o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o 完全行为和不完全行为(有效程度)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33、实效的法律行为(三)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除了要看它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外,在多数情况下还要看它是否经过确认以及由谁予以确认。未经确认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行为的条件,但是还不能说它就是真正的法律行为。八、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相同。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1)违宪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刑事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3、法律责任的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34、、主观过错o 责任主体是必备条件。o 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o 损害结果的确定性,客观存在o 因果关系是规则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o 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4、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o 惩罚(制裁)、补偿(赔偿)、强制5、归责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在我国,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的专门国家机关。o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人民法院o 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

35、于对应的国家行政机关o 违宪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6、规则原则o 责任法定原则o 因果联系原则o 责任相当原则o 责任自负原则o 7、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免责)实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自助免责(正当防卫)等(二)法律制裁o 1、法律制裁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它包括限制和剥夺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者、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其特点:(1)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活动;(2)它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3)实施惩罚的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o 2、法律制裁可分为:(1)违法制裁;(2)民事制裁

36、;(3)行政制裁;(4)刑事制裁。九、法的制定(一)法的制定的概念o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o 1、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o 2、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

37、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义务与责任。o 3、立法程序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通常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十、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的概念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包括三个部分: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1、法的实效: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

38、即法的实际有效性。o 区分: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法的实效是指具有效力的制定法的实际实施结果。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o 法的内容的有效性:法的内容越合理,法就越具有实效。o 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o 其他因素。(二)守法与违法的概念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法分为广义的违法和狭义的违法。广义的违法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指民事侵权行

39、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的非法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精神权和知识产权的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是:o(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o(2)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过错(故意和过失)o(3)违法者须具备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o(4)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三)执法、司法的概述1、执法、司法的概念o 执法分为广义的执法和狭义的执法。广义的执法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实施法律的活动。o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40、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司法和执法是有区别的,表现如下:o(1)主体不同。司法是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o(2)内容不同。司法主要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执法指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o(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的程序性要求比执法要严格、细致和效率性。o(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而执法有较强的主动性。o(5)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2、我国的执法体系执法体系是由根据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执法和根据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机关的执法两类构成。o 政府的执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中央

41、人民政府的执法主要是宏观方面的执法,即制定行政法规,规范行政行为,从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的范围及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三级或者四级,其效力为本行政区域。o 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各级政府的下属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的下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o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仲裁组织和裁决组织的执法;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执法;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的执法;民间治安保卫组织的执法等。o 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组织: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

42、务的工作人员。特点是: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3、执法原则:合法、合理、效率4、我国司法的体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5、我国司法的要求。o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所谓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6、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o(1)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43、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o(2)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务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o(3)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有如下三层意思: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

44、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o(4)司法责任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o 例: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A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B单纯的两审终审判,两审后当事人不得上诉C一审终审制,但允许上诉D一审终审但可以复核十二、法律实施的监督o(一)法律监督及其构成o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

45、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客体和法律监督内容。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o 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o 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二)国家机关的监督o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o(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切实实施,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o(2)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o(3)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三)社会的监督o 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四)法律监督的原则o 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程序性原则、系统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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