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资本.docx

上传人:修**** 文档编号:8893573 上传时间:2022-03-26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5.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法定资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论法定资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法定资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法定资本.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内容提要资本制度无庸置疑是公司制度的重中之重,因为它不仅涉及公司本身,更与整个公司的发展休戚相关在公司资本制度上的选择,近来一直存在者法定资本制度与折衷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之争,不可否认主张实行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的呼声似乎更高一些。如果仅从制度方面考虑,此种观点似乎更站得住脚,但对中国这样一个稳中求发展的国家而言,一项制度不仅要满足先进性的需要,更要满足国情的需要。本文从中国的相关社会环境出发(主要是信用和司法两方面)分析探讨法定资本制度是我国公司发展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最佳选择。关键词: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度 社会环境17目 录引言1一、法定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

2、制度三种资本制度的特点2 纵观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特点2 横看公司资本制度的自身特点3二、依我国公司发展的环境现状在安全和效率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8 我国公司的发展正处于信用短缺的社会环境中8 司法环境:我国司法制度仍不健全,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10三、法定资本制度对我国公司发展的意义14 减少交易成本14 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15参考文献17引 言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迅速加强公司法为了适应时代的步伐,其修改显得越来越必要和紧迫。近年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进行了较全面的检讨和反思,该法确立的以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

3、本不变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学者们较多的指责。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设立具有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门槛过高、成本过大;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定位过高,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但债权人的利益却得不到实质上的保护;过于迷信资本的担保功能,不注重其他保护债权人利益得制度设计的创新发展等等 这方面的文章很多,如王保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国人大新闻,2001年5月31日;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第109页。基此,学者们提出改变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指出了我国公司法在

4、公司资本制度上确实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值得认真思考和对待。但是,这并不能必然成为完全放弃现行制度的理由。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学者的分析论证主要立足于资本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但鲜有考虑在现阶段我国的相关社会环境是否适合实行这两种制度。作为总体法律制度乃到社会制度体系中的一部分,某项具体法律制度是否会被整个制度系统和社会接纳,其自身的优越性不足以成为论证其立足于一国社会制度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不能与现有行之有效的制度磨合成为一体,或时机不成熟就贸然引进,无论如何多么“先进”的资本制度,在我国都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并将由此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甚至会成为奸诈钻营者从事不法行为的庇护伞。正是基于此,笔者对以下问

5、题作一探讨。一 、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一) 纵观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特点“公司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 顾功耘: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如果说资本是公司的血液,那么公司资本制度就是其运行的规则。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实质上是一个安全与效率之间不断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西方国家公司立法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公司立法促进了公司资本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一个出发点是保护资本的自由流通和安全流通。法定资本制充分体现了人类在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出现初期为保证交易安全所持的谨慎态。西

6、方国家公司立法的第二个出发点是确保公司这种经济组织能够自由经营安全经营以及尽可能快地扩大规模经营。随着效率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人们逐渐发现固守资本制度大大降低了经济的效率,于是资本制度又走向追求效率的极端授权资本制应运而生。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第三个出发点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授权资本制对效率的促进作用无可否认,但其导致公司的滥设和损害交易安全同样有目共睹。当人们偿遍了这两种资本制度的优缺后于是出现了折衷资本制度的设计。就安全而言,折中资本制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回归,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法定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的优点,成为资本制度的新宠。 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7、,1994年版,第9-10页。(二) 横看公司资本制度自身的特点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或者说公司是法人,已经获得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的普遍确认,独立人格理论最终导致了各国公司制度对有限责任原则的普遍接受。因此在公司作为一个拥有区别于股东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的独立实体时,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承担无限责任会导致对其不公。同时,在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董事会)管理公司的情况下,要求股东相互之间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有浡于公平。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也会对公司债权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因为确认股东有限责任的结果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并最终导致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失衡股

8、东享有全部风险利益而不承担全部成本,债权人承担了部分风险成本却不享有任何利益。针对有限责任的这一缺点,各国公司法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在各种对策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证公司有一定的财产,并以之作为担保来偿还公司的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6页。由于在通过确保公司具有稳定的财产以为其偿还债权人之债权担保的具体制度设计上,防范有限责任风险的义务配置不同,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1法定资本制度:防范有限责任风险的义务由股东承担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由大陆法系首创,其主要内容包括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通常称资本三原则)以及与此相联

9、系的法定最低额原则。其核心功能是通过确保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结构和稳定的资本,平衡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不利的缺憾,以实现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法定资本制度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中,防范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所产生的风险的义务被配置给了股东及公司。首先,资本三原则下,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需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而要做到这点,实质上是要公司以具体的财产来充实抽象资本,故该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其意图在于,一方

10、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所以资本不变原则并非指资本数量绝对不得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变更。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减少公司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因资本过剩而降低投资的回报率,从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损失。其次,按照最低资本额原则,股东应确保公司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立法规定设立公司所必需达到的最低资本额,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保障公司设立目标的实现,从而维护

11、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 顾功耘: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71页。与公司法将防范有限责任风险的义务配置给股东和公司相应,在法定资本制度条件下,通过稳定的资本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实质上是一种事先预防的方法。即在公司成立及正常存续时,通过最低资本额的强制性要求,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本的要求,来预防有限责任可能造成的损害。这种事先保护的方法就其本质而言,是给公司债权人提供了防止因公司资本不足而给其利益造成损害的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并不以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才开始启动。即公司法通过法定资本制度预先建立了一套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信用机制,在这种信用机制下,公司的资本就是公司和股东对债权

12、人的一种信用保障。2 授权资本制度:防范有限责任的风险义务由债权人承担授权资本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创立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设立公司时,需在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发起人和股东只需要认购并缴足总额中的一定比例的资本(通常该一定比例的资本是由法律规定的)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之其核心功能是给股东提供最大的灵活空间,减少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成本,提高效率。其理论基础在于:首先,由法律规定统一的资本限额的做法没有考虑到特殊业务对资本的特殊要求,因此它不能对债权人提供真正有效的保护;其次,通过对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有效规范,并使债权人能够准

13、确的预见和知晓公司的资本结构,资本总额和经营状况,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损失,无需通过对资本地预见强制性要求;第三,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如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来自我保护;第四,如果公司或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性从事不法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刺破公司面纱”的诉讼请求,使其利益得到最终保障。根据以上叙述,在授权资本制度下,防范有限责任风险的主要义务实质上被配置给公司的债权人。在授权资本制度下,通过刺破公司面纱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事后补救的方法,在授权资本制度宽松的环境中成立的公司,法律不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由董事会自由

14、裁量公司股份的发行时间种类。如果公司成为股东进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时,法院将基于维护公共法律政策和实施公平正义的考虑,并应债权人的要求,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由相关责任股东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无限连带的赔偿责任。因此授权资本制度本身不能预先形成一套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信用机制。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债权人的利益必须通过其他社会信用机制才能得到救济。3折衷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向授权资本制度妥协的结果折衷资本制度又称认可资本制,其主要内容是:设立公司时章程总确定的资本总额不必一定全部发行完,公司就可成立。但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总额需达到法定比例,其余部分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

15、定期限内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而随时发行。正是由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各自的利弊,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们在一些国家出现了融合。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其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中不同程度地吸收了授权资本制度,并形成了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新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在部分地保证安全性的同时降低公司地门槛,这样公司设立时发行或缴付的资本必然只相当于公司总资本的一部分。那么从纯理论上讲,我们可以简单地得出这样地结论:如果说折衷资本制度更接近与某种资本制度的话答案显然是授权资本制度。客观地说,折衷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度的优点,从辨证的观点看,集二者于

16、一身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或某种情况下也会集二种制度的缺点于一身,出资不实导致欺诈的恶疾同样会出现在折衷资本制度中。如果说公司滥设和导致交易混乱是授权资本制的两大致命缺陷,折衷资本制同样会遭遇类似的问题 杨艳秋:论授权资本制度与折衷资本制度应当缓行,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既然这种资本制度本身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为何许多国家还是选择它呢?答案在于,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说“人的安全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TomasHobbesDevice,ed,SPLanpreche,NewYork,1949rh,part3,B2.但就经济而言,效率应置于更重要的位置,从某种程度上说毕竟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这是国家选择折衷

17、资本制度的根本原因。以上通过对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探讨,使我们认识到每一种制度存在的优缺点。笔者认为,没有哪一种法律制度是完美无缺的,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要基于某种制度的优点采用该制度,必须同时为这种制度所固有的缺点“买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此缺陷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降至最低。也就是说采用某项法律制度不仅要从资本制度本身考虑,同样要有经济上的考虑,引用法律制度不能不计成本,就比如说在原始社会中土地的主要用途是放牧而不是耕种,相对与土地数量而言,社会人口较少,牧群也少,在此不存在施肥、灌溉等其他使土地增值的手段和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土地所有权的公共登记制度可能远远超过其收益,并且

18、代价会很大,同样在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上如果实际选择不当会遭遇同样的情形付出本来可以避免的经济代价和社会代价。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43页.二、依我国公司发展的环境现状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侧重的是效率,但效率却是需要确保其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在此笔者认为授权资本制度与折中资本制度安全性缺陷的弥补,首期缴付或发行的资本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完善的个人和社会信用体系及具有较大能动性的司法制度。然而信用短缺和司法制度不健全正是影响和阻碍我国公司发展的两大主要原因。()我国公司的

19、发展正处于信用短缺的社会环境中近年来,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信用短缺,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现象的蔓延,加大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与市场秩序的形成。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它的发育程度低;另一方面是“失信”现象比较严重。 钟真真: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信用法律制度,法学杂志,2004年,第25卷,第30页.信用体系发育不良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的信用体系占主导地位的是银行信用。在1997年全社会融资总量和全年净资量中,通过银行信贷融资的比例分别高达86.4和82.1,而工商企业之间的信用形式还是发展程度不高。比如商业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规模还十分有限,企业之间债券债务

20、关系转移难以规范,债务链条日益复杂。据匡算,1995年全国每天商业票据结算金额约为1040亿元3全国结算量相当于企业存款年末余额的11倍而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商业票据年结算量是企业活期存款年末余额的3300倍,差距非常大。商业票据中主要的信用工具是商业汇票,其在我国的使用范围还很有限。主要集中在媒电冶金,铁道,化工等5大行业和大中型企业中。1997年,我国商业汇票年度发生额是4600亿元,仅相当于1997年末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6.1其次,投资信用和消费信用处于比较脆弱的阶段,有关信用管理和服务的实践也刚刚开始,1997年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信用评级公司,才开始了信用评级的始页。2000年

21、7月上海率先在全国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并采取政府组建公司经营,才开始了消费者信用服务公司。 陈文玲:中美信用制度建设比较,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2年,第31期.另一方面,失信现象比较严重。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张彦宁的判断:我国每年信用缺失的代价是5855亿元。其中因为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造假售假造成的损失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成本约为2000亿元。值得一提的是赖债躲债恶性逃避债务的现象层出不穷,结果导致:第一,企业之间存在着大量且长期不能缓解的相互拖欠。据统计到1998年月11000亿元

22、。目前拖欠的势头正在向拖欠银行贷款利息国家税收方向发展。第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持续增加。第三涉及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据统计,19982002年五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经济纠纷、买卖合同和债权债务民事纠纷案件为670万件,比前五年上升了9。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近期公布的“中国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我国有79的被访者认为我国现在的社会信用令人担忧,有62的企业认为在商业活动中一定要谨防受骗。目前的信用状况已经如此,甚至有人悲观地估计中国从新产生信用需要50年,在这样地信用背景下实行折中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只会令中国的信用危机雪上加霜,信用危机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或抹杀这两

23、种制度本身的优越性。在我国现在的信用状况下实行自由的折中资本制度或授权资本制度无疑为恶意圈钱的人开了制度上的口子。(二)司法环境:我国的司法制度仍不健全,法官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司法在克服折中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缺陷中起着事后补救作用。该救济途径中最为著名当属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在英美法系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对法官素质要求极高,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司法要有较大的能动性和较高的公信力度。但是,回看一下我国司法环境的现状:1我国的司法制度仍不健全首先,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直接导致司法的公信力不高。据北京市对企业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企业发生纠纷,首选“私了”解决方式的

24、占65,首选诉讼方式的只占20; 赵刚古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25页.其次,我国司法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诸多积弊依然冥顽不化,司法腐败仍然“腐而不败”。1998年9月14日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整顿活动的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报告说:“据对30个高级法院1至8月统计,地方各级法院清退各种多收费827万元,清理赞助费5867万元,177个领导班子在清理整顿中被调整;检查纠纷了一批存在问题的案子,各级法院共自查、复查出属于实体性错误的14993件;查出一批违法违纪人员,各级法院共查处违法

25、违纪干警4701人,其中13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苗勇:端正司法人员的守法观念,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司法制度存在着的种种弊端,使得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对法律的期望值。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公安制度、检查制度、审判制度等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还有,有些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实现,其诉讼价值也得不到兑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而矣。虽然伴随着世界性的司法改革浪潮,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江择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

26、中提出司法改革的口号之后,展开了表面上看似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不但最高司法机关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改革方案,据以指导各自系统的改革。而且地方性司法改革也是异常活跃,名目繁多、形式各异的改革措施频频登台亮相。其中不乏真知灼见的改革举措,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司法威仪、办案机制、机构设置、司法培训、庭审方式等改革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透过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最大目标司法独立依旧是“雾里看花”虽然我们就此断言我国司法改革已经完全失败,但其微乎其微的实际成效已经是不争的残酷事实。其主要表现为:(1)司法改革缺乏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统一的规划与领导,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改革方面存在

27、的脱节现象,导致两大司法机关只能在各自的权力范围之内进行力所能及的改革,使得检法两家进行的所谓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制度创新品格。(2)审判改革与检查改革之间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缺乏应有的协调、交流与沟通,导致检法之间内耗不断,冲突频频,这不仅浪费了有限资源,而且无助于司法改革的整体进步。(3)司法改革采由上而下的局部扩展方式,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借口“改革无禁区”“恶法非法”“法无明文规定皆自由”等随意进行“良性违法”或者“恣意造法”式的改革从而严重地破坏了法制与司法的统一;(4)已经出台的司法改革措施缺乏统一的部署,基本上保持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零敲碎打状态,这直接导致我国司法改革虽然耗

28、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但仍进展缓慢,改革成就极为有限。 王超谈谈中国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之路,政法论从,2004年,第1期,32页.2我国法官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实行授权资本制度或折中资本制度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极高。英美法系法官遴选制奉行“经验”“精英”“年长”的原则,德日等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官选任上几乎近于残酷。虽然法官选任机制不同,两大法系的任命共同点是从法官质量和数量严格把关,使得法官精英化。这样,一方面法官本身具有极高的专业素质和人格;另一方面,高素质的法官具有灵活运用法律的权力,这种能力权力式的组合在法官能力过硬的前提下,以能力巩固其权力,以权力加强其能力,更能发挥个人能力与司法权

29、力互动的优势。但是,在我国,法官整体文化层次不高,非专业化现象相当普遍。我国法官来源有三部分: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部队转业干部;三是考入或调入的其他人员。我国对法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低,初任法官的学历起点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而就经验来讲,没有任何要求。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运动和法治启蒙与法治建设的初步实践,在目前法院审判工作中,敢于公然不依法审判的,已基本不存在,但假借法律之名行枉法裁判之实的,却并没有完全绝迹,以下的数字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1998年1月至十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复查各类案件441万件,其中实体错误的12045件,属于超审限、管辖不

30、当程序性问题的73143件。因此,若以我国法官现在的总体素质,给予其折中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要求的对于个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导致:一方面好的资本制度被现实抹去了本来面目;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其向当事人要钱的工具,结果是司法更加腐败。每一种资本制度的采用都应经权衡利弊的深思熟虑之后,对于我国来说采取法定资本制度才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找的最佳平衡点。三、法定资本制度对我国公司发展的意义(一) 减少交易成本公司的发展状况是以其利益增值程度为考虑标准的。由于利益增值通常需通过交易路径,故有限公司欲实现更大的发展,就需要进行更充分的交易。交易是双方的行为,其往往因利益而动,这意味着有限公司主动

31、或被动地与交易对象交易,需以其对有限公司产生的预期利益为前提,而预期利益的产生及其大小主要是基于有限公司在未来的交易中对该预期利益的实现程度。即公司的信用程度,通常表现为履约能力和履约诚意两方面。由于市场领域中的交易当事人之间在信息上具有非对称性,就决定了公司的潜在交易者交易的热情的对该公司所能产生的预期利益与公司的信用形成正向关系,而与其在此方面所付出的信息成本形成反向关系。可见,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发展程度与其自身的信用优劣程度呈正向关系,而与交易者在此方面可能需支付的信息成本高低呈反向关系。 隋平:信用缺乏下法定资本制度对有限公司发展的意义,法学杂志,第25卷,第71页.若法定资本制缺位

32、,则由于有限公司的成立以及存续无须以股东认足一定数额的资金为必要的前提,股东完全可以以自己之意志决定其在有限公司上的投资数额;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在对有限公司的投资增减上,也享有较大的自由处分权。然而较少的投资往往难以使得有限公司获得与其不相称得更大交易机会,从而使股东从中获取更大的交易利润。这种矛盾将会使有限公司的股东做出以极少的资本投入公司而与交易时让公司虚报投资额,或虽于获取交易机会前投入比较充实的资金却于交易过程中将改交易基金抽回等欺诈行为。但在折中资本制度或授权资本制度下股东的上述交易欺诈行为至少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这就使得认定其违法性并进行惩罚需要支付更大的调查成本、才智成本等;其

33、次,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健全法官业务素质的不足以及职业道德的缺憾等导致的司法效益的低下使得受害人进行司法救济的成本(并不低廉的律师费、诉讼费,结果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精神重负等)、风险成本(败诉甚至是不公正的败诉,胜诉却难于执行或无力执行)、机会成本(漫长的诉期所导致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被拖累等)等也都相当昂贵,甚至远远大于救济收益。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在既未形成健全的社会信用机制,又没有建立健全的公司组织制度,在资本方面更无严格要求的背景下所出现的两次“皮包公司”漫天飞的滥设公司的高潮,就是真实而鲜活的例证。(二) 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若法定资本制切实运行,由于其确保了

34、有限公司在成立及存续期间的一定履约能力,且由于公司在具备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若交易额与履约能力大致相当,则其履约所致的自身利益减少,较其因不履约导致承担违约责任,并被强制执行而在财产以及名声上的利益减损,通常要少得多。这意味着在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有限公司在交易中通常都会有较好的履约诚意。可见,若法定资本额果真能得到严格的实施,则能为有限公司塑造一种具有信用的公信力外观,这种公信力外观的一个最大作用就是有限公司的潜在交易者基于其对制度并对公司的信任,而可以在仅对公司的信用情况作形式性的粗略了解的基础上就比较放心地与有限公司进行交易。有限公司在外观上通常较个人更具信用也更值得信赖,这往往

35、使其容易获得更多地交易机会,获得更大地交易额。然而目前许多学者将实际上是因有权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违法违规操作以及公司监管部门监督不力等原因导致的法定资本制扭曲运行,并因此而将未能受到预期良好效益归咎为该制度本身的缺陷,并借此鼓吹以授权资本制度或折衷资本制取而代之,殊不知授权资本责任制度可能引发的若干弊端,需仰仗其独特的司法制度和完备的信用体系下才不至于演化为社会的“祸害”。法定资本制度之对我国社会现状是完全适应的。因为现代公司制度本身就决定公司是一种有钱人的游戏,即如果你希望通过公司制度的“有限责任”规则来保护自己,就必须在设立公司时向其投入一定的财产,这是必须支付的代价,否则你只能选

36、择其他组织形式(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来经营事业。法定资本制有效运行必然产生如下显著效果:首先,其能阻止履约能力较低因而信用较劣的投资者在有限公司的进入;其次,由于既能增大投资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履约这一违法行为的风险成本,也能增大投资者弃“庙”走人以逃避违法风险的成本,故其能极大地降低有限责任公司为此类败类行为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1冯果:论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2王保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国人大新闻,2001年5月31日。3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4顾功耘: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7、。5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6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评述,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7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8榑穹:法定资本制:诠释问题检讨中国法学会2002年年会提交论文。9杨艳秋:论授权资本制度与折衷资本制度应当缓行,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10钟真真: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信用法律制度,法学杂志,2004年,第25卷。11陈文玲:中美信用制度建设比较,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2年第31期。12赵刚、古善刚:论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13苗勇:端正司法人员的守法观念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14王超:谈谈中国司法改革的整体进程推进之路,2004年,第25卷。15隋平:信用缺乏下法定资本制对有限公司发展的意义,法学杂志,2004年,第25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财务管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