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资本制的检讨232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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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司法定资本制制的检讨叶林、王世华我国现行公公司法采取取法定资本制制。在法定资资本制下,公公司发起人缴缴纳出资是公公司成立的前前提,公司发发起人缴纳的的出资财产将将构成公司对对外承担民事事责任的物质质基础。人民民法院在审理理公司纠纷案案件和办理民民事执行案件件时,经常遇遇到公司发起起人欠缴出资资问题。为减减少发起人欠欠缴出资对交交易秩序的不不当影响,有有些法院甚至至判决欠缴出出资的发起人人、股东与公公司一并对债债权人承担清清偿责任。在在极端情况下下,公司发起起人欠缴出资资或者抽走投投资的,甚至至可能被追究究刑事责任。可可

2、见,公司法法定资本制是是我国公司法法的理论基础础,发起人出出资义务、发发起人欠缴出出资、出资违违约、虚假出出资及抽逃出出资等制度,都都构建于法定定资本制基础础之上。如果果法定资本制制及公司发起起人出资制度度出现偏差,将将根本地影响响到我国现有有公司资本制制度。一、法定资资本制含义的的修正根据学者观观点,“法定定资本制”也也称确定资本本制或实缴资资本制,是指指在设立公司司时,发起人人必须按照章章程中所确定定的资本数额额,足额缴齐齐或募足后,才才能使公司成成立的一种资资本制度。必必须注意到,学学者描述的法法定资本制与与实际运行中中的法定资本本制之间有相相当巨大的差差异,学者定定义存在着明明显的逻辑

3、和和理论缺陷,公公司发起人或或者股东缴纳纳出资额,在在本质上是发发起人或股东东借此换取公公司股权或者者股份的交易易行为。 1发起人人出资所具有有的交易属性性,决定了出出资法律关系系主体除了包包括缴纳出资资的发起人外外,还须同时时存在收受出出资的当事人人。然而,出出资收受主体体显然不能是是公司本身。公公司登记机关关签发营业执执照前,尚不不存在取得法法人资格的公公司,尚未成成立的公司根根本无法成为为收受发起人人出资的适格格主体。在收收受主体不适适格情况下,要要求公司发起起人在公司设设立时缴纳出出资,就失去去了现实可能能性。根据我我国公司法法规定,出出资可分为货货币出资和非非货币出资。在在这两种出资

4、资方式下,法法定资本制的的传统定义表表现出更为明明显的缺陷。(一)货币币出资的情形形根据实践中中的做法,发发起人缴纳货货币出资的,须须将拟出资货货币存储于以以未来公司名名义在银行开开设的临时账账户,发起人人先持银行出出具的存款凭凭证申请会计计师事务所验验资,后依验验资报告申领领营业执照。公公司登记机关关签发营业执执照后,公司司即告成立,新新设公司的法法定代表人得得将临时帐户户内的资金转转入公司正式式的银行帐户户。在此阶段段,发起人向向临时帐户缴缴纳货币出资资时,开户人人只是经公司司登记机关事事先核准的名名称,并非真真正存在的法法律主体。公公司发起人将将出资货币存存入临时帐户户,并不等于于向适格

5、法律律主体缴纳出出资。但在实实务上,公司司发起人向尚尚未领取营业业执照的虚拟拟主体缴纳出出资,即视为为出资义务履履行完毕。这这意味着,公公司发起人没没有向公司缴缴纳出资财产产,但却被视视为履行了出出资义务。(二)在非非货币出资情情形下,出资资收受主体存存在着更为严严重的法律障障碍根据通常做做法,发起人人在筹备公司司设立过程中中,须首先确确定非货币出出资的范围并并聘请资产评评估机构确认认该非货币出出资的实际价价值,然后再再向验资机构构申请验资。但但验资机构验验资时并非根根据发起人将将非货币出资资交付给尚未未成立的公司司而作出验资资报告,验资资报告实际是是根据公司发发起人同意将将该非货币出出资交付

6、给未未来公司的声声称而作出的的。发起人取取得该评估报报告及验资报报告后,签署署办理公司登登记所必须的的章程及其他他法律文件,随随即向公司登登记机关提出出设立公司申申请。可见,无无论是资产评评估或者验资资阶段,发起起人同意交付付的非货币出出资并未交付付给任何人,而而依然处于发发起人控制之之下,不存在在实际交付财财产或转移财财产所有权的的问题。因此此,验资报告告不是证明发发起人已缴纳纳出资的事实实,它只是证证明发起人承承诺将出资缴缴纳给未来公公司。至于公公司成立后,发发起人是否将将承诺出资交交付给公司,资资产评估及验验资机构根本本无法控制。因因此,在公司司登记机关签签发营业执照照前,公司尚尚未成立

7、,更更无法作为非非货币出资的的收受主体。无无论是发起人人承诺出资的的实物,还是是土地使用权权或者工业产产权等,都只只能等到公司司领取营业执执照的合理期期限内,才能能由公司接受受交付或者办办理过户登记记手续。发起人只能能在公司成立立后的合理时时间内缴纳出出资,不可能能在公司设立立时缴纳出资资,因此,根根本不存在发发起人在公司司设立时全额额缴纳出资的的法定资本制制。据此分析析,应当对学学术界公认的的法定资本制制进行修正,修修正后的法定定资本制是指指,公司章程程记载公司资资本总额及各各发起人的出出资额,发起起人应于公司司成立后的合合理期限内缴缴纳全部出资资的制度。二、法定资资本制的本质质修正法定资资

8、本制的学术术表述旨在更更准确地表达达法定资本制制的真实含义义,但这并不不意味着修正正后的法定资资本制更接近近于授权资本本制或者折衷衷资本制。(一)法定定资本制与授授权资本制公司资本制制有法定资本本制、授权资资本制和折衷衷资本制之分分。其中,授授权资本制与与折衷资本制制有着相当程程度的可比性性,两者的共共性在于,公公司或者公司司股东大会授授权公司董事事会随时对外外发行新增股股本,在公司司股东会已授授权的范围内内,公司董事事会独立决定定公司是否需需要增加股本本及增加股本本的方式与时时间,公司股股东会不就公公司增加股本本作出决议。两两者的差异在在于,授权资资本制缺少对对董事会发行行新股本权力力的限制

9、,折折衷资本制则则强调公司股股东会对公司司对外新增股股本的数额、比比例、时间、期期限、程序和和范围等方面面的特别限制制。在授权资资本制下,公公司董事会对对新增股本的的发行对象有有相当程度的的自由决定权权。但根据折折衷资本制,公公司股东会得得通过公司决决议,决定公公司新增股本本的发行总额额,甚至授予予公司现有股股东以新增股股本的优先认认购权;董事事会须在授权权范围内决定定增加公司股股本的方式。与与授权资本制制和折衷资本本制相比较,法法定资本制更更强调公司股股东会决定增增资的单方决决定权。即根根据法定资本本制,公司董董事会对增资资议案仅具有有建议权,而而没有决定增增资的独立判判断权。根据据我国公司

10、司法规定,公公司增加注册册资本属于股股东会决议事事项, 22这是法定定资本制的基基础性规则。日本公司法法采取授权资资本制,公司司章程可以授授权公司董事事会发行不超超过公司已发发行股本3倍倍的新增股本本。在该新增增股本范围内内,董事会无无须事先听取取公司股东会会的意见,有有权单方决定定公司新增股股本的发行数数额、比例、发发行对象及发发行时间。在在bellssystemm股份有限公公司案中,原原告公司持有有被告公司339.2%的的股份,但推推荐到被告公公司的董事不不超过被告公公司董事会人人数的半数。原原告公司为使使自己推荐的的董事人数超超过被告公司司董事人数的的半数,提出出股东议案。被被告公司董事

11、事会在收到原原告议案后,立立即决定向公公司股东以外外的第三方发发行相当于公公司总股本1103%的新新增股本,从从而使原告的的持股比例降降低为19%,第三方持持股比例为551%。法院院认为,被告告公司董事会会提出的增加加股本的商业业理由具有合合理性,不能能断定被告公公司董事会决决定发行新股股以维持支配配权是其唯一一动机,很难难断定董事会会的动机超越越了使公司得得到发展和提提高公司业绩绩的正当意图图。最终,日日本东京地方方法院和东京京高等法院认认定,被告公公司董事会有有权向第三方方定向增加发发行新增股本本。 3但日本学术术界则指出这这种授权资本本制存在着侵侵蚀原有股东东控制地位的的问题,无限限制的

12、授权资资本制会妨碍碍公司制度的的长期稳定,并并认为应对授授权资本制加加以合理限制制。授权资本制制是适应公司司股权高度分分散化特征而而设计出来的的资本制度,在在多数股东不不参加股东会会会议的情况况下,授权资资本制有助于于避免少数股股东操纵公司司事务。但授授权资本制赋赋予公司董事事会的权力过过大,容易引引起或加剧“内内部人控制”现现象。同时,授授权资本制有有助于提高公公司融资速度度和效率,但但会导致与公公司兼并相似似的效果,容容易引起既定定公司秩序的的不稳定。在在社会公众对对授权资本制制缺陷尚无清清晰了解,尚尚未充分认识识到股东得借借助公司章程程限制授权资资本制的缺陷陷时,很容易易滥用或者误误用授

13、权资本本制。我国推推行公司制时时间不长,照照搬、复制国国外授权资本本制或者折衷衷资本制绝非非上策。(二)法定定资本制的实实现途径法定资本制制曾为诸多大大陆法系国家家普遍采纳,但但公司法发展展趋势表明,曾曾经采取法定定资本制的国国家已逐渐转转向采纳授权权资本制或者者折衷资本制制,继续坚持持法定资本制制的国外立法法例极其罕见见。就法定资资本制来说,主主要有三种实实现途径。第一,全额额实缴制。即即目前采取的的实收资本制制,要求发起起人在公司设设立后合理期期限内,将所所认缴的全部部出资缴纳到到位。依此,公公司成立后不不久,即可取取得公司章程程记载的全部部资本。全额额实缴制具有有刚性化特征征,发起人设设

14、立公司时,无无须考虑公司司中对资金的的随时需求,必必须将认缴资资金全部缴纳纳给公司,公公司董事会有有义务有效地地运用该资金金。这种强制制董事会承担担的有效利用用义务,有时时显得十分苛苛刻。在缺乏乏减资制度配配合情况下,全全额实缴显然然会增加设立立公司难度,甚甚至容易引起起对公司资金金的无效或者者低效利用。在在全额实缴制制下,法定资资本制还容易易限制公司融融资渠道,在在公司经营遇遇到困难时,往往往会加剧公公司融资难度度。第二,分期期缴纳制。公公司成立后才才具有收受发发起人出资的的适当资格,全全额缴纳制在在实践中会自自然演变成分分期缴纳,但但这种变形的的分期缴纳是是被动的而非非主动的制度度构建,与

15、法法定分期缴纳纳制存在着本本质差别。国国家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公公司注册资本本登记管理规规定第9条条规定,公司司设立登记,以以实物、工业业产权、非专专利技术、土土地使用权出出资的,公司司章程应当就就上述出资的的转移事宜作作出规定,并并于公司成立立后6个月内内依照有关规规定办理转移移过户手续,报报公司登记机机关备案。我我们认为,行行政规章只是是迫不得已承承认股东延缓缓出资的事实实,这与承认认分期缴纳出出资的含义有有所不同。目目前,我国仅仅允许中外合合资和中外合合作企业法采采取分期缴纳纳制。中外外合资经营企企业法实施细细则第288条规定,合合营各方应按按合同规定的的期限缴清各各自的出资额额。逾期未缴缴

16、或未缴清的的,应按合同同规定支付迟迟延利息或赔赔偿损失。国国家工商行政政管理局中中外合资经营营企业合营各各方出资的若若干规定第第4条规定,合合营合同中规规定一次缴清清出资的,合合营各方应当当从营业执照照签发之日起起6个月内缴缴清。合营合合同中规定分分期缴付出资资的,合营各各方第一期出出资不得低于于各自认缴出出资额的155%,并且应应当在营业执执照签发之日日起3个月内内缴清。中外外合作经营企企业亦参照执执行上述规定定。第三,担保保缴纳制。英英国公司法及及我国香港公公司条例都允允许设立担保保有限责任公公司,即发起起人设立公司司时只须承诺诺而无须缴纳纳出资。担保保有限责任公公司通常只适适用于以公司司

17、形式从事非非赢利性的事事业活动,不不适用于从事事商业活动。担担保有限责任任公司成立后后,少部分运运营资金来自自于发起人缴缴纳的出资,但但最主要来自自于社会捐献献和贷款。一一旦已有资金金不能支撑公公司运营或者者公司面临破破产时,发起起人须将承诺诺资金交付给给公司,用以以偿还公司债债务。法定资本制制对应于授权权资本制、折折衷资本制的的资本形式,它它强调公司股股东会对公司司增减资本享享有最终决定定权,公司须须等到公司收收到发起人缴缴纳的出资后后才能成立。全全额缴纳、分分期缴纳和担担保缴纳是公公司收取资本本的具体方式式。从现行立立法来看,我我国采取了法法定资本制加加实收资本制制结构。三、法定资资本制与

18、发起起人的出资义义务在公司合法法成立情况下下,公司发起起人与股东身身份无异,公公司股东应当当履行公司章章程规定的出出资义务。然然而,收受出出资的对方当当事人究竟是是其他股东,还还是公司本身身?公司股东东借款缴纳出出资是否影响响其股东身份份?在足额缴缴纳制下,欠欠缴出资的股股东是否有权权转让股权?在分期缴纳纳制下,欠缴缴出资的股东东是否有权转转让股权?这这些问题尚未未取得学术及及立法共识。(一)收受受股东出资的的对方当事人人我国公司司法第255条规定,股股东不按照规规定缴纳所认认缴出资,应应当向已足额额缴纳出资的的股东承担违违约责任。公公司股东未缴缴纳出资,首首先将直接损损害公司利益益,使得公司

19、司无法获得预预定资本,债债权人的债权权亦无法获得得合理的清偿偿保障;股东东未缴纳出资资但却参与公公司事务或者者取得公司利利润分配,还还会间接地损损害其他股东东利益。因此此,要求欠缴缴出资的股东东承担民事责责任是合理的的,但要求欠欠缴出资股东东向已出资股股东承担违约约责任,则欠欠妥当。如前所述,缴缴纳出资是股股东换取公司司股权的基本本方式。股东东缴纳出资后后,公司有义义务向股东交交付对应的公公司股权。在在出资法律关关系中,公司司股东虽未与与公司签订书书面出资协议议,但在观念念上须承认出出资协议的客客观存在。根根据出资协议议,只有公司司才能充当收收受出资的对对方当事人,也也只有公司才才能向出资股股

20、东交付股权权和分配利润润。如果欠缴缴出资股东仅仅向出资股东东承担违约责责任,而非由由公司行使违违约赔偿请求求权,公司就就会因未收到到股东出资而而无法向股东东交付股权。因因此,未足额额出资的股东东向已足额缴缴纳出资的股股东承担违约约责任,在法法律逻辑和法法律理论上是是错误的。还还必须看到,司司法实践中经经常出现全部部股东均欠缴缴出资的情况况。如果仅从从字面理解公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即即由足额缴纳纳出资的股东东行使违约请请求权,必然然会出现全体体股东都无法法行使违约赔赔偿请求权,公公司难以取得得股东出资,公公司资本被最最终架空,进进而出现更严严重的损害公公司债权人的的情况。因此此,公司才是是充当

21、收受出出资的当事人人,欠缴出资资的股东必须须向公司履行行出资义务。现代公司实实行“企业所所有与企业经经营”相分离离的治理模式式, 4股东欠缴出出资会间接地地影响到已出出资股东的利利益,但公司司是最直接的的受害者。公公司董事会作作为公司经营营决策权的承承担者,应向向欠缴出资的的股东催要出出资款,欠缴缴出资股东也也应向公司履履行出资义务务。如果董事事会未向欠缴缴出资的股东东催要出资,即即应认定公司司董事会失职职。该失职主主要表现为容容忍公司利益益受损失以及及未能公平地地对待公司全全体股东。国国内学术界往往往忽视公司司的相对独立立性,忽视公公司董事会有有义务催告股股东缴纳出资资,在实践中中,很少出现

22、现公司董事起起诉股东缴纳纳出资的案例例。公司董事会会容忍少数股股东欠缴出资资,通常是因因为欠缴出资资股东往往是是公司主要股股东和公司董董事的主要推推荐方。在主主要股东委派派人员担任公公司董事长的的情况下,董董事会不会轻轻易地向欠缴缴出资的股东东催要出资,更更不愿意起诉诉欠缴出资的的股东。在此此情况下,公公司其他股东东及债权人有有权以诉讼方方式追讨欠缴缴出资。一方方面,欠缴出出资的股东派派员担任公司司董事及董事事长的情形下下,公司起诉诉股东会遇到到实际困难。此此时,其他股股东可采取间间接诉讼的诉诉讼方式,以以公司名义要要求欠缴出资资的股东承担担继续缴纳出出资义务。国国外还允许公公司及股东提提出除

23、名诉讼讼。无论何种种情况,胜诉诉结果应归属属于公司,不不应归属于代代表公司起诉诉的其他股东东。另一方面面,公司债权权人也有权依依照合同法规规定的代位权权提起诉讼。股股东与公司之之间存在着以以收受出资额额为内容的债债权债务关系系,即股东是是缴纳出资的的义务人;如如果公司同时时是第三人的的债务人,却却因股东欠缴缴出资而无法法获得清偿,债债权人有权依依照合同法关关于代位权的的规定,要求求欠缴出资的的股东承担清清偿义务。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允许债权人人追加欠缴出出资的股东列列为执行案件件第三人当事事人, 55就本质来来说,该司法法解释是基于于合同法上的的代位权理论论作出的。 6(二)股东东借款出资时时的股

24、东地位位公司股东以以自有财产出出资不存在争争议,但股东东借款出资却却很容易引起起争议。借款款出资包括股股东以长期借借款或者以“过过桥借款”方方式履行出资资义务两种。公公司股东以自自己名义获得得长期借款,并并以自己的其其他财产或者者股权收益为为偿还保障,这这种借款出资资不存在法律律障碍。在我我国,有些基基本项目的建建设即是依靠靠银行长期贷贷款兴建的,有有些管理层收收购(MBOO)也曾经采采取这种方式式。笔者认为为,公司股东东以自己的其其他财产偿还还出资借款时时,个人债务务与公司资产产并不发生直直接关联,不不能因此否认认借款出资人人具有公司股股东身份。公司股东通通过“过桥借借款”缴纳出出资,是司法

25、法实践中最常常见、也是最最富争议的情情形。“过桥桥借款”是社社会概念而非非精确的法律律术语,通常常指公司股东东为履行出资资义务从第三三人处取得借借款;股东将将借入资金交交付公司并取取得公司股权权后,再将公公司资金直接接或间接地归归还给出借人人,用以抵销销股东对出借借人的欠款。在在形式上,“过过桥借款”出出借人获得清清偿的方式有有两种:一是是股东将公司司资金转入股股东名下,并并以股东名义义向出借人偿偿还借款、清清偿债务,公公司财务记载载公司对股东东的应收款;二是股东以以公司名义将将资金直接支支付出借人,公公司财务记载载公司对出借借人的应收款款。无论出现现何种情况,只只要出借人借借此实现了债债权,

26、即可认认定股东采取取“过桥借款款”出资。当当然,如果出出借人根据与与公司签署的的协议向公司司收取合理报报酬或价款,且且此等协议不不影响出借人人对公司股东东的债权,就就不能认定公公司股东以“过过桥借款”方方式缴纳出资资。法定资本制制要求公司名名义资本与实实际资本相一一致,同时也也要求股东名名义持有的股股权须与实际际出资相一致致。“过桥借借款”显然会会导致公司名名义资本与实实际资本之间间的差异,还还会导致股东东名义股权与与实际股权之之间的差异,从从而背离法定定资本制和实实收资本制的的要求。笔者者认为,股东东以“过桥借借款”出资,其其主观目的在在于取得以公公司名义从事事经营的资格格,而非按照照出资数

27、额或或者比例承担担投资风险、取取得投资收益益。据此,应应认定利用“过过桥借款”出出资的股东具具有名义股东东身份而无实实质股东身份份。确认未出出资股东具有有名义股东身身份,有着重重要的实践意意义。它意味味着未出资股股东继续承担担出资义务,避避免股东借机机逃避出资义义务;它意味味着未出资股股东失去了利利润分配权利利,还意味着着公司债权人人可根据代位位权直接向未未出资股东提提出追索,以以落实公司法法保护债权人人的法律理念念。在“过桥借借款”中,出出借人直接或或者间接地收收回了借款,就就必然产生以以下两个法律律问题:一是是“过桥借款款”出资股东东是否有补充充出资义务?二是“过桥桥借款”出资资股东未补充

28、充出资,是否否构成犯罪?第一,欠缴缴出资的股东东是否可以补补充出资,是是极端重要的的实践问题。德德国公司法规规定欠缴出资资的股东可以以补交出资,股股东补交出资资后即取得真真实股东身份份。这种立法法例值得参考考。股东欠缴缴出资属于违违反民事义务务的行为,股股东补交出资资或者继续履履行出资义务务,有助于消消除股东违反反民事义务的的法律后果。至至于股东欠缴缴出资而给他他人造成的损损失,得同时时采取民事手手段予以救济济。但总体上上,责令股东东补交出资有有助于稳定我我国市场经济济秩序。公司司法实施前,工工商登记机关关办理企业法法人设立登记记时都会要求求发起人提供供资信证明,发发起人在公司司设立后相当当时

29、间内未出出资的现象也也较为常见,相相当数量的企企业法人只有有名义注册资资本,实际上上却存在着出出资不实情况况。如果不允允许股东补交交出资,将使使得这些公司司长期处于违违法状态,一一些经营状况况很好的公司司或者企业都都面临着违法法经营的巨大大风险。根据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司法解释释,股东欠缴缴出资的企业业法人无法清清偿到期债务务的,债权人人得请求追加加欠缴出资的的股东为被执执行人,欠缴缴出资的股东东须在欠缴注注册资本范围围内与公司承承担连带责任任。 7核司法解释释虽未明确承承认欠缴出资资的股东补充充出资,但运运行结果与补补充出资没有有实质差异。德德国公司法关关于股东补交交出资与我国国民事判决执执行中

30、追加被被执行人做法法的区别在于于,德国法规规定补交出资资旨在维护公公司法人资格格,即公司在在股东补交出出资后将合法法存续,我国国司法解释系系以保护债权权人利益为宗宗旨,未说明明欠缴出资股股东承担连带带责任后公司司是否合法存存续。第二,欠缴缴出资且不补补足是否构成成犯罪问题,也也值得研究。我我国刑法第第159条规规定了虚假出出资罪和抽逃逃出资罪两个个罪名,法条条规定如下,“公公司发起人、股股东违反公司司法规定未交交付货币、实实物或者未转转让财产权,虚虚假出资,或或者在公司成成立后又抽逃逃其出资,数数额巨大、后后果严重或者者有其他严重重情节的,处处五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处或者单处虚虚假

31、出资金额额或者抽出资资金百分之二二以上百分之之五以下罚金金”。如前所所述,即使是是法定资本制制加全额缴纳纳制条件下,出出资只能在领领取公司营业业执照之后才才能进行,发发起人不可能能在取得公司司营业执照前前缴纳出资,故故取得公司营营业执照与是是否实际出资资无关。因此此,发起人不不交付货币、实实物或者未转转让财产权仅仅仅是未履行行民事义务,且且通过发起人人履行补足义义务、股东被被除名以及股股东被追加为为执行案件第第三人,足以以消除股东不不出资的消极极效果。在此此情形下,是是否有必要继继续保留虚假假出资罪的罪罪名,使未履履行出资义务务的股东承担担更沉重的法法律后果,是是值得商榷的的。就抽逃出出资来说

32、,确确定行为人承承担刑事责任任是相对合理理的。在公司司法上,股东东缴纳的出资资额构成独立立于发起人或或者股东的公公司财产,股股东利用其对对公司的控制制力无偿取得得公司财产,显显然构成对公公司财产的侵侵害。故除非非公司履行法法定减资程序序外,股东不不得抽逃出资资。股东抽逃逃出资属于违违反法定义务务的情形,可可认定构成犯犯罪。特别值值得注意的是是,公司股东东以“过桥借借款”方式出出资,其目的的在于取得公公司营业执照照,缴纳出资资只是取得营营业执照或满满足经营条件件的手段,抽抽逃出资也只只是股东不欲欲履行出资的的手段,因此此,该行为更更接近于刑刑法第1558条关于“申申请公司登记记使用虚假证证明文件

33、或者者采取其他欺欺诈手段虚报报注册资本,欺欺骗公司登记记主管部门,取取得公司登记记,虚报注册册资本数额巨巨大”的规定定,似应认定定为“使用虚虚假证明文件件”或者“以以其他手段虚虚报注册资本本”。我国公司法法修正案建议议采取分期缴缴纳出资,从从降低公司设设立门槛、鼓鼓励公众投资资、顺应公司司法放松管制制的国际潮流流来说,适当当修整传统的的法定资本制制是恰当的。一一旦分期缴纳纳制成为实证证法规范,司司法实践中必必然会出现许许多未曾遇到到的特殊问题题。如在分期期缴纳制下,公公司股东承诺诺的出资缴纳纳期限尚未届届满,但公司司已失去支付付能力,公司司董事会能否否要求股东提提前履行出资资义务,第三三人得否

34、要求求公司股东提提前履行出资资义务。总之,法定定资本制是牵牵涉公司资本本制度全貌的的重大问题,尤尤其是我国公公司法理论及及实践对法定定资本制倍加加重视,法定定资本制含义义及相关制度度显得意义重重大。除本文文所述者外,法法定资本制亦亦涉及到公司司设立时间、注注册制度的制制度功能、股股份公司募集集设立的适用用以及公司法法人资格与营营业资格的划划分等重大问问题。注释:1叶林:证证券法,中中国人民大学学出版社20000年版,第第22页。2参见公司司法第388条和1033条。3东京地方法法院20044年7月300日判决、东东京高等法院院2004年年8月4日判判决,转引自自日布井井千博:关关于授权资本本制的若干思思考,参见见清华大学商商法研究中心心编:转型型中的公司法法现代化(上)。4叶林:“公公司治理机制制的本土化从企业所所有与企业经经营相分离理理念展开的讨讨论”,载政政法论坛22003年第第3期。5参见最高人人民法院关关于人民法院院执行工作若若干问题的规规定(试行)第80条条。6 参参见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合合同法第773条。7 同同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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