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改革信访制度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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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访制度改革信访制度改革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第一篇:信访制度改革的出路在哪里其次篇:信访制度改革不再进展全国排名第三篇:谈信访制度改革讨论与分析第四篇: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索1第五篇:信访制度改革:不再进展全国排名更多相关范文第一篇:信访制度改革的出路在哪里 信访制度改革的出路在哪里 2023-05-27 第05版:民主法治 :胡建淼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2419 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指保障公民在自身的合法权利遭到公权力侵害时,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应机构反映状况、提出诉求的制度总称。它最早可以追溯到政务院1951年公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

2、工作的打算。1995年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制度从一般工作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将其定位为对公民诉求“转达和转办”的途径。现行信访条例由国务院于2023年制定,它废止了旧条例,并将信访职能扩大为沟通、调整、监视、救济等。由于目前在肯定范围内、肯定程度上存在着“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人们便将“罪孽”归咎于信访制度本身,甚至有人将信访制度视作“恶法”,建议“取消”之。我对中国信访制度的总体看法是:问题不是出在信访制度本身,而是出在对待信访工作的态度和方法上。 之所以说问题不是出在信访制度本身上。一是信访制度的定位根本可行。由20

3、23年信访条例所确定的现行信访制度,其职能定位和受理范围的划定,在现阶段根本是可行的、有效的,它对于缓解冲突、解决纠纷、稳定社会、促进经济进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二是目前每年的信访量较大,而且多数上访人的上访还是有理由的。据我们了解,虽然存在着一局部“无理上访户”和“缠访户”,但是多数上访人,尤其是初次上访者,的确还是有上访理由的。他们的合法权利的确受到了基层组织和人员的侵害而又得不到维护。三是信访有助于国家高层直接而广泛地了解和把握民情、社情、国情。信访是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的缩影,是“民意上达”的通道。通过这一渠道,国家高层可以了解基层政府的治理水平、存在的问题,可以把握人民群众的各种需求。信

4、访是特别有效的信息收集渠道和中心对基层工作的监视渠道。四是信访是公民权利救济途径之一。由于受案范围的限制,现行仲裁、复议、诉讼制度无法包揽解决全部的社会纠纷,公民确有大量不属于仲裁、复议、诉讼范围内的权利侵害大事需要通过信访解决。尽管信访机构不是法定的裁决机构,但它通过“协调处理”功能事实上起到了解决纠纷的作用。五是社会稳定需要有“出气阀”。在任何一个国度内,不管其政府治理得多好,人们对治理者还不免会有意见。为了让人们出气,以至于有的国家在议会门口设置国家领导的橡皮人,以便人们拳击发泄。由于我国人多意见杂,加之作为“出气阀”的集会游行示威受到严格限制,我们需要保存信访这个“出气阀”,这有利于社

5、会的稳定。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了一些不抱负的现象,好像与信访制度有关:一是“信访不信法”。无论涉诉案件还是非涉诉案件,都往“信访”走,不往“法院”走。上访人信任“信访”而不信任“法律”; 信任“信访”而不信任“法院”。个别基层的“信仿大协调”机制往往将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随便转变,造成司法终审不终,司法权威下降。二是“信闹不信法”。只要有人要上访,地方治理部门就妥协,不讲法律标准,只求太平结果(不上访)。为了劝住信访人的上访,有的政府部门无原则地同意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使得“上访获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三是“接访”变成“截访”,“截访”

6、又变成“劫访”。群众合法的上访权利被剥夺,上访群众“被截”、“被劫”、“被惩罚”、“被关押”、“被拘留”、“被劳动教养”,甚至于“被判刑”,逼得许多受害者成为肇事者,维权者成为违法者,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原来的信访问题未解决,新的冲突又发生,又形成新的信访案由。 但上述现象不是信访制度本身造成的。现行信访条例并未将涉诉案件纳入信访范围,并未规定信访可以推翻司法终审,相反,第14条第2款明文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恳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现行信访条例并未规定对信访者可以“截访”、“劫访”以及其他制裁性行为,相反,第

7、 3条明文规定“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所以问题不在于信访条例和由这一条例设定的信访制度本身,而在于人们没有严格执行这一条例,是由对待信访的不正确态度和不妥当做法所引起的,特殊是在“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压力下,地方部门就来京“花钱销号”,对信访者或者花钱买平安,或者实行违法手段侵害人权 中国对信访制度的改革,重点不是弱化甚于取消信访制度,而是改革对信访的考核制度。 第一,摆正对信访的态度,转变过去的“过分重视”。“过分”就会出问题。我们要“正确”对待信访,而“正确”对待信访就在于“正常”对待信访。这里需要对信访作正确的推断:中国假如信访过多,是不正常的,也

8、是不应当的,说明基层组织工作未做好; 但假如信访过少,也是不正常的,由于这么大的国家,不行能没有肯定数量的信访;没有信访更是不行思议的,确定是虚假的事实,违反客观规律。 其次,改革对待信访的考核,中心要削减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不能追求“零上访”。不能不讲“因果关系”而搞“一票拒绝制”,不能不加区分地按上访人数追究领导人责任。要从结果考核转变为过程考核。区分无理上访者与有理上访者。前者的上访不应当由领导人来担当责任,对于后者的上访,可实行“倒查”机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正确对待信访者的上访权利。公民信访是由宪法和信访条例所设定的根本权利。无论他是否有理,他都

9、拥有上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截访”、“劫访”。至于信访者在上访中有闹访或者发生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处理信访案件,要坚持法律原则和法律标准。无法规不成方圆。不得“花钱买平安”,让无理上访者获益。 第五,让涉诉案件回到司法程序去解决,信访机构不得承受涉诉案件。不得通过信访程序推翻司法裁判。适度扩大诉讼受案范围,将更多的信访案件纳入到司法轨道中去解决,而不是让更多的涉诉案件回到信访中解决。 其次篇:信访制度改革不再进展全国排名 龙源期刊网 http:/.cn 信访制度改革不再进展全国排名 : 来源:办公室业务2023年第11期 近日,国家信访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国家

10、信访局对各省份的排名通报制度已取消,各个省市对地市级直至区县级的改革工作正在逐步推广过程中。从近期开头,根据国家信访局信访改革的根本思路和要求,各级信访部门的信访工作将不再简洁地以信访数量多少为通报标准,国家信访部门也不再搞全国范围的排名、通报。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与地方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并通过信访约谈制度对地方的信访工作予以监视。取代以往信访排名通报制度的是“点对点”通报制度。所谓“点对点”通报制度,是指对于各省份的信访工作,国家信访局直接依据了解到的状况与各个省份单独对接,对各省份的工作进展一对一通报。这意味着取消排名实施一对一通报后,各个省份将把主要精力放在处理本

11、省的信访问题上,而不是由于担忧排名靠后进京截访。对于信访问题较多的省份,国家信访局将对这些省份进展约谈,敦促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并监视这些省份的信访工作。 第三篇:谈信访制度改革讨论与分析 谈信访制度改革 陆维福 近期信访制度成为热点问题,媒体连续推出了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文章,对深受瞩目的信访制度改革各抒己见,笔者读后深受启发。笔者长期在政府机关工作,现在又特地从事行政法律制度讨论工作,对此问题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写出来以供探讨。 由于现在信访案件居高不下,而且常常发生围堵党委和政府机关大门、交通要道的群访大事,社会影响很大。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压力很大,信访工作空前受到重视,工作条件、人员配备都

12、比以往要好,工作效率也很高,客观上起到党委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作用,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但是,由于现行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其对如此众多的信访问题穷于应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法学界、信访机构、公众都对信访制度的改革赐予了关注,也消失了加强信访机构和取消信访机构两种根本对立的意见。 笔者认为,争论信访制度改革,首先要对信访制度的设定、作用作全面了解。在我国信访制度产生了建国以后,始终是特别规解决问题的渠道,主要起到疏导、沟通的作用。信访权利来源于宪法,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对信访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机构要仔细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

13、议和要求,承受人民群众的监视,努力为人民效劳。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准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 结合的原则。信访条例只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机构要遵守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其他党委、人大等设立的信访机构根本上也依据信访条例办事。信访机构通常不具有解决问题的实际权力。 其次,对信访制度进展改革,还要了解目前信访机构的组成、职能和存在的问题。目前信访机构浩大而分散,信访条例仅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设立信访机构,实际上党委(通常与政府联合设立)、人大、党委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甚至事业单位都设有信访机构,其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党委政府联合信访机

14、构(在大局部地区是采纳这种体制)。党委政府联合设立的信访机构是综合性信访机构,但凡对下属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都可以向其提出。其权力最大,业务最为繁忙。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信访机构主要管辖对本部门极其下属部门行为不服提出的信访案件,办理党委、政府信访机构交办的信访案件,公检法则负责本职权范围的信访案件办理。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起到疏导、沟通的作用,并没有给予信访机构处理问题的打算权。这种体制缺乏统一协调,至今在绝大局部地区也没有实现微机信息联网,造成了信息的无序传导,信访者在多家机构之间跑来跑去,问题却难以解决。信访机构分散设置,

15、每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即特别有限,有的还是兼职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导致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不高。信访机构没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不具有相对独立性,也不能对业务部门的工作进展监视,信访问题的处理需要先报领导审批,领导批示后,再会同详细业务部门拿出处理方案,然后还要领导审批。由于缺乏法律标准,领导对个案的批示、处理有时又太过随便,前后处理不全都,引发更大的信访。由于信访机构主要是沟通和疏导,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办理不力或者婉言拒绝,就造成许多问题无法解决。 既然信访制度先天存在缺乏,后天又超负荷运转,当事人为何不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呢?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这是中国民众传统的“非讼”心

16、理和“清官” 意识使然,民众喜爱找清官解决问题,往往找的官越大(越级上访)、事情闹的越大(集体上访),解决的可能也就越大。这是实际状况,但是这些专家、学者其实无视了一个简洁的事实,就是信访机构面临越来越多的压力也在查找解决问题的法律渠道,工作人员对于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能解决的问题,一般均直接要求信访人员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的地方如安徽省的信访机构还与律师事务所联合,将涉法事务由律师供应特地的法律服 务),而不会直接寻求解决的方法。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情愿去信访,最终符合条件的也被推到了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拒绝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信访机构一般不再接待。信访机构主要精力是处

17、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或超过了时效的案件。 既然有相对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公众权利,公众也情愿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信访案件呢?这不能不说明现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设定有问题,许多问题难以解决,没有真正表达“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功能。这两种救济渠道都存在范围和时效的限制。行政复议当时定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视制度,具有便利快捷和不收费的特点,行政复议对详细行政行为有权审查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还可以对标准性文件进展附带审查,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信访制度的缺乏。但是,行政复议法又对行政复议制度本身作了许多限制,从而使其解决问题的力量打了折扣。行政复议

18、只能受理解决对于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这些行为包括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等,对于党群部门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无权管辖;对于现在群众反映剧烈的人事纠纷一般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而要通过申诉渠道(向上级人事部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解决)来解决,而这种申诉解决的方式并没有法律的详细规定,加上人事治理体制的僵化,解决问题的机率很小,使得当事人大量实行信访的方式;由于我国处于新旧体制交替阶段,对于转轨时期大量消失的以往由政策调整的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由于以往实行规划经济,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而又管不好的事情,现在当事人要求由政府担当责任),涉及到重大经济利益而当地政府限于财力根本无法

19、落实中心政策的问题(由于我国实行分级财政,许多地方政府财政窘迫,实际是吃饭财政。而中心下文件的诸如加工资、提高福利待遇的文件都是“中心请客,地方出钱”,很难落实,导致当事人不满引发上访),行政复议机关也不能受理,也使得当事人只能去信访。为了维持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超过了时效,则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考虑到群众的整体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的欠缺,许多问题没有在时效内提出而转化为历史案件,又只能去信访。加上现在的行政复议机构附设于行政机关内部,没有表达出相对独立性,影响了处理结果的公正、客观,打击了当事人的信念。行政诉讼在受理范围上根本

20、与行政复议全都,时效为三个月,且一般只能对详细行政行为进展合法性审查,而不能进展适当性审查, 也不能对标准性文件进展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监视弱化,少数裁决有失公正,而且执行裁决也很困难,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及其执行状况不满,重新走信访道路。总体来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非如一些同志所说的那样效果奇差,而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问题是要降低门槛,扩大受理范围,真正表达“救济”的特点。 就我国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整个体制而言,各种手段的连接也存在许多问题。(一)从整体上看,各种制度、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连接不够。例如,信访与行政复议、信访与行政诉讼如何协调和连接,有时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

21、了又信访,信访完了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时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受理去信访,信访不受理又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形成“缠访”、“缠讼”。(二)由于当事人的坚持和工作人员疏导不够,有些案件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渠道来解决,但当事人走信访途径,往往是问题没有解决,人在信访路上还下不来。由于许多人认为,再坚持一下,就有解决的可能(由于当事人看到甚至有的问题解决得比复议、诉讼效果还好),以致使信访队伍越来越大,上访者越来越多。假如他们在回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话,也耽搁了时效。(三)有些问题涉及到多家单位,但是单位之间怕麻烦,怕但责任,相互推拖,导致问题变大,迟迟难以解决。 综上,我国现

22、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机制存在先天的缺陷(信访制度只是这个机制的一个环节),其实施的环境也有待改善,因此信访制度成效发挥不尽抱负,它解决了局部的问题、冲突、争议和纠纷,但却对大量涌现的历史问题、冲突、争议和纠纷以及现实的问题、冲突、争议和纠纷无所作为或无能为力,甚至在由于处理案件方式和结果又引发出新的问题、冲突、争议和纠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人认为信访制度严峻弱化,必需加强信访制度,给予信访机构解决实际问题的权力,对于政府部门、下级政府行使监视权、拒绝权,甚至将信访机关作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解决一切冲突的万能机构,这样就能解决全部问题。应当说,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面对沉重的上访压力,必需要找到

23、解决方法。而最为简洁的方法就是加强目前实际担当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承受沉重压力的信访机构,这也是我们在行政治理中习惯运用的方法。给予信访机构很大的权力,建立一个超级监视机构,直接依据主要领导的意见来处理问题。问题在于,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今日,完全打破现有行政权力(甚至还包括司法权力)的架构,更多地依靠领导人的 权威,只会带来更大程度上的混乱。究竟在法治成熟的国家,行政复议和诉讼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也更能靠得住。因此,单靠加强信访机构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需双管齐下,从完善信访制度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两个方面着手,比拟可行的解决方案是:(一)近期方案。加强现有信

24、访机构,在临时无法修改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加强建立党委与政府联合办公的信访机构,并将党委和政府部门信访机构将作为派出机构,统一治理人财物,形成联动效应,削减部门之间相互推拖,提高办事效率。信访机构负责督办信访案件,并可以考虑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请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参与,依据听证笔录,提出办理方案,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办理。(二)远期方案。改革现有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渠道,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削减对提起时效的限制、加强对执行的监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有的作用,成为公众可以信任的解决问题的法治渠道。让信访机构回复到其原来面目:作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个桥梁,或者仅仅

25、作为党委听取民意的一个机构,究竟信访机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权和监视权,而打破现行行政治理体制,另外设立一个无所不能的大信访机构,从理论上是荒唐的,从实践上看是有害的。行政复议与信访同样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但是具有信访没有的实际处理权力,理应发挥更多的作用。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可以大局部甚至全部取代信访功能。扩大其受案范围,将广泛受到关注的人事、工资等问题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使得这些原来不受外部监视的内部行政行为承受外部行政监视,促进人事、工资等治理的法制化。从加强对当事人救济的角度动身,取消受理案件的时效限制,允许当事人对历史问题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要表达相对独立性,真正能够对

26、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展监视。改革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实行言词审理,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展质证。标准行政复议判决书,要求更多地表达事实证据的作用。使得行政复议审理更为标准、公开和有效。至于行政诉讼的改革方案,现在已经谈论的许多了,笔者认为总体说来在党的领导下,要表达更多的司法独立,削减行政干预,加强司法裁决书的执行力度。另外,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行政救济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有那么多(唯恐有上百万),他们假如能够真正发挥听取民声、反映民意和监视政府的作用,许多信访案件的可能解决。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考虑接洽国外申诉专员制度,在人大常委会下面建立特地的申诉专员,负责处理信访问题。 第四篇: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索1 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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