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doc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5675033 上传时间:2022-09-24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5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doc(3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对信访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摘要。信访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进行体制现代化变革,改革现行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内容和方法的创新,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新的解决方案,最终就是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形成一个良性的法治氛围,达到法治信访的目标。 关键词:信访制度;法律服务;依法行政 一、信访的历史沿革和概念界定 信访最早是在1951年6月7日政务院所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中规定的。根据该决定对人民的来信来访

2、的表述“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可以看出,这时期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就是有序的书信和“见面谈话”,由此我国的信访制度应运而生。我国信访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1951年6月至1979年1月的大众动员型信访。这一阶段的信访受到政治运动的制约,每逢政治运动一开始,来信来访猛增,其内容主要是揭发他人问题;到运动后期及运动结束后相当一段时间里,反映运动中存在的问题或要求落实政策的信访开始增多。这一时期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领导干部接见来访群众日制度”,国务院几个信访机构于1965年成立了中央机关联合接待室,到1966年有二十多个中央机关

3、参加联合办公。第二阶段是自1979年1月至1982年2月的拨乱反正型信访。在这一时期,信访迅速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边缘位置走到了中心位置,信访的人数之多,解决问题之多,都是史无前例的,大批上访者涌向北京,主要内容是要求解决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为此,中央于1979年成立了“中央机关处理上访问题领导小组”。第三阶段是自1982年2月至1990年前后的安定团结型信访。随着国家在1982年宣告拨乱反正任务的基本完成,信访制度最主要的功能转变为化解纠纷、实现救济。1 “信访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写信或面谈的方式,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电台报社等组织或领导人反映情况,对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及工作人员向负

4、责人提出批评、表扬或建议。”2我国信访制度的产生与存在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这种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方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可以看出,我国的信访制度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公共行政”不仅包括立法、司法,而且包括受到法律规范制约和授权等限定的政府的活动。信访表现在行政领域,是现代国家为公民提供的补救措施,公民通过获得司法行政中的补救,以保护其利益。3由于受到我国长期封建社会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的影响,群众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化

5、解纠纷,而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百姓仰仗“清官”为民做主的思想,是被儒家文化浸透深植于中国国民骨子里的一个传统,“因此,现行信访实际上是一种框定于行政权威或者说是领导权威的救济机制,虽然其宗旨和目的是为了寻求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实质上仍然是历史上的清官情结,期盼借助行政权威的力量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4。 二、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正在形成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失业工人要社会保障,被拆迁户要拆迁补偿,农民要征地补偿,军转干部要待遇,等等。社会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有着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同时,公民的经济自由不断得到实现和扩展之后,公民主体的权利意识和对社会公益的

6、关注也在日益强化,民主诉求的意愿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高涨,而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提升,无疑会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虽然目前的信访工作已陷入重重困境,但是信访在我国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只要寻求新的出路,对信访制度进行准确的功能定位,就能使信访制度重新焕发青春。 近年来的信访量中还呈现出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涉法涉拆类上访持续攀升,居高不下。笔者认为,应当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直接引入法律渠道,以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利益。一些问题本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然而群众却大量涌入信访渠道,寄希望于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有法可依,有法

7、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的维权观念增强,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进程达到一定阶段的可喜表现,越来越多的公民把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民主要求通过上访来实现。这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好事,但群众无论遇到什么性质的问题,动辄上访,实可不必,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应受法律的保护,但法律更强调的是依靠法定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去实现权益的保护,这是法治而非人治的要求。 涉法信访类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大部分信访群众对复杂的法律程序、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理解片面,陈述自己的问题缺乏客观全面性,感到解决自己的问题无从下手; 2、根据我国现行诉讼体制,有些问题要想赢得诉讼解决,必须具备相应的举证

8、和应诉能力,否则即使有理也会败诉,这些障碍客观上限制了信访群众进入诉讼等程序解决问题; 3、客观评价我国公民的生存条件,大部分信访群众感到诉讼成本较高,无力支付诉讼等费用; 4、信访部门对上访事项进行询问掌握后,认定属涉法类问题,但由于职责所限,不可能为上访群众提供更进一步的帮助,而司法独立原则也使信访部门在运用行政手段将案件批转司法机关时十分慎重。”5因此,大量的涉法信访问题仍然滞留在各级信访部门无法解决,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直至进京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法律应当达到和保护正义之目的。这既是人们的期望,也是立法者明确的或者默示的许诺。”6“信访制度虽然可以使法律正义的目标部分得到实现,

9、但这一过程恰恰是以牺牲法律的自主性和现代法律赖以取得合法性基础的程序性价值为代价的。”7“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精神依然薄弱、人治传统依然强大的社会中,我们当然应该更多强调对司法救济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不应过分强化信访救济这种非司法救济手段。不过,也正因为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防止用尽司法救济仍无法获得权利保障,我们仍然必须保留信访作为基础性的救济的权利。”8正因如此,针对目前大量的涉法上访,我们应该积极地加以引导,通过引入法律服务的方式,使上访者明白哪些问题应该上访或不该上访,哪些问题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这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减轻党政机关信访工作压力,有利于信访问题的

10、顺利解决,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有利于依法行政。 三、信访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路径 在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信访救济何去何从。学界一般有两种意见:主流意见认为信访制度从根本上说与法制化进程相违,应该取消这种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关键在于信访立法,应将信访制度纳入法制建设的正规轨道;还有一些领导和专家建议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整合信访信息资源,探索“大信访”格局,并通过立法统一规范信访工作,从而建立起高效的信访监督监察机制。9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变迁都有其历史的过程,“法的现象绝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运动的社会现象”10。我们应该顺应社会

11、的发展趋势和社会现实的需要,本着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核心地位和权威,有利于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有效救济,把信访放在国家整个权利救济体系的建设中整体考虑和推进,做出有益的制度创新。如贵阳市2021年建立的“人大信访法律咨询日”就是一个成功的尝试,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服务机制,最终的目的就是要依法去规范、去治理信访工作,用法治的方法和手段来规范信访制度,形成一个良性的法治氛围,达到法治信访的目标。 在具体的操作方案上,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公益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党政和人大信访机构内设立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将信访和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聘请和动员有社会责任感、具备执业资格的人担任公益律师,为上访者提

12、供法律服务。公益律师接到群众信访材料后,应提供免费咨询,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为群众代写各类诉讼状或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导其按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1大多数信访者为社会底层的工人、农民和市民,受职业水平、知识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局限不可能熟知法律的条条框框,因此政府有义务为上访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支持。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工作,就可以从专业法律的角度协调解决信访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使问题的处理一步到位,这样不但可以及时地解决群众上访问题,而且使上访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2)设立法律服务室。在各级信访部门建立信访法律顾问室工作机构,司法

13、行政机关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驻法律服务室开展工作,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开展法制宣传,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信访人的信访案件,需要通过调解复议、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的,要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处理,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和审查工作,并依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还可以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 (3)建立信访代理制度。现代社会是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在各个领域相继出现了各种代理机构,这些机构和组织的出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起到了很

14、大的作用。在信访制度中,笔者认为也可以借鉴和引入代理制度。一些地区在街道办事处推行的信访代理员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在信访制度中,必须明确信访代理的机构为非政府组织或群众自治组织,因为不行使国家权力的非政府组织或群众自治组织,能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12。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对待信访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像对待诉讼一样,聘请代理人为自己进行信访。如果有信访代理制度并能够理想地运行起来,那么就不会出现像200 4、2021年那样的“信访洪峰”了。 (4)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业务素质中,法律素质是一项重要内容。

15、从信访所涉及的问题看,不少问题本身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信访接待者如果仅仅根据上访者一面之词,对信访事件作出处理和答复往往失之偏颇,这是在信息非对称性状态下进行决策的必然结果;特别是涉及复杂的信访案件时,缺乏专业素质的信访处理人往往本能地从实体公正的角度进行评判,就可能引发更多的信访事件。如果不同的信访工作人员对同一类信访事件的法律实体和程序规则理解不同,就会导致紊乱,从而对信访制度的法治进程起着阻碍作用。法律素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执法的能力,其中,掌握信访法律知识是先决条件,只有具备了信访法律知识,才会逐渐培养信访法律意识,提高信访执法

16、能力。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的信访承办人员信访法律知识掌握不多,基本处在凭经验、靠政策办理信访的阶段,与建设法治信访的要求差距较大。提高信访队伍的法律素质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对现有人员进行大规模的培训;二是有计划地引进法律人才。总之,只有整个信访队伍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将建设法治信访推进到一个新水平。 可以看出,以上几条思路基本上都与法律服务相关,可以看出,信访工作迫切需要律师参与,律师运用自己的职业知识、执业技能和执业经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与国家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一起,肩负着推进社会民主与法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律师参与信访成为信访部门搭建信访与诉讼、仲裁和复议等的桥梁:

17、(1)律师制度和信访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从制度设立的目的看,都是国家为实现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而设立的;从制度本身所起的作用看,都具有排忧解惑、化解纠纷、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从制度的性质看,都属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属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一个是通过私权力救济渠道,一个是通过公权力救济渠道,但最终的目的完全一致。(2)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与信访部门的工作内容存在交叉之处。信访的服务对象中有一大部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所以才会选择最方便的上访作为他们维权的手段,而律师参与此项工作后,对待这类人,可径行启动法律援助程

18、序,采用缓、减、免律师费的办法为上访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3)实践中两者具有互补性。无论是信访部门还是律师服务机构,在完全相同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前提下,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同时同地看待同一信访事项所做出的反应,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最终形成的意见、观点和解决方案,正确率高,可行性强,有利于问题的解决。13同时,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并激活了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促进了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信访制度的几点思考 随着我国政治现代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随着人们权利意识与主体意识的觉醒,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将会不断扩大,也必定会有更多的人通过政治参与寻求个人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必将不

19、断尝试在现行的参与结构中逐渐找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佳途径。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信访机制的功能不断扩张的现实原因,回顾一下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客观地讲,它作为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种收集和反映民情的制度设计,在听取社会民众呼声和实现社会公正等方面确实起到过一定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在制度设计之初它就处于我国的法律系统之外,实际上是一种反映民情和解决民众问题的“制度外的正式制度”,这种“制度外的正式制度”向社会公民提供了一种在行政和司法系统之外解决问题的途径,它由过去的“诉情”(反映民情)转向现在的“求解”(解决问题),成为社会公民面临问题和矛盾所选择的并且优先于其他行政救济或司法救

20、济而选择的救济方式,其功能已经发生了严重的扭曲。 信访制度实际上是实现政治需要的一种手段,为经济基础、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服务,通过国家机器去协调、去规范各种社会关系,以期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让人们过上安居乐业生活的目的。传统的信访制度的功能发生了扭曲但并不是说信访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已经失去了生命力,也不是说信访制度对法治丝毫没有贡献,“在如今我国司法公正和法律服务都不能令人满意的大环境下,信访制度却又能使有些问题得以合法合理解决,且对于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4。我们认为,信访制度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信访是关系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的制度设计,信访这种传统制度也需要进行

21、与时俱进式的变革,使得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应当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 不可否认,信访制度的强化不利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宏伟治国方略,不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我们应该更多强调对司法救济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不应过分强化信访救济这种非司法救济手段;但是在我国目前公众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还不十分有效的情况下,信访制度的稳妥改革是很有必要的。为信访制度的改革注入法治的精神,在法治的框架内对信访制度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将信访工作和法律服务相结合,那么80%的涉法信访案件就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因此,应继续将信访置于适当位置,从完善国家整个解决纠纷机制的高度来

22、改革、改进信访。通过渐进的方式疏通公众参与和投诉的渠道,树立司法的裁判权威,并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这才是我国信访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摘要。信访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进行体制现代化变革,改革现行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内容和方法的创新,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新的解决方案,最终就是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形成一个良性的法治氛围,达到法治信访的目标。 关键词:信访制度;法律服务;依法行政 二、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的信访量中还呈现出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涉法涉拆类上访持续攀升,居高不下。一些问题本该通过诉讼

23、渠道解决,然而群众却大量涌入信访渠道,寄希望于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的维权观念增强,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进程达到一定阶段的可喜表现,越来越多的公民把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民主要求通过上访来实现。 涉法信访类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大部分信访群众对复杂的法律程序、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理解片面,陈述自己的问题缺乏客观全面性,感到解决自己的问题无从下手; 2、根据我国现行诉讼体制,有些问题要想赢得诉讼解决,必须具备相应的举证和应诉能力,否则即使有理也会败诉,这些障碍客观上限制了信访群众进入诉讼等程序解决问题; 3、客观评价我国公

24、民的生存条件,大部分信访群众感到诉讼成本较高,无力支付诉讼等费用; 4、信访部门对上访事项进行询问掌握后,认定属涉法类问题,但由于职责所限,不可能为上访群众提供更进一步的帮助,而司法独立原则也使信访部门在运用行政手段将案件批转司法机关时十分慎重。”5因此,大量的涉法信访问题仍然滞留在各级信访部门无法解决,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直至进京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三、信访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路径 在具体的操作方案上,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公益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党政和人大信访机构内设立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将信访和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聘请和动员有社会责任感、具备执业资格的人担任公益律师,为上访者提

25、供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工作,就可以从专业法律的角度协调解决信访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使问题的处理一步到位,这样不但可以及时地解决群众上访问题,而且使上访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2)设立法律服务室。在各级信访部门建立信访法律顾问室工作机构,司法行政机关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驻法律服务室开展工作,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开展法制宣传,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3)建立信访代理制度。在信访制度中,笔者认为也可以借鉴和引入代理制度。一些地区在街道办事处推行的信访代理员制度已经取得了很

26、好的社会效果,“但在信访制度中,必须明确信访代理的机构为非政府组织或群众自治组织,因为不行使国家权力的非政府组织或群众自治组织,能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12。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对待信访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会像对待诉讼一样,聘请代理人为自己进行信访。 (4)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业务素质中,法律素质是一项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的信访承办人员信访法律知识掌握不多,基本处在凭经验、靠政策办理信访的阶段,与建设法治信访的要求差距较大。提高信访队伍的法律素质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对现 有人员进行大规模的培训;二是有计划地引

27、进法律人才。总之,只有整个信访队伍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将建设法治信访推进到一个新水平。 四、关于信访制度的几点思考 信访制度实际上是实现政治需要的一种手段,为经济基础、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服务,通过国家机器去协调、去规范各种社会关系,以期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让人们过上安居乐业生活的目的。传统的信访制度的功能发生了扭曲但并不是说信访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已经失去了生命力,也不是说信访制度对法治丝毫没有贡献,“在如今我国司法公正和法律服务都不能令人满意的大环境下,信访制度却又能使有些问题得以合法合理解决,且对于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4。我们认为,信访制度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

28、,信访是关系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的制度设计,信访这种传统制度也需要进行与时俱进式的变革,使得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应当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不可否认,信访制度的强化不利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宏伟治国方略,不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我们应该更多强调对司法救济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不应过分强化信访救济这种非司法救济手段;但是在我国目前公众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还不十分有效的情况下,信访制度的稳妥改革是很有必要的。为信访制度的改革注入法治的精神,在法治的框架内对信访制度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将信访工作和法律服务相结合,那么80%的涉法信访案件就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因

29、此,应继续将信访置于适当位置,从完善国家整个解决纠纷机制的高度来改革、改进信访。通过渐进的方式疏通公众参与和投诉的渠道,树立司法的裁判权威,并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这才是我国信访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第三篇:财政改革下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财政改革下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编辑整理:会计网上学习编辑:aiyimingba文章来源:新浪 我国的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财政改革下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的几个问题,如拓宽核算范围,科学设置会计科目及逐步推行权责发生制等。 关键词:财政改革;预算会计;会计 我国的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宏观管

30、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是核算和监督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1998年1月1日起以全面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标志,表明我国预算会计制度己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走上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科学规范的预算会计模式的道路。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设计的预算管理模式已开始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预算会计的客体运行环境又发生了变化,因此,预算会计又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在当前财政改革背景下,应当从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的修订出发,使其适应现

31、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一、应拓宽核算范围,全面反映、监督政府资金运动 首先,针对目前预算外资金分散在各个部门,规范、科学管理难度较大的特征,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到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也就是说要将预算外资金的缴拨和会计核算,纳入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取消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统一按预算内科目核算,建立起包含预算内外资金的大预算体系。 其次,将基本建设拨款纳入到预算会计统一核算。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基本建设会计与其基本业务会计已经开始并轨。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也要纳入预算单位会计统一核算,预算单位会计中增设相应科目核算基本建设资金。 最后,修正财政支出确认

32、基础,重新确定部分业务的收支。为适用财政改革需要,弥补收付实现制的缺陷,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在近期,有必要一方面在某些业务可以部分实行权责发生制,如采用权责发生制方法来处理一些预算己经安排,由于政策因素、项目进度、预算下达晚或其他一些原因引起的当年未能实现的个别事项的年终结转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改变某些预算支出的核算办法,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如政府采购和财政国库统一核算制度实行后,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财政支出列报带来很大的冲击,必须改变目前“以拨代支”的核算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财政支出列报应以财政国库支信执行机构报送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

33、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对财政直接拨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对财政授予权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对小额现金账户用款额度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入账。 二、设置科学的会计科目,解决会计科目功能不足问题 (一)适应财政改革需要,增设有关会计科目 1、在总预算会计中有必要增设或调整以下科目:(1)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已结报支出“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2)增设“预付政府采购资金”科目,按政府采

34、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先将政府采购款从国库存款划入财政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明确财政总预算会计用暂付款等相关科目核算,即“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贷:国库存款”两者同时记作“借:其他财政存款;贷:暂存款”。(3)停用“基建拨款”科目,由于财政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基建拨款统一由国库存支付,基建贷款财政不再提供资金,因而,现行制度中规定财政部门拨给基建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给基建财务管理部门的拨款和贷款不再实行,此科目也就不存在设置的必要了。(4)增设预算外支出“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支出”科目。财政部门集中的预算外收入及相关已经纳入部门统一预算,

35、财政总预算会计要作相应的处理,所以,要增设相应的“预算外支出”和“预算外支出”一级科目,同时,在“其他财政存款”一级科目下,要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二级科目。 2、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有必要增设以下科目。(1)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小额现金额度”会计总账科目。(2)增设“预付政府采购资金”科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行政单位如提供自筹的配套采购资金,应将此项目资金预付给财政总预算会计采购专户,为此应设置“预付政府采购资金”科目核算。 (二)适应财政改革需要,修订有关科目核算范围 1、收支分类改革前我国预算会计原收入分类分设类、款、项三级,改革后分设类、款、项、目四级,多了一个层次。

36、四级科目逐级细化,因此有必要在会计核算上加以细化。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时,原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改革后按功能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原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经费支出”等科目,改革后按支出经济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2、修订“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科目适用范围,对于收入直接缴库的单位不再使用这个科目,而对于收入集中缴库的单位可继续使用。 3、修订“拨出经费”的适用范围,实行全部国库直接支付经费的行政单位,按核定预算应拨给所属单位的预算经费,由国库直拨而不再经过本单位账户,在此情况下,“拨出经费”就

37、不需再使用,实行授权支付的行政单位仍需再使用本科目。 4、停用“预算外收入”科目,随着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深入,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绝大多数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纳入政府财政统一预算,统一管理,因此,该科目不再使用。 5、改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类的“银行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随着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实行,该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应地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6、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单位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将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三)为解决基建会计纳入到行政单位会计统一核算决问题

38、,修订有关基建核算内容 基建会计纳入到行政单位会计统一核算后,核算内容增加很多,必须要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以满足有关基建工程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的核算需要,因此有必要增设“工程物资”、“预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基建拨款、基建支出、基建结余”等科目,在同时,停用原行政事业会计中的“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三、进一步推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在政府会计中,主要应用在社会保障、债务利息、税收收入和资产资本化与折旧等方面。目前在权责发生制应用在“年终结转”事项的基础上,一是可以对政府未来应承担的政府公务员的未来应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按权责发制确认;二是在政府债务收支处理上,对国债和国际信用等必须按期计

39、提利息并计入当期的费用,同时,对债务收入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确认为某一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 权责发生制在现代政府管理上,具有与收付实现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难度也不小,如长期以来,我国总预算会计缺乏资产存量的反映,行政单位的有关资产的记录和反映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资产价值不实。我国目前分级分散资金支付制度难以支持权责发生制系统。我国正在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但是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上这些情况,注定我国的权责发生制改革不可能“一刀切”完成而应当根据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稳步推行权责发制。在目前来说,对于因实施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财政资

40、金流向的改变,使行政、事业单位出现了收入增加时,工资费用或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政府会计基础转换的改革,不仅仅是政府信息处理技术的改革,而是政府公共管理体制的根本改革,它反映了一国的经济问题,甚至政治问题。因此,在引入权责发生制时要权衡政府会计基础转换的获益和代价。 参考文献: 1、刘谊,廖莹毅.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改革:oecd国家的经验及其启示.会计研究,2021(7). 2、赵建勇.关于我国预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1(2). 3、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计课题组.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建立.预算管理与会计,2021(3). 4、刘光忠.改革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思考.会计研究,2021

41、(1). 第四篇:对近年来增值税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对近年来增值税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09级财政学张晨林i202102021 摘要:我国自2021年起实行增值税改革以来,成效显著,实现了逐步由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性增值税的过度。但是,增值税改革后对工农业带来了哪些波动,国家在应对这些波动时出现了若干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地确定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本文拟从这些方向进行探讨。关键字:增值税改革;企业利润;惠农政策;营业税 2021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改革。此次改革方案主要从四个方面有了大幅度的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42、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二是转型改革在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并且将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四是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一、增值税转型的积极作用 (一)简化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征税效率 从征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意味着允许企业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

43、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也就是说,在税改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由于对固定资产价值与折旧额的虚报现象是增值税偷税漏税的重点之一,因而改革亦有助于减少偷逃税现象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二)降低税负,刺激消费,扩大生产范围 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实际上大大降低了税负,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尤其是设备投资大、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密集型企业加快了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新办企业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 于其一开始就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核

44、心竞争力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一个国家的长久发展主要靠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发展依靠于技术创新。增值税转型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刺激企业领导层加大研发费用的积极性,促进技术的升级换代,为企业赢得市场优势奠定良好基础。 二、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影响 (一)微观方面 税款征收实行“权责发生制”,而抵扣则是采取“收付实现制”的矛盾。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生产型中的购入扣税法、消费型和一次积累型是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的。但就单个企业的增值税核算和征管却是存在着不小的矛盾和问题的。就是:增值税的税负与企业利润的增减不同步。因为当企业处于初创期和增长期时,一般其会计利润会有较大增加,而此时其进货量一般总

45、是大于其销售量的,因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因此往往会出现低税负甚至是负的税负;当企业处于衰退期或破产、歇业期时,则会呈利润下降、税负率大幅上升,税负相对较高。 (二)宏观方面 增值税转型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所带来的影响主要在三个方面:首先,财政收入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近90%来自于税收,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45%,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的税基大幅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大幅降低,财政收入就会急剧减少。 其次,投资过热。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能够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企业的设备投资的净现值和内含报酬率就会有所提高,企业的投资周期就会缩短,

46、从而增加了可投资项目的范围,刺激加大投资的力度。现实中,我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已经出现了投资过热的苗头,比如房地产、钢铁业等投资增长速度明显过快。因此,必须在增值税法中对某些行业进行特殊规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增加临时性政策如限制二套房贷、加收房产税等,只能治标,还有“副作用”。投资过热由于快于消费增长,使得新项目建成和形成的新生产能力没有市场需求。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 革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同时,是否会对已经过于通胀的经济“火上加油”。 再者,劳动者就业压力加大。我国许多地方的企业构成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

47、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而税负较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社会资金必然不可避免地流向高利润行业,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在这种情况下,转型改革就面临一方面由于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会淘汰一批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的员工;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不断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员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的压力。 三、转型后增值税征管工作中容易忽视的问题 (一)首先,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惠农政策上。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许多针对农产品销售以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 1.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规定为增值税免税项目。 2.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按低税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