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与基层治理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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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准扶贫与基层治理理性殷浩栋,汪三贵,郭子豪提提 要要本文以一个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的案例为基础,构建了科层理性和关系理性的分析框架,剖析了项目制“打包”和“发包”过程中基层政府的行为逻辑。研究发现,基层实践既遵从非人格化的科层理性,也遵循差序原则的价值型关系理性和趋利避害的工具型关系理性。基层政府的项目制实践在科层理性主导下遵守规章制度,在两种理性共同作用下变通执行,在价值型关系理性主导下异化了项目用途。基层政府理性权衡的准则是价值型关系理性优先于科层理性,科层理性优先于工具型关系理性。本文为项目制和精准扶贫的后续研究提供了理论借鉴和经验素材,有利于优化项目制在公共政策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关键

2、词 :精准扶贫;项目制;科层理性导导 论论十八大以来,中央把扶贫开发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明确指出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到 2020 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为此,各级政府在资源调配上采取了更有力的措施。2015 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 755 亿元,随后两年的增幅均在 30%以上,2017 年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超过 1400亿元。在扶贫资金的管理方式上,精准扶贫之前普遍采用了省级或市级项目制的管理方式,即各省(市)通过产业扶贫项目、教育扶贫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将扶贫资金逐级落实到县乡。这种财政支出手段延续着分税制改革以来自上而下资金配置的项目制运行机制(周

3、飞舟,2006a)。因为项目制在长期运行中不仅影响和塑造了稳定的制度安排,成为其他许多领域中推动任务部署的一个重要形式(折晓叶、陈婴婴,2011),而且也诱发了各层次的政府行为,重塑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渠敬东,2012;周雪光,2015),所以项目制所引起的变化是理解基层治理逻辑的关键因素。在研究层面,在研究层面,项目制被认为是理解国家治理的运作过程和政府行为的一个新维度,不过其研究结论存在分歧。一些学者认为项目制反映了国家治理的理性化,以完善的监督机制、明确的用途及属性,加强了中央的集权控制能力,优化了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能力,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尹利民,2015);而且项目制突破了科层体

4、制的“条块”运行模式,导入了市场机制,体现了技术治理的思想(渠敬东,2012)。也有学者对项目运作持批评的立场,认为项目制虽然设计初衷是理性化的,但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变通、嵌入、异化使其偏离了最初的设想,效果可能并不如意(王汉生等,2011;黄宗智等,2014;吕方、梅琳,2017)。在实践层面,在实践层面,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因为过分依赖行政科层体制,扶贫部门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来传递和管理扶贫资源,基层政府在扶贫项目和脱贫方式的选择上缺乏自主性。加之许多扶贫项目直接到村到户,因其分散、零碎,扶贫部门甄别项目的成本较高,导致扶贫项目效率不高,而出现项目配置不切实际、瞄准率不高

5、等弊端。如李小云等在调研中发现扶贫项目对贫困群体的覆盖率仅为 1/6(李小云等,2005)。汪三贵等发现在村级瞄准中,有 48%的贫困标准以下的村没有被列为贫困村,非贫困地区和非西部地区的瞄准遗漏问题更为严重(汪三贵等,2007)。马良灿在贵州的研究发现,各类扶贫项目脱离了项目设计的目标以及贫困人口的实际需要(马良灿,2013)。在现阶段精准扶贫的实践中仍存在类似的问题,如资产收益扶贫的“大户吃小户”,易地扶贫搬迁“搬富不搬穷”等(汪三贵等,2017)。为解决上述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央改革了扶贫部门项目制运作方式,并出台相关文件要求除中央有明确规定需要省级组织实施的竞争性项目外,所有项目审

6、批权限一律下放到县。这次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改革被称为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此次变革冲击了原有的基层贫困治理模式,改变了扶贫项目的运作方式。项目制原有的多重结构发生改变,县级政府由最初的抓包方转变为集“发包”、“打包”于一体的项目决策者。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级财政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贫困县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在“四到县”特别是“资金大整合”的背景下,贫困县固然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却更容易发生变通和异化。扶贫项目被地方权力与利益关系所绑架,处于中间环节的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成为项目的真正受益主体,贫困群体由于缺失话语权而被排

7、斥在受益范围之外,扶贫实施结果与精准扶贫初衷和目的出现了严重背离(李博,2016;许汉泽、李小云,2016),而且不同于项目落地后的精英俘获,项目“发包”、“打包”阶段的偏差对扶贫项目精准的影响更大。此外,这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并非扶贫项目的特例,而是项目制的制度秉性所致,其他公共政策财政项目同样如此。因此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具有改进当前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兼顾辐射其他公共政策的实践意义。回顾已有研究可以发现,回顾已有研究可以发现,相关研究主要关注项目制对当前基层治理的影响以及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形塑,对于基层政府“抓包”的应对策略及其行为后果研究较多,但概念的阐释远多于扎实的经验研究(黄

8、宗智等,2014)。此外,由于研究者无法进入特定研究场景,研究者看不到项目的实际运作过程和结果,并且对委托方的“发包”过程、项目设计及其意图知之甚少,只能远距离推测和勾勒地方政府的“打包”行为(周雪光,2015)。目前所呈现的诸多问题需要在基层实践层面来解构项目制的运行逻辑,以弥补上述研究的不足。此外,在提出解决扶贫失准的对策方面,学者们大多停留在技术层面,如改进瞄准方法、完善贫困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评判指标体系等。然而,造成项目瞄准偏差的原因不只是技术手段不足的影响,多层次的政治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偏差影响更大。技术层面的工作改进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因而需要在更全面地了解基层贫困

9、治理逻辑的基础上寻求精准扶贫机制的完善。项目制的基层实践处于一个特定的场域空间,不同群体和个人带着项目制的基层实践处于一个特定的场域空间,不同群体和个人带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参与其中。各自的利益诉求参与其中。制度变迁的轨迹和方向取决于参与者的行为逻辑及其相互作用(周雪光、艾云,2010),因此对于项目制实践的研究需要认识各参与者的角色,在参与者互动中解读制度逻辑的作用。本文认为基层实践遵从着一种超越韦伯的科层理性的理性逻辑。这种理性逻辑既包含非人格化的科层理性,也包含遵循差序原则、趋利避害的关系理性。这种理性逻辑是现存体制性和规范性因素的产物(周雪光,2008),是项目制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的深层次

10、原因,也是政府治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循环往复的重要原因。鉴于此,本文关注的问题是:精准扶贫阶段基层项目制的制度逻辑和实践策略是什么?在特定的县级扶贫场域中,基层政府如何行动,如何理解其背后的动机?已有的文献对这些问题少有涉及,这些问题的研究又是当前实践所需。恰逢当前扶贫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县级政府自主建设扶贫项目库,并审批执行项目。本文将以某贫困县扶贫项目库的制定过程为例,从精准扶贫的视角来透析基层扶贫开发治理机制,以个案的经验总结对已有研究不足予以补充。本文所采用的案例来自于笔者全程参与制定的 D 县扶贫项目库。笔者获得了完整的扶贫项目库建设流程材料,以此为案例蓝本,下文将集中阐明如下几个

11、问题:(1)“四到县”后,扶贫项目的分配、立项有什么特点?(2)科层理性和关系理性的内涵是什么?(3)在项目“发包”、“打包”过程中,科层理性和关系理性诱发了基层政府何种行为?(4)基层治理的理性权衡标准是什么?案例背景(一)实践背景(一)实践背景D 县是 A 省于 2012 年自行确定的省级贫困县,全县总人口 103 万,其中贫困人口 11.2 万人。2015 年之前,每年获得的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足 2000 万元。2015 年,A 省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新划分了省市县之间的扶贫主体责任,并将当年扶贫资金直接切块到县,实行了扶贫责任、权力、资金、任务“

12、四到县”制度。同年,A 省财政厅、扶贫办下发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限定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群体发展能力、金融扶贫和扶贫项目管理五个方面。D 县 2015-2016 年度项目资金总额为 3020 万元,其中上级扶贫发展资金 2420 万元,县级配套资金 600 万元。按照意见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D 县成立了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县扶贫办主任上报了两次扶贫项目库的工作方案,因其资金项目的分配未能在扶贫领导小组会议上达成共识而未通过。为完成扶贫项目库的建设,扶贫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各方要求的情况下,形成了如下建库原则。1.原则上项目必须在贫困村进行。2.优先考虑用于

13、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农田整治、水利设施等。3.村级活动中心建设扶持不超过 25 万,酌情考虑美丽乡村建设点、中心村、撤并乡镇扶持额度。4.每个贫困村保证 20 万资金,乡镇的扶贫资金额度等于该乡镇贫困村个数乘以 20 万元。5.各乡镇扶贫资金额度依实际情况上浮。优先考虑谋划充分、整合资源方案清楚可行、能盘活现有资产的项目。6.每个乡镇都列入了备选项目,备选项目是否执行取决于项目本身的好坏以及总资金的约束,若备选项目没有纳入今年的项目库,则明年执行。7.兼顾县委县政府的其他要求。在这份原则的指导下,D 县确定了 2015-2016 年的扶贫项目。为了更清晰地揭示基层政府如何“发包”和

14、“打包”,本文将从项目类型和乡镇分配两个角度来剖析项目库。在项目类型上,审定之后的扶贫项目可分为五大类,分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雨露计划、精准到户、金融扶贫和精准识别。具体的资金分配情况见表 1。需要留意的是,村级活动中心在类型上归为基础设施,实际上并不在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之内。图 1 中,保底资金是以每个贫困村 20 万资金为基数测算而得,实际资金即各乡镇最终所得资金量。全县共 70 个贫困村,保底资金总数为 1400 万,而后根据各乡镇项目实际情况、贫困人口分布等因素酌情追加资金,所分配的总资金为 3005 万元(去除了农调队贫困监测与统计的支出)。由图 1 可见,22 个乡镇所得资金量均有所不

15、同,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如乡镇 V 的资金量明显高于其他乡镇,K、S、T 和 U 四个乡镇实际所得资金均大幅超过保底资金。通过对项目库的分析,可以发现几个特点:(1)资金的违规投向。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禁止非扶贫领域的投入,但符合政策范围的扶贫资金支出仅占到总资金的 78.4%,其中601 万上级扶贫资金违规用于村级活动中心建设,占上级拨付资金的 24.8%。(2)资金分配偏好基础设施类项目。D 县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共 75个,占总资金的 77.3%。(3)乡镇实际所得扶贫资金出现非均衡性分配,个别乡镇如 V 镇所得资金高出其他乡镇一倍多。(4)项目类型的增加。D 县的扶贫项目在 2012-201

16、4 年只集中于三种类型,即基础设施(道路、桥梁、灌溉)、产业扶贫和教育扶贫(雨露计划)。2015 年的资金项目共 5 大类 15 项,其类型数量明显超过前几年,而变化的根源便是县级政府的自主性安排。(二)制度背景(二)制度背景制度体现于人们在物质和象征性活动诸方面的稳定行为方式之上,其安排导致了特定行为模式的产生和重复存在(周雪光、艾云,2010)。项目制的制度背景是科层制,科层制的一些制度安排塑造了项目实施的基本逻辑。中国传统科层行政治理是上级部门将各类权力和责任同时打包给下级,使之出现多种权责混合的治理形态(陈家建等,2015)。在这种名为行政发包制的制度下,政府层层下放财政资源、行政权限

17、和相应的激励,使得基层政府在属地内有相当大的自主治理权(周黎安,2014;周雪光,2014)。上级政府将剩余的权力和责任同时统筹委托于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在获得较大的自由操作空间的同时也承担着较大的责任(陈家建等,2015)。与“行政发包制”明显不同的是,项目制采用中央政府“发包”、地方政府“打包”、基层政府“抓包”的运行机制(折晓叶、陈婴婴,2011),对行政管理所带来的核心变化是政府间权责关系的明晰化,强化了自上而下的线条控制权(陈家建等,2015)。项目制的“事本主义”原则使得项目库在设立之初就明确了目标、操作规则、验收标准等,具有专款专用、专项专责的特点。基层政府只需按照项目发包部门的相

18、关规定申报项目及组织项目实施,并不具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责任(渠敬东,2012;李祖佩,2015b;陈家建等,2015)。项目库是项目制的具体实践载体,项目制的诸多特性在项目库的管理机制中得以体现。财政项目库按照工作顺序可分为储备项目库、执行项目库等。储备项目库统筹协调多个项目,使之按照专项总体规划予以分期分批执行;执行项目库主要用于明确年度工作计划,其所在的管理层级决定了控制权的归属,本文主要分析的是执行项目库。以扶贫领域的项目制实践而言,扶贫项目经历了“四到省”、“四到市”,再到精准扶贫阶段的“四到县”体制。之前的管理体制以省市级扶贫项目库为基础,这种机制可以实现省市级扶贫工作的统筹安排,但

19、难以兼顾基层扶贫工作实际,也难以保证县级总体扶贫规划的完整实施,这也是之前县级总体扶贫规划形同虚设的重要原因。“四到县”后,扶贫资金使用依然采用项目制的形式,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仍遵循着项目制的基本特点,每种项目都有明确的操作指南和规章制度。但“四到县”冲击了传统项目制的运作过程,使扶贫项目管理具备了行政发包制的剩余委托的特点。县级政府在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框架内自主建立项目库,统合了“发包”与“打包”权,在完成精准脱贫的目标下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四到县”之前,D 县扶贫办没有审批权限,其职责是筛选各乡镇申报的项目后再报送市扶贫部门。市扶贫办建立年度扶贫项目库,审定后将资金下拨到各县,由县扶

20、贫办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四到县”之后,推行省市级备案、县级审批、实施、验收等制度。县级扶贫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年度执行项目库,项目的收集、前期考察、审批、监督、考核由县扶贫办执行。这种权责配置考虑到了全国范围内政策推进总体控制的需要,也为负责具体政策执行的基层政府留出了因地制宜“转译”政策的自由裁量空间(吕方、梅琳,2017)。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基层政府“选择性执行”(OBrien & Li,1999)、“变通”(王汉生等,2011;吕方、梅琳,2017)、“共谋”(周雪光,2008)成为一种常态。项目库建设解析项目库建设解析本文将研究限定于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的始末,研究对象是扶贫工作责任主

21、体,即县级政府和扶贫办。借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在 D县的县级扶贫场域中,县级政府和扶贫办作为主要行动者,通过采取各种策略,使用和部署各种资本来满足自身利益诉求,博弈的过程和结果体现在建库原则和项目资金分配表中。只有了解扶贫项目库建设过程中行动者的策略选择逻辑是什么,才能解释 D 县项目实践为何发生了变通和异化,偏离了理性化的设计意图。鉴于此,笔者将在科层理性和关系理性的框架下,从建库原则的对比分析入手,展现行动者的策略选择逻辑,阐释项目制变通与异化的过程。结结 语语精准扶贫要求精准扶贫要求“四到县四到县”的权力下放致使基层贫困治理机制发生了的权力下放致使基层贫困治理机制发生了转变。转变。本文通

22、过 A 省 D 县 2015-2016 年度扶贫项目库建设案例,从科层理性和关系理性的角度构建理性分析框架,揭示了 D 县扶贫项目实施的内部逻辑,进而解释项目为何发生了变通和异化,偏离了理性化的设计意图,以及这种变通和异化是如何在“发包”、“打包”过程形成的。在理性分析框架下,笔者发现基层治理实践遵从着一种超越韦伯之科层理性的理性逻辑,这种基层治理理性既包含非人格化的科层理性,也包含遵循差序关系原则的价值型关系理性和趋利避害的工具型关系理性。根据目标的不同将关系理性划分为价值型关系理性和工具型关系理性,进一步揭示了项目制的实践逻辑和基层政府的选择策略。具体而言,基层政府的项目制实践在科层理性主

23、导下遵守规章制度,在科层理性和关系理性共同作用下变通执行,在价值型关系理性主导下超越了原本规则,异化了项目用途。通过权衡科层理性和关系理性对基层政府的作用,本文发现价值型关系理性优先于科层理性,而科层理性的作用优先于工具型关系理性。不过两种关系理性均有一定的作用边界,在强制度约束下,其作用将会受到限制。基于本文的分析,理性分析框架提供了一个探寻精准扶贫基层实践基于本文的分析,理性分析框架提供了一个探寻精准扶贫基层实践机制改进的突破口。机制改进的突破口。政策设计应当重视基层的理性治理逻辑,只有让基层干部所遵从的关系理性与科层理性趋于一致,才能有效地避免基层干部的行为偏离。达到这个目的的关键在于强

24、化约束和监督机制:一方面是强化科层组织内部的考核机制,包括切实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使贫困地区各级领导意志聚焦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一步强化做好精准扶贫工作的价值型关系理性,实现关系理性与科层理性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是建立外部评价的扶贫绩效考核机制,让独立的第三方参与精准扶贫的考核。内部考核机制虽然一直存在,但在关系理性的影响下出现了考核形式化的问题。以独立的第三方为评估主体能够降低关系理性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问责约谈排名靠后的省市县。这些安排提高了各地对扶贫工作的重视,同样可以实现关系理性与科层理性的趋同。在研究层面,本文虽然是基于一个县扶贫项目库建设的案例分析,在研究层面,本文虽然

25、是基于一个县扶贫项目库建设的案例分析,但所分析的项目制在扶贫领域的运作逻辑同样适用于其他领域。但所分析的项目制在扶贫领域的运作逻辑同样适用于其他领域。通过分析基层实践的运作逻辑,刻画地方政府的理性治理行为,对理解基层治理逻辑与各个层面代理人行为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涉农工作的体制机制提供理论借鉴。本文的分析可以为中国项目制运作中的“关系”找到一个合理的定位和解释。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的“关系”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效力是不容忽视的。“关系”理论的运用已经对韦伯的“理性人”假说以及新古典经济学“经济人”假设提出了挑战,也是对已有经济理论的补充和完善。但是所有研究都有边界,本文只是分析了县级层面项目制的制度逻辑和实践策略,而精准扶贫是系统工程,项目制实践的利益方较多,其行动逻辑均有不同,如乡镇的自利性诉求与策略、村庄的自主性回应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领域,这也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方向。总体而言,本文弥补了项目制和精准扶贫的研究缺陷,延展了关系理论在基层治理研究中的运用,也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理论借鉴和经验素材,并且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精准扶贫过程中扶贫项目实施的基本脉络,优化项目制在公共政策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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