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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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晓亮刘晓亮 主讲主讲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国际商法国际商法第一章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概述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素质目标: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选择素质目标: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选择适用法律。适用法律。能力目标:具备识别不同法系国家商法的特点,能力目标:具备识别不同法系国家商法的特点,根据不同情况准确选择适用法律的能力。根据不同情况准确选择适用法律的能力。知识目标: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特征。知识目标: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特征。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了解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了解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了解大陆法

2、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重点难点重点难点1 1、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 2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源源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规范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国际商法是规范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前,从事国际商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前,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事活动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2、国际商法的范围、国际商法的范围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商事关系。国际

3、商事活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货物买卖、事活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商事代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商事代理等诸多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理等诸多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商事活动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国际商深入,国际商事活动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也会更加广泛。法所调整的对象也会更加广泛。二、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二、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则是随着国家之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则是随着国家之间商事交往

4、的产生而产生的。间商事交往的产生而产生的。三个阶段三个阶段中世纪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17-1917-19世纪世纪国内法国内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商法体系国际商法体系三、国际商法的渊源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作为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调整和国际公约作为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调整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的公约、条约和协定规范国际商事活动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种是实体法规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种是实体法规则的国际条约,这些公约能够有效消除各缔则的国际条约,这些公约能够有效消除各缔约国在这些领域的法律冲突。另一种是冲突约国在这些领域

5、的法律冲突。另一种是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可以使各缔约法规则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可以使各缔约国在这些领域内的法律冲突规则得到统一,国在这些领域内的法律冲突规则得到统一,为国际商事案例确定准据法。为国际商事案例确定准据法。相关链接:相关链接:实体法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直接规定实体法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需要借助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他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系。冲突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冲突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协定中规定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协定中规定何种情况适

6、用何种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涉外民事法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直接指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直接指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备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备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采用国际贸易惯例的,应当遵是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采用国际贸易惯例的,应当遵守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守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the Internat

7、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Commerce,ICC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华沙-牛津规则牛津规则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3、各国国内法、各国国内法 尽管已有大量的国际商事公约或惯例,但由于传统尽管已有大量的国际商事公约或惯例,但由于传统习惯与自身利益所在,各国仍在很多的商事领域中保习惯与自身利益所在,各国仍在很多的商事领域中保留独占的立法权。留独占的立法权。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入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

8、现。(中内容编入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中国、瑞士、荷兰、泰国、意大利、土耳其、东欧一些国、瑞士、荷兰、泰国、意大利、土耳其、东欧一些国家)国家)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指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除民法典外,指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除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商法典。(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还制定了商法典。(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萄牙等国)本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本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若不遵守即构成违法行为,进而为规范,若不遵守即构成违法行为,进而会导致活动无效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会导致活动无效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果。对当事人没有直接效力

9、,只对缔约国的对当事人没有直接效力,只对缔约国的国民有效,而对非缔约国的国民无效。国民有效,而对非缔约国的国民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只有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只有选择后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且可通选择后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且可通过约定的方式变更国际惯例的内容。过约定的方式变更国际惯例的内容。4、国际商事判例、国际商事判例国际商事判例是指国际法院和一些权威性国际国际商事判例是指国际法院和一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各国法院所做的有关国际商事纠商事仲裁机构及各国法院所做的有关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具有可参照性和可援引性的典型判决或纷案件的具有可参照性和可援引性的典型判决或裁决。

10、裁决。四、西方国家两大法系四、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一)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国家与地区: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国家与地区: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及拉丁美洲的一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等,我国澳门地区些国家等,我国澳门地区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大陆法系格外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大陆法系格外重视法典的形式。对于判例,大陆法系的国家原重视法典的形式。对于判例,大陆法系的国家原则上不把它作为法的渊源。但是德国、瑞士、哥则上

11、不把它作为法的渊源。但是德国、瑞士、哥伦比亚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有例外伦比亚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有例外 大陆法系国家通行演绎法的法律推理方式。大陆法系国家通行演绎法的法律推理方式。(二)英美法系(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国家与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国家与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体系也属于英美法西兰等,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体系也属于英美法系。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其中普通法和英美法系

12、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其中普通法和衡平法各具特色,形成特有的二元结构体系。衡平法各具特色,形成特有的二元结构体系。美国法同英国法同宗同源,基本相似,都是以判例美国法同英国法同宗同源,基本相似,都是以判例法为主,也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故属于同法为主,也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故属于同一个法系。但是,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而非英国一个法系。但是,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而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因此,美国法又与英国法存在着的君主立宪制,因此,美国法又与英国法存在着较大区别。较大区别。(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大陆法系国家把法律分

13、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将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英美法系国家将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法。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律分类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的主要渊源不同法律的主要渊源不同主要立法途径不同主要立法途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英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例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例的形式发展起来的。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推理方式不同推理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先考虑

14、法典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先考虑法典和成文法中的规定,然后再就具体案件做出判决,采成文法中的规定,然后再就具体案件做出判决,采用用“一般到个别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的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先参照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并官在审理案件时,先参照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从中抽出适合于本案的一般规则,然后再做出判决,从中抽出适合于本案的一般规则,然后再做出判决,采用采用“个别到一般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的归纳推理。思考与练习思考与练习一、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国际商事惯例事惯例二、简答题二、简答题(1)国际商法

15、的渊源有哪些?)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第二章国第二章国际商事商事组织法法 学习目标:素质目标:对各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管理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目标:具有依法设立各种商事组织的能力;依法管理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相关能力。知识目标:熟悉各种商事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特征。了解各种商事组织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合伙企业的分类及相互间的区别。掌握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权利和义务。重点难点:1、各种商事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特征。2、各种商事组织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3、合伙企业的分类及相互间的区别。4、公司设立的规定。第一第

16、一节 独独资企企业法法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各个国家的要求都相对较低。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境内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

17、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籍证等;(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房屋及土地的租赁合同等。2、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三、个人独三、个人独资企企业的事的事务管理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与权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己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它具有民事行为

18、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其合法的管理行为对外代表该企业,其行为后果归属该企业;且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对于投资人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应依法经营、纳税、设账与核算,做到依法用工,参加社会保险。四、个人独四、个人独资企企业的解散和清的解散和清算算(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定原因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

19、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2 2、投资人进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投资人进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15日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60日内,

20、向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投资人申报其债权。3 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济活动。在清偿企业债务前,算目的无关的经济活动。在清偿企业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偿债时,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它债务。前一顺序的债务未偿清的,不得偿还后一顺序的债务。5、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其家庭共有的其它财产清偿。6

21、、对清算时未能清偿的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第二节 合伙企合伙企业法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从商事法律意义上讲,合伙企业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经济目的结成一定的组合关系,依照订立的合伙协议,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商事组织。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特征1、由两个或两个以

22、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2、基于合伙协议产生,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二、合伙企业的种类1、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这种分类存在于实行民商分立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2、依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3、依合伙人的身份

23、的不同,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混合合伙。按此分类,我国目前不存在混合合伙。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世界各国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规定的条件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合伙企业经营自由,富有灵活性,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相对宽松。我国合伙企业法对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做出如下规定:(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1)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些国家对合伙企业的人数上限做了限制性规定。例如英国规定不得超过

24、30人。但是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下限而不规定上限。(2)合伙协议作为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对各个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企业内部法律文件,仅对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有效力,对外是没有约束力的。合伙协议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般而言,其形式要件包括:(1)采用书面形式;(2)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其实质要件是指合伙协议中的主要条款或者应载明的事项。各国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合伙人的姓名;(2)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质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出资情况;(4)合伙人利

25、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5)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6)合伙的期限;(7)入伙、退伙等相关事宜等。(3)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可以是货币,也可以为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合伙企业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但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合伙企业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该场所可以由合伙人以出资方式提供,也可以合伙企业名义受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二)设立程序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时一般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26、:(1)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申请书;(2)合伙协议书;(3)合伙人身份证明;(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另外,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当出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企业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人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四、合伙四、合伙财产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名义下的财产

27、,包括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和合伙经营创造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财产。各国立法都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英美法系的英国合伙法规定,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拥有。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合伙财产是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虽然具有共有的特征,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应保持合伙财产的完整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

28、伙人之间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则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五、合伙人的五、合伙人的权利和合伙企利和合伙企业的事的事务执行行(一)合伙人的权利1、财产上的权利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就享有以下权利: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合伙企业年度经营收入;扩大投资规模时的优先投资权;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合伙企业解散时,按比例分配财产份额等。2、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利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依据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可

29、以采取不同方式。各国立法例有以下几种方式:1、共同执行方式,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每个合伙人均为事务执行人,享有同等执行权。2、委托执行方式,即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它合伙人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分别执行方式,即合伙人享有在某项或者部分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根据各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重大事项上,擅自处理给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合伙企六、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的外部关系(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30、的关系各国法律都规定,合伙事务的执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执行人经营合伙企业通常业务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都有约束力,尽管合伙企业对执行人的执行权力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基于执行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追究执行人的个人责任,要求其赔偿合伙企业遭受的损失。(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合伙人内部对于债务

31、承担份额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合伙人应债权人的要求而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对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合伙协议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数额部分,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例如: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则A、B、C、D四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50万元债务应按比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若债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权,A、B满足债权人要求后,A因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担的数额,那么,A有权就多清偿的20万元,有权向未足

32、额偿债的B和尚未承担偿债责任的C、D追偿,其向B、C、D的追偿数额分别应为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关系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若无分取的收益或者分取的收益仍不足清偿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被执行的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执行完毕时,该合伙人当然退伙。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假定上例中的合伙企业无负债且在存续

33、期间。若A对E负有已到期的、以其个人财产未能清偿的债务70万元;同时,E对该合伙企业负债50万元。E依法不得以其对A的70万元债权冲抵其对该合伙企业所负的50万元债务;E在对A行使债权时,应先就属于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受偿,其余债务可通过执行该合伙企业中属于A的财产份额中受偿40万元,而另外10万元债务则不能从其它合伙财产中受偿,也不能追究其它合伙人的连带责任。而当E受偿了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和40万元财产份额后,A当然退伙,且E并不自然取得A的合伙人资格和代位行使A的权利。七、入伙与退伙七、入伙与退伙(一)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法律

34、行为。吸收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无疑会改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构成、投资构成及损益分配关系,特别是会影响原合伙人的利益和责任,因此,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入伙便不能成立。新合伙人是否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二)退伙1、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单方的退伙意愿而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退出合伙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也称强制退伙,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的当然退伙。例如,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3、除名退

35、伙 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等,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从合伙企业中开除而使其退伙的行为。八、合伙关系的终止 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即为合伙关系的终止。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法定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出现,合伙关系终止。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

36、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合伙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损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清算时未能清偿的,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各国一般均以民商法予以规制。但是,在法律上,关于“公司”一词的含义,不同国家因所属法

37、系不同而有不同表述。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二)法律特征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3、公司是依法设立,具有合法性。4、公司的有限责任性。公司仅以公司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自己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公司的主要类型(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

38、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公司的一种基本形式。(3)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4)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股份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不同之处主要是,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股份,而且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三、公司人格与否认制度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同时也是被民法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公司依法成立,便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法取得公司能力,即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享有特定权利、履行特定义务,又拥有以自己的行为亲自享

39、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司人格的否认,又称揭开或刺破法人面纱(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是指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法律的行为出现时,否认公司人格,直接追究法人的出资者或股东的责任的一种法律原则。四、公司的设立(一)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为了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世界各国在公司设立的立法上实行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等原则。我国实行准则与核准相结合的原则。(二)设立方式 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1、发起设立,即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

40、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三)设立程序 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是一般而言,公司的设立程序主要包括:召集法定人数的发起人;拟定公司章程等;组织认购股份;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成立公司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五、公司的资本 公司的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财产,主要来源是股本和公司债款,除此,公司的利润留成以及受馈赠的资金等也是公司的资本来源。(一)公司资本的原则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章程应载明公

41、司的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际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二)公司资本的构成 1、货币 公司要从事各种营活动,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现金,任何公司成立都不可缺少货币出资。为了保证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现金,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对货币出资的比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实物 实物属于有形资产,主要包括厂房、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其他建筑物等。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

42、技术商誉和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同样需要权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六、公司股份(一)股份的种类1、根据股东的权限,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各国公司法针对普通股,规定了股东在股份公司事务上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和平等权利。但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具有优先获得股息和优先获得剩余财产分配权。2、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股份可以划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记名股除原主外,其他持有人都不得行使其股权。3、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股份可以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二)股份的转让 各国公司法都允许公司股份持有者转让其股份,但同时又做出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43、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即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的其他股东。二是公司外部的出资转让,即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公司外部的出资转让公司外部的出资转让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股份持有人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就成为合法的股份持有人。(2)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由记名股东通过背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即通过公司股份的记名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签字而进行转让。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相关情况

44、记载于股东名册,才发生记名股份转让对公司的效力。(3)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除了上述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外,各国对发起人、公司管理人员等股份的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也做出了限制。七、公司的组织机构 典型的公司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机构)以及监事会(监察机构)三部分组成。三机构之间的权力于相互关系各国公司法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单层制。2、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3、以法国为代表的选择制,公司采取何种方式由当事人予以选择。4、以日本为代表的三角制。八、公司八、公司财务会会计(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财务会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和经常性的工作。

45、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司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均应办理会计手续。公司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外另立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1、公司财务报告的种类(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46、会年会的前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定公司,必须依法定期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司公积金与公司盈余分配1、公司公积金 公司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保留在公司内部备用,而不作为公司股利分配的基金。依据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积金可以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2、公司的盈余分配公司盈余,是指公司在每个营业年度末结算时,净资产超过已收到股本与累计公积金之和的余额。公司的盈余主要是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作为其对公司投资的一种回报。股利,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一定方式和程序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一

47、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有盈余时,才能进行分配,即“无盈不分”原则。公司的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九、公司的合并和分立(一)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以及二者之间的合并。各国公司立法规定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完成,参加合并的各方公司股东当然取得合并后公司股东资格。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完成,参加合并的一方或各方的公司人格归于消灭。同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48、新设的公司承担。(二)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一般有两种形式: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公司分立使得公司发生变更、设立或解散等不同后果,股东和股权会发生相应的变动。公司分立,应当由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分立前的债务按照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十、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组织的解体和法人资格的消灭过程。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是尚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处于非正常状态,只能依法从事特定的活动。公司解散到终止,须依法进行清算。公司解散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自愿解

49、散;二是出现了法定事由,由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决定而强制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必须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立即进入清算程序,公司由经营公司转变为清算公司。(二)公司的清算1、公司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自愿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2、公司清算程序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清偿债务、处理和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3、公司的注销 公司清算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后,应当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十一、我

50、国十一、我国公司法公司法有关有关规定定(一)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要求一般为50人以下;(2)公司不能向社会募集自有资本,不能发行股票。(3)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4)股东股份一般不能随意转让。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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