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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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治理方法(修订)粤财工【201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依照财政专项资金治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实行无偿补助。 第三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治理,应当遵照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三)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治理,会同省环保部门审定、下达资金工程计划,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视检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工程绩效目的及自评结果,组织施行重点工程绩效评价

2、。第五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工程治理,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资金工程计划,对工程施行进展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组织工程单位申报工程绩效目的及进展工程绩效自评。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第六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安陈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工程以及严重科研、严重环境监管才能建立等工程,用于处理我省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征询题,重点支持东西两翼和山区、经济欠兴旺地区、重点流域地区。第三章工程申报和审批下达第七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由工程(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县(市)以上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于当年三月底前结合上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其中县(市)申报的工程,同时报地级以上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属省直工程

3、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运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工程材料进展初审后于当年三月底前直截了当上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工程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历单位,而且是工程业主单位。地级以上市属工程原则上限报3个,县(县级市)属工程原则上限报5个。第八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工程的申报材料要求。工程申报材料包括工程根本材料和其他辅助材料。 (一)工程根本材料,主要包括: 1、结合上报文。由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出具,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工程汇总表。2、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申请表由工程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表

4、中涉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必须由该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3、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工程,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工程,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工程,需附加盖工程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4、工程可行性征询评估意见。工程工程需由经省级以上工程征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征询评估机构出具工程可行性征询评估意见。工程工程需提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工程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5年的工程应重新

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监管才能工程需附工程建立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目的、背景及现状、建立内容、经费预算、工程效益等。生态示范区建立工程,需提供生态建立规划或创立方案或验收批复等。按规定需要进展环境妨碍评价的工程,应附工程环境妨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属续报工程,要求提供工程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二)其他的辅助材料。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附初步设计文件、用地证明文件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行应用工程附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行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第九条 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工程进展审核,对部分严重工程组织专家评审,对需要进展现场调查的工程进展现场核查。第十条 省级环保

6、专项资金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治理的有关规定报省领导审批。经省领导审批后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补助工程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资金治理规定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第四章工程监视治理第十一条工程承担单位要接受各级环保、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视。省环保、财政部门依照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工程所在地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工程施行情况进展催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展治理和监视,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工程施行情况进展治理和监视。每年四月底前,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将往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工程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治理情况结合上

7、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地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各地收到省级下达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后,要认真组织施行。工程承担单位要按申请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在省下达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工程用处和工程承担单位。关于确需调整的,要经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工程,工程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报告,说明未能完成任务的缘故及整改措施。工程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责令承担单位限期完成。第十四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工程承担单位申请拨款

8、,需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进展、资金用处、招投标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同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治理中存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依法追查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工程绩效评价与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承担单位要按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工程的绩效评价工作。工程建成后,工程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展竣工验收,并进展绩效评价自评。第十七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单笔补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同一工程累计补助超过2000万元的工程,该工程完工后,除工程承建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外(验收内容主要包

9、括工程申报内容完成、资金使用、工程环境效益等情况),工程单位还应向省财政、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绩效自评报告、试运转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和资金使用治理报告等材料。省财政、环保部门在工程单位自评的根底上进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其他补助工程参照上款要求,由地级以上市环保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承担单位属省级的,由省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工程绩效验收报告报送省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资金补助工程的验收工作可结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展。各地环保、财政部门要对有关工程的验收绩效评价情况进展抽查。工程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照之一。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治理方法(粤财工200120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工程竣工验收方法(粤环2002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省财政厅、环保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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