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屏东商业技术学院学生事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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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立屏东商业技术学国立屏东商业技术学院学生事务院学生事务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學生事務手冊學生事務手冊目錄參、學生輔導中心伍、課外活動指導組陸、衛生保健組肆、生活輔導組壹、學校組織系統圖貳、學生事務組織與職掌學生緊急疾患或事故處理流程圖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貳、學生事務組織與職掌一、學生事務處重要組織及職掌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兩性平等教育小組設置要點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六、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七、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員生膳食指導委員會組織辦

2、法八、國立屏東商業技技術學院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九、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林真理同學清寒獎(救)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紅織規程十、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壹壹、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組織系統圖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組織系統圖註冊組課務組出版組教務處總務處電子計算機中心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務處圖書館技術研究發展處體育室軍訓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技術服務組讀者服務組視訊姐教學資訊組網路作業組行政資訊姐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營繕組保管組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指導組衛生保健組學生輔導中心研究發展組技術合作組實習就業輔導組教務組學生事務組總務組推廣組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

3、壹壹、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組織系統圖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組織系統圖二年制二年制四年制在職班四年制二年制在職班五年制國際貿易系企業管理系財務金融系會計系不動產經營系資訊管理系應用外語系休閒事業經營系翻譯系應用日語系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商業自動化與管理系資訊科技系會計系國際貿易科企業管理科資訊管理科國際貿易科企業管理科財務金融科會計科應用外語科國際貿易科企業管理科財務金融科會計科資訊管理科國際貿易科企業管理科財務金融科會計科資訊管理科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一、學務處組織及重要職掌一、學務處組織及重要職掌一處辦公室:1.綜理全校學生事務工作之策劃、執行與考核。2.編訂本處工作職掌、工作細則、工作

4、計畫、經費預算等統籌工作事宜。二學生輔導中心 1.宣導心理衛生常識及中心工作。2.個別協談、輔導與團體輔導。3.場地開放及借用。4.導師制度業務之策辦。5.心理測驗服務(包括智力測驗、人格測驗、性向測驗、興趣測驗等)。6.大眾心理圖書、期刊、錄音帶、錄影帶之借閱。7.學生輔導資料之建立。8.舉辦心理衛生專題講演與座談。9.學生申訴案件之受理。10.兩性平等教育的認知與宣導。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一、學務處組織及重要職掌一、學務處組織及重要職掌三生活輔導組:1.學生生活教育計劃與督導實施。2.春暉專案反毒教育之推行。3.交通安全教育之宣導及執行。4.學生膳食工作之執行。5.辦理學生請假審

5、核、登記與統計。6.學生獎懲辦法之擬訂。7.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與統計。8.學生曠課獎懲記錄及家長聯繫。9.學生住宿之申請分配與安全維護、膳宿輔導。10.學生偶發事件之處理。11.校園安寧及學生安全之維護。12.學生兵役緩徵(召)之辦理。13.學生基本資料檔案之建立與管理。14.租居校外學生之訪查輔導。15.學生車票代購事宜。16.關於學生在公共場所秩序與整潔之輔導與考核。17.其他有關本校學生生活輔導事宜。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一、學務處組織及重要職掌一、學務處組織及重要職掌四課外活動指導組:1.學生社團活動計劃之擬訂、推行、輔導與考核。2.學生社團及其出版品之登記、審查與輔導。3.學

6、生活動中心之業務策劃與輔導。4.社團指導老師及社團負責人證書核發。5.社團活動場地、時間安排與督導。6.校際社團組織及活動推展及輔導(含寒、暑假自強活動)。7.辦理學生各項獎助學金業務(含原住民及殘障學生)。8.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及減免學雜費事宜。9.學生民主法治及民族精神教育等活動之策劃、考核及資料陳報。10.學生週會及專題演講之擬定。11.學生班級活動之輔導。12.學生班會記錄及意見之反應處理。13.社團護照之核發。14.各項慶典紀念節日活動綜合業務。15.辦理大專學生假期社會服務。16.迎新與送舊系列活動之輔導。17.其他臨時交辦之業務。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一、學務處組織及重要職

7、掌一、學務處組織及重要職掌五衛生保健組:1.學生保健工作計劃之擬定與實施。2.校園環境衛生之督導。3.學校餐廳及福利社膳食管理、檢查及食品送驗。4.學生團體保險業務之推動。5.辦理健康中心門診業務。6.學生健康檢查資料之整理與追蹤輔導。7.校園飲用水之衛生督導及送驗。8.藥品及醫療器材之管理。9.傷病急患之立即處理。10.醫藥衛生圖書、期刊、錄影帶之借閱。11.舉辦衛生教育活動。12.醫藥衛生保健及環境保護教育之宣導。13.其他有關本校衛生保健事宜。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以

8、下簡稱本校)依照大學法第十六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學生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二.本會議審議左列事項:(一)學生事務相關規章制度之審議。(二)學生事務工作策畫、檢討及研究與發展。(三)導師制度之推行督導。(四)校園事件之處理與輔導。(五)其他重要學生事務工作之指導及協助推行。三.本會議以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技術研究發展處處長、進修推廣部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主任秘書、各系(科)主任、學生事務處各組長、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務組長、導師代表、學生事務處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

9、務會議設置辦法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四.導師代表:由各系(科)每學年自行遴選導師代表一人,導師代表人數隨本校系(科)更動而自動調整之。學生事務處職員代表:由學生事務會議業務承辦人擔任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宿舍代表一人、各系(科)學會代表遴選一人,擔任之。五.本會議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六.本會議由學生事務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學期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七.本會議如因會議需要,得邀請其他與議程有關之單位主管及人員列席。八.本會議應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九.本會議之決議事項,經簽請校長核準後實施。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

10、正時亦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專科以上學校設置學生輔導委員會暨學生輔導中心實施要點,為維護與增進學生心理健康,並協助學生解決生活上及學業等問題所引起之心理困擾,本校得設置學生輔導委員會(下簡稱本會)。二、本會之職掌如左:(一)審議輔導方針及輔導計畫。(二)審議輔導進度及工作報告。(三)審議學生輔導中心之重要決策。(四)審議其他有關學生輔導事項。三、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校內教師中遴聘之(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及總務長、軍訓室主任為當然委員),秘書由學生輔

11、導中心主任兼任之。委員任期一年。八十七年十月廿一日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四.本會主任委員主持學生輔導委員會會議,並協助學生輔導中心業務,秘書協助主任委員處理學生輔導中心業務。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六.本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七.本會所有決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八.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兩性平等教育小組設置要點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兩性平等教育小組設置要點一.本校為推展無性別歧視教

12、育環境及建立安全和諧校園,特依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實施方案、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暨八十七年三月廿七日台八七訓三字第八七二九六二號函示設置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兩性平等教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二.本小組職掌為策劃與推動本校兩性平等教育相關業務:(一)訂定兩性平等教育年度工作實施計畫,並列為校務計畫執行。(二)配合通識課程及教育學程開設兩性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籌設相關學程、或研究所學程。(三)規劃學校性別歧視與性侵害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制度。(四)加強兩性平等觀念之宣導,辦理教師進修及學生宣導活動。(五)鼓勵教師參與研發兩性平等教育教材、兩性平等教育工作坊研習。八十七年十月廿一日

13、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兩性平等教育小組設置要點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兩性平等教育小組設置要點三.本小組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及校長遴聘本校相關專長學者六名,合計九名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女性委員不得低於半數,各委員需具備兩性平等意識,任期一年,其名冊並陳報教育部核備。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校長就教職員中遴聘兼任之,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五.本小組各項計畫之推動單位,需指定人員兼辦該單位有關兩性平等教育之業務。六.本小組推動之各項工作均需建立完整資料檔案,以備教育部評鑑、成果展示與表揚績優人員之需。七.本小組於每學年結束前二個月辦理有

14、功人員遴選,記功或報教育部參加表揚。八.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一條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疏解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爰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卅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申訴辦法),並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第二條學生對學校之處分(懲戒或行政措施),認有不當並致損及學生個人權益,經正常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規定申訴程序,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其不在申訴範圍者,應以書面駁回,並建議處理方式。

15、第三條申評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就申訴案件之性質,得臨時增聘有關專家為諮詢顧問。未兼行政職務之委員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申評會委員不得與學生事務會議代表相同。前項委員由校長就系、科教師及對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學、輔導學有專業之人士聘任六至八人。學生代表一人由學生活動中心推薦之。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受理學生申訴案件。八十七年十月廿二日校務會議通過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四條申評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配合學年度由校長遴聘,任期一年,得連任之。臨時增聘之委員任期,以該申訴案件之會

16、期為限。申評會主席由委員於第一次會議時,互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第五條申訴及處理程序如左:一本校學生在辦理申訴時,應以具名書面投入學生申訴信箱,或當面向委員報告,經申訴人簽名為之,未具名者不受理。二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姓名、學號、班級、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三學生申訴應於學生收到處分書次日起十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確實影響學生權益重大者,並經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時,不在此限。四程序審議小組先針對申訴案進行審查,審查期限為二週,受理後申評會就書面資料評議,會議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及關係人列席說明。評議之全部過程,對外應嚴守秘

17、密。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五申訴人於本會未做成評議決議書時,得撤回申訴案。六申訴提起後,申訴學生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申評會。申評會獲知上情後,應即中止評議,俟訴訟終結後續議,惟退學與開除學籍之申訴不在此限。七申評會收件後,除有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情形,做成評議書通知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外,應即召開申評會並視需要指派若干委員先行調查,再召開會議討論,於收件二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

18、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在做成評議決議書前,申評會得建議暫停對申訴人原處分之執行。八如申評會委員為原處分單位承辦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時,應暫時停止其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有關職務之執行,至該案結案止。九申評會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時,方能開議,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時,方能決議;並依之擬具評議書;評議書由主席署名。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十評議書應記載事件之經過,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之陳述、評議之理由,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並應提出具體建議。對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十一學校對於學

19、生退學或類此處分所作成之申訴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書送達後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十二申評會評議決議書送請校長核定後,由申評會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並函送申訴人之家長、導師、系(科)教官、系(科)主任。十三申訴人如對評議結果不服,得於評議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再申訴,再申訴之處理程序同申訴處理程序,但同案以一次為限。十四退學及開除學籍學生之申訴案,應於次學期註冊前完成評議。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六條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學校於評議決定未確定前,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

20、校肄業之書面請求。學校接到上項請求後,應徵詢申評會之意見,並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書面答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第七條依前(第六)條申訴經學校同意在校肄業者,學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証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第八條 評議效力:一申評會做成評議書,陳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如認為有與法規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按行政程序陳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者,得移請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應即生效。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二退學之

21、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修業、學籍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修業証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二)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証明書。三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兵役學費標準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役男離校學生緩征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二)退費標準依現行大學校院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表之規定辦理。第九條 訴願:一學生遭受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經向學校提出申訴後未獲救濟者,得於收到申訴評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訴願時並應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二有關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未經學校申訴途徑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者,教育部

22、依規定須將該訴願案移由學校依照學生申訴程序處理。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十條 訴願及行政訴訟獲救濟之輔導:一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學校應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學校應依軍人權利實施辦法之規定,保留其學籍,俟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二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應依學校規定完成撤銷退學程序後,檢送名冊報教育部備查。第十一條 附則:一本申訴辦法應列入學生手冊,並廣為宣導,使學生瞭解申訴制度之功

23、能。二本申訴辦法屬學生權益救濟性質,其他屬於學生之陳情、建議、檢舉及其他方式所表示之意見,另依訓輔相關法規處理。三申評會處理性騷擾等校園倫理違常申訴事件時,依本校兩性平等教育小組設置要點暨防範暨處理校園倫理違常事件要點處理。第十二條 本申訴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六、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六、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審議學生重大獎懲及操行有關議案,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二本會之職掌:(一)討論及議決有

24、關學生個人記大功、大過以上之重大獎懲案件。(二)討論及議決學生操行有關議案。三本會以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軍訓室主任、各系(科)主任、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及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五人為委員組成之。四本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學生事務長為副主任委員,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並得置幹事一人,由學生事務處業務承辦人兼任,負責受理議案,準備有關資料,並紀錄會議內容。五任期(一)當然委員任期同行政職務之任期。(二)教師代表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校務會議通過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六、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六、國立屏東商業技

25、術學院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六本會審議之獎懲案,經簽核後召開本會議。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陳述意見,惟不得參與表決。八本會開會時各委員對於議案所為之意見陳述與表決,不對外公開,與會人員有嚴守機密之義務。九本會討論議決案件,經校長核定公告後定案,學生當事人若不服審議,得依程序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七、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員生膳食指導委員會組織辦法七、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員生膳食指導委員會組織辦法一本辦法依據教育部臺()體第五一五七八號函暨行政院衛生署食字第四五二號函,以及為提供本校物美

26、價廉之膳食,確保員生在校用膳品質,合於營養衛生標準及安全之規定訂定之。二本校員生膳食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本會組織辦法之審議及修訂。(二)綜理員生膳食之政策及督導事宜。(三)有關膳食與興革意見之彙辦及整理。(四)有關員生膳食問題之諮商及評鑑事宜。(五)其他有關員生膳食事項。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其中學生代表不得少於三人。除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會計室主任、衛生保健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事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學生代表由學生互選產生外,其餘人選由校長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連聘(選)得連任。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

27、學院學生事務處七、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員生膳食指導委員會組織辦法七、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員生膳食指導委員會組織辦法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事務長兼任。五本會設四個工作小組,各組職掌如下:(一)行政庶務組:協助學校有關及廚房設備之購置,物品之管理、維護及保養與簽約等業務,由事務組負責。(二)輔導諮詢組:協助有關餐廳禮儀及秩序之輔導,膳食興革意見之彙整辦理等業務,由軍訓室負責。(三)清潔衛生組:協助有關餐廳、廚房及周邊環境督導工作之實施,由生輔組負責。(四)營養食品組:協助有關食品營養成份含量與均衡比例以及膳食之衛生抽樣檢查及建議菜單,由衛保組負責。六本會會議每學期至

28、少召開乙次,檢討及策劃有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解決重大事項。七本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八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八、國立屏東商業技技術學院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八、國立屏東商業技技術學院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一本校為維護校區之安寧與保障教職員工與學生之安全;加強學校交通管理,依據本校安全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設置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二本會之職掌如左:(一)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計劃之審議。(二)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年度工作檢討報告之審議。(三)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年度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及獎

29、勵。(四)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工作策劃。(五)協助解決交通安全各種疑難問題。(六)推行交通安全教育與輔導各項活動。(七)督導學生對交通安全之實踐與考查。(八)其他有關學校交通安全教育事項。八十七年十月廿二日校務會議通過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三本會設委員十五至十八人,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技術研究發展處處長、進修推廣部主任、軍訓室主任、各系(科)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等有關行政人員為當然委員,餘由就熱心服務之教師聘任。四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學生事務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生活輔導組組長兼任。五本會會議定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六本會所有決議陳

30、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八、國立屏東商業技技術學院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八、國立屏東商業技技術學院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第一條 成立目的:林勇貴先先為懷念其次子林真理英年早逝,特捐贈本校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做為清寒學生獎(救)助學金,照顧本校清寒及家庭發生重大意外事故之學生,獎勵其努力上進,使成為品學兼優、樂觀進取之青年,本校因特成立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林真理同學獎(救)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一、關於本獎(救)助學金之設置暨管理事項。二、關於本獎(救)助學金之審核暨發放事

31、項。三、其他有關本獎(救)助學金事項。第三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林真理同學家屬乙員、及學務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校行政暨學術單位一級主管擔任,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 九、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林真理同學清寒獎(救)助學九、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林真理同學清寒獎(救)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紅織規程金管理委員會紅織規程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九、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林真理同學清寒獎(救)助學九、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林真理同學清寒獎(救)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紅織規程金管理委員會紅織規程第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一切事務,下設承辦組

32、承總幹事之命辦理獎(救)助學金事務。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第五條本會會議每年度至少舉行兩次,負責獎(救)助學金管理審查核發事宜,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二人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第六條本會開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持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代之。第七條本規程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十、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十、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及加強大專院校學校衛生工作計畫之規定,設置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

33、簡稱本會)。二本會之職掌如左:(一)審議學校衛生保健年度工作計劃。(二)審議學校衛生保健年度工作檢討報告。(三)學校環境衛生保護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及獎勵。(四)學校教職員工生慢性病防治策劃。(五)學校衛教宣導工作之策劃。(六)醫療器材及藥品之購買及消耗管制審議事項。(七)協助改善餐廳營養衛生教育事項。(八)學生健康異常追蹤治療查核工作(九)其他有關學校衛生保健事項。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十、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十、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三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學生事務長兼任,執行祕書一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開會時校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校長職務代理人代理。四本會設委員十二至十五人,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技術研究發展處處長、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等有關行政人員為當然委員,餘由校長就熱心服務之教師聘任。五本會會議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六本會所有決議陳請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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