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苏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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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7 卷第 4 期 2005 年 10 月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Journal of BUPT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7 October No4 2005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苏州大学 苏 添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摘 要 网络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 网络交易平台起着联系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作用 。 第三方提供网 络交易平台 的模 式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平台提供商 的民事法律 责任需要 明确 。 对于 这一问题 大致存 在 卖方 或 合营方 说 、 柜台出租方 说 、 居间人 说以及 网络平台 提供商

2、说 。 这四 种观点都有一定 的合理性 但 本文 认为首先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由约定义务产生的责任 至于平台提供商还应当承担其他什么样的 民事责任是受服务 关系 和交易关系之间的联系以及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两方面的影响 。 对于这一问题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法律责任 行业自律规范是一个解决的 良好途径 。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7729 2005040076 05 一 、 引 言 网络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 一般可分为三类 企业之间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从事货物贸易或服务 贸易 Business to Business 简称 BtoB企业通过自己建立的或服务商提供的网络

3、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货 物或提供服务 Business to Consumer 简称 BtoC以及个人通过第三方搭建的网络平台进行 货物和服务 的交换 Consumer to Consumer 简称 CtoC。 其中 BtoC 和 CtoC 特别是 CtoC 交易模式中网络交易平台 起着核心作用 。 销售者需要在虚拟空间中展示其商品或服务 以便最大程度地吸引购买者 同时消费 者也希望通过最 快捷 、 直观的方式在网络上了解到尽可能多的商品 、 服务信息 。 网络交易平台恰好在 其中起到了联系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作用 。 所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促成网上交易而建立的一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 由计算机自动

4、完成的 在线交易系统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 目前一些大型 IT 企业 如 IBM 、 索尼 、 联想等都建立了自己的 BtoC 交易平台 。 同时也有许多服务商专门从事网络交易 平台建设 为没有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国外最为著名的是 ebay 国内较为 成功的有易趣和雅宝等 。 这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以下简称平台提供商 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 的实际交易 只是按照其与买卖双方的协议向他们提供服务 。 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模式优势明 显 。 对于希望从事 BtoC 的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 自己建立一套网络交易系统 代价昂贵

5、。 使用 服务商提供的交易平台仅需支付服务费用 成本较低 。 对于消费者而言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交换 二手货品 求购急需的特殊商品 更可以享受足不出户的购物体验 。 然而 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模式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 如发生问题时找不到真正的买方或 卖方 交易平台上存在不真实的信息 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平台描述的不相符 或者遭遇欺诈等 。 对此 一些专家 、 学者和消费者认为此时应当由平台提供商承担责任 。 但是 平台提供商承担的民事责任的 范围有多大都还存在着争论 。 本文拟从平台提供商与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入手 通过对平台提供商法 律地位的主要观点分析 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性质 、 范围和

6、方式 。 收稿日期 20050629 作者简介 苏添 1981 际贸易法 。 男 江苏苏州人 苏州大学王健 法学院 2003 级国 际法专业硕 士研究 生 主要研 究方向 为国 76 苏 添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 、 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1卖方 或 合营方 这一观点将平台提供商作为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 。 其基本理由是 消费者是在网络交 易平台上完成交易的 平台的所有者应被认为是销售者或至少是 与直接卖方共同经营 。 这种观点可以 说是将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相等同 。 但是从平台使用者与平台提供商签订的协议来看 平台提供商是 独立于交易关系的

7、服务提供者 。 买卖合同只存在于实际的买卖双方之间 因此平台提供商不是销售者 。 同时由于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服务 无论从服务协议还是从实际运作来 看 他与卖方并不存在任何约 定的或事实上的合营关系 因此也不是卖方的合营者 。 但是这一观点也反映了在网上购物时明确交易 主体的重要性 平台提供商应当设法收集用户的真实信息 并及时准确地加以披露 。 2柜台出租方 这一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通常与销售者签订网络空间 即所谓 的 柜台 租赁合同 并向其收取 商品登陆费等相关费用 即所谓的 空间使用费 或 柜台使用费 。 对于消费者 平台提供商一般不 收取费用 。 而现实中的 柜台租赁 是指作为交易一方的商家

8、向柜台或场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租赁摊 位 并因此向其支付费用 。 对于一般的买方当事人 场地或柜台所有人并不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 。 两 者极为相似 所以平台提供商可以被认为是网络中的 柜台出租方 。 消费者可以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追究平台提供商的民事赔偿责任 。 但这一观点同时又强调两者只是类似的关系 由于网络的特 性 在具体的权利义务方面 两者还存在不同 。 不过 笔者认为仅据此认定租赁关系是困难的 。 从平 台提供商与销售者签订的服务协议来看 没有租赁网络空间的条款存在 。 而且使用平台提供商提供的 网络空间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说明租赁关系的存在 。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 电子邮箱服务本身

9、也是使 用平台提供商提供的网络空间 但这仅是提供服务 不存在租赁关系 。 因此平台提供商与销售者之间 并不存在所谓的租赁关系 。 柜台租赁方 这一观点也给了我们一定的启示 如何将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 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 当然 这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只适用于 BtoC 的模式而不适用于 CtoC 的模式 即无法规范个人之间的交易 。 3居间人 这一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在向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关系 。 居间是一种向他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活动 。 网络交易平台所提供的网络交 易服务是为潜在的 交易双

10、方当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 其行为符合居间行为的定义和特点 。 只 不过所有的信息通过电子的形式发布 而且平台提供商也没有直接参与到交易谈判中 。 同时 这种观 点也强调这种网络交易服务与传统的居间还是存在不同 。 这里只是借用 居间 一词来类比平台服务 与居间在结果上的相似 。 据此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提供真实的交易者的信息和真实的交易商品或服务 的信息 。 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限制 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不可能与现实中的居间人等同 。 只要他充分利 用现有技术条件尽到审查义务 就可免责 。 这一观点明确指出了平台提供商在交易中的媒介作用 。 但 是通过所谓 事实居间 推导出的义务和责任 也完全可

11、以通过对服务协议加以解释得出 创设新的 概念似无十分必要 。 4网络平台提供商 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 前者指的是自主在网上提 供访问 、 浏览 、 下载信息的经营者 后者则是指为他人信息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经营者 。 持这一观点 参见杨丽华诉易趣网络信息服务 上海 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纠纷案中原 告方的观点 。 刘 德良 论 网 站 在 网络 交 易 中 的地 位 与 责 任 从 一起 网 络 交 易纠 纷 案 说 起 载 于 中 国 电子 商 务 法 律 网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 2554。 高

12、富平 、 苏静 、 刘洋 易趣平台交易模式法律研究报告 载于高富平主编 网络对社 会的挑战与 立法政策 选择 电 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 法律 出版社 2004 年 3 月版 第 106 页 第 132 页 。 77 北京邮电 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年第 4 期 的学者认为平台提供商是网络平台提供商的一种 其他的网络平台提供者包括电子留言板的提供 者 、 网络论坛的提供者等 属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 网络平台提供商是一个新的特殊的概念 需要通过 立法的方式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 。 参照国外相关经验 其法律地位认定标准为 1提供了交易平 台 2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 3通过平台的技术支持

13、实现交易的自动完成 。 其法 律责任的认 定标准应为 一般情况下对非自主提供的信息免责 除非卖方所提供的信息和网站的信息已经合为一 种信息 且从买方的角度来看全然一体 无法区分 。 事实上 在我国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 这一概念 已经由 2000 年 11 月发布的 互联 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纳入了法律体系之中 。 这一观点所参考的 国外相关经验 实际上是美国 通信正当行为法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 230 节关于平台提供 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规定。 遗憾的是 该法因争议颇多已于 1997 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无效 。 交易平 台与一般的平台不同 其发布信息的商业成

14、分也较多 不仅仅可能引起版权侵权 因此对交易平台经 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更为严格的特殊规定 。 上述四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分析 。 卖方或合营者 说直接关 注了交易本身 。 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种 公平观念 网络平台提供商以其声誉吸引销售者和消费者 以此获取利益 也就应当对用户对其的信任承担责任 。 柜台出租方 说将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相联 系 类比了网络交易平台交易与出租柜台两种经营模式 提出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平台提供商 应在一定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 。 居间人 说则关注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中的实际作用 主张以此作为 确定平台提供商责任的落脚点 。 网络平台提

15、供商 说从网络环境这一网络服务开展的现实基础出发 强调了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对平台提供商 权利义务的现实影响 。 三 、 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的分析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约定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定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离不开对其交易平台的实际运作和经营管理的分析 。 与自建网络交易 平台的 BtoC 经营模式不同 平台提供商采用的经营模式是注册制 。 以较为典型的易趣为例 在其平台 上从事交易的前提是成为平台的用户 。 如果只是购物 仅需提交有关个人资料成为普通用户 。 如果希 望拥有销售资格 还需 通过身份认证成为易趣的会员 。 在整个注册的过程中 平台提供商与用户和会 员都需要

16、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这类协议属于信息服务协议 。 因为所有通过网络交易 平台反映出来的声音 、 图像 、 文字都是经过传输 、 过滤 、 检索 、 存档 、 发布的电子信息或数字信息 。 平台提供商通过对电子信息和数字信息的处理来履行它与平台使用者之间的协议 。 所以它所提供的在 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服务 。 平台提供商首先必须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并承担违反约定义务的责任 。 对于这类违约责任的范围则 需要根据约定义务的内容及相关的违约事实加以认定 。 从各个网站提供的具体协议来看 针对平台使用者在交易关系中买方和卖方的不同地位 平台提 供商所承担的义务也是不同的 。 对于买方

17、而言 由于其使用平台是免费的 网络平台提供商所承担的 义务也极为有限 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维护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 、 保护用户个人资料的安全以及删除 显而易见的违法信息 。 对于卖方而言 除了上述对买方的义务 网络平台提供商还需要承担提供其所 承诺的相关服务的义务 。 由于平台提供商面对的是数以 万计的潜在使用者的近似缔约要求 信息服务 协议都是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 。 而平台提供商恰恰利用了格式合同的整体接受性对平台使用者的行为 做出了种种限制 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提供免责事由 。 这就给使用者在发生问题时及时 、 有效地主张 权利带来了困难 。 所以 人们希望找到平台提供商与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存在

18、的其他法律关系 从而要 求提供商承担更多的责任 。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的特殊民事责任 沈吉利 浅析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载于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10 期 89 90 页 。 参见 httpwwwepicorgfree speechCDAcdahtml 。 参见易趣网主页 wwwebaycomcn。 78 苏 添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平台提供商对使用其提供的交易平台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是受服务关系 和交易关系之间的联系和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两方面的影响的 。 首先 从交易关系本身来看 平台提供 商是为他人达成交易提供便利服务并因此获

19、利的服务提供者 。 虽然其提供的服务与交易的完成密不可 分 但平台提供商毕竟是独立于交易关系的第三方 其所承担的责任不可能因为交易关系中买卖双方 的义务而产生 而应由服务关系中的义务产生 比如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作 按照用户的指示发布 信息等 。 同时由于服务关系与交易关系紧密联系 平台提供商如果与交易中的任一方有恶意串通 导 致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 还将对交易另一方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其次 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来看 网络在消除现实空间的距离阻隔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 也模糊了参与主体的真实身份 减弱了所传递信息的可信赖程度 。 对于普通的消费 者来说 网上购物 无疑较之传统购物方式存在着更大

20、的风险 。 因此 就要求平台提供商承担更多的责任 。 第一 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 容易隐藏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从而对交易安全带来影响 。 这就需 要平台提供商在提供注册时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认证 以防出现问题时无法找到直接责任人 。 如 果平台提供商没有或者疏于进行用户的身份认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 一旦进行了用户的身份认证 用户的个人信息就存储于平台提供商的信息系统中 。 平台提 供商就产生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责任 防止他人利用非法手段盗取 同时也不能利用自己拥有的用户 信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 同时 用户的交易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也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 违

21、 反了保护隐私权的规定或约定 平台提供商就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责任 。 第三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出售商品或服务 买方无法直接了解货物的具体情况 仅凭卖方对货物 的描述 这些描述包括文字的 、 图片的甚至是多媒体的 。 但是尽管手段多样 我们仍然无法准确了解 这些描述 的可信赖程度 。 这就需要平台提供商对发布于平台上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一般而言 对于销售者是商业经营者的情况 即 BtoC 的情况 平台提供商应当要求其提供所售商品的证明文件 例如产品合格证 、 产地证明 、 销售许可等 。 这是因为对于商业经营者而言 大多是成批大量的销售 获得这样的证明也往往是其进行一般商业零售

22、的前提 。 平台提供商对相关文件的审查可以在事前防止部 分纠纷的发生 。 至于对于个人之间的销售活动 即 CtoC 的情况 平台提供商对相关信息的审查 就极有限 了 一方面这种信息量大 另一方面要求个人卖家提供所卖商品的证明文件在很多情况下是勉为其难 。 作 为弥补 平台提供商可以提供信用服务体系 评定用户的信用情况 为潜在的交易者提供参考 。 第四 由于交易是通过平台以数字化的方式达成的 平台提供商对交易中的要约 、 承诺等关键性 证据直接进行控制 。 因此 他有义务向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电子证据 并自己也及时存储备份 以便 在发生纠纷后能够有效地核对证明 。 值得指出的是 这些平台提供商的

23、民事责任都可以通过对其签订的格式化的服务协议进行有利于 使用者的解释 并适用 广告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合同法 和有关民事侵权的法律规定加以 明确 。 通过研究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可以使得这些法律责任更加确定 。 在实践中 行业自律规范 可以说是一个较好的规范手段 。 一方面 这些规范有法律法规的依托 不是纯道德的约束 有很好的 实际效果 。 另一方面 行业自律规范也使得平台提供商的责任更加明确 。 同时 由于网络技术尚处于 发展阶段 行业自律规范可以在基本法律制度的指引下 根据情况的需要做出调整 适应技术的发展 。 对于平台提供商们来说 他们也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的指导下 根据

24、自己的实际运营情况 向 用户做出不同的承诺 由用户选择适合的平台提供商进行网络交易 通过市场机制保证网络平台交易 模式的健康发展 。 自律规范也是经合组织 OECD在其 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 中推荐 并由其成员国普遍使用的做法 。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实现 笔者注 。 我国的行业自律规范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ticleaspid3125 。 已于 2005 年 4 月 18 日发布 见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 参见经 合组织网站 httpwwwoecdorgdocument51html。 79 北京邮电 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

25、05 年第 4 期 On the civil liability of the platform of online transaction providers SU Tian Kenneth Wang School of Law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215006 China Abstract Models of online transactions vary differently However the model of the third party provider that is the third party who provides online

26、 transactions gives rise to problems A ll these problems are focused on the civil liability of providers of online transactions There are four kinds of theories on this civil liability But in the authors opin ion the online transaction provider should first hold the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contra

27、ct signed with users And if there are other liabilities they are largely influenced by the connection of service and transaction and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Internet The self disciplined rules are a kind of good solution to this problem Key wordsthe platform of online transactions civil liability

28、上接第 55 页 北邮是在全国率先试点现代远程教育的 4 所院校之一 远程 教育处在全国高校的前列 依托学校 的办学优势 学校有很好的专业潜力在网上教学方面有所作为 。 学校近几年来加强了硬件设施建设 组织了多媒体教学课件立项 立项开发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已通过鉴定验收并投入使用 。 学校还组织了 3 期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班 。 我校多媒体教学水平较高 全部采用多 媒体授课的必修课占必修课总门数的 36 以上 。 为推进我校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建设 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组织开发了教学资源平台系统 实现了多媒体教学资源的共享 。 因此学校完全可以依靠在多媒体课件建设和远程教育方面积累的良好 基础 挖掘潜力

29、抓紧建设 在网上教学方面大有所为 使之成为学校的特色项目 。 大学的办学特色是一个实践性比较强的 课题 需要在办学实践中不断探索 因而需要学校高度重 视办学特色的建设 。 只有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 集中力量 才能有所突破和进步 。 在办学特色的建 设中 容易发生急功近利的趋势 。 如果只看重眼前 利益 一味迎合社会的近期需 求 培养应急人才 这样的短视行为将不利于学校的长期发展 不利于办学特色的形成 。 要从学校长足的发展着眼 重视 大学的根本职责 为社会变革和进步做出贡献 。 参考文献 1王宗敏 对办学特色几个基本问题的 理 论思考 J中国教育学刊 1995123 Characteristi

30、cs of running a university meaning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Discuss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UPT LIU Chun hui Office of Teaching Affairs BUPT Beijing 100876 China Abstra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unning a university are the key factors to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uni versity which are f

31、ormed in the process of its development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UPT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weaning and those factors which iufluence the forwing of characteristics of a university and classifies them into three types relatively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developing characteristics and potential characteris tics Key wordscharacteristics of running a university idea in running a university cultivation of ones personality online teaching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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