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李红.docx

上传人:a**** 文档编号:3965 上传时间:2017-10-20 格式:DOCX 页数:44 大小:443.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李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李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李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_李红.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学校代码 : 10276 学号: 0710S0221 華 象 级 / t大詈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S THESIS 论文题目: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 _ 法律责任 _ 姓 名 李红 学科、专业 民商法(全日制硕士 ) 研究方向 民商法 指导教师 陈康华 论文提交日期 2011年 10月 19日 论文独创性声明 4 _鲁矜衝场谢 梓纽 77 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別加以标 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 K他人或 K 它机构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

2、成果。 K-他 研究荇对木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 “ 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衣 W 了谢意。 笔名 签化 |、工 關:川 I手,。胸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木人完全了解肀东政法大学冇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柯权保 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波查阅和借阅并制作光盘,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 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釆用影印、缩印或 ;K:它复制丁 段保存论文,学校同时有权将本 学位论文加入全 M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共建中位数据库,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迸守 此规定。 笔者签名 : 导师签名:新 赚匆叫峋抑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硕士论文摘要) 专 业:民商法(全日制硕士 ) 研究方

3、向:民商法 作者姓名:李红 指导教师:陈康华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在传统购物方式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购物 方式,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向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及服务,交易双方在网 络平台上进行商品买卖,此种购物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经济新的增长点。但是,在网 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可能直接或间接侵犯网络用户或 者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规范和促 进网络交易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适 用过错归责原则,但是对于通知的具体内容、通知的形式、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 知道的判断标准等方面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本

4、文将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 地位出发,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 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概述。笔者从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商的含义着手,以 淘宝网为例,介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行模式,以及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归纳并评析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法律地位的 S种不同观点并且提出笔者的观点。 第二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主要探讨了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无事先审查义务,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商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网络交易平

5、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 及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具体情形等。 第三部分是侵权责任法第 36条 “ 通知条款 ” 和 “ 知道条款 ” 的讨论。主要 讨论了 “ 通知条款 ” 中设立通知条件的必要性、通知的内容、通知的形式等,以及 “ 知道条款 ” 中知道的含义、判断标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注意义务等。 第四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主要讨论了我国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建立和完 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法律主体地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 On Civi I Liability of

6、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Abstract) Major: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Full-time master) Research Directio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Name of Author: Li Hong Teacher: KangHua Che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there is a new shopping way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shopping way

7、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provide the parties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and services and the transaction will be completed automatically, this kind of shopping way has become new growth point of the social consumption. However, on the trading platform,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

8、iders may infringe the civil rights of network user or the third part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herefor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determine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civil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regulating and promoting trading activity. Tort Liability Law regulates the fault liabilit

9、y principle for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But it doesn? t regulate the content, form of inform, infringement, the judgment standard of knowing. The paper researches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legal status, analyzes Tort Liability Law, and then gives some suggestions, in orde

10、r to develop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civil legal liability system.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overview of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From the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meaning,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

11、rm? s operation pattern with the example of taobao. com, the legal status of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analyzes three views of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legal status, and then introduces author s view.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tort liability principle and elements of On

12、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It discusses the principle of no-fault liabi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obligations of prior review,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applied to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the elements of infringement,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dire

13、ct and indirect infringement. The third part is about notice and r/knowr/ clauses of Tort Liability Law. It mainly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notice? s condition, content and form of notice, as well as the meanings, judgment standard of know and the duty of care. The fourth part is

14、about the perfection of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civil legal liability system. It mainly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main problems of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civil legal li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suggestions about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Onl

15、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civil liability system. Key words: Online Transaction Platform, Legal status, Civil liability, Tort liability 第一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概述 第一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含义 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行模式 . 4 隨注册 . 4 二、登录商品信息 . 4 H、 出价成交 . 4 四、实际交割 . 5 第三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主要观点及评述 一、卖方或者合营方 . 三、居间人 . 6 第二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

16、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一节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探析 . 7 第二节有无事先审查义务的探析 . 9 第三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11 一、 加害行为 . 11 二、 损害后果 . 12 三、 因果关系 . 12 W, 过错 . 12 第四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 . 14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直接侵权责任 . 14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 14 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的通知条款和知道条款的探析 . 16 第一节 “ 通知条款 ” 的探析 . 16 一、 “ 通知条款 ” 的含义 . 16 二、 设立通知条件的必要性 . 17 三、 通知的内容

17、. 17 四、 通知的形式 . 18 五、 侵权行为的认定 . 19 六、 反向调查 . 20 第二节 “ 知道条款 ” 的探析 . 21 一、 “ 知道条款 ” 的含义 . 21 二、 知道的判断标准 . 22 三、 注意义务 . 23 第四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 27 第一节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 . 27 第二节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 28 金吉 it . 32 参考文献 . 33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5 尉己 . 36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导 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

18、断发展,购物模式中出现了新的形式,具体表 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及服务,网络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络 完成交易过程,整个交易过程完全虚拟化。网络交易不仅提高商品交换数量、加快 交易的速度,而且降低了生产、加工、销售方面的成本,减少了传统交易的中间环 节,降低实物消耗,实现无纸化贸易。我国侵权责任法 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 供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是,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何界定以及其范围、类型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以淘宝网为 例,通过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分析其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类 型,以期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

19、责任制度。 第一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概述 第一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含义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中国电子商 务协会制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与企 业之间 ( Business to Business)、 企业和消费者之间 ( Business to Consumer)以 及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 ( Consumer to Consumer)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 系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 易服务的法人

20、。 1 目前,我国比较成熟的 C2C经营模式是 “ 淘宝平台模式 ” , “ 淘宝模式 ” 是网络 平台模式中的类别之一。网络交易平台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买卖双方提供的 一个24小时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将自己的商品置于该平台上出售,买方也可 以自行在该平台上选择所需的商品进行购买。 1 “ 淘宝网 ” 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商,典型模式包含 C2C和 B2C (“ 淘宝商城 ”) ,包含以个人身份或者企业身 份进入淘宝提供的平台,实施网络交易。 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的运 行模式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网络平 台、技术和服务所构成的网络系

21、统,以淘宝网为例,网络交易平台中的网络交易流 程如下: 、网络注册 根据淘宝提示填写会员名、密码,以及用于激活会员名的电子邮件地址,在确 认淘宝所发链接后,即注册成为普通会员。淘宝会员名激活以后,系统会自动生成 一个支付宝账户,激活支付宝账户,并且开通网上银行即可开始购买商品。如果需 要成为支付宝认证会员,经过填写个人信息、在线上传身份证件以及银行账户信息 核实后,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即可通过。 二、 登录商品信息 网络交易销售方经过支付宝账号实名认证后,可以将商品信息编辑后登录到网 站上,网络交易买方可以登录该网站浏览商品的相关信息,同时网络交易买方可以 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或根据网站提供的联系方

22、式向销售方咨询商品信息、支付方式以 及运送方式等,促成交易成功。 三、 出价成交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上的交易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体现 在对商品价格的谈判过程中,即出价和竞价。在交易方式上,淘宝目前主要有两种 出价方式:一是竞拍出价,即商品价格未定,由买方进行竞拍,在商品发布时间结 1齐爱民、徐亮著 :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第 52页。 2 束时,出价最高者成为最终购买者;二是一口价购买,即商品的价格是确定的,买 方按照此价格购买商品。之后,买方还需填写购买数量、送货方式、送货地址等信 息,其确认无误后,买方输入支付宝密码将款项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23、“ 支付宝 ” 。 四、实际交割 销售方根据买方的购买数量、送货方式、送货地址等信息后,应当履行商品交 付的义务,销售方可以通过第三方物流或者自行送达的方式送达。买方在收到所购 买的商品数量、质量等均无异议后,即确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款项支付销售方, 网络交易最终完成。 由此看出,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网络交易双方搭建的一种交 易桥梁,是虚拟平台上的交易,买卖双方在借助这个虚拟的电子市场完成买卖交易, 这种交易过程是由计算机系统的自动撮合以及买卖双方的最后确认来实现的。 第三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主要观点及评述 一、卖方或者合营方 该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网络交易的一

24、方当事人或者合营方。因为网 络交易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完成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被认为是销售方。但是, 从网络交易实际运作流程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虚拟的网络交易平台 和技术服务供用户发布、协商洽谈,本身并不参与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其地位独 立于交易双方,处于被动地位。同时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销售方订立的服务合 同来看,其与销售方不存在合营关系。 、柜台出租方 有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柜台出租方或者展台提供者。有学者对柜台出租方观点提出了反对意见,理由是有 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商对用户完全免费,区别于柜台出租方以获取租金为目的。笔 者认为该

25、理由还有待商榷,以淘宝网为例, “ 淘宝商城 ” 向网络销售者收取服务费, 3 该服务费包括 “ 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 ” 以及 “ 技术服务费年费 ” 2。如果以 “ 淘宝商 城 ”收取费用作为认定标准,藉此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服务费而承担重大责 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是否收费不能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定位的标 准。另一方面,从承担义务角度进行讨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柜台出租方是具 有不同特征的法律主体,如果完全套用 柜台出租的法律规定则会苛责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过重的义务。网络销售者在网络平台上注销,网络交易买方向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赔偿责任后,

26、很可能因为网络销售方虚 假的注册信息而无法向销售方追偿。因此,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8条 3 的规定,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而言是极其不利的。 三、居间人 该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在向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了事实 上的居间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所提供的网络交易服务是为潜在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提 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其行为符合居间行为的特点。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商仅仅为交易双方的信息登录、买卖沟通建立平台和渠道,并不主动为交易双方 报告交易信息,不直接参与双方交易谈判,不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斡旋,不通过各 种方式努力促成交易的达成。网络交易最终是否成功,取决于网络交易买卖双方

27、的 意愿,而不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努力促成的结果。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 2005年 4月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 网络交易服务,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缔结 网络交易合同所必需的信息发布、信息传递、合同订立和存管等服务。 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定义可以看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参与具体的交 易,只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发布平台,它属于被动的网络中介服务 提供商而不属于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属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 2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计付方式为支付宝成交

28、额(不含邮费 ) x商品对应的技术服务费率;技术服务费年费: 6000元 /年 (商户需在入驻时一次性交纳 )。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8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 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 一种类别 4 5,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提供网络交易的平台,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以计算机网络为支撑,向网络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空间等功能;第二,独立于交 易双方,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只为交易双方搭建虚拟

29、平台,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 易;第三,依靠网络技术支持,即网络交易双方依靠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计算机 及网络系统完成最终交易。 5 第二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 成要件 从侵权责任法体系来看,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侵权、是否承担责任 的标准和依据。归责原则的确定对判定侵权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它决定了侵权的 构成要件、决定举证责任及违约赔偿的范围。采用何种归责原则,体现了各国对法 律的价值判断,各国在归责原则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 法采用二 元归责体系,即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 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是调整一般侵权行为

30、的一般原则,而无过错 责任是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情形的特殊归责原则。在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 权责任时,应首先明确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本文主要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 任原则的基础上,讨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探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 “ 严格责任原则 ” ,即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不论 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 错为判定标准,其特征包含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对象、适用 情形都具体规定;第二 ,判断责任的标准是损害事实,不是过错,有损害则有责任, 无损害则无责任;第三,无

3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由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前 4网络服务提供者包含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中包含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 5刘晓纯、马兆婧: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 以淘宝网为例,载天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版 ) 2011年 5月第 3期。 5 两者间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组成。 6 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背景是 19世纪中后期工业化发展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例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法律做出相应对策以缓解 社会矛盾,无过错责任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无过错责任原则从整个社会利益 的均衡、不同社会力量的对比的基础上,处理现代

32、化生产中的环境污染、高度危险 作业等易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问题。 7由此可见,互联网是区别于环境污染、 高度危险作业等对人身或财产产生严重 危害性的产业,其的危害程度不及工业化产 业。虽然互联网上的侵权案件不断发生,但是,互联网中侵害的对象主要局限于对 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它的损害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像工业化产业那样具有危 害的扩散性。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网络用户素质以 及提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注意义务方面,从而降低互联网对人身和财产侵害的风 险。因此,从无过错责任原则本身来看,无过错责任的法理基础不适用于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研究。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

33、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 3款做出了具体规定: “ 没有 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对象、具体情形等,法律都会在条文中明文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则适用过错 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并没有列举在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形中,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也 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开始 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规定了严格责任。笔者认为,之 所以最初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因为法律对网络交易

34、 平台提供商规定了严格的事先审查义务,规定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后,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如果没有尽到事先审查义务,那么,网络平台中一旦出现侵权行为,无论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如果免除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商的事先审查义务,那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不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 36页。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 2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 版,第 58页。 6 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笔者将以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商是否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为出发点,逐步分析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

35、则。 第二节有无事先审查义务的探析 第一,从网络交易的性质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仅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 易平台,不是交易的一方,也不实际占有交易标的。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不可能对每件商品像审核稿件一样逐一审核,否则,就会降低网络交易效 率。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报刊社等媒体对其发表的稿件负有审查义务,如 果因其未尽审查义务而造成侵权结果的,报刊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之所以赋予传 统媒体这样的义务是基于实际情况的考量,因为报刊社等媒体设置编辑部,编辑部 可以对稿件进行审查,而且稿件的数量也是有限的,因此,报刊社具备事先审查核 实的可能性,如果文章发表后侵害了相关权利,报刊

36、社就需承担相关责任。然而,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像传统媒体那样直接在报刊杂志上发布信息,它只为网络交 易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由销售方在平台上发布各种信息,因此,如果让网络 交易提 供商承担与媒体同样的责任,对所有信息进行事先审查,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的。 第二,从审查的专业性角度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工作人员不具有专业 的审核资格,工作人员不不可能像权利人或者专家那样准确地判断每件商品是否侵 犯合法权利。如果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聘请专家尽到事先审查义务,这必然大 大增加经营成本,不利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络用户实施的诋毁他人 名誉、公布个人信息等行为,很难从表面上判断其行为是

37、否构成侵权,只有经法院 审理后才能最终确定,同样不能苛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像司法机 关那样拥有专业 法律知识,对网络信息进行事先专业审查。因此,如果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 平台上每一件商品的合法性承担责任,显然超出了它所能掌握的范围。 第三,从技术可行性来看,面对急速増长的网络交易量、不断增长的商品数量,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处理网络信息的能力极其有限。传统媒体所刊登的文章数量极 S S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1988年 1月 5日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 为有限,因此,报刊社对刊载文章进行一一审查,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能 性。但是, 互联网具有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征

38、,网络信息量每时每刻都在增长,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无法向传统媒体那样对数以万计的信息逐一进行事先审查。同时,如果通过 网络技术手段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所有商品进行逐条筛选、甄别,审查每一项信息 是否侵犯合法权利,在目前的网络技术层面上,不具有实施的可能性。 第四,从比较法上来看,世界主要的一些国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 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对其责任进行严格化,而是限制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例如, 在美国法的版权侵权中,最开始采用严格责任,经过反复的实践和验证,美国 又颁 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限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 则。同时,欧盟制定的电子商务指令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

39、不具有监视其传输或 储存信息的义务,也不应赋予其寻找不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从无过错责任向过错责任转变,这一 转变在国际立法上成为一种通行做法。 第五,从互联网的发展前景来看,互联网作为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其提供宽松 的成长环境,有利于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促进互联网产业进一步发展。如果网络服 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要求它承担严格责任,规定严苛的事前 审查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势必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应付各种侵权行为,导 致成本增加,成本最终也会转嫁给用户,也必定成为影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桎梏。 反之,如果免除网络交易平台

40、提供商的事前审查义务,可以促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商将更多的时间、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品质当中,最终惠及 网络用户及互联网的进一步繁荣。 第六,从法律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第 36条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 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采取必要措 施,因此,可以反向推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得到被侵权人通知之前对侵权行 为并不知情,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是通知之后的义务,而不是事先 审查的义务。同样,第 36条第 3款规定: “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 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1、。 ” 从该 条文可以看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是从 “ 知道 ” 后产生的, 8 不是 “ 知道 ” 之前就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因此,同样可以推论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不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 综上所述,免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事先审查义务后,其不负担严格责任,不 属于特殊侵权情形,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立法宗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网络用户实施侵权 行为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并不是一概承担责任,只是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有 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是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利益的维护,也兼顾对被

42、侵权人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以上论述,网络侵权责任属于 一般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应当符合一般侵 权责任的要求,具体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因此,在讨论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时,通过分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承担的法律责 任。 、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给受害人的民事权 益带来损害的行为。加害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作为 方式较为常见,它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作为方式较为特殊,它 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致人损害,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无论是作为方式 还是不

43、作为方式,在具体案件中,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以作为方式实施侵权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利用网络侵 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在虚拟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非物质形态的民 事权益,包括人格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等,不会造成具体事物的物理性损 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以作为方式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情形如:破坏技术保护措 施、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他人网络、窃取个人信息;盗窃银行账户资金或者侵害网络 虚拟财产等;还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例如未经著 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在网上 公开、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网站上使用商标等。 9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不

44、作为,即知道他人借助其提供的 网络交易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扩大;以及在 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违反了赋予其的 法定作为义务,与网络用户的积极侵权行为相结合致使权利人利益受损,因此,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与实际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这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 法第 36条做出具体规定。 、 tei軎后果 损害后果,又称损害事实,是指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 不利后果。损害后果是侵权责任中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因为无损害后果的发 生,则不构成侵权,侵权人亦不承担责任,也就是 “ 无损害、无救济 ” 。 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作为加害行为以及不作为加害行为均在某种程度上会造 成权利人在人格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等方面的损失。在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如果与其他行为人一起构成共同侵 权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对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 责任。在间接侵权情形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措施 而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以及知道网络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却放任损害结果的扩大,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违反了作为义务,因此,其应与实际侵权人一起承担相应范围 内的连带责任。 二、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和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论证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