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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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考勤管理工作,规范考勤管理 制度,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 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其他全职工 作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考勤的基本单位。以党群和行政职能部门(处、 部、室)、教学科研单位(院、部、所)、教辅单位(部、中 心、馆)为基本考勤单位。第四条考勤的时间(一)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人员,按以下时间进行考勤:1 .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时间(含授课、辅导、 实验、实习、设计、调研等);.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2 .学校组织

2、召开的大型活动、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例 会等集体活动时间;.按学校规定须坐班教师的坐班时间。(二)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人员,即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进行考勤。三)动第五条考勤的报送。全校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考勤 制度管理,由主要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派专 人负责考勤记录。各单位须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XXXX大 学教职工考勤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人事处。第二章请假类别第六条请假分为探亲假、病假、事假、生育假、婚假及 丧假。一)第七条探亲假。凡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参加工作 一年以上且符合探亲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教 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学期

3、中探亲的按事假处理。第八条病假。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的, 可请病假。第九条事假。教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请 事假。第十条生育假(一)产假。女教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 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教职工24周 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 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产假40天。1 .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假设遇寒暑假,寒暑假不计入产假时 间。2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可根据相关政策及医务部门意 见,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二)哺乳假。女教职工生育后,在婴儿1周岁以前, 每天给予

4、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者,每 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工每 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三)护理假。在配偶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给予男教职工护理假10天。(四)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不 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凡女 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第十二条丧假。教职工的亲属(配偶、直系亲属、岳父 母、公婆)去世,可以请3天丧假。第十三条教职工请假在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公 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第三章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第十四条请假(一)处级干部请假处级干

5、部因病、因事、探亲等原因或因公出差请假的, 需通过0A办公平台办理相关请假审批手续,由分管校领导 批准后,报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请假批准后,需将履行相 关程序后的书面请假手续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二)其他教职工请假其他教职工因病、因事、探亲等原因需要请假的,须由 本人填写XXXX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带相关证明材 料(请病假、产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及病休证明), 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1 .连续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 批准,报人事处备案;2 .连续请假6天至15天(含15天)的,经所在单位负 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批准;3 .连续请假16天

6、以上(含16天)的,所在单位负责人 同意后,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假设因人在外地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须委托 本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其他教职工因公事(挂职、借调、开会、培训、调研等) 外出1周以上的,需填写XXXX大学教职工公派外出备案登 记表,由所在单位向人事处备案。专职科研人员因工作原因需长期在外调研的,需在备案 材料中对调研工作的任务、目的、去向及所需时间等情况做 出详细说明。所在单位须定期与调研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其 工作、生活等情况,如实做好日常考勤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续假。请假的教职工在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 返校工作。如需续假的,应提前3

7、天按相关规定办理续假手 续(与请假手续一致),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第十六条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工作,应及 时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处级干部需到党委/ 校长办公室销假并告知党委组织部。第四章休假期间待遇第十七条病假期间待遇(一)病假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按照国家及学 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二)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 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 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三)病假连续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从第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 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

8、0%计发。(四)教职工请病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发校内津贴。第十八条事假期间待遇(一)事假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按照国家及学 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二)事假连续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基本工资按70%计发。(三)事假连续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从第4 个月起停发工资。(四)教职工请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发校内津贴。第十九条探亲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正常发放。未婚教 职工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报销一次探 亲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 往返路费,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 承当,超过局部学校负担。第二十条婚假、丧假期间

9、工资和校内津贴正常发放。第二十一条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校内津贴按50%发 放。第五章旷工认定及待遇第二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二)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申请未经批准逾 期不归的;(三)以虚假材料获准休假的;(四)因公外出逾期不归的;(五)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超过 调动报到时间的;(六)外出进修学习、借调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而不返校报到的;(七)在工作时间内早退或迟到按累积次数计为旷工,2次迟到或早退按旷工1天计算;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在 学校规定的业务学习及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缺勤的,每缺

10、 勤1次按旷工1天计算;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缺课1次(2 节课)按旷工1天计算。第二十三条旷工期间待遇(一)旷工2天以内的,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 行工资待遇;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二)旷工1天以内的,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的50%;旷 工1天(含1天)以上5天以内的,按旷工天数,每旷工1 天扣发1个月校内津贴。(三)因为旷工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按照XXXX大学 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XXXX大学校内津贴实施 方案(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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