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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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可编辑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 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规定。一、考勤办法 1、非专任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并实行上班签到制度。一个月累计迟 到或早退五次,按旷工半天计算。2、专任教学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学校有关规 定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参加学校及部门的政治学习,业务 学习及其它社会活动,均应实行签到制度,无故缺席者按旷 工论处。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提前下课。迟到或 提前下课,一个月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论处;缺课一次按旷 工 1 天

2、论处。3、青年教师在试用期内实行坐班制。4、坐班制的双肩挑教师原则上不占用上班时间上课。5、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每个部门指定一名作 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应如实填写 每月“考勤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核对签字后,于每月 25 日 前报人事处汇总统计。6、教职工日常考勤及会议签到不得替代,一经发现,两者均按缺勤(旷工)处理。精品 可编辑 7、考勤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工作 人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二、请假范围和期限 1、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 地生活,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 81 36 号),可给予探亲假。教职工探亲

3、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若 假期短于规定的探亲期限,经部门领导和人事处同意后,可根 据工作情况补足探亲天数。探亲假期(不含路程时间)规定 如下:(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 30 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20 天,若因工 作需要,学校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 两年给假一次 45 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20 天。(4)职工配偶病故或离婚,未组成新家庭,又不和父 母在一起,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 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申请出境探亲的,按国务院侨 办政会字 83 007 号、劳人险 8413 号、劳动

4、部劳险 字 88 005 号文及国家相关规定办理。2、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婚假为 3 天。初婚并符合晚婚条件的,给予婚假 15 天,再婚者给婚假 3 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在寒 暑假和法定节日结精品 可编辑 婚的,不再补假。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符合晚育条件并持有独 生子女证的,享受 150 天的产假,同时给予男方 7 天的护理 假;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 因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其超假部分按病假处理。女职工怀孕不满 3 个月流产的,应按医院意见,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3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5、42 天的 产假。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 世,给予丧假 3 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 路程假。5、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请病假。凡 病假超过三天的,须由医保机构指定的就诊医院出具疾病证 明。6、事假: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酌情给予 一定的假期。每次一般在 2 天以内,一学期累计最多不超过 10 天。经批准在职不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如需占用工 作时间参加面授、考试的,每学期可酌情给予不超过 20 天 的公假,超过 20 天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7、公假: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

6、岗位的,应请公 假。三、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 3 天以内(含 3 天)的,由所在部 门领导精品 可编辑 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3 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领导 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2、中层干部请假 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3、校级领导请假 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审批;正职领导请假,由上级主 管部门审批。四、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1、请假: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厦门城市大学教职工 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理,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 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2、续假:教

7、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 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 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到 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处理。五、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请公假、婚假、产假、丧假及因公负伤医疗期内的 教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和补贴、津贴照发。2、教职工一个月中无故旷工半天的,扣发当月 1/4 的 校内统一津贴;一个月中旷工 1 天及以上的,当月统一津贴 不发;一个月内连续旷工 10 天或一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天的,学校给予辞退或解聘。精品 可编辑 3、教职工一个月累计事假 3 天以上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校内统

8、一津贴 50 元,事假累计超过 10 天(含 10 天),当月校内统一津贴不发。4、教职工一年内累计病假在 2 个月内的,校内统一津 贴照发,累计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一个月内 累计病假 10 天以上(含 10 天)的,扣发当月校内统一津贴 的一半;累计病假达 15 天以上(含 15 天)的,当月校内统 一津贴不发。按国发 81 52 号文,教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下同)照发;病假超过 2 个月 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只发给本人基 本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 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以上请假考勤达到扣发工资总额部分的参照省市有关 文件执行,文件附后。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 释。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二OO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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