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与形式_王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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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管理; 3.重点规范非营利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 机制; 4.明 确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市 场 空 间 , 规 范 科 技 市 场 行 为。 七、根据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拓展科技进步法的调整范围 科技进步法已对科技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新兴高 技 术 的 发 展 需 要 用 法 律 予 以 规 范 , 一 些 新 的 科 技 工 作 也 需 要 用 法律予以保障,但开展相关立法工作还缺少法律依据。例如,信 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许多贸易、管理和其他人际交往无 声化、无纸化、程序化、“远距离化和国际化,使生产的 零 库 存 和 物 流 的 快 捷 成 为 现 实 。新

2、科 技 带 来 的 变 化 几 乎 涉 及经 济、社会、文化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传 统的法律做出回应以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科技进步法应充 分 反 映 科 技 发 展 对 立 法 工 作 的 新 要 求 , 为 之 提 供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作者单位:四川省科技厅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与形式 一、 国外裁判文书繁简类型的分析与思考 在 英 美 法 系 和 大 陆 法 系 , 所 谓 裁 利 文 书 的 说 理 性 是 相 对 的,文字的长短与论证本身并不涉及实质问題。英美法系国家 法官司法判决充分的说理、缜密的分析、广博的涉猎 、

3、 飞 杨 的 文 采 与 精 美 的 风 格 , 并 非 是 针 对 当 事 人 , 而 是 针 对 其 他 法 官 以 及实务和学术法律职业群体,以便对后续同类案件的审判产 生决定性的作用,使其司法经验与智慧得以传播。事实上,以 旁征博引为特色的美国裁判文书,也并非总是那样长篇大论。 在美国的基层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只要求记栽判决的结论 , 只有例外的情况下才附上理由书,即在上诉审、推翻先例、案 情复杂几种情况下,才会有长篇大论的说理。据统计,美国联 邦系统的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只有 2.3%进 入 审 判 , 其 中 只 有 1% 的 判 决 详 述 理 由 。 而 上 诉 法 院 案 件 目

4、 前 有 78% 被 放 入 不 予 发 表 和 不 准 引 用 的 快 车 道 , 这 些 案 件 的 司 法 意 见 也 非 常 简 短 。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 法 国 , 也 鼓 励 判 决 内 容 简 明 扼 要 。 法 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还提出了进一步简化判决书内容的提 案。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长篇大 论的裁判文书只是文山犊海中的几朵奇葩,大多数判决书 都 很 简 洁 平 实 。 二、 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探讨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中 , 案 件 根 据 事 实 清 楚 、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争议不大的条件被分流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

5、序审理 D 同 理,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也需要确立相屈的标准。根据我国简 易程 序的适用标准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 繁 简 分 流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几 点 因 素 。 第 一 , 案 情 是 否 复 杂 , 证 据 认 定 是 否 明 确 。 这 一 标 准 是 根 据简易程序的适用要求加以确定的。裁判文书是对审判过程 的 记 录 , 通 过 认 定 证 据 , 从 而 查 明 事 实 , 最 终 作 出 裁 判 。 因 此 , 裁判文书也是庭审过程的直接体现。案件事实简单明了,证据 确 请 , 庭 审 过 程 必 然 简 短 , 在 裁 判 文 书 的 制 作 上 自

6、然 应 当 相 应 的简短,无需过多的论述。相反,如果案情复杂,证据之间存 在争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也就具有一定的障碍,体现在 裁判文书上就必须通过详细的论证和充分的说 理使当事人和 公 众 信 服 , 从 而 保 嘩 司 法 公 正 的 实 现 。 第 二 , 案 件 标 的 和 社 会 影 响 的 大 小 。 诉 讼 案 件 争 议 标 的 金 额的大小,往往也与诉讼成本的投入大小相适应,也是间易程 序适用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外较为普遍的小额诉讼 程序正是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而专门设立的。裁判 文书的制作也应当考虑到案件诉讼成本的投入与产出之比, 诉讼成本投入少的案件在裁判

7、文书上也尽可能简洁,从而体 现诉讼效益。案件社会影响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公众或当事人 对案件的关注程度,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程序设置上较普 通案件更加慎重,在裁判文书制作 上也应当论述更加详实和 严密,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质量,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 性。 第 三 , 案 件 类 型 。 案 件 类 型 不 同 在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认 定 上 存 在很大的差异,案情的复杂程度和法律适用的难度也各不相 同 。 例 如 ,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的 案 件 ,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表明了知识产权这一类型案件 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

8、定上具有一定难度。 此外,涉及到专业性问题的案件或新类型的案件,如医事纠 纷、高科技纠纷、海事糾纷等案件,因为涉及到许多专北性问 题的阐迷,裁判文书在制作上必须要对每一个争点 和涉案的 专 业 性 H 题 进 行 论 证 和 分 析 , 通 过 裁 判 文 书 的 详 细 说 明 才 能 使当事人明确案件中的利害关系和法律上的规定,从而达到 听讼服判,减少诉累的产生。而有些案件类型,如单纯的倩款 合 同 糾 纷 、 亲 权 糾 纷 、 家 事 纠 紛 等 , 由 于 案 件 影 响 较 小 , 案 情 较 为简单,而且涉及到隐私或保密等原因,通常应当简化判决书 的 制 作 。 如 法 国 民

9、法 典 第 353 条第 4 款 就 规 定 扶 养 判 决 免 除 说 明 理 由 。 第四,当事人的态度。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体现了对 免 ;议 .案 余的 .态库,也是当事人处分 权的一种表现,在輿践中主 要包括 & 认、诉讼和解及调解中达成的协议等。当事人 $ 合 意是当 ! 人主 4 承认案件的事实或证据,或者通过调解或和 解对案件 事实达成共识,从而免除了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和推 理过程, i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1136 条规定:在一方配 偶 提 出 请 求 , 另 一 方 配 偶 同 意 离 婚 的 情 况 下 , 法 院 仅 仅 限 于 对 夫妻財产事务法官确认夫妻所订协议的割决

10、表示同意而不补 充 其 他 理 由 。 因 此 , 在 当 事 人 对 案 件 争 议 表 示 同 意 或 达 成 统 一 协 议 时 , 在 制 作 裁 判 文 书 时 可 以 免 涂 判 决 理 由 , 从 而 简 化 裁 判文书的制作。 三、我国民事裁 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基本形式 裁 判 文 书 的 繁 简 分 流 最 终 必 然 要 落 实 到 具 体 的 书 面 材 料 上,用什么样的形式来体现裁判文书分流的效果是这一改革 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参照国外有关立法实例和我国的司法 实践,笔者认为目前裁判文书的改革样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形式。 第 一 , 填 充 式 文 书 。 所 谓 填

11、充 式 文 书 , 就 是 根 据 特 定 的 案 件 类 型 , 以 表 格 的 形 式 预 先 制 作 好 裁 判 文 书 需 要 填 写 的 項 目 , 从而在判决时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填充。这种表格丈书形式是 最 为 简 单 的 裁 判 文 书 , 只 需 要 将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 争 议 的 问 題 及适用的法条和判决的结果在表格中加以凑充即可,无 需其 他 额 外 的 说 明 和 补 充 。 这 种 裁 判 方 式 在 国 外 早 有 先 例 , 表 格 式 的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的小额诉 讼 案 件 中 。 小 额 诉 讼 的 起 诉 方 式 极

12、为 方 便 , 只 需 要 在 立 案 表 格 上填好相关内容,而法官根据相关证据只需要在表格上做出 裁 判 结 果 加 以 确 认 即 可 。 这 种 做 法 又 被 称 为 背 书 命 令 , 比 如 , 兹 命 令 , 准 予 所 请 , 然 后 签 上 自 己 的 名 字 , 注 明 职 务 和 日 期 即 可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例 如 对 批 量 的 拖 欠 电 信 费 用 案 件 、 信用卡透支案件和拖欠物业管理费等简单民事案件都可以作 为填充式文书试点的对象 第 二 , 格 式 化 文 书 。 我 国 裁 判 文 书 的 样 式 历 来 采 用 统 一 的 格 式

13、, 早 在 解 放 前 裁 判 文 书 就 采 用 主 文 事实 理 由 的三段论结构。新中国成立后,司法部于 1951 年 制 定 了 一 套 诉讼用纸格式,改革开放以后,根据法律的修改,又陆续颁 布了诉讼文书样式、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院诉讼文书 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因此,采闲格式杷 文 书 成 为 我 国 法 院 系 统 制 作 裁 判 文 书 的 基 本 样 式 。 格 式 化 裁 判文书在本质上体现为统一性、格式性和标准性,这种格式化 文 书 本 身 就 是 缺 乏 个 性 的 产 物 , 束 缚 了 法 官 个 性 和 才 能 的 发 挥,无法体现不同案件类型在裁判文

14、书表述上 的 不 同 样 式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片 面 残 调 通 过 加 强 说 理 来 改 造 裁 判 文 书 并 不 能 达到改革裁判文书的最终目标。笔者认为,当前格式化文书应 当进一步简化,适用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上,不 应当一味地译调阐明理由,应当与审判程序的繁简、长短,及 个 案 的 司 法 投 入 相 对 应 , 体 现 简 易 诉 讼 与 复 杂 诉 讼 之 间 的 差 异。因此,当前格式化文书的定位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向更 加简洁化方向发展,为简单案件文书制作服务。 第 三 , 论 文式 文 书 。 裁 判 文 书 , 不 应 是 一 份言 辞 枯 燥

15、 的 法 律 文 书 , 而 应 是 闪 烁 出 法 官 人 性 特 点 或 充 满 思 辨 色 彩 的 美 文。这一现点 目 前 被 我 国 多 數 学 者 所 推 崇 。 然 而 将 每 一 份 裁 判文书都写成类似于学术论文的样式,不仅没有必要,实践中 也难以实现。以旁征博引为特色的美国裁判文书,也最多只有 1%的 文 书 真 正 达 到 这 种 水 平 。 但 由 于 格 式 化 和 填 充 式 文 书 在 陈 述 当 事 人 争 讼 法 律 关 系 方 面 具 有 明 显 的 局 限 性 , 比 如 现 有 的 裁 判 文 书 以 原 告 诉 称 和 被 告 辩 称 的 形 式 就

16、无 法 反 映 证 明法律事实的动态过程。相比较而言,论文式的文书能够充分 地 展 现 审 判 的 全 过 程 , 特 别 是 通 过 严 密 的 逻 辑 形 式 对 证 据 加 以组织,从而使论证充满了学术性和思辩性。论文式的裁判文 书 通 过 充 分 说 理 能 够 清 楚 地 解 析 复 杂 案 件 , 从 而 使 案 件 事 实 和证据得以公开,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案件的质量,更能体现 出 法 官 不 同 的 审 判 思 路 和 个 性 特 点 , 能 够 充 分 地 施 展 法 官 个 人 的 才 华 。 对 于 我 国 而 言 , 应 当 加 强 对 论 文 式 裁 判 文 书 的

17、研 究,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的典型案件,有一定理论功底的法官可 以 尝 试 进 行 裁 判 文 书 论 文 化 的 制 作 , 这 样 不 仅 能 够 确 保 复 杂 案件的审判质量,而且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叟造中国优秀 的法官形象。 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行使 一、 权利义务主体 对 继 承 人 以 外 受 被 继 承 人 抚 养 的 人 或 对 被 继 承 人 抚 养 较 多的人,在继 承开始以后,按照一定的原則分给适当遣产的制 度称为遗产酌给制度。我国继承法第 32 条规定,遣产酌给请 求 权 人 在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时 , 有 权 以 独 立 的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妒。遣产酌给请采权是一項独立的 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亲自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应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为行使。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自继承开始 即转归继承人。因此,请求权人可以直接向参加遣产继承的继 承人主张权利,由遣产承受人向其酌给遣产。对于无人继承或 继承人不明时如何 主张权利,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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