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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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1.目的规范并推广我院学分制的具体实施,并使学分制实施处于受控状态。2.适用范围我院学分制实施过程。3.职责3.1院长负责学分制实施细则的批准;3.2分管院领导负责学分制实施细则的审核;3.3教务处负责学分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监控;3.4系部负责学分制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4.管理要点4.1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专业合格,专长突出”的高素质劳动者,使我院的职业教育教学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院自2005年新学年起,对新生的全部专业试行学分制。为使学分

2、制规范操作,有序进行,形成系统,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试行学分制是教育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试行学分制有利于我院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真正面对社会需要,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合理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佳教育和全面发展;有利于教师发挥专长,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中、高等职业教育沟通和衔接。我院师生必须更新观念、统一认识、认真实施,使学分制工作在我院健康有序的进行。第三条:学分制的主要内容为:以学分制为基础,制定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承

3、认学生的个性差异,对同一课程提出不同的教学要求。以学期(学年)成绩分作为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构建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不同途径。第四条: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调整专业方向、发展方向;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的选修课程、选择学习难度、安排学习进程。4.2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五条:为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各系部必须遵循教学基本规律,根据市场和职业岗位的需要,坚持知识、能力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制定各系部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在教务处审批后,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作为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第六条:各专业

4、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三种类型:即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是一个职业群体所共同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必修课包括基础课程(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必修课的理论科目一般控制在18门左右,学分应占总学分的70%左右。必修课不及格必须重修。限选课:指体现职业专门化方向的课程,教学内容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一个专业一般设置多个专业化方向(含岗位工种),一个专门化方向的限选课一般由相关的3-4门专业课(含技能课)组成。课程尽量综合化,并形成小模块组合。

5、学分应占总学分的20%左右。限选课不及格必须重修。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需要、兴趣和能力,自由选修拓宽基础知识面,改善横向或纵向知识和能力结构的课程。任选课的内容可以是专业技术、人文科学、文化艺术、模拟创业等。任选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10%左右。任选课不及格可以不记分而重修或改修。各系部要充分挖掘,逐步增设备选修课程,创造条件,任选课程由教师挂牌授课,鼓励学生自己选择,并认真做好任选课的教学管理。第七条: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联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地设置。任选课拟从第二学期开始集中安排。第八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各系部根据

6、本细则及原有相关专业教学计划拟定初稿,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九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一周齐备,由各校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并负责帮助新生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概论。4.3学分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学年)为单位时间,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第十条:学分的确定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每周为1个学分。三、四、五年制参加教学计划内规定的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的考核,其合格者

7、可按初级1个学分,中级2个学分计算,参加校内组织的各类兴趣小组和社团队活动,由指导教师考勤、考核合格后每学期可按1个学分计算,记入任选课学分。专业总学分下限一般分别为150、200和250学分。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90%左右,任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10%左右。学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学分计算最小单元为0.5分。第十一条:关于奖励学分参加教学计划外的考工、考级,每获得一个社会认可的证书奖励2个学分;参加非本专业的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奖励3个学分。对参加市级以上(含)各类竞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4分、3分、2分。对于在产学研活动中成绩突出者,经核定可给予3学分以下的奖励。其他情况需

8、经教务处核定,并经教学院领导批准后酌情处理。4.4课程的选修与免修第十二条:各系部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应在学期结束前3-5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课程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学生在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的指导下,在教学计划许可的范围内自行选修课程,选择不同的难度和等级。学生申报后,学院教务部门将根据选修人数作出适当的调整,并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第十三条:选修学生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开课,学院教务部门将通知学生及时改选。第十四条: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不应低于24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边

9、工作边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获得学分。第十六条:学院采用班级授课,班级分组授课及混合编组授课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各专业开课、排课、编班、编组及教室安排,由教务处会同系部统筹安排,于开学前一周公布。学生必须到指定地点学习。第十七条:学院允许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自己的实际,在学习过程中,调整分选课程或专门化方向。学生调整分选课程或专门化方向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校期间课程不及格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须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者须交费。4.5成绩考核第十八条: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以总评成绩为准,平时、期中、期末分数按一

10、定比例折算。第十九条: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或考试作弊,无故缺考,以零分计,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第二十条: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分为多个等级,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进行选择,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取得不同的学分。4.6毕业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操行等第及格,准予毕业。第二十二条:学院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准。第二十三条: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予结业证书;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两年),参加学院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凡延长学习时间以完成学业者,需按规定缴纳

11、相应的学杂费和专业培养费。4.7学籍管理第二十四条:必须获取学分的课程,学生考核未能通过,该课程应重修后参加考核。学生重修课程应缴纳相应的费用。第二十五条:学生在补修未合格课程时,可以同时选修高年级必修课和限选课以获得学分。如一学年内学生取得的学分比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少10分以上者,提出警告,跟班试读,后一学年仍少于10分以上者,予以劝退。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旷课2次,或严重违反课堂纪律2次,或经常迟到早退及无故不参加考核等,任课教师有权取消该生该课程学分,并报系部、教务处备案。病事假必须有医务医务室、班主任同意的假条,并于课前交任课教师,缺席超过总课时1/3及以上者,不准再参加学期考

12、核,并取消该课程学分。第二十七条:学院系部、教务部门负责对学生课堂出勤进行抽查,每次抽查,对第一次无故缺课的学生,由系部、教务部门通知该班主任给予警告,第二次无故缺课的,取消该生这门课程的学分。第二十八条:学生因慢性病或特殊情况申请休学,须出具市级医院的病历及诊断书,由学院医务室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学生处、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时,必须事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缓考合格,考试成绩与学分一并记入学生成绩册,缓考不合格,应重修。第三十条: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不可以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必须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生处办理具体手续,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相同课程学分可以互相承认,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但任选课学分不得超过总学分的10%-15%。第三十一条:本细则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学院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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