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分制工作实施细则.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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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分制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为了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的文件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开展学分制的试验,改革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要求,我校将分阶段推进学分制试点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对于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思想,推进学校课程改革方案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它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2、真正面对社会需求,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文化基础教育,拓宽专业渠道,合理构建学生的知识、 能力结构,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佳教育和全面发展,充分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思想,鼓励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教师发挥专长,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和教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校企合作和教学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利于中、 高等职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的实际,学校决定从 2002 学年起在入学新生年级中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籍制度,有关实施细则制定如下。第一条 学校试行学年学分制,是以学年制为基础,以学生选课

3、为核心,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习份量与学习成效的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根据培养目标,确定每学年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的课程及学分,同时规定每学年应修满的学分,学生在学分制允许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第二条 学校分阶段推进学分制试点工作。在2002 年按专业入学的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班新生中,试行任意选修课学习的自主选择;在2003、2004 年实行大类专业招生,在该两届新生中,学生的学习自主选择扩大到大类专业中的不同专业和专业发展方向;在2005、2006年实行不分专业全校统一招生,在该两届学生中全面试行学分制,由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开设的各类专业和专业发展方

4、向,并且在学习年限、 教师的选择、 学分的互认等方面有更多的选择自由。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三条 为保证各类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学校各专业部要不断研究教学、 社会、 生产实际和企业、 行业的需要,制定适合学分制管理的专业教学计划,科学地设置各类课程的学分及考核要求,确定学生毕业的学分规格,并不断调整和开发必修和选修课程,以满足社会和学生发展的需要。专业教学计划经由学校教务科会同审议后交校长签署,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四条 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1、 必修课占总学时的 60%,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公共必修课是指国家或学

5、校规定各专业统一开设的基础课程,如:德育、语文、 数学、 英语、 体育、 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等,是为了保证人才培养基础规格所必须修习的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学时和学分。专业必修课是指专业所属岗位群必需的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具有基础性、 复合性、 多样性的特点。 必修课学生必须修满 100110学分。2、限定选修课占总学时的30%,是根据专业方向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所开设的课程,以“模块”的方式,提供某一专业发展方向所含的核心课程。学生必须在所提供的限定选修课程内修满4050 学分。3、任意选修课占总学时的10%,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包括升学课程、人文

6、课程、活动课程、 专业知识和技能拓展课程等。 形式和内容可为专业讲座、 各类艺术选修、学生社团组织、研究型课程和科技课程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自由选择,但必须修满17 学分。第五条 学校学生科根据学校对学生德育方面具体要求,制定入学教育、 军训、 劳动服务、 主题教育活动等各类德育活动的规范、 目标和内容、考核办法和学分规格。第六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科根据学校对学生综合实习(毕业实习)的具体要求,制定综合实习的规范和目标、 考核办法及学分规格。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文化基础课与专业课的课时比例一般为 4:6,专业课程中的实践教学比例为50%。第八

7、条 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课程框架应采用模块式结构,第一年教学计划主要为文化基础课,其它课程采取统一的公共课平台,第二年课程构筑专业大类平台,第三年课程体现专业专门化方向。第三章 学分、考核及规定 第三章 学分、考核及规定第九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第十条 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按课程及学时确定学分值。一般以 1618 课时为 1 个学分,个别课程应视具体情况来核准学分。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0 或5值。1、理论教学课程:一般以1618 学时计 1个学分。2、体育为必修

8、课,每学期为2 个学分,体锻达标为必修要求,如达标计2 个学分。3、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专业教育、 生产实习、 社会实践、 专题实习、军训、 实训、 课程设计、 综合实习等,属于必修课。 每 3236 学时为1个学分。4、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值一般不超过2 个学分,每名学生一学期中可修习12 门任选课程。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每学期必修与限定选修课的学分数之和,一般控制在28 学分左右。第十二条 学生对所修课程学分的获得应包括出勤、作业、平时测验、考试考查成绩等学习过程的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学科相应的学分。1、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 为保证教学质量,

9、各门考试课程应建立和充实学校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并严格评分标准。2、一般必修课为考试课程,考试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20)、 期中考试(20)和期末考试(60)综合评定产生,并要求阶段性测验不少于2 次,测验成绩记入平时成绩。3、一般任意选修课为考查课程,考查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40)和测验成绩(60)综合评定产生,阶段性测验不少于 4次,总评成绩 60 分(含60 分)以上为合格。4、限定选修的专业模块课程,其考核方式视课程实际而定,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5、对出勤未满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二的学生,取消该生所修课程的学分,如为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应予重修,并缴纳该课程的重修学

10、费。6、 对于公共必修课(语文、 数学、 外语)采用A、 B两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考核,参加A类考试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 B 类考试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0.8。A类成绩按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 B 类考试成绩采用以下公式换算后记入成绩册:记载成绩=60+(考试成绩60)0.8。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的,允许其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给予学分。 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应予重修,并缴纳该课程的重修学费。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按考试和考查课程两种方式分别记录。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录成绩,并记录相应学分。 考查课程以优、 良、 中、 合格和不合格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优对应 90

11、100 分、良对应 8089.9 分、中对应 7079.9 分、合格对应6066.9 分、不合格对应低于60 分),并记录相应学分。第十五条 必修课学分和限定选修课学分为不可替代学分。 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在相同性质的课程范围内,可以替代。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计算机、 英语和技能证书等的考核,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同等权威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取得社会认可的等级证书的,按证书张数和等级获得学分。每张初级证书为2 分,每张中级证书为4分。第十七条 学生在参加国际、 全国或市级各种知识、 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的,可获得18 个学分的奖励。第十八条 成绩考核采

12、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1、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S),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SF)。 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为该学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2、 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平均绩点是学生优先进行专业选择、 奖学金评定、 选拔学生干部、 评选各类先进、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3、成绩、等第与绩点对照表。百 分 成 绩等 第绩 点90100优4.08589.93.78284.9良3.37881.93.07577.92.77274.9中2.36871.9

13、2.06667.91.76465.9合格1.56063.91.060不合格0第四章 学生选课第十九条 为了指导学生选课,以利于学生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各专业部要建立一支业务精、 能力强、 素质好的班主任和有关专业教师队伍,对学生的个人学习计划及选课进行全面指导。 选课指导包括课程目录、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课程内容、 课程数、学分数、实验实训方式、考核办法等。第二十条 教务科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在每学期中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开设的限选课、 任选课科目供学生选修,并根据各科目所报的人数确定下学期开设的选修课,并于每学期末公布。 学校停开报名人数不足25 人的课程,报名人数过多的将视

14、具体情况酌情调整。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修课程门数和顺序必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按一定的选修顺序,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学生从入学后第 3 学期起,可自主选择任课教师(包括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各专业部应在选课前向学生公布教师课职务情况。第二十三条 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和专用软件进行选课及教务管理。第五章 教师和课程第二十四条 教师是教学的组织者,是课程的开发者,各专业部要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充分调动每个教师的积极性,要鼓励教师开新课、 多开课,为学分制实施奠定坚实基础。第二十五条

15、 教师对所承担(开发)的课程要积极钻研,要认真把握课程的目标、 理论结构和实践环节,熟悉课程内容(教材或讲义),精通业务,教学中要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第二十六条 教师挂牌上课,由学生自主选择。第六章 毕业、结业、学籍 第六章 毕业、结业、学籍第二十七条 具备学籍,品德合格,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科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经补考及格的,仍可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难以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允许申请先发结业证书。 学生可在以后的两年内

16、,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取消留级制度。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慢性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休学或免修体育课程,须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书,由学校保健医生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教务科办理休学或免修手续。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或休学后转入低年级学习的,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均承认其已修学分。 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应低于 28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宜超过36 学分。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 技能等级考核或社会自考等形式,取得有关合格证书

17、,经学校审核认可后,可免修、免试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相应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第三十五条 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就业或升学。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分制工作的要求学校试行弹性学制,在基本学制 3 年的基础上,学生可提前 1 年或推后 2 年毕业,弹性学制年限为25 年。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 60以上的学生,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可申请先就业、 创业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也可参加社会自学考试、 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的,学校可根据有关证书承认相应课程的学分。学校为其保留2 年学籍。第三十八条 如一学期未取得所修学分的二分之一

18、,则由教务科发出退学警告通知书,该学生跟班试读一学期,如该学期仍未取得所选学分的二分之一,则作退学处理。第三十九条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责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可在班长、 课代表的协助下,认真填写考勤表,并将考勤表于当天投入学校指定地点的考勤箱内,便于及时汇总,公布和处理。 平时考勤结果,每天公布;在期末考试前一周作好学期统计汇总,并予公布。第四十条 本细则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不试行学分制的班级,仍按原规定执行,部分内容可参照本方案逐步过渡。第七节 听课制度听课是学校领导了解教学情况和教师间互相交流的重要手段。 校长、 书记、 副校长、 教务科长、 教研与督导科人员、 专业部主任每学期都要对所分管的教研组内的每位任课教师至少听课一次。 全体党政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 节。1、教研组长每学期必须听组内每位教师一次课,并检查组内听课情况。2、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 节。3、听课后必须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认真参加评课,与任课教师交换听课感受。4、 每学期期中、 期末,校长、 书记、 副校长、 教务科长、 教研与督导科人员、专业部主任检查全校听课情况。听课中发现好的教学方法应向教务科、教研与督导科推荐,总结分析并向全校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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