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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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教字200841号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阜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阜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阜阳师范学院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附件:阜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分制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我校决定深化学分制管理制度改革。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之规定,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学 制第二条 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

2、制为四年,学生一般应在四年内完成学业。学生修满学分可提前毕业,经申请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第三条 学生因中断在校学习(休学或停学等),在基本学制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允许其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其中断学习时间与在校就读时间之和不得超出其最长修业年限。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章 课 程第四条 本科专业课程结构由公共基础课程、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育课程四大模块组成。第1款 专业课程分为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拓展课程、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教育类专业设置)。第2款 通识教育课程分为三类: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综合类,由教务处于每学期初公布具体开设的课

3、程。第3款 实践教育课程有:国防教育军事训练、专业见习与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其中,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专业调查、社会实践(含社区服务)、就业实践等。第五条 课程修读性质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实践教育课程属必修类,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拓展课程属选修类。第四章 学 分第六条 本科专业学生应修的总学分控制在160170学分之间。第七条 学分计算方法:第1款 课程学分一般按每17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实验课、上机操作等实践课程一般按每34学时计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按每17学时计1学分。专业课(含专业实验

4、课)学分必要时可根据该课程在专业教育中的作用大小酌情提高,但总学分应符合第六条之规定。课程学分=周学时数实际授课周数17(或34)第2款 授课时间不满一学期的课程,学分计算参考以下公式:第3款 对于有发明、创新的学生(如发表省级以上论文、获省级以上竞赛奖励等),经各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认定,报学生处(按学分奖励有关条款执行)审核确定后,可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折算充抵通识教育课程学分。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第八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九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

5、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十条 按照考核成绩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平均学分绩点于每学期(学年)考试结束后进行计算。第1款 课程绩点是1门课程的成绩系数。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等级制成绩成绩课程绩点等级课程绩点90-1004.0-5.0优秀4.580-893.0-3.9良好3.570-792.0-2.9中等2.560-691.0-1.9及格1.5590不及格0第2款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该课程的学分数。第3款 。第十一条 通识教育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改选该课程模块中的其

6、他课程;专业拓展课程中的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可改选相同模块的其他课程;其他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第十二条 在考试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若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则视为旷考,必须重修。同一门课程申请缓考最多一次。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重修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并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毕业前无法安排重修的,可以通过自修方式修读相关课程,允许重考一次。第六章 注册与选课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网络选课制。所选课程只有经过网

7、络选课系统确认后,方可修读并允许参加考核。未注册者,软件系统设为不能选课。第十六条 学生选课必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校公布的选课办法和要求,结合自身能力和兴趣制订个人选课计划,于每学期末完成下学期选课。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以主管教学院长为主任的学生选课指导小组,加强对学生选课与学习的指导。学生各行政班应配备选课导师,导师人选由学生选课指导小组确定。导师应通知其指导的学生具体选课时间、地点,并保持与学生的沟通和联系。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每学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毕业当年除外),最高不得多于30学分。如有特殊情况

8、,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方可按本人申请办理。第七章 免修与自修第十九条 免修是学生通过自学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经考核其成绩达到一定要求后,取得学分的课程修读方式。对于已修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如对某一门课程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培养方案课程要求,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课程经教务处同意后,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统一考试,如成绩绩点3.0,给予学分和成绩注册,未达到3.0的,不予注册,视为未修。第二十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申请自修的学生须满足条件: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当时累计平均学分绩点3.0,通过自

9、学确已掌握该门课程内容,且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开课学院批准。自修学生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一条 培养方案中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实验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等学生不得申请免修和自修。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参加体育实践课的,可凭校医院证明,申请参加同等课时的体育理论课(或保健课)学习,认真完成考核后,体育课可视为及格。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学校以前的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如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新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新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未说明的情况,经所在学院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最终裁定。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8级学生(不含专升本)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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