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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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3页 共33页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英文全称:Foshan Gaoming Shunyin County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Gaoming

2、 Shunyin County Bank本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549号邮政编码:528500第三条 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第四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

3、、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的董事长。第八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有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行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本行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本行章

4、程中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的副行长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服务“三农”和社区中小企业及区域经济为经营方向,充分发挥高明地区产业特色,致力为当地企业和农户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便捷优质服务,坚持审慎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实现发展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第十一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

5、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提供保管箱服务;(六)从事同业拆借;(

6、七)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八)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本行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即股权证)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本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第十五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

7、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本行发起人及股东应当以货币资金入股,并按规定一次性缴足,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发起人和股东的入股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十六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记名股票。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成立日期;(三)股东的姓名;(四)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五)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六)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章),本行盖章。股票经加盖本行印章或者以印刷

8、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本行法定代表人在股票上的签字(章)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在本行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另行规定。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十七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投票权确认数;(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质押情况;(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9、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十九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构申请更正股东名册。第二十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本行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行设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下:序号发起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认购股份数额(万股)占总股份比例1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331519

10、-3吴海恒10,800 54.0%2佛山市高明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74919494-3吴志坚1,700 8.5%3佛山市顺德区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73499709-X岑允谦1,300 6.5%4佛山市高明中礼家具有限公司73757685-6梁礼沛1,100 5.5%5佛山市顺德区新乐从家具城有限公司71227076-2黎裕章1,000 5.0%6广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23193088-9欧琼芝800 4.0%7佛山市高明区家乐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78118699-4区志腾800 4.0%8佛山市顺德区腾基贸易有限公司77185309-5陈志锋800 4.0%9佛山市顺德区佳骏贸易有限公司712270

11、39-1郭志刚800 4.0%10佛山市顺德区俊宸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3757657-3梁池发500 2.5%11佛山市高明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19388515-8何建朝400 2.0%第二十二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 单个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 以及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第二十四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资助。第

12、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增加资本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本行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将导致本行注册资本的增加,可转债转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第二十七条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

13、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行发行在外的股票:(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本行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

14、收购其股份;(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依据上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九条 本行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

15、易方式购回;(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 本行购回本行股票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注销股份应向本行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变更持有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并取得其批准。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

16、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三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相关主管机关另有要求的以外,本行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票,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本行董事长、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票,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行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17、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成为本行股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成为村镇银行股东的各项条件。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行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

18、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

19、,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

20、者本行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

21、况;(六)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七)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 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前款所述“流动性困难”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本行董事会决议确定。第四十三条 本行对股东及其关联方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

22、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下同),但股东及其关联方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金额不低于前述融资性担保金额的除外。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率不得超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的规定。股东的关联方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第四十四条 持有本行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

23、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本行章程;(十一)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4、(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行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

25、董事会依法召集。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26、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27、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28、向本行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布临时提案的内容。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

29、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行的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的处罚和惩戒。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通知各

30、股东并说明原因。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31、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授权范围;(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32、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依据本行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通常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

33、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五条 本行可以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六十七条 除涉及本行秘

34、密商业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主持人的协调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35、、发言要点以及股东对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36、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二)发行本行债券(三)本行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四)本行章程的修改(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七)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

37、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七十四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本行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可以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以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另有要求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

38、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的以外,股东大会可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一)会议主持人;(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或(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在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案的审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第七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39、弃权”。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其任职资格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八十条 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为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另有规定以外,董事

40、无需持有本行股份。本行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41、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七)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八)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任职的。(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十)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能担任公司或商业银行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应解除其职务。第八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42、审核。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股东大会在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第八十二条 由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之候选人可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向股东大会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确定。第八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

4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二)不得挪用本行资金;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除本行正常业务外,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不得违反本行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业务同类或类似且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六)不得将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44、(九)遵守本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行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十)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45、、完整;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八十五条 未经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八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46、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八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47、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八十八条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董事会第八十九条 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本行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主管机关的规定。本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任期3 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九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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