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适用_余宗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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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适用 (摘要) 专 业:法律硕士(全日制 ) 研 宄方向:商法 作者姓名:余宗 伟 指导教师:程金华李辰亮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只在第七十四条规定 公司股东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 其股权, 1 2 其余地方未做任何规定。并且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并 未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样明文规定的是除外情形, =所以单纯从法条文本 来分析,并不能确定现行法律允许的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情形是否只限 于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 对于此问题,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即有限责任公司只可

2、在公司法第七十 四 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回购公司股权。其理由为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需遵循 资 本维持原则,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 在 这个总原则下,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允许回购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回购。二 即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并不限于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其他 合 理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亦可回购股权。其理由为在 民商法领域实行 “ 法不禁 止 皆自由 ” 的原则,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明文规定除第七十四条的三种情形 外 有限责任公司不可回购股权,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 股东以合法方式抽回出资并不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所以

3、只要有限 1 公司法第一十四条规定对股东会对下列三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 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即(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 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 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 2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可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四种特殊情形下除 外,即(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2 责任公司以合法的方式回购自己股权比如与股东签订合法的股权回购协

4、议,有 限 责任公司即可回购自己股权。 有鉴于此,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的判决也并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9) 民申字第 453 号案中认为 “ 股东通过公司回购股份退出公司,并不仅限于公 司 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由于最高院审 判 案件的示范作用,似乎可以认为司法实务应采取较为包容的态度,在公司法 第 七十四条外还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合同的方式来回购自 己 股权。但实际情况是, 2014 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14)鲁商初字第 25 号 案中认为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确定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和 抽 回。协议约定有限责

5、任公司回购股权因违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 无 效 ” ,说明山东省高院对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不同的理解。 2013 年湖南省高 级 人民法院在( 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 150 号案中却完全回避对有限责任公司 回购 股权是否合法的解释,似乎当然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约定回购股权。 但随着现在国内资本市场的愈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否自由回购正 越 来越成为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在 PE 投资和职工持股纠纷 这 两类案件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问题,一直在传统观点中纠 缠 或许很难会有新的发现。但是转换视野,将目光投向 2013 年公司法的第四次 修 改 3

6、和不同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作用,结合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股 权 回购案件 4 并对相关法条进行类推适用,可以发现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全面适 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可能。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权回购;类推适用 3 201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法进行第四次修改,将以往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 认缴登记制,公司成 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出资时也不再需要进行验资, 对于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也不再要求,此 次公司法修改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 4 即 PE 投资和职工持股纠纷案件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 The Application of Share Repurchase

7、System i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nder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bstract) Major: Master of Law Research area: Commercial Law Author: Yu Zongwei Advisor: Cheng Jinhua and Li Chenliang On the issue of share repurchase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nly article 74 of Company Law set that shareholder

8、 who cast an opposing vote to a resolution passed by the board of shareholders may request company to purchase its own shares on a reasonable prices under three circumstances, none of the rest of Company Law mention it. But the three circumstances in Article 74 is not as same as Article 142,which se

9、t under no circumstances are allowed to repurchase its own equity except article 142, so it is not sure whether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can repurchase its own equity besides the three circumstances in Article 74. There are two views on this issue, one i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can repurchase it

10、s own equity only under the three situations in Article 74, because we apply the statutory capital syste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can only repurchase its own equity when law expressly stipulated. Others think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can repurchase its own equity under other situations besides A

11、rticle 74, because “What is not prohibited by law is permitted” ,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s for the reason above, judgments in courts are also different. A judgment in Supreme Peoples Court support that company can repurchase its 2 that company can only repurchase its e

12、quity under the three situation in Article 74. A judgment in Hunan Province Higher Peoples Court ignore the dispute instead. But taking the developing of the capital market into account, whether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can repurchase its own equity become a unavoidable problem in practice. The fou

13、rth amendment of the Company Law provide a new chance to reexamine this dispute, combining with several special type repurchasing case, using analogy, we can find that there is a possibility to apply Key word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Repurchase equity at will; Analogy; 目 录 # m . i _、问题的提出 . 1 二、

14、研究价值及意义 . 1 三、 文献综述 . 2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3 五、 论文结构 . 3 六、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4 第一 章我 国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权回 购制 度的 历史 沿革 . 5 第二 章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权回 购制 度中 的利 益平 衡 . 8 第三 章实 务中 对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东与 公司 之间 约定 股权 回购 案审 理的 困境 . 11 _、最高人民法院 (2009)民申字第 453 号民事裁定一一叶宇文诉沛县舜天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案 . 11 (一) 案情简介 . 11 (二) 裁判结果与理由 . 11 (三) 裁判评析 . 12

15、 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鲁商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一一天津硅谷 天堂合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 议纠纷案 14 (一) 案情简介 . 14 (二) 裁判结果与理由 . 15 (三) 裁判评析 . 15 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 150 号民事裁定一一株 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黄大勇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 (一) 案情简介 . 16 (二) 裁判结果及理由 . 17 2 (三)裁判评析 18 四、 实务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股权回购案审理的困境 +.18 第 四章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对有限责任公司

16、股权回购制度的影响 2 第五章其他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 . 22 _、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 22 二、 美国公司股权回购制度 . 23 三、 日本公司股权回购制度 . 24 四、 其他国家股权回购制度的借鉴意义 . 25 第六章现行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适用 . 26 _、股东依约要求回购 . 27 二、 公司依约要求回购 . 29 三、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二)第五条规定的类推适用 . 29 参考文献 . 31 i 己 . 33 现行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适用 导言 一、 冋题的提出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

17、自己股权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只在第七十四条规定 公司股东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 其股权, 5 其余地方未做任何规定。并且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并 未 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样明文规定的是除外情形, 6 所以单纯从法条文本 来 分析,并不能确定现行法律允许的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情形是否只限 于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对此类的案件判决也并不统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9 年即以判例的方式表明了其支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回购协议有 效的态度,但下级法院对此问题似未达成统一,有与最高院持不同意见的,也 有 回避

18、此问题视而不见的。但随着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有 限 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为良好解决此类案件纠纷同时促成 此 类案件判决的统一,需要在司法层面正视并以合理的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寻 求解决之道。 二、 研究价值及意义 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回购在我国公司法理论中并不算是一个很新的点,但以 往的研宄主要集中在对现行公司法的突破上,主张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虽然 这 些观点在理论上都各有说服力,但遗憾的是司法实务审判必须以现行法律框 架 以依据,这些研宄只能对未来的法律修改提出完善建议,而不能解决现实司 法 实务中的需要,可谓是远水救不了近火。本文则结合司法实务中普遍碰到的

19、 5 公司法第一十四条规定对股东会对下列三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 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即(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 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 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 6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i.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可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四种特殊情形下除 外,即(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2 两类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权回购案说明了相应的审判原则,并建议法院在审判

20、实务中对相关法条进行类推适用,实现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适用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股权回购的可能。 三、 文献综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即有限责任公司只可 在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回购公司股权。其理由为我国实行法定 资 本制,需遵循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 得 抽逃出资 ” ,在这个总原则下,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允许回购的情况下才可 进 行回购。黄爱学认为若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则可能会导致违反 公 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的一般法理、与公司的资 本原则相冲突、不利于股东的 平 等保护。再考虑到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对中小股东

21、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不 足的问题,我国应实行 “ 原则禁止 ” 的原则。 7 8 二即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 情 形并不限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其他合理情况下有限责任 公 司亦可回购股权。张恋华认为其理由为在民商法领域实行 “ 法不禁止皆自由 ” 的原则,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明文规定除第七十四条的三种情形外有限责任 公司不可回购股权,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股东以 合 法方式抽回出资并不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所以只要有限责任公司 以 合法的方式回购自己股权比如与股东签订合法的股权回购协议,有限责任公 司 即可回购自己股权。 7 余这两种明确的观点外,大部分

22、学者并未明确表态,只 认 为我国对此问题法律规定模糊,形成了法律漏洞,建议引进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 与公司约定股权回购制度,如张庆、白江、刘小勇等。 9 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9)民申字第 453 号案中认为 “ 股东通过公 司回购股份退出公司,并不仅限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虽然我 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但由于最高院审判案件的示范作用,似乎可以认为司法实 务 应采取较为包容的态度,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外还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 7 黄爱学: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的法律思考,载济南大学学报 2008 年第 1 期,第 92 页。 8 张恋华、徐慧莉、朱刚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23、回购效力判解,载法制日报 2009 年 10 月 28 日第 012 版。 9 张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载中国律师 2007 年 09 期,第 29 30 页;刘小勇: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回购,载北方法学 2011 年 06 期,第 74 页;白江: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 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的 3 其他方式,比如以合同的方式来回购自己股权。但实际情况是, 2014 年山东省 高 级人民法院在( 2014)鲁商初字第 25 号案中认为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确 定 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和抽回。协议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 因 违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

24、,说明山东省高院对公司法第七十 四条有不同的理解。 2013 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 150 号 案中则回避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是否合法的解释,似乎当然认为有限责 任 公司可以通过约定回购股权。 四、 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两种研究方法: 1、实证分析法。通过对司法实务中的三个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案例进行 案例分析,指出法院因现行法律的空白而受各种其他因素的影响对同一类型案 件产生了不同的判决,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利影响,说明需要对此类案件形 成 统一判决。 2、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德国、美国和日本这三个实行不同公司资本制度的 国家的股权回购制度进行分析,探讨

25、在我国是否可以实行全面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回购制度以及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架构全面的股权回购制度。 五、 论文结构 本文第一章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历史沿革着手,通过对我 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发展历程的描述表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的限制正逐步放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回购股权的明 文化是立法趋势。第二章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中的利益平衡,从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的角度说明承认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权回购制度的 合理性。第三章为实务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股权回购案审理 的困境,通过对三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的分析说明因相关法律的空白对司法实

26、 务造成了不利影响,需要对此类案件形成统一审判规则。第四章为我国公司资 本 制度变革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影响,说明在 13 年公司法修改后,我国 公 司资本制度产生变革,应以更开放的态度对待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权回购。 4 第五章为其他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通过对德国、美国和日本这三 个 实行不同公司资本制度的国家的股权回购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在我国是否可 以 实行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权回购制度以及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架构股权回 购 制度。第六章为现行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适用,在对有限责 任 公司股权回购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前述五章内容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

27、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五条进行类推适用 , 构 建现行法律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审判规则。 六、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在承认现行法律规范出现漏洞的情况下尽力构建可以适 用司法实务的审判规则,以满足现行司法审判的需要,而不是只把希望寄托于 立 法机关对法律漏洞的弥补,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不足之处在于本文较偏重 于 实用性的考量,可能在理论的完备上有所不足。 5 第一章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 1 制度的 历史沿革 我国第一部公司法于 199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二章是有关有限责 任 公司的规定,但其中并未专节规定股权的转让,只在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

28、在 公 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在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可转让其出资,并无有限 责 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 199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法进行第一次修改; 2004 年 8 月 28 日,公司法进行第二次修改,但这两次修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转 让方面皆没有改动。 200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新增 第三章 专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同时在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在三种 情形下 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另将原来第三十四条改为 “ 公司成 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 2013 年 12 月 28 条,公司法进行第四次修改,关 于有限 责任公司股

29、权回购内容未做修改,只是将条款由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五 条改为 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具体见表格一。 表格一历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回购)的相关规定 1994 年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 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 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 购 买权。 1999 年公司法 同 1994 年公司法 2004 年公司法 同 1994 年公司法 2005 年公司

30、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共五条,其 中第七 十五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其他条款规定的是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的 的转让)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 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1下文所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即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 6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 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

31、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 收 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 讼。 2013 年公司法 内容同 2005 年公司法,但条文变为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五 条, 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 可以发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随着公司法的历年修改,是 不断放开的。 94 年到 04 年的十年时间内,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是不可抽回出 资, 公司法中也只有第三十五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行具体规定,对比 对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进行专节规定 可以说立法机关不仅仅是因为当时立 法技术 的

32、限制,也同时意味着其并不鼓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05 年公司 法开始 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但反观股 份有限 公司,从 94 年公司法开始实施以来,其就在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了公 司在减 少公司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时可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 11 1205 的公 司法可以说是放松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因在 05 年之前,我 国实 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94 年至 04 年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规定, “ 股 东在公 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 ,所以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况基本上不存在。 05 年公 司法第三十五条将 04 年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

33、表述改为 “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 抽逃出资 ” ,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奠定了基础。所以, 05 年 公司法才 能在第七十五条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现行公司法对有限 责任公司 的股权回购规定仍延续 05 年公司法的规定。所以说,从 94 年公司法 的股东不 可抽回出资,到现行公司法股 东可以在特殊条件下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限制正一步步放开。 但实际上,从现行公司法来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限制仍然较 为 严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只规定了三种情形,其他如股东的继承人不愿意或 者 不适合继承股东身份、股东离异后共有股权分割等问题都未涉及。 13

34、且公司法 11 1994 年至 2004 年的公司法中皆在第四章第二节专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 12 1994 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 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13 参见马莲:股权变动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4 年,第 39 页。 7 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即只有在股东对公司的特殊的 股 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情况下才可请

35、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其并不 能 自由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比如通过合同的方式与公司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和 价 格。 当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并不是单纯的法律政策,其背 后 也有强有力的法理基础。因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关系中牵涉到多个 利 益相关方,有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一味的强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的 自由可能会在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产生利益上的不平衡。所以,需要审 视 股权回购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及倾向问题。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可能在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产 生利益的分配问题。对于此

36、,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况讨论, 一即有限责任公司不可回购公司股权。二 即有限责任公司可自由回购公司股权。 三即有限责任公司可有条件的回购公司股权。 首先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不可回购公司股权情形下的利益平衡,即类似于我 国 94 年到 04 年的公司法。因公司不可回购公司股权,虽然公司也可以通过股 东会 决议减资,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会受到很大限制,所以公司的财产基本上 可以 认为只在股东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之间流动。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流动即 股东 之间的股权转让,不会使公司的财产流动到公司之外,所以公司的财产是 在公 司与债权人这一闭合系统里进行流动。这种情况下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力 度最 大,对股东的利益

37、保护力度最弱,对公司的利益保护则各有利弊。因无论 如何, 债权人不用担心公司财产被抽逃而使其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但反观股东, 其利 益则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其除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外,没有其他退出 公司 的手段 14,也就是说对于投入公司的股权这一部分资本,只能完全依靠于公 司的 经营状况,而不能退出公司去寻找更有价值的投资渠道。有限公司不可回 购公 司股权对于公司的影响是各有利弊,利处是公司的资本充实,不易面临破 产的 风险;弊处则是公司无法主动提出回购股东的股权,在某些情形下比如职 工股 权激励制度中处于被动地位 1S。 接着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可自由回购公司股权情形下的利益平衡。这种情形 刚

38、好和第一种情形相反,所以在利益平衡的效果上也恰好相反,即对债权人的 利 益保护最小,对股东的利益保护最大,对公司的利益保护各有利弊。因有限 公 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债 权 人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回购了股东的股权,则公司可 用于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的 财产将减少,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因无法实现而受到损失。反观公司股东,因 14 虽然公司股东还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退出公司,但由于减资需要股东会决 议通过,股东退出公 司的难度仍很大。 15 在职工股权激励制度中,一般公司为了激励职工,职工可以较低价格获得公司的 股权。但同时公司会 与职工约定,当职工退出公司时

39、,公司可强制以职工当初认 9 股东可自由与公司约定进行股权回购,所以其可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现更好 的 的投资安排同时也可控制股权投资的风险。至于对于公司的影响,则是公司 面 临破产的风险将加大。 最后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回购公司股权情形,此种情形又可分为法 定条件下的强制要求回购和法定条件下的约定回购。法定条件下的强制要求回 购 如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即一定条件下股东可强制要求公司回购股 权,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实现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强制要求 回购 情形下只可能是股东要求公司回购,不可能是公司要求对股东进行回购, 因各 股东之间虽有强弱之分,但公司与其自己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强弱之分。法 定条 件下的约定回购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与股东自由订立股权回购协议。对 这个 法定条件的合理设置可避免不可回购股权和可任意回购股权的弊端同时充 分利 用这两者的优势。 法定条件下的约定回购相较而言,更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可自由回购公司 股权的情形,因股东很可能会滥用这一制度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的利益,所以 此 法定条件的设置主要是如何确保股权回购时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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