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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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细那么随着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为贯彻执行国家教 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 修订原细那么基础上,特制订本细那么。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 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者,应事先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 在系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 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因政治、文化、 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报请有

2、关部门追究。第三条1 .新生入学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 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2 .新生进行体格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 在一年内经治疗可到达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 入其它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 位的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它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 地落户。2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 肄业证明(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及格者)。未经学 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3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六章考勤与纪律第二十七条1 .学生选学的各门课

3、程,都必须按时上课、做实验(实 习),擅自不听课、不做实验(实习)者,以旷课论处。2 .凡不参加某门课程实验(实习)的学生,不得参加该 课程考试,不予评定成绩。3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 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和假 期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4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认 识、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1 .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 产党领导,勤奋学习,讲究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10 遵纪守法,保护公物,热爱劳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2 .学生

4、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 章制度。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考查,主 要采取作鉴定的方法。学生每两年作一次个人小结和品德鉴 定。鉴定时先由个人小结和民主评议,再由班委会签署意见, 最后由所在系作全面鉴定,盖章后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七章奖励和处分第三十条以德智体全面开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体育活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 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获得相应的奖学金(具体按XX 大学学生奖励方法执行)。第三十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重、记过、 留校观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第三十二

5、条对学生的鉴定、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 案,不得撤销。第八章毕业第三十三条II1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教学计划规定修满总学分即可 毕业。本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方法,按照XX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那么的条件,符合条件者,授予学 士学位。2 .学生在四年内按教学计划规定,未修满总学分,可以 继续XX学制修满学分,学生未修满学分而继续修读学分, 以及休学、停学等XX学制,其学籍在校期间不得超过六年。 学生毕业时,不合格课程未到达退学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半年之后,一年之内返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再有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换证。第三十四条1 .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6、同时副修另 一专业的主要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发给副修专业毕业 证书。2 .学生如能提前完成教学计划,修满规定总学分,可以 申请提前毕业或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第三十五条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 定时间到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 要求,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服从分配者,自学校公布名单之日 起,逾期三个月不到分配单位报到,经报XX省教委批准, 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并按规定交付奖学金、货学金和 培养费,限期离校。12第三十六条本细那么经1994年7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 通过,从1994年8月27日开始实施。13 可准许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保存人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

7、 回家治疗。3 .保存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 遇。4 .保存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次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 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的(包括县级) 医疗单位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1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系 办公室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 续,否那么以旷课论处。2 .应交学费的学生在交纳学费后,凭交费单据到所在系 办公室报到注册。未交费者不予注册。3 .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第五条1 .学生每学期

8、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成绩及 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和学分同时记入XX大学 学生学业成绩表中,并归入本人档案。少数讲座性课程或 30学时以下的选修课不进行成绩考核。2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 程计算。3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环节(教学实习、生产实 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及独立开设 的实验课等),均单独进行成绩考核,各按一门课程计算。4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终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 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各系根据该门课程 的性质及教学环节的情况确定,以本细那么附件向学生公布。5 .凡平时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期

9、终考试。6 .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 参加该课期终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平时成绩按所占比例折 算后记入。7 .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或 毕业设计)外,各门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凡一学期 开设课程在五门以上者,超出局部可提前一周考试。8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那么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 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 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第六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重修课程,经 费自理。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

10、试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 申请,因病的须持校医院证明(院长签字)、因事的须持请 假报告,经系主任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否那么以 旷考论处。凡旷考或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实 行重修,重修费根据其情节轻重增加20-100%收取。缓考安 排在下一学期第二周进行。第七条凡重修的课程考核仍不及格,不再重修。第八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每学期都要进行考试。 考试的工程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 的要求,结合我校情况制订,并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对 于病疾、体弱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考核:1 .病残学生可随班上课,任课教师应对其区别对待,考 核时允许免试局部工程。2 .体弱

11、的学生,其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出勤情况和掌握 课程内容的程度,评定成绩。以上两种情况的学生,必须由 本人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所在 系主任和体育教研室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第九条考试方式以笔试为主(闭卷或开卷),也可采用 口试、笔试并用等方式。开卷和口试的课程由系提出,教务 处审批。开卷考试的课程门数不提超过学生所修课程的五分 之一。笔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课程的考试 时间一般每人为半小时(抽签后准备时间每个人不得超过1 小时)。每学期期终考试日程表,于停课考试前两周由教务 科XX各系制订。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因特殊情况 需进行调整课程,须事前报教

12、务处审批,否那么考试无效。所 采用的考试方式,应在考试日程表上注明。第十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到达60分为及 格。实践性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 良好、较好、及格和不及格)记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的成绩由辩论或讲评小组评定。集体进行的工程,以个人承 担局部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成绩与 学分同时记载。但凡不及格或重修不及格的成绩,都须用红 色墨水笔填写。填写学生成绩时,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 随意涂改。第十一条 考试的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不得随 意降低或提高要求。内容覆盖面要广,不同章节有所侧重, 有易有难,难易适当。形成一个恰当的梯度。第

13、十二条 试题由教研室组织命就,教研室主任审定签 字,其中各专业的主要课程的试题还应由系主任审定。未经 审定签字的试题,不得印刷和使用。每门课程应同时命就份 量相当的两套试题,在考试前两周将两套试题以系为单位收 齐后交教务科,选用一套,另一套备用。第十三条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任课教师(或评卷小 组)必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后一周内评出并交系办公室。考试 成绩要及时记载入学生学业成绩表中,并及时通知考试不及 格的学生本人,准备重修,重修的课程由教务处XX各系安 排。各系要将各门课程的重修时间、地点和所随年级及时通 知学生本人。第十四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继续实行分级教学。其管理 方法另行制定作为本细那么附件

14、公布后实施。第三章转专业和转学第十五条学生原那么上不得转专业和转学,有以下情况 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和转学。1 .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经学生 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认真审核推荐,转入系考核,系主任 审定,教务处批准;申请转入其它院校者,须经系主任签署 意见,教务处审定,校长批准,转入学校考核并同意接收; 转入学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出。2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 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 校或其它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 .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无 法继续学习者。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5、转学:1 .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本科三、四年级,专科二、三年级;2 .与我校性质不同或专业不对口者;.由专科转入本科者;3 .由师范院校转入我校者;.由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4 .由非重点院校转入我校者;.由自费生转公费生;5 .无正当理由者。第十七条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由于课程或进度的差 别,需要免修、补修某些课程和进行编级测验、编入适当年 级学习等,由系主任酌情决定。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系主 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休学。1 .因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 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 .一学期中请病假、事假缺课超过本学

16、期学时三分之一 者;.由于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 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 .休学学生原评定的奖学金,符合条件者照发;贷学金 在休学期间停发。2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病休期间,享 受公费医疗一年,但不得超过一年。3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酌情给予补助。4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户口、粮油关系仍留在学校。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可保存学籍一至二年。保存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

17、手续者,取消学籍。保存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 待遇。第二十二条学生未学完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课程,无学 期考试成绩,因故不能学习者,不适用休学的规定,可参照 保存入学资格一年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以上(含 县级)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 理复学手续。2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 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无下一年级时,编 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3 .各系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政治复查。休 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二十四条 学

18、生在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学籍和休学、 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第五章退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1 .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超过五十学时(按课表学时计)者;2 .学期课程成绩考核,XX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 上课程不及格者;3 .一学期重修课程中,经考核,仍有两门课程(体育课 除外)不合格者;.学生在校期间,重修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超过XX次(含XX次)者;4 .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其它非传染性疾病,经医 疗单位诊断,认为难以坚持学习者;.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者;5 .休学、停学后复学检查不合格或愈期不办理复学手续 者;.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第二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但凡国家 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原单位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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