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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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内容开始- 大学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相关办法,在XX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XXXX学院课程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办法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转报学校批准。新生推迟入学,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实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2、。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电子注册相衔接。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进行新生在校期间统一的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后,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处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

3、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医疗单位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学校实行两个三级责任制 (一)新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性、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所属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确认本院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处长、学籍主管人员三级签字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校园网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XXXXXXXX.COM.CN/)在十月份向本科新生提供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生应及时上网进行查询核对

4、。 第七条学年电子注册 (一)学年电子注册是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认定,对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学年电子注册的重新标注。 (二)学年电子注册在学年初进行,上学年学籍变动信息标注也同时完成。教务处于10月25目前,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经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厅。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后30天内到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办理学年电子注册手续。学生在校期间依法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照学校规定按期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将不能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1.不能如期注册者,应经所在学院确认及教务处负责

5、人批准,可暂缓注册。 2.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或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但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符合注册条件后,再恢复注册。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学生暂缓注册申请按XXXX学院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规定的格式和审批程序办理。 (五)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行班级辅导员、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三级管理模式。 1.班级辅导员负责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采集,报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2.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负责学年电子注册的管理,包括数据的收集、校验、核定,汇总后报教务处负责人,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厅。 (六)学生查询自己的学年电

6、子注册信息有误,须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年10月25日前,由辅导员统一到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学生本人认同注册信息。 第二章 学制及学期安排 第八条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3-6年内浮动,但不得超过6年(包括在校学习、休学时间)。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通过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评核准。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九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每个学期20周,其中16周教学、2周复习考试,2周实习、实践或其他教学活动。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

7、学学籍异动 第十条转专业按照XXXX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按照省教育厅X教发20XX456号文执行,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由本人申请,须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经转入学校审查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根据X教发20XX152号文,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学生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

8、明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申请保留学籍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学生,连续休学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持有有关证明并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书记或院长核查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出具休学证明;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贷学金,其他补贴

9、停发; (三)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如学生办有医疗保险,则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必须有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两年。凡属自费出国学习,需保留学籍一年或两年者,申请时须交验国外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和办理经济担保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审查,并提交复印件备案。学生保留学籍期满,

10、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医院(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出具证明,方能复学; (二)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XXXX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后,进入本专业适当年级学习;若复学时原专业不再招生,转入相近专业适当年级; (四)

1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一个月内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复学学生应填写XXXX学院课程学分确认表,由所在班级按规定对学生复学前已学的课程办理课程学分确认手续。因专业培养方案调整,复学学生课程的免修和补修,执行当届学生的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三)休学期满,提出申请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影响学习的疾病的;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

12、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因病、因伤、因事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而未休学,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十)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以上者。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是学籍异动处理而不是一种处分。 第十九条对上述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填写XXXX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确认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无故不办理退学手续,所在学院在多次联系未果并保

13、留联系记录后,报所在学院党政联系会初拟意见,确定代办退学手续办理人,办理退学手续。 上述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后,视同送达。学生可在公示后7日内提出复议申诉。 第二十一条退学学生须在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者,退回原单位落户;其他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合格者)。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三)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

14、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以入学以来累计统计,未达到退学情况但因重修不及格学分数达到选读课程总学分的40%以上的,可申请留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或相似专业学习,重修不及格科目仍需考核通过,此类申请不得超过弹性学制规定上限六年之内完成。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德、智、体、美几方面进行全面鉴定,重点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和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

15、结业,由学生申请后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一年以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课程重修、补考(学生的换证补考只安排一次),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若结业学生在离校一年内未返校参加学习,或考核未合格,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二十八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16、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学生领取毕业证书后,因某种原因遗失,需补办毕业证书的,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只能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XX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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