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防台风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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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港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修订稿)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指挥、副指挥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办事机构 2.5 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部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信息报送与发布4.3 应急响应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电力保障5.5 医疗卫生保障5.6 治安保障5.7 物资保障5.8 资金保障5.9 技术

2、保障5.10 宣传、培训与为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 6.2 抢险物资补充6.3 损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6.5 保险与补偿6.6 总结与评估6.7 奖励与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张家港市滨江临海,容易受到台风等热带气旋影响,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因此,防台抗台历来是我市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程序,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特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

3、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苏州市防御台风预案、张家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张家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避、抢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机构张

4、家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是防御台风工作的指挥机构。各(区)镇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台风工作。有防台风任务的单位,也可设立防台风机构,开展本单位的防台风工作。市防指主要职责是:(1)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的防台风工作;(2)组织开展防台风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台风风安全的有关问题;(3)组织制定全市防台风风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台风风调度命令;(4)负责发布、解除本市防台风工作通告,宣布进入和解除“防台风应急响应”;(5)依法清除影响防台风工作安全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6)检查督促防台工程设施建设、水毁工程修

5、复和非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7)对各(区)镇和有关单位的防台风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2.2 指挥、副指挥职责市防指设指挥和副指挥。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市水利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担任。指挥职责:主持召开市防指成员会议,指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主持重要的防台风会商会议,研究总体防台风工作方案;签发重要防台风调度和抢险救灾命令,签发报灾等重要的上报材料;向苏州市防汛防台风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灾情和应对措施;请示苏州市防汛防台风指挥部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负责指挥级应急响应时的防台风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的

6、趋势时,向市长提请将预警响提高至级。副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责:协助指挥组织全市防台风工作。副指挥(市人武部主要负责人)职责:协助指挥工作,负责抢险部队官兵及民兵抢险队伍的调配,分工指挥部队支援防御台风工作。副指挥(市水利局局长)职责: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指挥级、级应急响应时的防台风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的趋势时,向指挥提请将级预警级别提高至级预警。副指挥(市住建局局长)职责:协助指挥工作,负责协调城区防台风工作。2.3 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水利局、住建局、气象局、发改委、便民服务中心、经信委、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安监局、卫生局、国土局、规划局、民防局、港口局

7、、城管局、农业委员会、交通运输局、粮食局、园林局、商务局、供销总社、教育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电信局、张家港海事局、长江引航中心张家港引航站、长航公安局苏州分局等为市防指成员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市防指成员。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台风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台风新闻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公共信息的播发及防灾、减灾和自我保护等公益知识的宣传工作。人武部:协调解放军驻苏部队、武警官兵、消防官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防台风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地方完成紧急清障任务。水利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

8、指导全市防汛防台风工作;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制定全市防台风措施以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提出防台风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油电方案;负责防台风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住建局:负责城市防台风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行业、房屋拆迁等工地的防台风安全管理;负责协调督促城管、房管、给排水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等高空构筑物、架设物及全市危房的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排水管网、窨井、边井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网等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气象信息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以及对灾害成因的天气分析,按规定发布各类台风预警。发

9、改委:协调安排防汛防台风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工程计划和资金,落实防台风救灾资金。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及时提供和反馈防台风期间的群众需求等信息,做好相关沟通工作。经信委:负责有关防台风抢险抗灾所需油料、物资器材等的供应和调度;负责经信系统的防台风保安工作。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台风工程、水毁工程建设及其他防台风工作经费,并监督使用。监察局:负责对各(区)镇、各部门执行防指指令、落实防台风措施情况进行督查,严肃防汛防台风纪律。民政局:负责台风影响的受灾地区灾民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拨发救灾款物。协助做好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送有关灾情信息。安监局:负责综合监管全市防台风安全生

10、产工作,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防台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做好全市防台风期间各类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防台风安全。卫生局:负责防台风抗灾工作中的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消杀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灾区疫情和防治情况。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的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调查统计被洪(涝)水毁坏、当年不能种植的耕地情况;负责制定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做好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防工作;协助地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地区分布情况及治理措施。规划局:协助做好全市防洪排

11、涝工程、城区防洪排水的规划管理工作。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防台风安全工作,承担市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指挥保障工作,紧急情况下民防系统拉响防灾警报。港口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口岸系统的防台风工作,对港口码头设施、存储设施等进行安全管理。城管局:负责城市城镇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广告灯箱、霓虹灯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城市道路排水工作及被台风刮倒的城镇道路上的树木等障碍物的清理工作。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业、渔业防台风和减灾救灾工作;协助清除在全市河道水域内非法设置的渔簖、缯网、围网、拦网等定置渔具;负责及时提供全市农业灾害情况;交通运输局:根据防指指令组织开展防台风期间的抢险救灾物资

12、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负责调度安排出险受灾地区人员撤退、物资运输的交通工具和抢险机械、车辆;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工作;协同公安部门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及紧急时期的水运管制;负责除张家港海事局管辖水域以外的闸内外河道中船舶的防台风管理。粮食局:负责向台风影响的灾区提供粮食供应保障;负责全市粮食系统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园林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对市区行道树木的维护修剪,及时清除倒伏的树木。商务局:负责向台风影响的受灾地区提供食品供应保障。负责商务系统及所属商业网点的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 供销总社:负责供销系统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相关防汛防台风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调运。教育

13、局:负责全市学校的防台风工作。公安局: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道路畅通;依法制止和查处妨碍、影响防台风工作的事件;协助处理水事纠纷;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等以及抢险救灾通讯保障工作。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台风电力供应工作,供电线路及设施出现故障时及时组织抢修和恢复。确保医院、政府及其他重要部门的供电安全。电信局:负责通讯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确保通讯畅通。做好防台风工作期间的应急通讯保障。 张家港海事局:负责辖区长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组织辖区内船舶做好防台抗台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的水上搜救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

14、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长江引航中心张家港引航站:负责长江张家港段船舶引航秩序和安全,负责引航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水面人员的撤离和船舶保障工作。 长航公安苏州分局:负责维护长江张家港段防台风抢险水上秩序。2.4 办事机构2.4.1 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指下设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办),设在水利局内,为市防指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防汛抗台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防汛防台风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执行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台工作的部署;制定防汛防台风工作计划及安全度汛应急方案;组织防汛防台风工作的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度汛应急工程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检

15、查督促清障任务的实施,掌握汛前防汛组织、工程准备、物资储备情况;掌握汛情、灾情、天气趋势以及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上级汇报,适时提供防汛、防台风信息;分析洪、涝、大风等灾害的发展趋势,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灾情,做好领导决策参谋;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防台风工作;提出防汛抗台的物资储备计划,督促各地认真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调运工作;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确保上通下达,政令畅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开展防汛防台风宣传,总结防汛防台风抗灾工作。2.4.2 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城区防汛办公室为加强城区防汛防台风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城区防汛办公室(以下简称“城

16、区防办”),负责组织指导城区的防台风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主要职责: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区防汛防台风相关部门开展城区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向市防指上报防台风工作情况;接受市防办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2.4.3 应急工作组当确定为级或者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督查组、综合组、宣传信息组、专业抢险组等应急工作组。督查组:市防指抽调人员组成10个督查组分赴各(区)镇督促指导防汛抗台风工作,督查组成员名单在汛前加以明确,有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主要职责:深入实地指导、检查、督促相关区镇落实市防指防台风指令,及时向市防指通报督查情况,提出督查意见建议。综合

17、组:由市防指抽调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研究室、水利局、气象局、供销合作总社、市防办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综合组,在市防指集中办公。工作职责:掌握水雨情和气象信息,起草防台风文件;组织防台风会商,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受灾人员应急救济;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工作。宣传信息组:由市防指抽调市委办、市政府办、宣传部、水利局等人员组成宣传组,在防指集中办公。工作职责:负责协调防台风工作宣传报道和台风灾害信息发布工作。专业抢险组:由市防指抽调市人武部、交通局、住建局、园林局、电信局、供电局、供销合作总社、经信委(调度油料等防汛物资)、安监局(指导危化物处理)、卫生局(开展卫生防疫)、民政局(发放救灾

18、物资)、水利局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各类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调度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及抢险队伍;指导开展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品的处理;开展卫生防疫,协调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制订救灾计划,协调调拨、发放救灾物资,恢复工农业生产。市人武部、公安局、交通局、发改委、经贸委、国土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城区防办、海事局、电信局、卫生局、园林局、民防局、城管局、供电公司、水利局等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成立相应的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组,及时处置有关险情。2.5. 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各(区)镇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相应由本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在张家港市防汛

19、防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台风风工作。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3.1 监测预报(1)市气象局负责严密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报告给市防指。并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本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台风影响前、中、后及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市防指。3.2 预警3.2.1 预警等级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四

20、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大、严重和特别严重。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3.2.2 预警及发布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有关台风的预警信息;市防办负责河湖水情的预警和有关信息发布;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预警和有关信息发布;城管、住建部门负责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农业渔业部门负责种养殖业、渔业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公安、交通、海事、港口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公路、港口、码头、渡口、航道等的车辆、船只的预警与信息发布工作;其他部门也根据职责做好相关预警工作。市委宣传部组织

21、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播报台风信息、预警信息和防台风风动态等。3.3 预防3.3.1 预防准备(1)组织准备。汛前,市、镇两级及其他有防汛防台风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建立健全防汛抗台组织指挥机构,明确防汛防台风风责任人,组建防汛防台风风队伍,落实易积水、易受淹等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的建设。(2)工程准备。相关部门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要提前落实应急除险措施;对跨汛期施工的在建水利工程,相关工程责任单位要制定防台风方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3)预案准备。市、(区)镇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及时制定、修订完善各类防台风预案,并

22、加强演练,提高应急能力。(4)物料准备。汛前,市、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市防指下达的年度防汛抢险物资储备计划,保质保量储备好相关防汛抢险物资,并加强管理。相关区镇、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市防指下达的任务足额落实好机动抢险车辆机械,确保随调随用。(5)通信准备。建设完善市、镇两级防指防汛视频会商系统,加强日常维护测试,确保随时完好可用。健全完善水文、气象等测报网络,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完好和畅通,尤其是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3.3.2防台风检查。加强汛前及防台风期间各项防汛防台风风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

23、查。(1)检查原则及责任:防台风检查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以条查块的原则。市防指成员单位及部门,要认真检查并消除辖区内或责任范围内防汛防台风隐患,落实防台风安全措施。各(区)镇要在每年初结合汛前检查开展防台风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整改。入汛前,市防指组织人员对各区镇、有关防汛责任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督促相关镇(区)或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防台风风期间,各区镇、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检查责任区域和范围内防台风风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派出督查组对全市防台风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2)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查防汛防台风预案的制定修

24、订情况;二查防台风组织体系的建立抢险物资、队伍、车船机械的落实与管理情况;三查各单位各部门防台风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3)防台风巡查制度。台风影响期间,各区镇、各相关部门要对责任区域建立巡查制度,落实责任人和巡查队伍。水利部门会同各有关(区)镇、管理责任单位加大对沿江节制闸、涵洞、长江堤防、圩区堤防等易出险地段的巡查频次;交通部门加强道路、航道、码头以及在建交通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区防办要指导住建、城管、园林、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危旧房屋、户外广告牌、灯箱,行道树等的巡查检查工作;旅游部门要做好旅游景区防台风巡查检查;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校的防

25、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根据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4.1.2 应急响应启动权限(1)级应急响应由市长签发;(2)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指挥(分管副市长)签发;(3)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指挥(水利局局长)签发;(4)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指挥(水利局局长)签发。4.1.3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4.1.3.1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1)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12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出现大雨。4.1

26、.3.2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1)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4.1.3.3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1)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4.1.3.4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1)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4.1.4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响应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报送与

27、处理、指挥与调度、人员转移与安置、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等。响应内容和工作紧急程度根据响应级别有所不同。4.1.4.1 级应急响应行动(1)在全市启动防台风级应急响应后,由市防办主任主持防台风工作。市防办加强防汛防台风值班,加强与气象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根据台风发展情况,适时组织气象局、城区防办等部门进行会商。通过短信平台向各区镇和防指成员的防汛指挥、副指挥、水利局机关和系统相关单位责任人发送防台风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区镇和防汛责任单位加强防汛值班,开展防御台风准备。加强水利工程调度和预降水工作。做好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2)市气象局

28、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做好台风趋势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同时利用短信平台向有关人员发送台风信息。(3)宣传部门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局发布的台风信息播报,海事部门向江上作业船只发送台风消息和避风通知。(4)各部门按防台风职责做好防台风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巡查检查。4.1.4.2 级应急响应行动(1)在全市启动防台风级应急响应后,成立临时指挥部,由防指副指挥、市水利局局长主持临时指挥部工作。(1)市气象局及时提供台风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等级的预报,并向市防指报告,同时利用短信平台向有关人员发送台风信息。(2)海事部门通知长江水域船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沿江镇(区)负责通知外

29、围圩和江心洲的养殖户撤离到安全地带。农业部门通知渔船进港避风。(3)市城区防办检查和监督相关单位对城区建筑工地工棚、高空吊机、屋顶太阳能热水器、高空大型广告牌、灯箱、行道树木等进行加固,对排水系统进行检修疏通;撤离城区危险房屋内的居民,确保人员安全。(4)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所在(区)镇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撤离危房房屋内的人员,以确保人员安全;做好农作物保护工作,检查和督促有关单位对所在(区)镇内的建筑工地工棚、高空吊机、蔬菜大棚等进行加固。 (5)临时指挥部抽调市水利局工作人员成立督查组,赴各区镇督促指导防台风工作,督查情况及时向市防办通报。同时,临时指挥部抽调水利局人员成立综合组、宣

30、传信息组、工程抢险组等工作组,各组按应急工作组职责,在临时指挥部集中办公,协助落实临时指挥部部署的工作。4.1.4.3 级应急响应行动(1)在全市启动防台风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市防指指挥(分管副市长)主持防台风工作,签发级响应行动通知。(2)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成立应急工作组,按应急工作组法则进入抗台抢险工作。(3)各地要紧急动员、全力以赴组织开展防台风工作,各区镇防指、各单位进入24小时防台风值班,主要领导到岗到位,在上级和同级指挥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责任范围内的防台风抗灾工作。防台抢险队伍、抢险车辆、船只集结待命,并落实好部分机动力量,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使用。

31、各地组织人员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的巡查,做好抢险准备,所有险工险段都要调运储备好足够的器材物资。海事部门通知督促长江上船舶进港或选择安全水域避风并采取有效的防抗台风措施。(4)加强对城乡危房、简易房的检查,居住在危房中的人员要及时撤出安置。4.1.4.4 级应急响应行动(1)市长主持防台风工作,签发级响应行动通知。(2)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会商,研究抗灾、抢险、救灾措施。成立应急工作组,按应急工作组法则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相关市领导分赴所联系的镇(区)指导和协助指挥防灾、抗灾工作。(3)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一步部署本辖区、本单位的防灾、抗灾工作,组织动员一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4)各区镇、各有

32、关部门要严密关注和控制社会治安、传染病、火灾、基础设施失事及其他自然灾害等诱发性灾害的发生。(5)市长决定是否采取非常手段,是否请求上级政府和部队的支援。当出现电力、交通、通信全面中断等极端情况时,此时上级下派的工作组可以代表上级指挥部现场指挥,工作重点是全力转移、抢救灾民,减少、避免人员伤亡和维护治安秩序。4.2 信息报送与发布4.2.1各(区)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明确防台风工作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区域、本单位防台风相关信息。相关信息经有权责任人审核并盖章后,及时上报市防指。4.2.2严格规范防台风信息的发布工作。气象信息由气象台统一发布,汛情等级由市防指统一发布。防台风综

33、合信息由市防指汇总后审核后发布。涉及台风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对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风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市防指和宣传部审查核实后,按本省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进行报道,如有必要可举行新闻发布会。4.2.3 新闻报道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防台风信息必须按市防指或市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4.3 应急响应结束4.3.1 当气象部门宣布台风警报解除,台风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防台风指挥部可视情况,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等级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4.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响应结束后应当及

34、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4.3.3 防台风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区镇、相关部门要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生产自救及善后工作上来,重点抓好灾民安置、医疗防疫以及修复灾区水利工程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加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4.3.4 气象部门应继续密切监测气象情况。市防办合理调度水利工程,继续做好值守和信息传递等后续工作。5保障措施5.1 通讯与信息保障任何通讯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市防指按照以公用

35、通讯网为主、专用无线通讯网络为辅的原则,组建防台风专用无线通讯网络和气象短信群发平台,确保各类防台风风信息畅通。市电信局应制定应急通讯保障预案,当发生台风灾害影响正常通讯时,迅速启动应急通讯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防台风通讯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5.2 应急队伍保障每年汛前,各镇(区)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成立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抢险队伍,由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5.3 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负责优先保证抗台风抢险人员、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灾害发生时用

36、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内河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顺利进行。5.4 电力保障市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台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要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5.5 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局及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医疗救援,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和消毒等工作。5.6 治安保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台救灾行动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抗台抢险时道路交通畅通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5

37、.7 物资保障按照市级、镇级及沿江有关单位分级储备的原则,市级储备的防台风抢险物资由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处负责储存管理,分储在沿江重点防守地段;各镇(区)防台风物资储备在各镇(区)的防台风物资专用仓库内,受台风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防台风抢险物资在各单位内。市防指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及数量并在台风前、台风中及台风后对全市各镇(区)和有关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在防台抗台中已消耗的物资,相关镇(区)及有关单位应及时补充到位。5.8 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全市防台抗台经费,并进行监督使用,为险工险段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提供经费保障。5.9 技术保障(1)建立市防汛指挥决策系统

38、和无线通讯系统,形成覆盖全市沿江各节制闸、堤防的监视系统,建立与苏州市防指、各镇(区)防指连接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2)建立专家库,当发生台风灾害时,由市防指按照灾害程度,派出相应的专家组,进驻现场指导抗台抢险工作。5.10 宣传、培训与演习在媒体上公布报警电话,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公众应对能力和参与意识。编制台风灾害应急培训教材,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防台风抢险演习由各镇(区)组织,应急抢险演习方案报市防指备案,市人武部应积极组织现役军人、预备役官兵和民兵参加应急抢险演习。演

39、习结束后,认真总结,不断完善。6 善后工作6.1 灾后救助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市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6.2 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抗台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和常规防汛要求,市级抗台风物资补充由市防指负责,各(区)镇及有关单位的抗台风抢险物资由各自负责,及时补充到位。6.3 损毁工程修复市水利局负责修复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市级水毁防洪工程,并指导相关(区)镇对

40、镇村级水毁防洪工程进行修复。因台风影响而毁坏的交通、电力、通讯、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讯设施,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复,恢复功能。6.4 灾后重建各镇(区)负责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6.5 保险与补偿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单位、家庭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6.6 总结与评估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区)镇要应及时做好本单位(系统)和(区)镇的台风灾害统计工作。市防指、市民政局负责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由市防指按照国家防总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汇报灾情及抗灾情况。市防指在台风过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综合防台风能力。6.7 奖励与责任追究市政府设立防御台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对在抗台风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台风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苏州市防指备案。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可以适时进行修订,修订后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7.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防指负责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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