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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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皖地税200510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大力推进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今年上半年,省地税局组织力量设计了纳税评估(预测)模型,编写了纳税评估(预测)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下半年,省地税局将在此基础上组织设计开发相应的软件系统,并在部分市地税局启动纳税评估(预测)试点工作。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税收征管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借鉴,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培训,积极稳妥地开展纳税评估试点。为保证我省地

2、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能够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馈。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五年八月一日18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

3、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第五条 纳税评估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

4、送的各类资料,纳入征管资料“一户式” 储存管理;要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六条 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具体职责分工是: 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业务部门)

5、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地税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前款所称基层地税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地税机关所属的地税局(分局、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地税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地税机关实施。 第八条市地税局应建立纳税评估

6、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区(县)地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第九条 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第十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7、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 (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测算评估指标预警值; (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 (三)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四)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实地核查、提出纳税评估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五)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十二条 工作性质的不同,纳税评估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日常评估。日常评估是主管地税机关的一项例行纳税评估工作,其评估的范围、指标和模型基本固定。 (二)专项评估。专项评估是由地税机

8、关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区分行业、类型、重点税源户等而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其评估的范围、指标和模型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 (三)特定评估。特定评估是指个别的、特例情况下的纳税评估工作,评估范围可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决定。特定评估中,评估的指标、模型可自由选择,对于目标确定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确定为评估对象。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实施步骤包括:确定评估对象、采集评估信息、开展评估分析、进行税务约谈、组织实地核查、评估结果处理。 第三章 建立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地税机关确定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数据指标和评估公式模型,主要分为相对比率指标和公式、绝对差异值指标和公式

9、两大类;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和预警值、计算公式和适用的税种参见纳税评估模型表(附件9)。各地在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平均值变动范围。第十六条 测算指标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第四章

10、确定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重点抽样筛选和直接确定对象等方法。 第十九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连续三个纳税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

11、级)、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二十条 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地税机关交办、情报交换及本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征管情况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二十一条 日常纳税评估对象以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确定为主;专项纳税评估和特定纳税评估对象以上级地税机关确定为主。 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基层地税机关和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评估对象。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

12、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见附件1),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单位或人员。第二十三条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的,需经主管地税机关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第五章 采集评估信息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的基础工作。数据采集要全面、及时、准确、真实。纳税评估数据采集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纳税评估需要采集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发票信息等。

13、(二)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主要包括:各项核定、认定、鉴定信息,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信息、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稽查信息等。 (三)其他部门交换的信息。主要包括:国税部门提供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统计部门提供的地区生产总值、企业利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出口总额、信贷规模、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数据信息,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 (四)加工后产生的信息。主要包括:利用采集来的数据,运用统计计算方法进行测算或根据经验设定有关指标的预警值。 (五)其他需要补充采集有关信息。第六章 开展评估分析 第二十六条 评估分析

14、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纳税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比率分析法是指利用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中几项相关数值的比率,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的某项数据与性质相同的数据评价标准进行对比,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变化趋势以及与相关数据存在差距的分析方法。综合分析法是指对各种涉税因素和影响纳税

15、人税基的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涉税异常的分析方法。第二十八条 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四)

16、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变动范围,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六)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七)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八)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

17、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九)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三十条 在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征管资料“一户式”储存信息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评估分析报告(见附件2)。 第三十一条 在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后,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和实际评估需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税务约谈、实地核查或移送稽查等不同

18、处理方式。第七章 进行税务约谈 第三十二条 税务约谈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地税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见附件3),提前通知纳税人。第三十四条 税务约谈主要采用当面约谈方式,当面约谈要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见附件4);对通过当面约谈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第三十五条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

19、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地税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

20、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在完成税务约谈后,不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八章 组织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问题,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帐目凭证的实地检查过程。 实地核查应经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评估人员会同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三十九条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填写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见附件5)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并与相关证

21、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四十条 纳税人拒绝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第九章 评估结果处理第四十一条 评估人员对每个纳税评估对象评估后,都要制作纳税评估报告(见附件6),纳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纳税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及分析、评估认定结论和评估处理建议;纳税评估报告报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第四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纳税评估报告,制作并向纳税人下发纳税评估建议书(见附件7),对纳税人存在的问题逐项提出整改建议。第四十三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

22、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第四十四条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转入日常检查:(一)对一般性匿名举报案件以及达不到专案检查立案标准的案件,经评估认为存在涉税问题的;(二)拒绝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的;(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一)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嫌疑的;(二)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三)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应扣未扣、

23、应收不收税款嫌疑的;(四)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且数额较大的(各地自定标准);(五)已列入专项检查计划,经评估认为存在涉税问题的;(六)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制作纳税评估移送书(见附件8),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第四十八条 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地税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级

24、地税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或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及的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纳税评估的内部资料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五十一条 省地税局直属局和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所属时期: 年 月 年 月序号纳税人微机代码纳税人名称评估对象来源备注附件2:评估分析报告 纳税评估所属期: 编号: 纳税人名称

25、微机代码码地税登记时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涉税疑点描述评估分析建议1、税务约谈 ( )2、实地核查 ( )3、移送稽查 ( )4、评估无问题 ( )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评估小组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税务约谈通知书地税评字 号 : 经我局纳税评估,发现你单位纳税申报存在以下疑点问题,现约请你单位财务负责人于 年 月 日 午 到 市地方税务局 局(分局) 科(所、股)说明情况,请准时到达。疑点: 1、 2、 3、 4、 5、 联系人: 电话: 地税机关(章) 年 月 日注:1、如你单位认为疑点确实存在,也可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自查补税资料必须在上述时间内

26、报送我局。 2、如你单位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地税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3、你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4、你单位也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消除疑点:(1)(2) 附件4: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纳税评估所属期:纳税人名 称纳税人微机代码被约谈人姓名被约谈人职务约谈人约谈时间约谈地点记录人约 谈 内 容上述记录属实。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被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采用电话约谈方式的,本文书中“约谈地点”填电话约谈;“被约谈人(签字)”项目不填。附件5: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微机编码: 编号:纳税人名称经济类

27、型调查核实项目实地核查情况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调查核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纳税评估报告纳税人识别号: 编号: 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联系电话评估项目评估期间评估时间评估疑点分析:评估认定结论:评估处理建议: 评估人员(签字)年 月 日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7:纳税评估建议书地税评建字 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分局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发现下列涉税事项的处理存在问题,建议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对下列事项进行自查、更正、补报(建议补申报的税费种类、金额如下),并将情况及

28、时回复我局: 1、 2、 3、 地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附件8:纳税评估移送书地税评移字 号 稽查局: 我局对 纳税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发现以下疑点,现转请你局进行检查,并请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我分局。1、2、3、附:纳税评估移送书附表 地税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承办单位,一份存档。附:纳税评估移送书附表移送事由异常及疑点分析情况约谈情况评估结论移送建议总体移送建议附列资料附件9 : 纳税评估模型表模型编号模型名称公式表达式(包括指标代码)适用税种疑点范围S1G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评估期同行业主营收入变动率的差异(评估期主

29、营业务收入(CWLRB001)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同行业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同行业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同行业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营业税小于-10%S1G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评估期同行业主营收入变动率的差异(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同行业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同行业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同行业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城建税小

30、于-10%S1G3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评估期同行业主营收入变动率的差异(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同行业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同行业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同行业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教育费附加小于-10%S1G4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评估期同行业主营收入变动率的差异(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同行业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同行业基期主营业

31、务收入(CWLRB001)同行业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资源税小于-10%S1G5主营业务成本率与同行业主营业务成本率的差异评估期主营业务成本(CWLRB002)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同行业评估期主营业务成本(CWLRB002)同行业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营业税大于5%S1G6主营业务成本率的变动率评估期主营业务成本(CWLRB002)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基期主营业务成本(CWLRB002)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营业税大于5%S1G7主营业务费用率与同行业主营业务费用率的差异

32、(评估期营业费用(CWLRB006)+评估期管理费用(CWLRB007)+评估期财务费用(CWLRB008)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同行业(评估期营业费用(CWLRB006)+评估期管理费用(CWLRB007)+评估期财务费用(CWLRB008)同行业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营业税大于10%S1G8主营业务费用率的变动率(评估期营业费用(CWLRB006)+评估期管理费用(CWLRB007)+评估期财务费用(CWLRB008)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基期营业费用(CWLRB006)+基期管理费用(CWLRB007)+基期财

33、务费用(CWLRB008)基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营业税大于10%S1G9其他业务收入变动率(评估期其他业务收入(ZHSFB001)-基期其他业务收入(ZHSFB001)基期其他业务收入(ZHSFB001)100%营业税小于-20%S1G10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评估期其他业务利润(CWLRB005)基期其他业务利润(CWLRB005)基期其他业务利润(CWLRB005)100%营业税小于-20%S1G11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评估期其他业务利润(CWLRB005)基期其他业务利润(CWLRB005)基期其他业务利润(CWLRB005)100%资源税小于-20%S1G12其他应

34、付款变动率(评估期期末其他应付款(CWZCB020)上期期末其他应付款(CWZCB020)上期期末其他应付款(CWZCB020)100%营业税大于20%S1G13其他应付款变动率(评估期期末其他应付款(CWZCB020)基期期末其他应付款(CWZCB020)基期期末其他应付款(CWZCB020)100%资源税大于20%S1G14预收账款变动率(评估期期末预收账款(CWZCB016)上期期末预收账款(CWZCB016)上期期末预收账款(CWZCB016)100%营业税大于20%S1G15预收账款变动率(评估期期末预收账款(CWZCB016)基期期末预收账款(CWZCB016)基期期末预收账款(C

35、WZCB016)100%资源税大于20%S1G16税种零申报连续期数评估期该税种申报应纳税总额评估期上期该税种申报应纳税总额评估期上期的上期该税种申报应纳税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于0S1G17发票开具金额与应纳营业税营业收入差异率(评估期发票开具金额(合计或分具体营业税税目名称)(FPQKB001)-评估期应纳营业税营业收入(合计或分具体营业税税目名称)(ZHSFB002)评估期发票开具金额(合计或分具体营业税税目名称)(FPQKB001)100%营业税大于1%S1G18申报营业税差异(与“应交税金营业税”科目实现对比)(评估期“应交

36、税金营业税”科目期末余额(KJBFB001)评估期期末欠交的非本期申报的营业税(QSQKB001)评估期入库的非本期申报的营业税(ZHSBB002)-评估期申报营业税应纳税额(ZHSBB003)营业税大于0S1G19营业税变动率(评估期申报营业税应纳税额(ZHSBB003)-基期申报营业税应纳税额(ZHSBB003)基期申报营业税应纳税额(ZHSBB003)100%营业税小于-20%S1G20营业税负担率变动率评估期申报营业税应纳税额(ZHSBB003)评估期应纳营业税营业收入(合计)(ZHSFB002)100%-基期申报营业税应纳税额(ZHSBB003)基期应纳营业税营业收入(合计)(ZHS

37、FB002)100%基期申报营业税应纳税额(ZHSBB003)基期应纳营业税营业收入(合计)(ZHSFB002)100%100%营业税小于-10%S1G21申报计税依据差异率(分营业税具体税目名称)评估期(应纳营业税营业收入(分营业税具体税目名称)(ZHSFB002)-评估期减除项目额(分营业税具体税目名称)(ZHSFB003)-评估期免税营业额(分营业税具体税目名称)(ZHSFB004)- 评估期申报的营业税计税总值(分营业税具体税目名称)(ZHSBB001)(评估期应纳营业税营业收入(分营业税具体税目名称(ZHSFB002)-评估期减除项目额(分营业税具体税目名称)(ZHSFB003)-评

38、估期免税营业额(分营业税具体税目名称)(ZHSFB004)100%营业税大于0.01%S1G22申报的营业税计税总值差异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评估期申报的营业税计税总值(ZHSBB001)-(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评估期期末预收帐款(CWZCB016)-上期期末预收帐款(CWZCB016)+评估期未通过预收帐款核算的价外费用(ZHSFB005)(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评估期期末预收帐款(CWZCB016)-上期期末预收帐款(CWZCB016)+评估期未通过预收帐款核算的价外费用(ZHSFB005)100%营业税小于-0.01%S1G23核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39、差异率(与发票开具金额比)(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专用)(评估期发票开具金额(FPQKB001)-评估期核定营业税计税依据(HDQKB003)评估期核定营业税计税依据(HDQKB003)100%营业税大于20%S1G24核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率(与调查资料相比)(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使用)评估期经营费用(合计)(HDQKB002)(1+成本利润率(HDQKB001)(1-营业税税率(SWDJB007)-评估期核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HDQKB003) 评估期经营费用(合计)(HDQKB002)(1+成本利润率(HDQKB001)(1-营业税税率(SWDJB007)100%营业税大于10%S1G2

40、5代扣代缴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率(保险企业使用)(评估期佣金支出计税营业额(ZHSFB006)-评估期代扣代缴报告表中的营业税计税总值(DKDJB001)评估期佣金支出计税营业额(ZHSFB006)100%营业税大于1%S1G26计税总值差异(实行核定征收的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专用)评估期发票开具金额(FPQKB001)-5000营业税大于0S1G27资源税税收负担率(评估期申报的资源税应纳税额(ZHSBB009)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100%-(同行业评估期申报的资源税应纳税额(ZHSBB009)同行业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ZHSBB009)100%。资源税小于-2%S1G28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评估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基期同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100-1。其中:评估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评估期申报的资源税应纳税额(ZHSBB009)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CWLRB001)。基期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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