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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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6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项目组 二一六年二月 49 项目名称: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1995) 牵头承担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项目负责人:林玉锁 标准所技术责任人:李 敏、王海燕 标准处行政责任人:段光明 50 目 录 1 任务来源 .52 2 工作过程 .52 3 现行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4 4国 际 土 壤 环 境 标 准 发 展 状 况 及 经 验 借鉴 .56 5 现行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59 6 修订工作思路 .60 7 标准修订方案 .61 8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技

2、术内容 .62 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0 10 征 求 意 见 和 技 术 审 查 情况 .94 51 1 任务来 源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1995)(以下简称为 “现行标准 ”)于 1995 年发布,至今已有二十年时间。面对现阶段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研究修订该标准的专项工作于 2006 年启动,由现行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 2 工作过程 2007 年 9 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江苏溧阳召开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包括本标准修订项目组在内的各项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研讨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思

3、路。 2008 年 -2013 年,编制组全面梳理国际上土 壤环境标准研究状况,广泛调研了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等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及制定方法,结合中国情况,并陆续提出多版修订方案草稿。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反复研讨包括本标准在内的一系列土壤环保标准作用定位、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梳理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思路。 其中, 2008 年,编制组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要求,结合现行标准修订思路,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调整了部分技术内容,为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2009 年印发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环办函

4、2009 918 号),就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的几个关键问题广泛征集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地方、相关科研机构的意见。 2010 年 -2012 年,编制组承担了中国 -荷兰土壤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方法研究 ”,系统比较分析了荷兰等发达国家土壤环境标准发展过程和技术方法,为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奠定了基础。 2010 年 -2014 年,根据研讨情况及各方反馈意见,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决定在继续推进本标准修订工作的同时,抓紧制订适用于建 设用地中污染场地环境监管所急需的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修复系列标准,与本标准互为补 52 充。经过反复研

5、讨、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议、行政审查,编制组联合相关标准起草单位完成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 术语( HJ 682-2014)等污染场地系列标准,于 2014 年 2 月 19 日正式发布。 2014 年 4 月 24 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5、 18、 28、 32 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制度,以及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实施 HJ 25

6、系列标准得到上位法的有力支持。 2014 年 6 月 26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相关科研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参加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专题研讨会,建议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适用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另外制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评价,与 HJ 25 系列标准相补充。 2014 年 10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召开部长专题会议,研究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同意标准名称改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共同构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取消现行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背景值,由国家制定土壤背景值技术指

7、南,地方政府根据该指南确定本辖区的土壤环境背景值。按照上述会议精神,编制组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办函 2015 69 号)。 2015 年 3 月,编制组汇总研究了对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修改了标准草案。 3 月 26 日,环境保护部领导和相关业务司局专门听取了本标准修订工作和征求意见情况汇报,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意见。 2015 年 4 月 2 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两项标准研讨会,专门邀请了来自农业、国土科研机构和高校、地方科研单位中高度关注本

8、标准修订工作的专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编制组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二次征求意见稿,配套编制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 规范(征求意见稿),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第二次意见(环办函 2015 1320号)。经研究处理反馈意见,编 53 制组修改完成三项标准送审稿。 2015 年 10 月 23 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标准审议会,邀请土壤环境专家、管理部门代表和相关行业、企业代表对三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会议审查通过三项标准,并提出修改意见。编制组按照专家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三项标准报批稿,于 2015 年 11

9、月 17 日通过科技标准司司务会审议后,上报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12 月 29 日,环境 保护部召开部长专题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三项标准草案。会议提出,鉴于土壤标准修订改动大、影响广、社会关注度高,要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要首先说明标准体系框架及各类标准的区别,书面印送全国人大环资委等立法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委。 3 现行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我国土壤环境形势严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 20 年来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土壤环境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壤环境问题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区域性的发展态势,给我国经济社会

10、发展带来了新威 胁、新挑战。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 2014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3.2 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迫切 土壤环境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 “菜篮子 ”、 “米袋子 ”和 “水缸子 ”安全,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完善土壤环境管理法规标准、强化土壤环保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2 年 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 “坚持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

11、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 ”; “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 ”。 54 2013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 2013 7 号),部署了控制新增污染、加强优先区域监管、强化污染环境风险控制、提升监管能力、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等一系列任务措施。 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系 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2014

12、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继续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第 28 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 32 条规定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 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 2015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

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因此,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3 土壤环境标准研究有新进展 二十多年来,基于风险管理的土壤污染防治理念逐渐 被广泛采用,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澳大利亚、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制度,发展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方法,制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和标准制定的方法学研究方面也有所进展。国内科研机构积极关注我国土壤污染新形势、新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14、结合中国特点,研究建立了土壤污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在土壤环境基准方面也有所研究,对土壤污染物环境过程、形态与有效性、生态毒性等基础理论研究,以及基于室内或田间小区试验和野外大田调查的科学数据等获得一些成果, 为制修订土壤环境标准提供支持。 55 3.4 全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数据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基础上, 2006 年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重要类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获得了一批宝贵的全国土壤污染分布数据、近二十年变化数据、主要土壤污染类型数据;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多目标地球化学状况调查,获得了我国

15、主要流域地球化学元素变化状况和异常情况。这些土壤环境基础调查成果为土壤标准制修订提供了重要支持。 4 国际土壤环境标准发展状况及经验借鉴 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各类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标准,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制定了适用于部分农用地的土壤环境标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壤标准大致有以下特点: 1、上位法依据充分 美国根据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又称超级基金法案)、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和国家油品和有害物质应急计划制定了土壤筛选值( 1996 年)与生态土壤筛选值( 2003 年)标准。 德国在 1998 年颁布的联邦土壤保护法第八条授权德国联邦政府制定发布土壤环境标准

16、,包 括土壤污染启动值和行动值,并对启动值和行动值的功能定位进行了规定。 1999 年德国联邦政府制定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条例,其附件为土壤污染启动值和土壤污染行动值。 荷兰 2006 年修订的土壤保护法第 36 条规定政府应制定条例,规定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陆生生态造成危害或严重影响时的判别标准, 2007 年修订的土壤质量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制定土壤干预值标准。 我国台湾地区2010 年修订的土壤和地下水整治法第二条规定制定 “土壤污染监测基准 ”和 “土壤污染管制标准 ”,前者是指基于土壤污染预防目的,所制定的必 须进行土壤污染监测的污染物浓度;后者是指为防止土壤污染恶化,所制定的必

17、须进行土壤污染管制的污染物浓度。 2、标准功能定位明确 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壤环境标准名称各异,如美国环保局于 2001 年制定了土壤筛选值( SSLs)生态土壤筛选值( Eco-SSLs),加拿大环境部于 1999 年修订了土 56 壤质量指导值( SQGs),英国环境署于 2009 年修订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质量指导值( SGVs),荷兰基础设施与环境部于 2009 年修订了土壤干预值( IVs),澳大利亚于 1999 年制定了土壤调研值( SILs)。韩国于 2010 年发布土壤污染预警标准和土壤污染对策标准,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 2007 年制订发布了基于风险的污染土地修复目标值,中国台湾于 2001 年发布了土壤污染监测基准和管制标准, 2011 年修订后为土壤污染监测标准和土壤污染管制标准。 尽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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