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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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听证会征求意见稿)2017 年 2 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招标投标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年) 、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75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和评标专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是

2、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关人员是指对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含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 。评标专家是指参与招标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三条(黑名单定义)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公示的严重失信名单。第四条(黑名单分类) 本办法所列黑名单分为招标人黑名单、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投标人黑名单、相关人员黑名单和评标专家黑名单。第五条(认定依据) 认定黑名单的依据主要

3、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犯罪刑事处罚信息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第六条(招标人黑名单)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2 年内被认定1 次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严重不良行为或者 2 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含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下同) ,应当列入招标人黑名单:(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

4、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五)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六)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八)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九)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十)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十三)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十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十六)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6、十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十八)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暂停地(市)级以上(包括地市级,下同)行政区域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或者 2 年内被认定 1 次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 2 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三)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四)未经招标人书

7、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六)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七)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九)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十)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第八条(投标人黑名单)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

8、者受到取消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或者 2 年内被认定 2 次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 4 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投标人黑名单:(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六)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9、出附加条件;(八)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九)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十)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第九条(相关人员黑名单)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将相关人员一并列入黑名单。第十条(评标专家黑名单)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禁止参加评标或者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或者 2 年内被认定 1 次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 2 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列入评标专家黑名单:(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

10、避;(二)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九)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十一条(认定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发布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11、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的认定、上报,以及联合惩戒和协调监管工作。第十二条(黑名单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认定机构,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上报、发布、修复、退出制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管理。第十三条(提醒警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予以警示提醒。第十四条(告知异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黑名单信息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黑名单认定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12、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将认定情况书面送达当事人。对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及不良行为认定的异议不在此列。第十五条(发布时间) 湖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 20 日前将本地区黑名单信息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刑事判决、裁定在申请再审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在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依法不停止对黑名单的认定上报和公示。但是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的除外。第十六条(发布内容)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公示应当包括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事由

13、,以及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和有效期等。也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进行公示。第十七条(发布地址)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在“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 公示,同步推送至 “信用湖南”等网站。第十八条(发布期限)黑名单公示有效期为 3 个月至1 年。自黑名单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第十九条(更正撤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认定上报黑名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和撤销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一)录入的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的;(二)刑事判决、裁定被依法撤销的;(三)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

14、法的;(四)不良行为记录认定错误被更正的。第二十条(更正撤销程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申请进行复核,在受理申请 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并将相关核实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更正或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生认定上报黑名单信息失实或失误问题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错误信息予以修复更正的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档案保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上报及撤销和退出黑名单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和保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失信黑名单库,负责收集、整理、存储历史数据。第二十三条(限制惩戒) 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的,公示有效期为 3 个月。有效期内,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一)建议财政部门暂停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限制惩戒)被列入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黑名单的,公示有效期为 3 个月。有效期内, 依法给予以下限制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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