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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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本品系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经氢氧化铝吸附制成。用于预防破伤风。1 1 毒素制造毒素制造制造破伤风毒素应在隔离的具有专用消毒设备的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室的墙面、地面及实验台应使用便于消毒的材料。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接受破伤风类毒素全程免疫,以后每 10年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凡发生外伤未完全治愈前不能参加工作。1.1 菌种1.1.1 应选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同意的产毒效价高、免疫力强的破伤风菌株,必要时可对菌种进行筛选。1.1.2 菌种应定期作全面性状检查(如细菌形态、纯菌试验、糖发酵反应、产毒试验及特异性中和试验等),并有完整

2、的传代、检定记录。1.1.3 菌种应用冻干或其他适宜方法保存在 28。1.2 培养基制造种子管及毒素培养基所用的酪蛋白、黄豆蛋白、牛肉等蛋白质应适当加深水解。其他原材料应尽量减少对人体产生过敏反应的物质,不得含有可引起人体毒性反应的物质。培养基原材料应保证质量,所用化学原料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1.3 毒素1.3.1 毒素制造过程应严格控制杂菌污染,经显微镜检查或纯菌试验发现污染者应废弃。1.3.2 毒素须经除菌过滤后方可进行下步制造程序,亦可杀菌后进行精制。1.3.3 毒素 Lf 测定用生理盐水将 Lf 检定用标准破伤风抗毒素稀释至100Lf/ml,按一定间隔递增量加于一列絮

3、状检定用试管中,每管加待检毒素 1ml,摇匀后立即放入 50水浴中,以首先出现絮状者判定毒素的 Lf 值,并记录絮状反应时间。1.3.4 用于生产的毒素不得低于 40Lf/ml。2 2 类毒素制造类毒素制造2.1 毒素或精制毒素的脱毒毒素或精制毒素中加入适量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进行脱毒。所用甲醛溶液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2.2 脱毒试验每瓶取样,用体重 300400g 豚鼠 1 只,皮下注射 10ml。精制毒素脱毒者可事先用生理盐水稀释成 100Lf/ml,皮下注射5ml,于注射后第 7、14、21 天进行观察,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到期每只动物体重不得较注射前减轻且健存者为合格,发生破伤风症状

4、者应继续脱毒,体重减轻者应予重试。2.3 脱毒试验合格的类毒素应做 Lf 测定。类毒素应为黄色或棕黄色透明液体。2.4 类毒素之保存时间,自脱毒合格之日起保存于 28不得超过 3 年。3 3 精制精制3.1 毒素或类毒素可用等电点沉淀、超滤、硫酸铵盐析等方法或其他适宜方法精制。3.2 用于精制的类毒素应透明,无肉眼可见之染菌。3.3 精制时所用化学药品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或符合中国药典规定,蒸馏水应新鲜。3.4 类毒素精制后应加 0.01%(g/ml)硫柳汞防腐并尽快除菌过滤。3.5 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处方、精制方法制造的类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除菌过滤者为 1 批。4 4 精制类毒素的检定

5、和保存精制类毒素的检定和保存4.1pH 值应为 6.67.4。4.2 无菌试验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无菌试验不合格时可重新除菌过滤,如制品有肉眼可见之染菌应废弃。4.3 效价测定每瓶取样进行 Lf 测定。测定方法见 1.3.3 项。4.4 纯度精制类毒素的纯度应在 1500Lf/mgPN 以上。4.5 安全试验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生理盐水稀释为 250Lf/ml,用体重 300400g 豚鼠 4 只,每只皮下注射 2ml。于注射后第7、14、21 天进行观察并称体重。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局部无化脓、坏死,到期每只动物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者为合格。4.6 保存与效期保存于 28。类毒素精

6、制者自精制之日起,先精制后脱毒制品从脱毒试验合格之日起,效期为 3 年半。5 5 吸附剂配制吸附剂配制5.1 吸附剂配制过程所用的器具应清洁、蒸馏水应新鲜,各种药品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5.2 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者需透析除氨后使用。5.3 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5.4 氢氧化铝原液应取样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6 6 吸附精制类毒素的制造吸附精制类毒素的制造6.1 吸附制品每 ml 应含精制破伤风类毒素 710Lf。6.2 氢氧化铝用量不得超过 3mg/ml。6.3 吸附制品应加 0.005%0.

7、01%(g/ml)硫柳汞为防腐剂。6.4 同批精制类毒素用同批吸附剂吸附者为 1 批,用大罐吸附时每罐为 1 批,但所用精制破伤风类毒素、氢氧化铝各不得超过 3 批。7 7 成品检定成品检定7.1 理化性状7.1.1 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振摇后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及异物。7.1.2pH 值应为 6.07.0。7.1.3 氢氧化铝含量不应超过 3mg/ml。7.1.4 氯化钠含量应为 0.75%0.9%(g/ml)。7.1.5 硫柳汞含量不应超过 0.01%(g/ml)。7.1.6 游离甲醛含量不应超过 0.02%(g/ml)。7.2 无菌试验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7.3 安全

8、试验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 300400g,豚鼠 4 只,每只注射 2.5ml 于腹部皮下,注射后于第 7、14、21 天各观察 1次并称体重,动物不应有破伤风症状,注射部位无化脓、坏死,到期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者为合格。7.4 效力试验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 300400g 豚鼠 4 只,每只皮下注射 0.5ml,第 30 天采心血,分离血清,等量混合,测定破伤风抗毒素单位,至少应含 1IU/ml。抗毒素单位测定方法:用 pH7.07.4 之硼酸硼砂缓冲生理盐水,将被检血清做系列稀释,各取 1ml 放入一列试管中,然后各加入 5 个 L+/100 量破伤风标准毒素 1ml(由 0.05I

9、U/ml 破伤风标准抗毒素标定),盖上胶塞,混合均匀,放 37结合 45 分钟,每个混合液各用体重 1517g 小白鼠 3 只,每只于后腿皮下注射 0.4ml。同时设对照组,即取 0.05IU/ml 的标准抗毒素 1ml,加入5 个 L+/100 的标准毒素 1ml,放 37结合 45 分钟。用体重1517g 小白鼠 3 只,每只于后腿皮下注射 0.4ml,每日观察动物发病情况并记录。以 72120 小时动物全部死亡为判定标准。以被检样品与对照组动物死亡数相同之最高稀释度判定之。亦可按 WHO 推荐的效力检定方法(见附录)进行。7.5 稳定性试验生产工艺有改变时应做稳定性试验。抽 3 批不同批号的精制类毒素配制的成品,保存于 28,在效期结束之日,进行效力检定,应符合规程要求。7.6 鉴别试验抽取样品加枸橼酸钠将吸附剂溶解后作絮状试验,或将样品调 pH 至 9.0 作凝胶免疫沉淀试验,以出现絮状反应或免疫沉淀反应者为合格。8 8 保存与效期保存与效期保存于 28。自吸附之日起效期为 3 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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