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doc

上传人:阿宝 文档编号:2026379 上传时间:2019-11-1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doc(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本品系精制白喉类毒素经氢氧化铝吸附制成。用于预防白喉。1 1 毒素制造毒素制造1.1 菌种1.1.1 应选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同意的白喉杆菌 PW8 株,或经由 PW8 株筛选的产毒高、免疫力强的菌种。必要时可对菌种进行筛选。1.1.2 菌种宜用冻干法保存。亦可用血清斜面或产毒培养基传代保存,但代数不宜过多。1.2 培养基宜用胰酶牛肉消化液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但不得采用马肉或其他马体组织,应尽量减少对人体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不应含有可以引起人体毒性反应的物质。1.3 毒素1.3.1 毒素制造过程应严格控制杂菌污染。凡

2、经镜检或纯菌试验发现污染者应废弃。1.3.2 用于生产的毒素效价不得低于 150Lf/ml。1.3.3 培养物加甲醛溶液或甲苯杀菌后进行精制或过滤后进行脱毒。所用化学原料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2 2 精制精制2.1 毒素或类毒素可采用硫酸铵活性炭二段盐析法或其他适宜方法精制。2.2 用于精制的毒素或类毒素可多批混合,但不得超过 5批。2.3 精制过程应避免染菌,透析过程可加适量防腐剂,有肉眼可见染菌者应废弃。2.4 化学原料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2.5 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处方、精制方法制造的类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除菌过滤者为 1 批。除菌不彻底者可重滤。3 3 类毒素制造类

3、毒素制造3.1 制造过程应减少污染机会,如有肉眼可见染菌应予废弃。3.2 毒素或精制毒素中加入适量的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进行脱毒。精制毒素亦可加适量赖氨酸后再加甲醛脱毒。所用化学原科等级不应低于化学纯。3.3 脱毒试验每瓶类毒素或精制类毒素取样,用灭菌生理盐水分别稀释至 100Lf/ml,用体重 2.0kg 左右的家兔 2 只,每只动物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样品各 0.1ml 及 25 倍稀释的锡克毒素 0.1ml,于 96 小时判定结果。样品注射部位须无反应或仅有几无可量的反应,锡克反应须为阳性。3.4 脱毒不完全者可继续脱毒,必要时可补加适量甲醛溶液。3.5 用于生产的类毒素效价不应低于 1

4、00Lf/ml。3.6 毒性逆转试验每瓶精制类毒素取样,用 pH7.07.4 磷酸盐缓冲盐水分别稀释至 3050Lf/ml,置 372030 天,用体重 2.0kg 左右的家兔 2 只,每只家兔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样品各 0.1ml 及 25倍稀释的锡克毒素 0.1ml,于 72 小时判定结果。样品注射部位红肿反应直径不应超过 15mm,锡克反应须为阳性。3.7 精制类毒素应加 0.01%(g/ml)硫柳汞为防腐剂,毒素精制法制造的精制类毒素未除游离甲醛者可免加防腐剂。3.8 类毒素保存于 28,自脱毒合格之日起不得超过3 年。4 4 精制类毒素检定和保存精制类毒素检定和保存4.1pH 应为

5、6.47.44.2 无菌试验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4.3 纯度应不低于 1500Lf/mgPN。4.4 安全试验用生理盐水将各亚批等量混合的精制类毒素稀释成50Lf/ml,用体重 300400g 豚鼠 4 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5ml,观察 30 天。前 5 日注意观察注射局部,第 10、20、30 天称取体重。观察期间每只动物体重不得持续下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应比注射前增加,注射局部无坏死,无连片脱皮、脱毛。后期不得有麻痹症状。4.5 效力试验将各亚批等量混合的精制类毒素稀释成 35Lf/ml,用体重270350g 健康豚鼠 5 只,每只皮下注射 0.5ml,第 30 天各攻击 10MLD

6、 白喉毒素。用于配制含有百日咳菌苗的制品,可按成品比例与百日咳菌苗配成小量二联制剂样品,免疫方法与剂量同上,第 30 天各皮下攻击 50MLD 白喉毒素。二种攻毒均观察 7日,攻击后动物死亡数不得超过 20%。同时另用体重 240270g健康豚鼠 3 只,各皮下攻击 1MLD 白喉毒素作对照,其中 2 只应在 96 小时内死亡,允许 1 只晚死或发病。4.6 保存与效期保存于 28。自精制之日起效期为 3 年半。5 5 吸附剂的配制吸附剂的配制见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 5 项。6 6 吸附精制类毒素的制造吸附精制类毒素的制造6.1 吸附制品应含精制白喉类毒素 3050Lf/ml。

7、6.2 氢氧化铝用量不得超过 3mg/ml。6.3 吸附制品应加 0.005%0.01%(g/ml)硫柳汞为防腐剂。6.4 同批精制类毒素及同批吸附剂吸附的制品为 1 批。用大罐吸附者每罐为 1 批,所用精制类毒素及吸附剂可多批混合,但各不得超过 3 批。7 7 成品检定成品检定7.1 理化性状7.1.1 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振荡后应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7.1.2pH 值应为 6.07.0。7.1.3 氢氧化铝含量不应超过 3mg/ml。7.1.4 氯化钠含量为 0.75%0.9%(g/ml)。7.1.5 硫柳汞含量不应超过 0.01%(g/ml)。7.1.6 游离甲醛含量不

8、应超过 0.02%(g/ml)。7.2 无菌试验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7.3 安全试验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 300400g 健康豚鼠 4 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 2.5ml,观察 30 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 天变成硬结,30 天可吸收不完全,在第 10、20、30 天称体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豚鼠无晚期麻痹者评为合格。7.4 效力试验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 300350g 健康豚鼠 5 只,每只皮下注射 0.1ml,第 30 天各皮下攻击 200MLD 白喉毒素,观察 7 日,攻毒后动物死亡数不应超过 20%。同时另用体重240270g 健康豚鼠 3 只,各皮下攻击 1MLD 白喉毒素作对照,其中 2 只应在 96 小时内死亡,允许 1 只晚死或发病。亦可按 WHO 推荐的效力试验方法(见附录)进行。7.5 稳定性试验生产工艺有改变时应做稳定性试验。抽三批不同批号的精制类毒素配制的成品,保存于 28,在效期结束之日进行效力检定,应符合规程要求。7.6 鉴别试验抽取样品加构橼酸钠将吸附剂溶解后作絮状试验,或将样品调 pH 至 9.0 作凝胶免疫沉淀试验,以出现絮状反应或免疫沉淀反应者为合格。8 8 保存与效期保存与效期保存于 28。自吸附之日起效期为 3 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规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