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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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验室管理文件实验室管理文件汇编汇编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1目目 录录规 章 制 度.2学术委员会章程(修改稿).24学术交流与论文(著)发表管理条例.26开放基金申请与管理条例.29自主研究课题管理条例.32“杰出青年科学研究基金培育计划“实施办法.36“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实施办法.39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草).42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46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48实验中心资源管理和使用办法.51计算与仿真中心机房安全管理制度.58关于开展“可移动式救生舱舱体抗爆炸冲击性能数值模

2、拟分析”工作的管理规定.64山东研究基地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66山东研究基地章程.68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细则.71重点实验室学术论文署名格式.762规规 章章 制制 度度(2000 年年 3 月通月通过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实验室机构设置第三章 室务委员会章程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五章 实验室办公室工作条例第六章 实验管理中心工作条例第七章 研究组工作条例第八章 客座人员工作条例第九章 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第十章 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第十二章 学术活动条例第十三章 对论著发表的有关规定第十四章 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五章 实验室房屋管理办法第十六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3、与使用办法第十七章 实验室爆炸品管理办法第十八章 实验室技安管理办法第十九章 实验室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章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章 附则3总则总则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从事爆炸与爆炸安全及其相关领域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国家级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实验室根据国内外本领域发展的趋势,紧密结合我国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确立并调整研究方向。鼓励和提倡多学科交叉、融合,鼓励针对新时期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实验室由国防科工委主管,依托北京理工大学,接受国家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和北京理工大学等上级组织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因而实验室的工作还需体现出国防科工委

4、和北京理工大学科技、教育发展的需求。实验室是北京理工大学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平台,实验室除了进行科学研究以外,还需承担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任务。实验室所有工作的开展应执行北京理工大学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性质与特点,在执行学校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实验室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与补充,制定本规章制度。实验实验室机构室机构设设置置第七条第七条 实验室由实验室办公室、实验管理中心和研究组构成,实验室设立室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实验室机构框架图见附图 1)。第八条第八条 实验室设主任名,副主任名,办公室主任名,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名。实验室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任命,重点

5、实验室副主任由北京理工大学任命,办公室主任和实验管理中心主任由机电学院任命。第九条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专业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条例主持实验室全面工作,三名副主任分别负责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学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执行各种事务性工作及管理实验室各种统计信息,实验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运行,实验室技安与治安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研究组是依托实验室的各研究方向而构成的基层组织机构,由若干实验室固定人员组成。研究组设组长名,负责本组内科研、教学及学术活动等的管理,行4政上接受实验室主任的领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实验室固定人

6、员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管理工作岗位,按北京理工大学岗位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在校内招聘,依岗位类型与级别分别由学校和实验室两级聘任。固定人员每年考核一次,称职者可申请续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客座人员是指挂靠在本实验室所属学科下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访问学者及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人员。客座人员按照客座人员管理条理进行管理。室室务务委委员员会章程会章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设立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简称室务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室务会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各研究组组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实验室主任也可聘任

7、诸如实验室内一级和二级学科带头人或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成员等作为室务会成员。实验室办公室主任担任室务会秘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室务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与学科布局;决定研究组设置及岗位设置、发展规划和重大举措;负责研究组长及骨干成员的聘任与考核;审批实验室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负责审议和通过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实验室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室务会根据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副主任代为主持。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室务会成员应保证出席室务会会议的时间,如不能出席,应当会前请假,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成

8、员参加的情况下,室务会会议才能召开。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室务会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就所议所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若需要形成决议,则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获得超过实际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才能通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室务会会议召开前,实验室主任应在室务会秘书的协助下拟定会议议程,5并将相关的材料发给室务会成员审阅;室务会会议之中,室务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实验室主任应在会议之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向全室发布,并根据具体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学学术术委委员员会章程会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北京

9、理工大学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总人数不超过 15 人,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主任及委员由北京理工大学聘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批实验室基金指南的发布,评审开放课题的开题报告和结题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进行决策和指导。第二十五条第

10、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常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定期到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实验实验室室办办公室工作条例公室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实验室办公室(简称室办)是实验室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实验室日常行政事务、对外联系及实验室信息收集与统计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室办设主任一名,干事一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室办主任通过竟聘方式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由

11、实验室主任任命,干事6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岗位聘任办法聘任。在特殊情况下,经室务会通过,实验室主任还可临时聘任兼职干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室办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书面、电话、布告栏及 Email 等方式与实验室内各研究组及研究人员联系,完成文件递送、事项通知、公告发布等;负责对外联系、接待工作,以及文件的上报;作为室务会的秘书机构,协助实验室主任召集室务会会议,草拟文件并及时发布;积极协助机电工程学院相关部门,进行本科生实践教学和研究生的录取工作;负责实验室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与档案管理;协助实验管理中心对房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进行信息统计;负责科研项目合同、总结汇报、验收与鉴定、报奖与

12、成果的登记;负责室内有关职称评定、实验室人员进修培养、年终考核、工资福利和工会等文件传达、材料的上报及过程的监督工作;负责其它公益活动的组织和安排。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从制度建设入手,根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按照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明确各岗位的职能范围和任务,做到以制度为根本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室办人员应加强服务意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使用先进管理技术,提高服务效率与质量。实验实验管理中心工作条例管理中心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为贯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开放使用的原则,提高实验室固定资产的运行效率

13、,实验室成立实验管理中心作为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运行、技安与治安的管理与监督机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实验管理中心设主任一名,实验人员若干。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实验管理中心主任通过竟聘方式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由实验室主任任命,实验人员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岗位聘任办法聘任。为确保实验室的建设项目的实7施,以及提高实验室的实验技术水平,经室务会通过,还可临时聘任兼职实验人员。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实验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负责实验室范围内的房屋、实验场所、固定实验设施的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实验室技安、治安的管理,并制定安全规程;负

14、责实验室危险物品(如火炸药、雷管等)的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协助室办负责实验室所有固定资产、实验物品、实验活动的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与档案管理;协助进行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及相关的信息管理;负责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教学实验,并接收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负责实验室研究人员委托的科研实验,提供实验场地、准备实验用品,并记录实验信息;负责实验室的卫生以相关公益活动的组织。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从制度建设入手,根据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按照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明确各岗位的职能范围和任务,做到以制度为根本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应加强服务意识,

15、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学习先进管理方法和实验技术,提高管理效率与质量,提高实验水平。研究研究组组工作条例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在实验室的每个研究方向上成立若干研究组作为实验室的基层组织机构。研究组在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还需依托北京理工大学的某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进行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研究组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并有合理的职称结构,有可使用的办公与研究场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研究组设组长一名,组长需具有正高级职称,研究方向与实验室的研8究方向一致,并有稳定的研究经费来源。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研究组组长通过竟聘方式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由实验室主任任命,任期

16、 3 年,并签署研究组长任期目标责任书。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研究组组长的主要任务包括:制订和落实本组的发展目标,制订本组内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并进行考核;完成本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学术交流等工作;负责本组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验物品、实验活动管理及技安、治安和卫生管理;负责本组成员出差及对外活动的安排和审批,并作为财务报帐的验收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在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方面, 研究组组长接受所在二级学科首席教授的领导;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在本科生教学方面,研究组组长接受机电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客座人客座人员员工作条例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实验

17、室的客座人员包括实验室所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访问学者和开放课题基金研究人员。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客座人员在指导博士生、学术访问和开放课题执行期间,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2 个月。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客座人员进入实验室时,应先在室办公室报到,办理入室手续。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室内的博士生副导师或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实验室负责安排住宿,每个项目原则上只接待一人:每天给与一定的补助。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客

18、座人员应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相关的学术问题。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署名双方单位名称,开放基金和访问学者基金项目还应以实验室资助的形式注明。9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访问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学者基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及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基基金金的的申申请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申请者及经费限额:申请者年龄一般不

19、高于 50 岁;来自境外的科技专家:申请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来自国内的科技专家,申请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境外访问学者申请金额总数不低于当年申请总金额的 20%,校内访问学者申请金额总数不高于当年申请总金额的 30%。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申请时间及相关事项:实验室按年度分别在 3 月 1 日和 9 月 1 日之前两次向教育部基金办公室提出访问学者基金申请,基金办公室分别在 4 月 10 日和 10 月 10 日前将决定资助的访问学者名单及资助金额通知实验室,实验室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书后 30天内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上报基金办公室,经基金办公室审查

20、合格后再将资助经费下拨所在学校。第第二二节节 经经费费使使用用计计划划及及范范围围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经费使用时间按高等学校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书中访问期间的工作计划填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访问学者在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仪器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经费使用额度,按规定实验室视具体情况提取 30%-50%用于设备费、住宿费、指定重要国际会议和重要国际刊物的论文发表费等外,其余划归访问学者使用。10第第三三节节 访访问问学学者者基基金金报报销销办办法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实报实销

21、部分: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北京的差旅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其间的住宿费。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和住宿费、会议费及发表文章的版面费。从事研究工作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费、办公文具费、实验及计算用品等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生活补助费部分:按照每个工作日国内访问学者不超过 40 元,每月按 25 个工作日计算,每月不超过 1000 元。国外访问学者不超过 50 元,每月按 20 个工作日计算,每月不超过 1000 元。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报销办法:费用的报销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在报销单的验收或证明人一栏需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实验室签字。由于所有访问学者共用一个经费卡,因此报销后需要在经费

22、支出本上进行登记,并注明报销日期、访问学者姓名、用途及报销数额。第第四四节节 访访问问学学者者研研究究工工作作总总结结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访问学者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提交实验室工作总结报告,以备存档和上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实验室,同时还应以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资助的形式注明。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本实验室要求访问学者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其中国外访问学者在国外正式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一篇。开放基金管理条例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第一第一节节 总则总则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主要从事爆炸与爆炸安全安全及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23、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11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从事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评审后确定。第二第二节节 资资助范助范围围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主要资助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理论方法研究课题,以及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开放课题应与实验室目前所研究项目相结合。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

24、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第三第三节节 申申请请条件条件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职的具有高级职称 (或博士后)的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的研究经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第四第四节节 申申报报程序程序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5、。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模式识别国家重点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12 月 30日。第五第五节节 审审批程序批程序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评审按室务会审查、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的程序进行。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受理:12申请书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资助范围。第六第六节节 课题课题管理管理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二年。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室

26、务会对每项开放课题指定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该项开放课题的项目合作者。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主管学术工作的实验室副主任负责对开放课题基金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责成项目合作者与课题申请人签定合同;核定课题资助经费;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课题验收;向学校或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每半年向室务会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室务会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如第一次为优良中,继续资助;连续两次为优者,加大资助力度,连续两次为中者,停止资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者,缓拨项目经费。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课题结束 2 个月内,研究人员

27、应认真填写。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软件源程序和论文等。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室务会组织验收。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模式识别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客座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客座人员所在单位与重点实验室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前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同时还应以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资助的形式注明。经费经费管理管理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每个开放课题总经费为 3-5 万元人民币,由室务会核准并将其中的50%直接下达课题负责人,剩余部分留在实验室作为设备费、住宿费、指定重要国际会议和

28、重要国际刊物的论文发表费等。13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项目经费分三次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课题中期评估时,客座人应向实验室提交课中期研究报告。室务会根据课题进展评审结果,决定下次经费下拨的时间和额度。参加学参加学术术会会议议的有关的有关规规定定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参加高质量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宣传实验室工作、建立与加强学术联系、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相关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清单,拟参加的会议应尽可能在此范围内选择。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应有论文被会议接受,其费用一般从相应的项目经

29、费中支出。作为大会特邀报告、会议主要组织者或实验室特派的参会人员可不受此限制。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由项目经费资助参加一次国内和一次国际学术会议。在学和在站期间成绩突出的可不受此限制。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同一学术会议需派多人参加时,参加的人数及参会人选由项目负责人确定。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离室赴会前,参会人应高质量高标准地认真准备论文报告,不得敷衍了事。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与会期间,应积极参与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对待自己的论文报告。无故取消论文报告的,一经发现,参会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负。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实验室成员应利用参加学术会议的机会,积极宣传实验

30、室的工作,携带散发实验室有关宣传材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公费参会人员回到实验室二周内,应将会议论文集及其它有关材料及时如数上交室图书室。逾期不交者,由实验室从其工资中扣除会议资料费用。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公费参会人员回到实验室一月内,应在实验室做一有关会议的学术报告或向综合办公室提交参会的书面报告,以便统一存档和宣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学术报告或不交书面报告者,取消一年内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学学术术活活动动条例条例14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试验室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

31、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实验室开展内部的学术交流活动,如参加博士生开题报告会、博士生答辩会、博士后出站报告会、日常学术进展报告或专题讲座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与年初制定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由室务会、各研究组长及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策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对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已在本实验室作阶段性访问者除外),均有实验室统一支付讲座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

32、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室办整理成文,由室办统一存档保管。对论对论著著发发表的有关表的有关规规定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实验室人员发表的论著是实验室科研水平的最主要衡量标志之一,不仅涉及论著作者,也关系到实验室的利益和声誉。为维护科研工作的严肃性和纯洁性,维护实验室和论著作者的利益,规范论著发表程序,鼓励实验室人员多发表高质量的论文,特制定此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论文或科研成果,严禁伪造论文。此类情况一经发现,按北京理工大学响应规定进行处分。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实验室成员向国内外投递论著前,必须北京理工大学的有关部门规定进行保密审

33、查。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论文单位署名应规范化为: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或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xplosion Disasters,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论文的作者及其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文工作的贡献。论文应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单位及相应的项目编号。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表高水平论文的奖励办法按北京理工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15财务财务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实验室经费分为科研项目

34、经费、北京理工大学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和实验室公共经费三类分别进行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和财务处的规定使用。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按照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由建设项目负责人按照北京理工大学项目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的规定使用。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实验室公共经费包括上级划拨的实验室运行经费,各研究组按承担科研项目经费数量筹集的自有经费,以及其它来源资助实验室的经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了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实验室公共经费,实验室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重大的财

35、务支出(如大型设备维护、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 超过一万元的支出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超过两万元的支出须经室务会通过。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凡进行关的理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费用,需由室主任审批后支出。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种财务借款与报销按北京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实验实验室房屋管理室房屋管理办办法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房屋包括实验室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研究及办公场所。包括各种实验用房屋、各种库房、实验室公共办公用房屋、各研究组办公、研究用房屋以及各种辅助设施房间等。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按实验室房屋座落

36、,分为校本部实验区和西山实验区两部分。其中校本部实验区由中心实验搂(附图 2、附图 3)、火工实验室(附图 4)和靶道实验室(附图 5)组成,西山实验区部分由 312 工号(附图 6)和 313 工号(附图 7)房屋组成。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有房屋统一归口实验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实验管理中心16负责按学校制订的收费标准按年度收取房屋使用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并负责所有与房屋使用相关的资料统计与上报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实验管理中心按照房屋的类型和使用特点将实验室的房屋划分为公共使用和研究组使用两部分。对于研究组用房,实验管理中心主任代表实验室与研究组长办理房屋使用

37、及管理手续,签订房屋委托管理责任书。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研究组负责本组用房的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检查。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共使用的房屋及所有房屋的楼道门厅由实验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实验实验室室仪仪器器设备设备管理与使用管理与使用办办法法第一第一节节 总则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办法参照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独立户管理办法制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包括:世界银行贷款购置的仪器设备和“211 工程” 建设项目购买的仪器设备以

38、及由各研究组通过科研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构成。分别分布在校本部实验区和西山实验区。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统一归口实验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实验管理中心负责按学校有关部门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部门规定负责仪器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维护等资料统计与上报工作。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应优先满足本室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需求。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实验管理中心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划分为公共管理和委托研究组管理两部分。第二第二节节 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仪仪器器设备设备的管理的管理办办法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共管

39、理的仪器设备包括大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以及专门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仪器设备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使用。17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每台(套)仪器设备均由实验管理中心指定专门的管理员负责该管理和使用和维护。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管理员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尽快恢复正常状态,并及时向实验管理中心主任报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管理员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的记录,并按年度作好仪设备器的利用率统计,作好文件的归档工作。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管理员应编写仪器设

40、备的使用说明书,制订相应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和必要的仪器校验制度。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 实验管理中心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和重点实验室制订的设备、仪器使用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所有费用学校和实验室财务统一管理。第三第三节节 委托研究委托研究组组管理的管理的仪仪器器设备设备管理管理办办法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研究组通过科研投入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公共建设项目投入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委托学科组管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管理中心主任代表实验室与研究组长签订仪器设备委托管理责任书,并明确设备状态和管理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41、研究组长对于实验管理中心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明确具体管理员作为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职责及考核办法,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研究组有责任对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同时承担研究组以外人员委托的实验及各类教学实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管理员应负责作好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记录,并按照实验管理中心的要求上报。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实验管理中心对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负责监督管理,对于由于管理不善而出现的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不能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实验管理中心可终止委托管理。第四第四节节 实验实验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实验实验管理管理办

42、办法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委托实验中心进行实验,应首先向实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作为实验委托人办理委托实验手续,填写委托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登记表。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根据实验类型与规模,实验管理中心确定某一实验员作为该委托实验的责任人负责实验实施。18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实验责任人与委托人共同制定实验大纲,明确所用的实验设施与仪器设备,并与相应的管理员共同制定实验计划。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实验责任人负责主持实验的实施,及时与委托人分析解决实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责任人负责撰写实验报告,并与委托人共同填写委托实

43、验管理中心实验费用核算表,注明交费卡号,经实验管理中心主任签字后上交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教学实验的委托人应为课程的任课教师,其余与以上管理办法相同。第五第五节节 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仪仪器器设备设备租借使用租借使用细则细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租借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应首先向实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作为租借人与该仪器设备的管理员办理租借手续,填写实验管理中心仪器设备租借使用登记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管理员与租借人应对所租借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仪器设备工作正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租借人应在实施实验前仔细阅读仪器设备使用

44、说明书,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进行培训,避免因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租借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应由管理员随行负责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特殊情况下必需自行操作时,须经培训后报实验管理中心批准。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操作仪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仪器设备出现重大故障,租借人须写出专门书面报告。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当所造成租借仪器设备损坏的,租借人负责维修或作出相应赔偿。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租借人使用仪器设备,应执行使用记录制度,每次使用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专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用机起止时间、操作使用情况和仪器设备技术状态情况。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租借期满后,租借人与管理员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并填写实验管理中心仪器设备租借使用费用核算表,注明交费卡号,经实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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