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1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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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海市民政局责任清单部部门门主要主要职责职责登登记记表表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起草民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民政法制理论研究,负责民政法制普法及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等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研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的组

2、织和军烈属优待工作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评定、上报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北海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审核革命烈士申报材料2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建物的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拟订全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

3、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备灾工作政策 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担启动和终止北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基础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北海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县区做好自

4、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 3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生活救助、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和因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承办市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承担北海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北海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就业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草拟全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政策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市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的草拟,

5、承办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以及市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管理全市社会救助信息。承办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以及市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4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组织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

6、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孤儿权益保护工作,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登记及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 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

7、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婚俗改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5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工作 承担假肢和矫形器(辅具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报批工作负责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殡葬、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组织指导殡葬改革指导和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婚姻管理政策 组织指导婚俗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

8、港澳台及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港澳台及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牵头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工作本土化建设,规范社会工作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工作研究、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 6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和民政事业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市级机关民政事业费预决算、民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制定全市民政事

9、业财务和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民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拟定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 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指导和督促县、区开展老龄工作 负责全市老龄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督查检查联系和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民政项目7与相关部与相关部门门的的职责边职责边界登界登记记表表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无 8公共服公共服务务事事项项登登记记表表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咨询服务通过网上信访、网上留言、来函来电等渠道,受理人民群众信访诉

10、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办公室梁海华 0779-2020546民政信访知识普及提供政策解读、办信接访工作流程办公室梁海华 0779-20205469事中事后事中事后监监督管理制度(共督管理制度(共 12 项项) )第一项: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市性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社会团体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

11、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是否向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备案并接受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10(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12、 日前报送北海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

13、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11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全市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全市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

14、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2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15、所得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三)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四)全市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全市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二项: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

16、强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3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五)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

17、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14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

18、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

19、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15(一)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0、;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三)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四)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

21、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16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项:对全市性基金会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性基金会的监管,促进全市性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基金会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基金会在申请登记

22、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二)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的基金会是否擅自以及继17续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五)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是否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等;(六)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基金会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八)基金会是否按规定进行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23、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可于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基金会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基金会,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基金会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基金会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基金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18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基金会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

24、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基金会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基金会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基金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应当撤销登记: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2.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

25、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二)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19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市民政局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三)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全市性基金会

26、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四)全市性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四项: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如下监管制度。20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北海市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跨县区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跨县区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

27、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基金会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继续以基金会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的;(三)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的。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监督、检查、举报等情况,对属于市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立案。对属于市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立案。(二)调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三)作出决定。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

28、织,市民政局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21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二)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市民政局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对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市民政局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四)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第五项: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包括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

29、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矫形器装配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二)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22证书并已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 人;(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 平方米;(五)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监督检

30、查方式 日常监督、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与工商等部门联合不定期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四)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依法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示。第六项:对公益性公墓的监管23为加强对全市公益性公墓的监管,促进全市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民政局审批的公益性公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审批管理、日常业务管理与监督等来监管公益性公墓的行为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 广西殡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

31、下列事项:(一)公益性公墓申建单位在申请建设时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二)公益性公墓建设是否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是否具备开展营业服务必需的条件;(三)公益性公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四)公益性公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规定规章的行为;(五)未经审批以及被撤销后的公益性公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公益性公墓名义开展业务;(六)公益性公墓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是否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和整改是否到位;(七)公益性公墓是否按规定向市民政局报备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三、监督检查方式24(一)审批管理以审核申报资料的形式进行,个别特殊情况到现场核实。(二)日

32、常业务管理与监督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1.定期检查:市民政局实行公益性公墓年检制度,每年对全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般在每年 12 月份进行。2.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公益性公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公益性公墓,对违反法规事件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提前 2 个月下发开展全市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公益性公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公益性公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比例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公益性公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

33、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发现公益性公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限期整改。25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公益性公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公益性公墓在申请审批时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审批。(二)公益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

34、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涂改、出租、出借公益性公墓批准文件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公益性公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项: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管市民政局全部委托下放县级民政部门行使的 2 项行政权力:1.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262.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35、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接市民政局全部委托下放管理权限的县级民政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市民政局对受委托单位行使行政权力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业务掌握情况;(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六)参考依据的准确性;(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情况;(八)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九)在办公场所公开相关信息情况;(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市民政局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权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听取受委托机关的汇报;

36、(二)查阅行政权力行使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受理的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27(五)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六)对权力行使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进行资料审查、实地调查;(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四)作出监督检查决定;(五)跟踪调查监督检查决定履行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二)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培训;(三)依法依规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及

37、时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受委托单位行使权力过程中,违规违法作出行政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依法依规,撤销相关行政决定;(二)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依规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28人财物的;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5.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 因受委托单位

38、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产生赔偿的,市民政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追偿。第八项:对福利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在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福利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发生变化。三、监督检查方式认定机关会同当地税务部门、残联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四、监督检查措施日常监督、定期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29(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四)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发生变化,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

39、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部门。第九项: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二)是否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三)年检是否合格;(四)是否进行非法集资;(五)是否存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现象;(六)其他违法行为。30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日常监督、定期抽查、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

40、(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四)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2

41、.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3.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4.进行非法集资的;315.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6.其他违法行为。第十项:对调拨分配的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监管为加强对调拨、分配、管理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监督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制定此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接收和使用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储备物资的县(区)民政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将市调拨的自然灾害救助储备物资用于灾民生活救助;(二)分配物资是否经过民政局班子讨论决定;(三)物资是否用于非救灾安排。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对市调拨救灾物资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日常监督、定期

42、抽查、重大案件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查看县区民政部门对市调拨物资的分配和管理情况;(三)查看物资分配台账,抽查物资落实到户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32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规定,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项:对调拨分配市本级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管为加强对调拨分配政府部门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依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此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接受市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的县区民政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救灾捐赠款物是否用

43、于灾民生活救助;(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是否经过民政局班子讨论决定;(三)救灾捐赠款物是否用于非救灾支出。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对市下拨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日常监督、定期抽查、重大案件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33(二)查看县区民政部门对市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三)查看款物分配台账,抽查款物落实到户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项: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

44、规范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定期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四)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要及时核实、处理。三、监督检查方式34(一)书面检查(二)实地查验四、监督管理的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根据工作请况,确定专项检查时间和抽查单

45、位,下发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养老机构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组织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抽查养老机构实施实地检查,具体内容以资格认定条件为准。3.作出结论。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对养老机构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4.责令整改。对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5.二次查验。对整改完毕后机构进行二次查验,并视整改情况作出结论。(二)不定期检查程序依照实施检查、作出结论、责令整改、二次查验的程序进行。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不少于1 次的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 50%;根据公众投诉、举报,不定期组织重点检查。35对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列举问题的养老机构,予以撤销、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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