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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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一、一、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环保专项项目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环保专项项目 补助资金的审核及监管补助资金的审核及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使用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联合县财政局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县财政局、环保局对使用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审查。5、监督检查程序申报使用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治理项目完工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

2、对单位资金投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六、监督检查处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 2 -账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许可事项监管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

3、求。四、监督检查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污染物排放发生变化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变更补充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五、监督检查程序对项目建设期间抽查、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4 -六、监督检查处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4、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5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三、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井陉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委托权限范围内的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工作。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受市环保局委托权限范围内的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查看排污单位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等。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

5、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二)持行政执法证检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 2 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 6 -做好现场监察记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市环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7 -四、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四、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地的环境监测 和监督管理,重点河流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和监督管理,重点河流水源保护区的环境 监督管理相关工

6、作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行使在水源地、重点河流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权限的乡镇环保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三)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2、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定期搜集绵河、冶河水质监测数据并上报;(二)定期巡查的方式进行排查;(三)联合所属区域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排查;(四)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中排查活动。3、监督检查措施(一)与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内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会商;- 8 -(二)自查和联查相结合的形式;(三)采取与所属区域相关职能部门互通信息的措施

7、,及时排查有关情况并研究对策。4、监督检查处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库区管理的部门,同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机关,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办理。- 9 -五、排污许可事项监管五、排污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级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不定期对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查看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许可的内容进行排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部

8、分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四)实施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六)检查情况可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10 -六、监督检查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

9、分的,按照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11 -六六、对对重重点点企企业业 减减排排工工作作的的督督导导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各重点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半年、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总量减排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减排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及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减排日常核查、半年、年度和五年减排核查,采取减排对接、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确定各企业年度减排目标;(二)审查各企业年度减排计划;(三)对各企业开展日常减排核查;(四)组织核查组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五)配合国家和省开展日常核查和定期核查;

10、(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各企业上报的年度减排目标和年度减排计划;- 12 -(二)每年对各企业开展两次减排日常核查,上、下半年各一次;(三)每年 7 月和次年 1 月,县环保局配合国家和省环保厅对我市的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国家核查之后,对各企业核算半年和年度减排完成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未按时完成进度要求的、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者不降反增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责令改正。- 13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查处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查处一、监督检查对象法定属于县本级污染源的自动监控设施。二、监督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

11、建设规范化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 -五、监督检查程序

12、(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检查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13、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执行。- 15 -八、对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八、对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 16 -处处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的规定;(二)对各企业的日常监

14、管工作。三、监督检查方式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日常监管。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17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15、各类情况;(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部门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县环保局发现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执行。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18 -九、核与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九、核与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产生电离辐射或电磁辐射的工作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评、竣工环

16、保验收、审批、许可、退役等环节是否按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放射性物质、放射源、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维护维修记录,场所、人员检测档案,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及日常自查记录等。(二)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放射源工作场所、贮存场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射线装置使用场所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及维护情况。重点关注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监控设备、工作信号、个人防护、防止误操作装置和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等安全措施运行与维护情况。(三)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落实;管理规章制度

17、执行情况,包括台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个人剂量管理、工作场所和贮存库辐射安全管理和监测计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建- 19 -立、完善、修改、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例行监督检查:指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按本监督检查规范规定的监督检查频次对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二)非例行监督检查: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前的现场监督检查、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有关设施退役的监督检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督检查和相关的抽查。(三)专项监督检查:针对某类活动或为达到目的而专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对

18、所有辐射工作单位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少于 1 年 4 次。对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相对较差的单位视情况增加检查频次,对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相对较好的单位视情况减少检查频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和内容的符合性;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有效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查台帐、档案、记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情况;对工作场所开展现场监测。- 20 -(二)填写监督检查表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按要求填写石家庄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表,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后双方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六、

19、监督检查处理现场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十、国省市控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十、国省市控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21 -井陉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开展国省市控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一、负责开展国省市控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范围负责开展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内容查看排污单位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等。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二)持行政执法证检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 2 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做好现场监察记录,对涉及违法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 22 -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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